编号:4451222020111201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饶平县新丰中心卫生院(饶平县第二人民医院) |
工程名称 | 饶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专项及其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 |
建设地址 | 潮州市饶平县新丰镇丰联居委会谭墩(原通宇瓷厂) |
建设规模 | 0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534.778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施工单位 | 广东泽森建设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 | 福建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谢新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张双其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姚飞 | 总监理工程师 | 陈宗成 |
合同工期 | 2020.09.15 ~ 2020.12.13 |
状态 | 正常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0-50;安全监督注册号:2020-50 医用气体工程、净化工程、医疗放射防护工程、其他配套工程、厨房设备购置等室内装修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