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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 上海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上海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1-12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5)投标人应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6)投标人所报的各类燃气器具必须具备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5-20201109-0785(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5-20-609500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设备的安装、运输及调试等(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本项采购预算为14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均不予接受。

5、交付地址:根据采购人要求

6、交付日期:详见采购需求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1400000.00元(国库资金:140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10、最高限价:140万元

11、合同履行期限:二年

12、项目联系人:江一峰

13、电话:33094367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联合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11-12 10: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19 10: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年11月12日10:00至2020年11月19日10:00的时间内(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响应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响应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当自行了解电子招响应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响应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响应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响应签收回执仅作为平台操作流程步骤,采购中心对磋商文件上传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响应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请及时联系上海政府采购网54679568*16206*5。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1-23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年11月23日13:3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秣陵路80号5楼

2、磋商地点:秣陵路80号4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开标仪式。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答疑: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20年11月19日下午16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加盖响应人公章)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传真:33095514,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解答。澄清: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传真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形式发布澄清纪要,澄清纪要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建议响应供应商至少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上传响应文件。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部)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大统路480号 地址: 静安区秣陵路80号4楼
邮编: 200070 邮编: 200070
联系人: 江一峰 联系人: 李晴
电话: 33094367 电话: 33095515
传真: 33094367 传真: 62551127



附件信息:

附件1: 残联厨房家具项目.rar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合同格式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就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4)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5)投标人应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6)投标人所报的各类燃气器具必须具备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 2、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详见采购公告 3、预算编号:详见采购公告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上海市静安区残联服务中心厨房设备项目,设备的安装、运输及调试等(具体技术要求详见附件); 本项采购预算为140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均不予接受。 项目属性:货物及安装 5、交付地址:根据采购人要求 6、交付日期:详见采购需求 7、采购预算金额:1400000元(详见采购公告)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推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规范进口产品采购政策。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凡愿参加磋商可于2020-11-12 10: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11-19 10: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电子招响应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无 (*本项目报名时间:2020年11月12日10:00至2020年11月19日10:00,逾期报名概不受理) 2、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磋商文件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 3、获取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根据市、区财政相关部门要求,必须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响应平台进行采购。本项目响应供应商在响应前应当自行了解电子招响应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响应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响应可能产生的风险。其中响应签收回执仅作为平台操作流程步骤,采购中心对磋商文件上传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响应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其他技术原因产生的问题或造成的损失,请及时联系上海政府采购网54679568*16206*5。 注意: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报名及获得磋商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响应供应商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响应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11-23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11-23 13: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秣陵路80号5楼 2、磋商地点:秣陵路80号5楼。届时请响应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开标仪式。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1、如果项目要求提供报名资料的,采购中心每个工作日审核报名资料不少于1次。如上传资料24小时后仍未审核,请电话联系项目经办人。审核不通过的,会写明理由。响应供应商可以重新上传资料,不限次数。 2、现场踏勘: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 3、答疑:响应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20年11月19日下午16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式(加盖响应人公章)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传真:33095514,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解答。 澄清: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传真形式或召开答疑会的形式发布澄清纪要,澄清纪要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 4、建议响应供应商至少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天上传响应文件。 5、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起对已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网上签收。(注:电子签收记录不作为响应文件数据完整的依据。) 八、磋商通知 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所有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均参加磋商。请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项目经理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13:00在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会议室出席磋商会议。出席磋商会议应当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政府采购专用CA认证证书和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还有一次最后报价的机会。最后的磋商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采购需求》中另有说明外,最后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响应供应商为完成采购项目而提供服务的一切费用,包括响应供应商的各种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 九、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秣陵路80号4楼 邮编:200070 电话号码:33095515 传真电话:33095514 联 系 人:李晴、邵周奇 采购人:上海市静安区机管事务管理局 地址:大统路480号 电话:33094367 传真:33094367 联系人:江一峰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前言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以下简称,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如电子招投标与现行规定矛盾,以上海市财政局解释为准,磋商文件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潜在响应人在网上投标时应当自行了解并视作同意“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的基本规则、要求、流程,具备网上投标的能力和条件,知晓并愿意承担电子招投标可能产生的风险。如因上海政府采购网系统设置变化导致投标流程或功能变化,采购中心恕不承担责任。 如果响应人在投标过程中遭遇因系统、网络故障或电脑操作等技术的问题,请及时联系“上海政府采购网”技术客服021-54679568*16206*5。 本须知内容与项目需求章节内容矛盾的,以项目需求为准。 本项目发现响应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其响应无效: (1)未在磋商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 (2)电子投标文件乱码、无法解密或数据包丢失。 (3)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文件的。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未对竞争性磋商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详见项目需求章节。 (6)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投标人采用联合投标。 (7)响应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要求。 (8)在拟响应项目中已经从事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提供咨询服务。 (9)响应人代表持有多家不同响应人的CA证书(或相同投标资料)参与同一项目的,视作串标。 (10)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处罚期内。 (11)其他法定情形或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情形。 总则 1、竞争性磋商依据 本项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 2、定义 2.1 “采购人”指本项目中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2 “集中采购机构”:指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3 “响应人”指按规定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磋商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 合格的响应人 3.1 符合法律法规和《投标邀请书》规定的合格响应人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和特定条件。 3.2 如《竞争性磋商采购邀请书》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3.1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协议书应当明确联合体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招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规定的特定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知识产权 4.1 响应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响应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4.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4.3 响应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响应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5、投标费用 5.1 响应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 本项目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响应人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5.3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免。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 6.1 为确保竞争性磋商文件准确性,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响应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唯一途径。响应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 6.2 响应人不得单独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获取额外的项目资料,只有向所有潜在响应人正式发布的澄清文件才是制作响应文件的依据。 6.3 响应人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按电子招标系统设置要求如实登记联系人、电话、邮箱、传真等有效联系方式;若不如实填写,造成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无法及时联系投标人,其责任和后果由响应人自行承担。 6.4 除非特殊情况,竞争性磋商文件不提供与磋商项目有关的社会背景、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以及有关常识性内容,响应人参加响应即被视为应当了解上述与中标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7.1响应人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可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答疑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集中采购机构将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发送至已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 7.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主动地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或更正。 7.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和通知,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磋商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响应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4 如果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且澄清或修改公告发布时间距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则相应延长磋商截止时间。延长后的具体磋商截止时间以最后发布的澄清或修改公告中的规定为准。 7.5 响应人在答疑澄清期间,应主动查收相关澄清、修改、更正等补充文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予以确认。 四、磋商响应文件 8、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总体要求 8.1 响应人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8.2 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约定的修正方法为: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或有矛盾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8.3 磋商响应文件以上传“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最终结果为正本,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响应人提供纸质文件的,均为副本。副本只能是正本导出后的影印本。 9、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磋商响应文件及所有来往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如提供其他语言的资料(除签名、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必须翻译成中文,评审时以中文为准。 9.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10、磋商响应文件常规内容构成(包括但不限于) (1)采购需求索引表(需显示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资格审查响应条件”与“评分方法”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逐条显示对应位置的(页码)); (2)响应函扫描件; (3)响应人基本情况表扫描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或五证合一); (6)财务状况报告、企业年报、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8)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9)各类资质、荣誉证书扫描件; (10)同类型项目成功案例介绍及最终用户的有效联系方式; (11)报价一览表; (12)技术规范偏离表、简要说明一栏表等; (13)提供主要产品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文件及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扫描件; (14)投报产品的技术文件 (如投标设备的3C认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技术资料,投标设备为进口设备的应提供进口许可证等) ; (15)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响应时间、措施及收费情况;保修期外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16)拟从事本项目人员及其技术资格一览表;(需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17)项目实施的组织设计; (18)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响应人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9)响应人认为有利于成交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注1:上传的资料应该都是清晰的扫描件或照片。 注2:如本项目某些材料允许上传复印件的扫描件,则复印件上应加盖持有单位的公章。 注3: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格与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供应商可按照同一格式自行划表填写。 11、响应报价 11.1 本项目以人民币报价。 11.2 响应总价精确到人民币元,不出现角和分。 11.3 如项目明确为分包采购的,报价也应分开报价。 11.4响应报价总价是直至项目验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为成交人支付合同价以外的汇兑差额、手续费、物料上涨费等任何费用。 11.5 响应报价表中的货物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的任一交货地点的交货价,该交货价必须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部件及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关税、增值税、销售税和其他税费以及保险费和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等; (2)项目需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 11.6 投标报价表中的服务价格可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按提供服务的内容分类报价。 (2)按提供服务的流程报价。 (3)按提供服务的人力成本报价。 11.7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人分类报价,其目的只是为了便于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8 响应人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9 成交人的成交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 12.1 响应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2.2 磋商响应文件中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显示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字样及响应人的公章。响应人名称及公章应显示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磋商响应文件,则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响应人自拟授权书格式,则其授权书内容应当实质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之内容)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2.3 磋商响应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在修改错漏之处同样显示出响应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字样。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响应人自负。 12.4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2.5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报价一览表中对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声明,并要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响应人应提供: (a)服务方案的详细说明; (b)为使采购人能够正常、连续地使用所购货物,磋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货物从质量保证期期满后每年的维护费用; (c)逐条对采购人要求的技术规格进行评议,说明自己所提供货物和服务是否已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3)响应人在阐述上述(c)款时应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响应人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3、响应有效期 13.1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磋商之日起九十天。即:磋商响应文件应从磋商之日起,以日历天计算的响应有效期内有效。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无效。 13.2 在特殊情况下,在响应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可征求响应人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确认,同意延长有效期的响应人不能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 14、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14.1 磋商响应文件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上传至“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 14.2响应人应留足充裕的时间上传响应文件,如出现CA证书、系统或网络故障等问题导致未成功提交磋商响应文件,自行承担责任。 五、磋商 15、磋商 15.1 响应人可以委派一名法人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响应人代表不得自行邀请其公司以外的人员旁听磋商会议。 15.2 响应人代表应携带CA证书及密码,因解密出现故障导致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无关。 15.3 一般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确定的磋商地点备有电脑和网络,但建议响应人代表携带自用并经过调试合格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设备,以备万一。 16、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6.1 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16.2 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响应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7、磋商响应文件评价与比较 17.1 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成员将遵照评审原则,公正、公平地对待所有响应人,不得向外透露评审情况。 17.2 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的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响应人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 17.3 响应人不得进行旨在影响和干扰评审进程和结果的活动。 17.4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不得私下交换意见。 18、政府采购政策 18.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18.2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18.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18.4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5 《上海市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办法》 18.6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 18.7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 19、项目废标的情形 19.1 磋商截止时间止,响应人少于三家或实质性响应少于三家; 19.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9.3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 项目结果的查询 20、 采购人确认成交人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 21、成交人可“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查收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合同 22、签订合同 22.1 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以落款日期为准)起三十天内,成交人应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2.2 合同签订方式:成交人与采购人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系统内确认。 22.3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无论是系统内签订,还是系统外签订,采购中心均不再盖章。 23、撤销合同 23.1 成交结果经质疑、投诉或举报后被判定无效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合同取消或终止。 23.2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成交人被国家行政机关吊销执照、取消与成交项目相关的资质或丧失信誉,合同终止。 23.3 因重大变故,经财政部门同意,采购人撤销预算或终止项目,合同终止。 23.4 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成交人需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人拒不缴纳的,合同取消。 八、常规付款方式 24、财政渠道集中支付 24.1 说明 (1)资金性质以区财政的认定为准; (2)最终财政付款方式以区财政最新政策口径为准。 25、采购人渠道自行付款的:按合同约定 九、质疑与投诉 26、质疑 26.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6.2 供应商可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权限范围,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竞争性磋商文件无约定,或虽有约定但无法区分质疑对象的,响应人可先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梳理区分。 26.3 质疑供应商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其他各种形式的专用章。 26.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格式和要求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填写。 26.5 质疑函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的方式送达。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要求质疑供应商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的,质疑供应商应当补正相关材料;不予补正的,视作质疑撤销。 26.6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7、投诉 27.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静安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27.2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第三章 项目需求 详见附见! 第四章 评标方法 一、评标依据 1、本项目评标办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作为本次采购选定成交人的依据。 2、磋商小组的组建: (1)磋商前,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本项目的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参加磋商的,则评委会成员均由评审专家组成。 (2)磋商小组成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据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情况、磋商响应文件编制情况等,按照《评分细则》逐项进行综合、科学、客观评分。 3、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响应无效;若资格审查合格的响应人仅一家,则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 (2)磋商:资格性审查合格的响应人满足三家以上,进入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3)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综合评审: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评审和评分记录资料均需保存归档。 4、评审原则、方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各成员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各份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响应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排名前三者为第一、二、三成交候选人。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所有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5、注意事项: (1)在“上海政府采购网”评审的项目,以响应人网上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正本,并作为评审对象。 (2)最低报价并不能作为授予合同的保证。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认为响应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审查响应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4)响应人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财政预算的磋商响应文件,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无效。 二、资格性审查 序号 资格性审查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审查内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 响应人未按照要求提供,响应无效。 2响应函 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样式填写,必须包括该样式所含的全部内容,并按要求签署、盖章。 响应人未提供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的,响应无效。 3法人代表授权书 授权书格式要求:法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加盖企业公章,授权书上必须提供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的清晰扫描件。 响应人未提供或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签署的,响应无效。 4信用记录查询 响应人无需提供资料,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于磋商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响应人的信用记录,并对其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响应人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文记录名单的,响应无效。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本项目需提供响应人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声明需加盖公章)。 响应人未提供,响应无效。 6关键指标(★指标) 所提供服务产品应根据采购要求制作技术偏离表,按实际情况注明技术偏离情况(正偏离/满足/ 负偏离) 关键指标(★指标)不满足采购要求,或漏报、虚报、瞒报、作假等,未实质性响应采购要求,响应无效。 7响应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有效期:磋商之日起九十天。 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响应无效。 8其他法律法规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响应情形 超财政预算或最高限价、串标、围标、违反劳动法等情形 响应人未按照要求提供的,响应无效。 三、详细评审:“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 合同项目名称: 合同双方: 甲方(买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本项目经过政府采购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主要要素: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 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该合同金额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历天内交付 4、交付地点: 5、交付状态: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或安装、调试、试运行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业务员根据货物性质选用) 6、质量保证期: 7、付款方式: 8、履约保证金: 9、其它: 二、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执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谈纪要; 2.本合同书 3.本项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乙方的本项目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4.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5.本项目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 6.其他合同文件(需列明)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层次合同文件有矛盾的,以时间较后的为准。 三、合同条款: 1.质量标准和要求 1.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均有标准的以高(严格)者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1.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2.权利瑕疵担保 2.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不存在会造成买方任何合同外义务的负担。 2.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3.包装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3.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4.验收 4.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根据货物性质在验收时难以进行全面检验的,或存在隐蔽瑕疵的,买方提出质量异议不受前述验收期间限制)。 4.2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该等验收所需时间不受前述验收期间约定的限制;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付款 付款方式、时间及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需求》。 6.伴随服务 6.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首次使用耗材及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6.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7.质量保证 7.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功能、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索赔的范围将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等)。 7.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补救措施和索赔 8.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8.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并退回差价。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重新计算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8.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包括买方寻求替代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和损失),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9.履约延误 9.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9.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0.误期赔偿 10.1除合同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2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相应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未付货款或服务费用的千分之 ( ‰)按日计收延迟付款滞纳金,直至足额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止。但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 ( %)。一旦达到延迟付款滞纳金的最高限额,卖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就由此造成损失向买方主张赔偿或补偿。 11.不可抗力 11.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1.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1.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履约保证金 12.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全额或扣减后剩余金额部分)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 12.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前述相应票据及保函的期限应自出具之日起不短于 个月 。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2.3 上述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是指:履约保证金采用支票、汇票、本票形式出具的,票据已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退还方式为买方将相应金额的钱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无息退还至卖方账户,未兑付(或贴现或背书转让)的则将相应票据原件退还卖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出具的,则买方在前述期间内退还卖方提交的银行保函原件。 12.4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5 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如果因买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前述规定期间向卖方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买方应以应退还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按日向卖方承担利息损失,直至上述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13.争端的解决 13.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3.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3.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买方针对卖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5.破产终止合同 15.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6.合同的补充、变更 16.1 买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卖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2除合同规定情形外,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7.1 卖方应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8.合同生效 18.1 本合同于双方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数字证书签订采购合同或纸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8.2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备案。 18.3 本合同中双方的地址、传真等联系方式为各自文书、信息送达地址,同时也作为双方争议发生时的各自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原审、二审、再审、执行及仲裁等),变更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 19. 合同附件 19. 1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9. 2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四、合同附件: 签约各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致:(买方名称) 鉴于(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根据年月日签订的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描述)。 根据贵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向贵方提交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在合同中规定金额的银行保函作为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 我行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我行作为保证人并以卖方的名义向贵方出具总额(以大写和数字表示的保证金金额)为的保函。我行在收到贵方第一次书面宣布卖方违反了合同规定后,就无条件地向贵方支付保函限额之内的一笔或数笔款项,而贵方无须证明或说明要求的原因和理由。 本保函在年月日前一直有效。 银行签字,盖章: 日期: 地址: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参考格式 (本表仅供参考,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 在报名阶段已上传的资料,仍须编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2、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除以上要求以外的资质; 3、参考“磋商须知”章节中关于磋商响应文件制作的常规事项; 4、满足“项目需求”章节中提出的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 5、根据“评标办法”章节中的内容,自行组织有利于成交的材料; 6、通用格式:“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参考” 1、报价函 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采购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及响应邀请,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响应人(响应人名称),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磋商响应文件。 据此函,响应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我方的报价总价为(大写)元人民币。我方同意,如果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或有矛盾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 我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拟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本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 我方已详细审核了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已完全理解并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本磋商响应文件提交之日起,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再有异议。 4、 我方向贵方提交的所有磋商响应文件、资料都是准确、真实有效的。 5、 响应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90天。如果在磋商后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我方的磋商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 如我方成交,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本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直至合同履行完毕止均保持有效,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7、 如我方成交,我方同意按采购人要求向其提供与“上海政府采购网” 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完全一致且加盖企业公章的纸质文件。 8、 我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9、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其他的任何响应。 10、 如果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在磋商结束、接到贵方通知后两周内,我方到指定地点收回样品,逾期未能收回的样品,视作放弃,可由贵方自行处置。 11、 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报价或磋商期间网上可能会发生的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和相应的风险,并对因网上报价或磋商过程中的任何技术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缺漏、不一致或失败的,承担全部责任。 12、 我方同意报价内容以“上海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系统磋商时的《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响应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响应人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日期: 年 月 日 2、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位。 (2)报价人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有关投标报价要求进行报价,一旦成交不再调整。 (3)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其它部分内容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3、投标报价分类明细表 (1)设备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说明:(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投标人应按照《项目招标需求》和《投标人须知》的要求报价。 (3)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备品备件报价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备注:随机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投标人须提供买方质量保证期内用随机备品备件清单及价格。 (3)安装工程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注:此表为必填表; 4、资格条件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5、实质性要求响应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6、与评标有关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索引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汇标表 注:此表为必填表;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本单位在职职工 (姓名,职务)以我方的名义参加贵中心项目的磋商活动,并代表我方全权办理针对上述项目的投标、开标、磋商文件澄清、签约等一切具体事务和签署相关文件。 我方对被授权人的签名事项负全部责任。 在贵中心收到我方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除我方书面撤销授权外,本授权书自投标截止之日起直至我方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始终有效。 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委托人名称(公章): 受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 委托人注册地/营业地: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8、响应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12月31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从业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招标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9、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所属行业为______,截至上一财年末,公司资产总额______万元,营业收入______万元,从业人员______人,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声 明 本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特此声明。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依法缴纳社保证明 注: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税费或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 注: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二、技术响应文件有关表格格式 1、项目负责人情况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需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2、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历、职业资格汇总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需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组织实施进度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4、投标人近三年以来类似项目一览表 说明:(1)近三年指:从开标之日起倒推三年以内。 附:类似项目的有效合同复印件、通过第三方测评、用户评价等,其中合同复印件指包含合同金额、日期和有合同双方盖章的关键页。 5、各类方案,服务承诺书 (格式自拟)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响应人代表签字: 响应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三、相关证明文件格式 1. 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 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设在(制造厂商地址)的制造/生产(货物名称或描述)的(制造厂商名称),在此以制造厂的名义授权(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贵中心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 1.我方此次向贵方提供的货物名称为: ;规格型号: ;我方保证:该货物既非试验产品也非积压产品,而是于年达产的成熟产品,且生产(完工)日期不早于 年 月;在可以预见的 (天)内,我方没有对该型号产品进行升级、停产、淘汰的计划。 2.作为原厂商,我方保证为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售后服务提供纯正的、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并对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3.我方诚意提请贵方关注:有关该型号产品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有: 4.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制造厂商(公章): 日期:年月日 2、关于放弃参加(项目名称)磋商的函格式 关于放弃参加(项目名称)磋商的函 致: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注册于(地址)的(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报名参加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并正式领取了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本公司研究决定放弃参加该项目磋商。具体原因如下: …… 今后我公司在参加上海市静安区的政府采购项目时,一定会仔细分析采购需求,慎重决定是否报名参加磋商,以免给上海市静安区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不便。 特此函告。 供应商名称: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 权重 评分办法 价格 报价得分 30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注: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的所有投标中的最低投标报价。 技术水平 产品参数指标 15 一、评审内容: 1、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指标及制作工艺等与招标需求的响应性; 2、与国家标准、采购要求的相符性。 3、制作工艺能提供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 二、评审标准: 1、符合国家标准,优于本项目得10~15分; 2、符合国家标准,满足本项目得5~9分; 3、符合国家标准,低于本项目得0~4分。 整体技术水平 8 一、评审内容: 1、设备性能的稳定性; 2、整体技术和功能是否具有领先性; 3、产品特有技术优势。 二、评审标准: 1、设备性能稳定性、技能技术的领先性、产品特有技术优势大,得6~8分; 2、设备性能稳定性、技能技术的领先性、产品特有技术优势一般,得3~5分; 3、设备性能稳定性、技能技术的领先性、产品特有技术优势不足,得0~2分。 安装 安装组织 12 一、评审内容:整体安装方案、安装计划、安全措施、安装人员配备、安装人员资质、安装人员规范用工情况。 二、评审标准: ①整体安装方案是否完整并有针对性(含对需求的理解、重难点分析、方案设计、实施、安装、调试、检测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文明措施、应急处置、拟投入设备)②安装计划是否合理③安全措施是否得当④人员配备是否充足⑤安装人员是否持有证书⑥安装人员规范用工情况等。上述每一小项各0-2分,其中无相应内容描述的得0分,有相应内容描述的得1~2分,本项最高得分12分。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20 一、评审内容:售后服务内容及响应时间、维保驻点分部、培训计划和内容、维保服务内容和价格、延伸服务、便利服务及其他特色服务。 二、评审标准: 1、售后服务满足招标要求,有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的,提供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得18~20分; 2、售后服务满足招标要求,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15~18(不含18)分; 3、售后服务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2~15(不含15)分。 供货期 2 一、评审内容:所投货物的供货期承诺时间长短及响应时间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1、供货期承诺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2分; 2、供货期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 质保期 2 一、评审内容:所投货物的质保期承诺时间长短及响应时间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1、质保期承诺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2分; 2、质保期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 配件供应、质保期满后的配件更换价格等 2 一、评审内容: 1、所投货物配件供应的多样性、便捷性; 2、配件在质保期满后更换报价的经济性、合理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得0~2分。 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投标人综合实力 6 一、评审内容: 1、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的承接情况; 2、投标人的综合履约能力。 二、评审标准: 1、是否属于近三年有效类似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承接情况在业务内容、技术特点等方面与本项目类似程度进行认定。有一个得2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加1分,最高得分为4分,没有得0分; 2、近三年承接的有效类似项目获得的用户或第三方评价情况、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技术认可情况,得0~2分。 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格式等 投标文件完整性、编制格式等(3分) 3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简洁明了、上传清晰、编排有序的,得3分;内容缺漏、重复繁琐、文字或图片不清晰或者编排混乱的,酌情扣分。 包号 项目名称 交付期(日) 质保期(月) 备注 金额(元) ? ? ? ? 1 2 3 4 6 7 8 9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制造厂家及产地 投标产品型号 主要技术参数(制冷量和制热量) 数量 投标 单价 合计 投标总价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元) 合计 (元) 原制造商及原产地 合计金额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合计 (元) 品牌及原产地 安装调试人工费 税金 安装工程费合计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 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法定基本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为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符合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及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 ? ? 投标人资质 投标人应具有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投标人所报的各类燃气器具必须具备上海市燃气管理处核发的《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通知书》; 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 ? ? 法定代表人授权 1、在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2、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 ? ? ? 项目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要求) 投标检查项(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 投标文件内容、密封、签署等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函》、《报价一览表》、《资格条件响应表》以及《实质性要求响应表》;2、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适用于纸质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经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即自动加密)。 ? ? ?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90天。 ? ? ?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1、不得进行选择性报价(投标报价应是唯一的,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2、不得进行可变的或者附有条件的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标明的采购预算金额或项目最高限价;4、不得低于成本报价;5、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报价按照其他投标人相同项的最高报价计算,计算出的缺漏项部分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的10%。 ? ? ? 交付日期 设备供货期45天,设备安装时间15天; ? ? ? 质量保证期 所有设备原厂保修二年; ? ? ? 采购进口产品政策 本次磋商不接受进口产品。 ? ? ? 付款方法 详见需求 ? ? 合同转让与分包 合同转让与分包:合同不得转让,分包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对非本专业项目,可进行专业分包,但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除乙方投标文件中已说明的委托专项服务事项外,中标后一律不得对外分包。 ? ? ? “★”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书中标有“★”的要求; ? ? ?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 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不得存在腐败、欺诈或其他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政府采购正常秩序的行为。 ? ? ? 项目 内容 具备的条件说明 响应内容说明(是/否) 详细内容所对应电子投标文件名称 备注 1 产品参数指标 ? ? ? 2 整体技术水平 ? ? ? 3 安装组织 ? ? ? 4 售后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 ? ? 5 供货期 ? ? ? 6 质保期 ? ? ? 7 配品配件 ? ? ? 8 企业实力 9 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性资料以及投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 11 ? ? ? 在此粘贴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姓名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毕业时间 毕业院校和专业 从事本类项目工作年限 联系方式 职业资格 技术职称 聘任时间 主要工作经历: 主要管理服务项目: 主要工作特点: 主要工作业绩: 胜任本项目负责人的理由: 项目组成员姓名 年龄 在项目组中的岗位 学历和毕业时间 职称及职业资格 进入本单位时间 相关工作经历 联系方式 …… 序号 项目名称 执行起始时间 备注(负责人) 序号 年份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服务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用户情况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方式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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