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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 北京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北京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1-11
2020-11-11 [磋商]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PXM2020_014207_000016-JH001-XM001

二、项目名称: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28.40289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43号110号

中标金额:328.402893万元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统一信用代码 中标金额
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安乐林路43号110号 91110106343082507 328.402893 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商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服务要求
北京天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 / 1 328.402893万元 328.402893万元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学院内,改造北京农学院学生第二、三食堂排烟管道,安装高效低温静电吸附式油烟净化设备等,包含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采购需求: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学院内,改造北京农学院学生第二、三食堂排烟管道,安装高效低温静电吸附式油烟净化设备等,包含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75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曲永青、申维俊、陈志坚、曲学军、王艳云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4.401147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成交人按【2002】1980号文件及京价协[2015]011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4.401147万元中标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经理:赵彤

执业证书信息:一级建造师 00151285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农学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

联系方式:周琦,807994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30层

联系方式:陆萍、张钦羽,010-536801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萍、张钦羽

电 话: 010-53680183

中小企业声明-天龙.pdf

4.北京农学院食堂排烟改造招标文件 10-27终稿(业主确认)-发布版.pdf

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 改造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PXM2020_14207_000016-JH001-XM001 招 标 人: 北京农学院 招标代理机构: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2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 6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 9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30 第五章 合同格式 .................................................. 64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图纸另附) ................................... 150 第七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 175 竞争性磋商文件 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概况 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 6号 京都信苑饭店 30层获取采磋商文件,并于 2020 年 11月 09日 09点 30 分(北京时间) 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XM2020_14207_000016-JH001-XM001 项目名称: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询价 预算金额:3400000.00 元 最高限价金额:人民币 3296514.12元,资金已落实。 采购需求: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学院内,改造北京农学院学生第 二、三食堂排烟管道,安装高效低温静电吸附式油烟净化设备等,包含设计图纸及工程 量清单内的全部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四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履行期限:75 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 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 信用担保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和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 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4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 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5)为本项目某包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 参加该包的投标;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外地企业须具备《外地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许可证》,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 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 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符合《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财综【2017】 2059号)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此次投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1 月 04 日,每天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30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 6号京都信苑饭店 30层 方式:线上获取 售价:200元/套,过时不售、售后不退,未向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 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磋商文件获取方式:为了减少人员聚集,疫情期间暂停现场发售,改为电汇支付标 书款,电子邮件发送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将汇款底单、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 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件发至邮箱 xhzx53680183@163.com,并电话告知。 非常时期如有不便,敬请谅解!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 11月 09日 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行政楼 404室 竞争性磋商文件 5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0年 11 月 09日 09点 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行政楼 404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 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农学院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 联系方式:周琦 010-8079947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 6号京都信苑饭店 30层 联系方式:010-536801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陆萍、张钦羽 电 话:010-53680183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 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内 容 1.1 采购人:北京农学院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 1.1 代理机构: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 6 号京都信苑饭店 30层 联系方式:010-53680183 联系人:陆萍 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 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和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有效期内的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且在确 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 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5)为本项目某包提供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包的投标; 6)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 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7 7)外地企业须具备《外地企业进京施工备案许可证》,外地来 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 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开展执业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符合《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财综【2017】2059号)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参与此次投 标;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3296514.12 元 供应商的报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响应无效。 11.1 磋商保证金: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元) 磋商保证金银行及帐号: 开户单位: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青年湖支行 帐 号:0200204319200049382 11.3 投标保证金形式:基本户电汇、支票(限北京使用)、银行汇票、本 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建议各投标单 位优先考虑采用电汇形式递交保证金,保证金应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到 达招标公司指定账户。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磋商有效期一致。 12.1 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120个日历日 13.1 响应文件份数:纸质正本 1 份;纸质副本 4 份;电子版文件 1 份 (与正本一致,U盘,为了便于区分,在 U盘表面粘帖单位标识,如: 供应商简称+采购项目编号后三位)。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双面打印,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双面复印)。 15.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0年 11月 09日 09点 30分(北 京时间) 竞争性磋商文件 8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 号行政楼 404室 17.1 磋商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行政楼 404室 17.5.1 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 为最后报价。 21.3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1.4 现场踏勘:2020年 11月 05日 10时 00分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其它补充内容 本项目工期要求为:75日历天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提出询问;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知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供应商应提交书面质疑函,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 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2.4事实依据; 2.5必要的法律依据; 2.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 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递交质疑函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授权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 应商为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3、联系人:吕先生 4、联系电话:010-63966610 5、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 6号京都信苑饭店 30层 竞争性磋商文件 9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 一 说 明 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 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 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 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详见“磋商邀请”。 1.3 凡受托为本次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 属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1.4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 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5 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 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5.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2.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资金)。 3.磋商费用 3.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 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投标商的响应文件均不予退还。 二 磋商文件 4.磋商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工程的内容及详细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磋商文件中均有 说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 磋商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另附) 第七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 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 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被拒绝。 5.磋商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 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在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 时间 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 的来源)。 6.磋商文件的修改 6.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 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 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 位可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6.4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 力。 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 竞争性磋商文件 12 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 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7.报价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所列相关内容进行报价。 7.2 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 供应商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 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报价书(格式) 附件 2——报价一览表(格式) 附件 3——分项(明细)报价表(格式) 附件 4——服务内容偏离表(格式) 附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6——资格证明文件 8.2 除上述 8.1条外,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工程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工程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 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主要工程要求和服务方案的详细说明; 9.2.2 对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服务要求做出了 竞争性磋商文件 13 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2.3 磋商文件要求的或者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内容。 10. 报价要求 10.1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已经包含了完成项目所要求的全部产品和各 项服务内容的所有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 国价格法”。 10.2 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包括完成项目所要求的全部产品和各项服务内容的所 有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10.4 为了方便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根据本须知 10.3条的规定将 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供应商所报的最终价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 变更。 10.6 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项工程/货物/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11. 磋商保证金与成交服务费 11.1 供应商应提供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 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除《政府采购竞争性 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存在本须知 1.5条规定情形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7条 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 14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电汇、支票(限北京使用)、银行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 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建议各投标单位优先采用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 保证金应于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公司指定账户。 11.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3 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 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报价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 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5 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6 招标代理服务费 11.6.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标准计取,由成交人在领 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纳。 11.6.2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控制价金额为基数,按京价协 [2015]011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收费标准计取,由成交人一次性向代理机构缴纳。 12. 磋商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日后的 120 天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 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2.2 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 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 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 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但其响应文件失效。上述要 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供应商应准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正本和副本,(另提供电子 版响应文件,可与正副本一起封装)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 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15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双面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 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 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 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 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供应商加盖公章后 才有效。 13.4 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标注:“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 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或副本。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进行左侧胶装装订,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或多 个信封中。若分别密封的,应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 供应商应单独密封一份“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并在信封上标明“报价函” 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 14.3 为方便核查保证金,供应商应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保 证金”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 14.4 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启封” 的字样(填入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5 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 时,能原封退回。 14.6 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 启封概不负责。 竞争性磋商文件 16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15.1 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提交采购单位。 15.2 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 响应文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单位者,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 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回,除本须知 11.2(1)款所述情形外。 五 磋商 17.磋商 17.1 采购单位应当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在磋商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磋商时所有供 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供应商拟派委托项目经理作为供应商 代表按时参加,并在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进行点名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文件或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 印件,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以证 明其出席。 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迟到,或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的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 的、本人的注册执业证书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或者参加开标会并 竞争性磋商文件 17 签到的项目经理与响应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不是同一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 核实确认并如实记录。 17.2 磋商小组在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之后组织磋商。 17.4 所有报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组建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 18.1 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特点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 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的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 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9.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 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 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 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 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 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 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报价函附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 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附录” 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 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 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9.2.4 报价低于控制价金额 6%,将启动质疑程序,若供应商不能按磋商小组要求合 理 说明或补正,则视为响应无效。 竞争性磋商文件 18 20.报价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 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 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 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 定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2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 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如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 迟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 (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3)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 效委托书的; (4) 投标函格式不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5) 投标报价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经造价人员和/或有注册执业资 格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6) 磋商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 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8) 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号条款为必 要条件,若未能提供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9) 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超过磋商控制价金额;报价或分项报 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 商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0) 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磋商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报价的除外; (11) 不接受评委对磋商文件中算术错误更正; (12) 供应商有串通谈判、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3)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竞争性磋商文件 19 21.比较与评价 21.1 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各供应商就其提供 的技术部分和服务部分进行磋商。 磋商顺序为按照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进行,即最后一名提交响应文件 的供应商先进行磋商。 21.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 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 部分。 21.3 最后报价 21.3.1 根据供应商的数量、一次报价情况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情况,由磋商小 组现场决定最后报价的时间。报价次数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1.3.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3.3 没有提交有效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第一次报价(响应 文件报价)为准。 21.4 综合评分 21.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评分法 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2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 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竞争性磋商文件 20 资格性评审记录表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及审查意见 1 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外地 企业进京施工备案 许可证》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1 项要求 2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2 项要求 3 近三年内,在经营 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声明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3 项要求 4 资信证明(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上一 年度审计报告或银 行出具的资信证 明)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4 项要求 5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5 项要求 6 符合招标文件第一 章“投标人的特定 资格要求”中第 4) 条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6 项要求 7 投标人不是为本项 目某包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 项目管理、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的声明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7 项要求 8 项目经理无在施项 目承诺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8 项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 21 说明: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对应的审查意见一栏记录审查 意见: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评分表 序 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说明 1 价格分 10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 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2 企业管理体系 6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T 45001-2020或同 类相关认证,有一个证书得 2 分,没有不得分,最高 6 分 3 类似项目业绩 15 供应商须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三年内的类似项目业绩(须 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中标通知书、验收单,至少包 括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详细标的内容、合同金额和双方签 章及生效时间,仅计算业绩情况表中列出的项目业绩), 有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3分,满分 15 分。 4 施工组织技 术方案 15 与本工程相关的主要施工技术方案: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全面、完整、针对性强,重点难点的相 关内容突出、先进、可行,有完善的建设规划、部署和实 施措施得 15分;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较完整、针对性较强,重点难 点的相关内容较突出、先进、可行,有较完善的建设规划、 部署和实施措施得 13分; 9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 师证书、身份证、 缴纳社保的证明证 件 符合第七章附件-响 应文件格式“6、资格 证明文件格式”第 6.9 项要求 资格审查结论 竞争性磋商文件 22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相对全面、完整、有针对性,重点难点 的相关内容相对突出、先进、可行,有建设规划、部署和 实施措施得得 11 分;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一般,重点难点的相关内容一般,部分 内容制定了建设规划、部署和实施措施得 9分;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欠合理得 7分; 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基本不满足工程需要的得 3分; 未提供的得 0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3 5 项目人员情况 12 (1)拟派项目经理具有 5 年以上类似项目实施经验 且为项目经理,并具有高级职称(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得 4分;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3年以上且不满5年类似项目实施 经验且为项目经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机电工程相 关专业)得 3分;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1年以上且不满3年类似项目实施 经验且为项目经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机电工程相 关专业)得 1分。 (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类似项目实 施经验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具有高级职称(机电工程 相关专业)得 4 分;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且不满5年类似项 目实施经验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得 3分; 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且不满3年类似项 目实施经验且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得 1分。 (3)拟派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人员 8 人(含)以上且 初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数量占总人数 30%(含)以上,人 员安排合理,满足项目需求,得 4分; 其他人员 5(含)-8人且初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数量占 总人数 20%(含)以上,人员安排合理,得 3分; 其他人员 3(含)-5人且初级或以上职称人员数量占 总人数 10%(含)以上,人员安排基本合理,得 1分。 注:以上人员不能重复,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类似项 目实施经验需提供项目合同复印件,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复 印件),否则不得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4 5 施工进度控制 及保证措施 12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完整,符合项目实 际需求,细节考虑完善得 12分; 施工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较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需 求、措施较完整,细节考虑较完善得 9 分; 施工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一般,细节考虑欠完善,可行性 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得 6分; 施工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 3分; 未提供施工进度控制及保证措施得 0分。 6 施工质量及保 证措施 12 供应商提供的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完整,符合项目实际需 求,细节考虑完善得 12分; 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较完整,基本符合项目实际需求、措 施较完整,细节考虑较完善得 9分; 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一般,细节考虑欠完善,基本满足工 程需要得 6分; 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得 3分; 未提供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得 0分。 7 安全和绿色施 工保障措施 8 供应商提供的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完整、详细,进 度合理,所需人力、物力准备充分,有完善的建设规划、 部署和实施措施,能保障施工各项安全及施工环境维护的 得 8分;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 工程需要得 4分; 未提供或不满足工程需要得 0分。 8 服务承诺 6 承诺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即:1)有针对本项目的 售后服务承诺;2)能提供服务方案;3) 有提供快捷上门 服务和应急处理的能力;4)提供售后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以上承诺非常明确、具体、可行,优势比较明显得 6分; 以上承诺比较明确,具备可行性,具有一定的优势得 4 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5 以上承诺比较明确,但可行性、针对性不强,不具有优势 得 2分; 未提供或不满足工程需要得 0分。 9 政策法规 4 综合审查投标人所投产品是否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 产品,须附相应证明材料。主要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每提供 一个得 1分,满分 2分;主要产品属于环保产品每提供一 个得 1分,满分 2分。 说明:1.证明材料须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 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要求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 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认证证书; 2.属于政府强制节能、环保名录里的产品的不得分; 3.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合计 100 21.4.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报价扣除 6%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疫情完全解除 之前,“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报价扣除 10%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1.4.3.1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中写明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单价和小计,并 如实提供对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否则不予进行价格扣除。 21.4.3.2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 21.4.3.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监狱 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4.3.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 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1.4.3.5近三年指 2017 年 09月至 2020年 09 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26 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 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 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 22.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 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 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3 报价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 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 的人员透露。 22.4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 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成交 23.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 除第 25条规定外,按 21.3的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 24.确定成交人 24.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 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 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 为 2 家。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 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 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27 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 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 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 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3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依法确定的成交人。如果成交人放弃被授予合同或不能履 行合同的,其成交资格被取消,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 将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排序名单,顺序确定排序在先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授 予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利 25.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留依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关要 求,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或宣布招标无效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 利。 26.成交通知书 26.1 在磋商有效期内,在成交人确定后,采购单位应在发布成交公告当日同时以书 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是签署合同的前提条件,未收到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 商文件中所述的标的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与采购人按照竞谈性磋商文件和 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协议。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 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竞争性磋商文件 28 赔偿。 27.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 依据。 28.履约保证金 28.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采购 人认可的格式向采购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采购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 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 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8.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采购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供应商 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供应商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 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 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28.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供应商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 天内退还给 供应商。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 收益。 28.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采购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前, 应通知供应商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 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供应商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 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采购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 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供应商或者采购人 的同意。 七 其他 29.其他 29.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竞争性磋商文件 29 29.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9.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1.3 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 家的。 29.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 竞争性磋商文件 30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一、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 2、建设单位:北京农学院 3、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 7号 4、改造面积:约 1800㎡,详见图纸 5、建筑形式:工程改造 6、改造范围: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学院内,改造学生 第二、三食堂排烟管道,安装高效低温静电吸附式油烟净化设备等,包 含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北京市昌平区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 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 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以踏勘现 场及图纸为准。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能满足施工要求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能满足施工要求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能满足施工要求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能满足施工供电要求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由投标人自行搜集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 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竞争性磋商文件 31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由投标人自行搜集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 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 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 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农学院内,改造学生第二、三食堂 排烟管道,安装高效低温静电吸附式油烟净化设备等,包含设计图纸及 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 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工程量清单”“材 料和工程设备暂估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 2.1.1 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如下: /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工程量清单”“暂列金 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 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 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 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 竞争性磋商文件 32 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 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 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 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 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 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 如下: / 。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 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 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33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磋 商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 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 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 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3 对工期的响应 3.3.1 对于发包人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必须完全响应,承包人可优化总工 期和工期节点完成时间。优化后的总工期及节点工期一旦被发包人接受, 即成为合同工期。总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考虑保证工期的措施、 加班、加人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 任何性质的措施费用及赶工费用。 3.3.2 总承包人已经详细勘察现场,充分了解本工程处于校园内,需遵 守一切与该区域相关的管理规定和交通限制等相关因素对工期产生的影 响,特别是确保校园内的文明施工要求。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除需 协调承包范围内的各专业分包人和专项供应商外,还需为发包人发包的 独立承包工程提供统一协调和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期保证措施, 且已将相关费用计入了签约合同价中。 3.3.3 若发现本工程不能在规定的工期或节点工期前完工,发包人可发 出指令,要求承包人更改其施工程序或采取其它措施确保本工程能如期 完成。承包人须无条件地执行有关的指令。 3.3.4 若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工期及上述各个节点工期或按合同条款延长 后的节点工期完成相应节点工程或本工程,而使其他独立承包人施工任 务、施工条件遇到各种禁止和限制,承包人须承担一切后果和损失。 3.3.5 合同工期:75 日历日; 3.3.6 计划开工日期:2020.11.10 (暂定为进场施工时间,实际日 期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3.3.7计划竣工日期: 2021.01.24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34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施工材料及设备使用环保产品。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 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 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 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 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 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 5.2 国内目前可以直接引用其索引号的主要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 于) 1.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2.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4.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000000) 5.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4-95) 6.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办法(JGJ59-99) 7.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 8.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1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50303-2002)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竞争性磋商文件 35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满足《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 2、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油烟 1.0 mg/m3 2 颗粒物 5.0mg/m3 3 非甲烷总烃 10.0 mg/m3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 1小时浓度均值不得 超过的浓度 3、撞击流烟罩 材质要求:不锈钢板为 304#,拉丝板,排烟罩罩体厚度为≥1.2mm不 锈钢板,产品整体设计满足使用环境和工作要求以及卫生要求.烟罩装饰 板材质为不锈钢板为 304#,拉丝板,排烟罩罩体厚度为≥1.0mm。 工艺要求:制作工艺水平优秀;精工制作,焊点无陷落缝、破裂及 变色现象;焊缝规则,经打磨、抛光处理后与板材浑然一体;产品出厂 时需满足不锈钢制品的光洁、亮泽等特性。 4、厨房自动灭火系统 满足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和《GA498-2012厨房设备灭火装置》相关要求,出具验收报告。厨房设 备灭火装置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灭火药剂 需无毒,无污染,无腐蚀性,并应有灭火剂试验报告和毒性试验报告。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清单中不锈钢厂制品需提供不锈钢检测报告 撞击流式前端净化设备需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撞击流净化设备具有环境保护产品 认证证书。 6、清单中智能化控制箱设备需具备油烟促溶功能、报警、故障显示功能 7、为确保设备产品兼容稳定性,投标方为本项目所提供的排烟净化设备 竞争性磋商文件 36 核心产品(即撞击流油烟净化设备)中撞击流排烟罩、撞击流净化设备 反应箱(含双泵)、智能化控制箱须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以便后续 维修和系统稳定性。 8、投标方所选用的撞击流设备厂家应拥有企业资质证书、第三方环境检 测报告; LED防爆、防潮照明灯,需选用经过 3C 认证和检测报告的烟 罩专用灯。具有省电、防水、防尘、防爆、耐高温、灯具散热性能好, 使用寿命长稳定、安装方便并且美观亮度均匀等特点,特别是后期的维 修保养简单方便。控制柜所选用水泵需要节能不锈钢水泵,需要提供中 国质量中心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9、投标人提供由具备检测资格机构出具的所投排烟设备产品检测报告 (满足北京市最新地标 DB11/1488-2018《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主要技术指标为油烟浓度、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浓度三项指标,其 中油烟浓度应≤1.0mg/m?,细颗粒物≤5.0mg/m?,非甲烷总烃≤10.0mg/m ?,)(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10、排烟风机 380v(依据风量风压选型),采用节能型离心式风机,风 机生产企业需要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投电机型号拥有节能 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具有 CMA标识的产品检测报告。具有性能优良,噪 音低,坚固耐用,耐高温、耐腐蚀、绝缘性能良好等特点,效率高,安 装、检修方便。 11、末端净化器依据风量风压选用达到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DB11/ 1488-2018)的静电式油烟净化装置。 12、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采 样测试孔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 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 80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 游方向不小于 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1.5倍直径处。 为安装具有运行状态监控、报警、记录和查询功能的系统或装置留好空 间和接口。 13、油烟净化设备(包含撞击流烟罩和静电式油烟净化器)需提供设备 彩页截图。 竞争性磋商文件 37 14、中标人需负责投标产品及配套设施的安装、调试和验收,中标人应 确保安装队伍的专业性。其中油烟清洗、高空作业、电路、焊接等专业 施工人员需具备职业资格,施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15、学生食堂周围人流量很大,施工过程要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 遵守疫情期间学校防疫要求以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严格做好防尘、防 噪和现场清理工作,施工区域内严禁吸烟。 16、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安排,尽量减少施工不 利影响,进度安排要严格配合招标和使用单位的相关要求。 17、楼顶风机等施工工程不应破坏原有防水等基础设施,若破坏由施工 方负责复原。 18、中标方施工期间要保护好甲方食堂内外的各类器具和设备实施,如 有损坏,需负责维修、照原价赔偿,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 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 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 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 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 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 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 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竞争性磋商文件 38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 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 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 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与建设单位签定本项目《施工安全稳定协议》。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 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 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 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 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 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 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 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 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 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 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 竞争性磋商文件 39 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 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 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 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 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 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 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 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 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 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 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 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 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 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 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 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 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 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 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 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 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 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 竞争性磋商文件 40 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 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 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 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 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 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 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 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 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 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 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9.5 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 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 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 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 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施工现场及校园内不允许住宿,食宿由承包人自行在校外解决。因施工 场地狭小,承包人须充分考虑施工场地的合理布置及外租生活区。承包 竞争性磋商文件 41 人还应自行了解北京市海淀区关于施工临时占地的管理要求及租用费用 标准等相关规定。以上问题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在中标后不得以施工场地狭小或施工临时占 地等问题为由,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本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复杂,对交通、市容环卫、消防、文明安全施工、 社会舆论监督等要求很高,现场施工组织须考虑减少对学校公寓及居民 扰民的影响,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组织的不利影响,应由承包人充分预 测,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不做调整。承包单位应承担施工区域及 周边环境的精细保洁工作,竣工验收前承建单位对所施工区域进行精开 荒保洁。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 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 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 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 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 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 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 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 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 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 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 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 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 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 竞争性磋商文件 42 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 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 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 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 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 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 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 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 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 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 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 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 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 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 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 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 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 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 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竞争性磋商文件 43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 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 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 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 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 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 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 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 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 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 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 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 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 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 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 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 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专业承包单位对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劳务分包对所招用农民 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等 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竞争性磋商文件 44 专业承包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或雇佣农民 工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组织和个人。 专业承包单位签定劳务分包或农民工用工协议,建立实名劳动计酬手册。 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的工资支 付情况,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禁止代领签字。定期将考勤表、工资 发放表如实报送施工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科。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专业承包将支付劳务分包或农民工工资的凭证(发 票或经签字的工资发放表)交于施工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科,方可进行 工程结算。 如专业承包单位违反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雇佣农民工工资的, 学校有权扣留该项目部分工程结算款予以代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中标单位应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 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 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 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 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 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 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 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 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 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 竞争性磋商文件 45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 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 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 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 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 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 等,按照合同条款第 9.2.1 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 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 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为了落实北京市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承包人需执行北京农学 院役情期间各项管理规定,所有进校人员必须提供在京 14 天以上行程证 明和绿色健康码。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加大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安全生 产工作检查力度,做好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对施工 现场人员健康状况加强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施工现 竞争性磋商文件 46 场疫情防控“零感染”、安全生产“零事故”。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 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 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 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 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 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 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 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现场土方应当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 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3)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 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4)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 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5)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 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6)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 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7)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 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8)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 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竞争性磋商文件 47 (9)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 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0)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降尘措施。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 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 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 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 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 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 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 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 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 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 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 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 的垃圾箱;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 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 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 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 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 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 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竞争性磋商文件 48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 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 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 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 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 不少于 28 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 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 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 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4.1.6 项和第 9.4 款的约定履 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 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 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 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 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 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 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 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 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 竞争性磋商文件 49 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 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 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 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 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 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 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 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 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 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 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 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 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 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 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 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 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 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 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 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 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本工程场地周边环境复杂,对交通、市容环卫、消防、文明安全施工、 社会舆论监督等要求很高,现场施工组织须考虑减少对学校公寓及居民 扰民的影响,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组织的不利影响,应由承包人充分预 竞争性磋商文件 50 测,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工期不做调整。承包单位应承担施工区域及 周边环境的精细保洁工作,竣工验收前承建单位对所施工区域进行精开 荒保洁。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 9.4.2 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 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 节能减排措施;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 6.9.2 6.10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 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 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 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达标 。 (2)现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管理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3)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 / 7. 治安保卫 竞争性磋商文件 51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 24 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 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 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 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 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 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 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 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 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 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 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 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 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 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 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 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 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 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 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 52 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 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 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 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 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物。 供应商须服从采购人文明施工之日常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各项管理 制度。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 。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 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 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 工前至少提前 7 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 后的 3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 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 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竞争性磋商文件 53 /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9.1.2 对于本款第 9.1.1 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第 5.1.2 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 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 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 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 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 15.8.2 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 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 9.1.2 项约定的内容 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 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 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 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 意见后 7 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 21 天内通 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 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 21 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 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 7 天内仍未对样 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竞争性磋商文件 54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 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 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 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 工程前 56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 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 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 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 价格上的差异; (7) 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28 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 示。如果 28 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 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 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 承包人; (2) 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 承包人。 竞争性磋商文件 55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 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 。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 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 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 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 17.3.2 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 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 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 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 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 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 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 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 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 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 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 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 裱后呈交。 竞争性磋商文件 56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 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 的数据文件的形 递 给发包人和监理 。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 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 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 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 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 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 24 小时发给各参会 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 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 24 小时内分发给出席 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 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 24 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 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 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 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 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 竞争性磋商文件 57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 条 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 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 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艺如下: /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 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 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 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 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 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 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 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 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 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 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 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竞争性磋商文件 58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 艺检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 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 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 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 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 条款第 15.7.1 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7.2项约定 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 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 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 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 小时)计量,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工日,单次 4小时至 8 小时按 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 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 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 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 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 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 小时),单次 4 小时以内按 0.5 个台班,单次 4 小时至 8小时按 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 竞争性磋商文件 59 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 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 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准 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 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 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 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 17.1 款和第 17.3 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 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 17.3.2 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 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 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 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 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1.4(5) 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 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 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 签约合同价; (2) 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竞争性磋商文件 60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 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 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 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4 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 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 19.2.3 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 23.2 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 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竞争性磋商文件 61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 。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 和效果; (9) 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 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 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 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 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 竞争性磋商文件 62 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 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 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 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 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 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 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通用合同条款第 18.4.1 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 件(如果有); (7) 专用合同条款第 19.7 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 提交); (8) 其他: / 。 16.其他要求 (1)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 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竞争性磋商文件 63 竞争性磋商文件 64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竞争性磋商文件 65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序号: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署日期: 竞争性磋商文件 66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 67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 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 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 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 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 竞争性磋商文件 68 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 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 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 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 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 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 付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 69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 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 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 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 竞争性磋商文件 70 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 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 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 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 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 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 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竞争性磋商文件 71 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 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 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 竞争性磋商文件 72 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 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 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 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 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 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竞争性磋商文件 73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 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 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 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 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竞争性磋商文件 74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 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 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 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 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 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 竞争性磋商文件 75 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 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 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 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 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 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 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 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 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 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 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 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竞争性磋商文件 76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 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 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 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 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 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 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 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 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 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 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 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 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 竞争性磋商文件 77 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 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 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 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 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 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 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 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 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 可能引起的赔偿。 竞争性磋商文件 78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 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 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 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 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 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竞争性磋商文件 79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 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 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 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 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 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 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 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 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 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 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竞争性磋商文件 80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 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 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 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 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 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 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 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 81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 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 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 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 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 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 竞争性磋商文件 82 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 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 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 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 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 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 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 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 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 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 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 竞争性磋商文件 83 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 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 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 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 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 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 竞争性磋商文件 84 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 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 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 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 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 竞争性磋商文件 85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 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 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 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 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 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 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 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 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 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竞争性磋商文件 86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 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 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 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 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 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 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 ? ? ? ?? ? ? ? ? ? ? ? ??????????? 1 003 3 3 02 2 2 01 1 10 n tn n ttt F F B F F B F F B F F BAPP ? 竞争性磋商文件 87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 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 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 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 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 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 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 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 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 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以外 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 88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 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 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 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 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 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 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 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 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竞争性磋商文件 89 (4)除按照第 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 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 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 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 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 作。 竞争性磋商文件 90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 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 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 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 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 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 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 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 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 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 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 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91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 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 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 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 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 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 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 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 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 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竞争性磋商文件 92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 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 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 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 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 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 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 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 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 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 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 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 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 修复。 竞争性磋商文件 93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 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 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 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 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 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 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 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 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 竞争性磋商文件 94 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 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 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 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 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 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 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竞争性磋商文件 95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 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 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 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 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 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 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竞争性磋商文件 96 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 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 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 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 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竞争性磋商文件 97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 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 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 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 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 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 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 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 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竞争性磋商文件 98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 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 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 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 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 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 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 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 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竞争性磋商文件 99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 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 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 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 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 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 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 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0 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 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 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 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 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 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 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 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 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 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 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 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 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2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北京农学院。 1.1.2.6监理人:/ 。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待定 。 职 称: 待定 。 联系电话: 待定 。 电子信箱: 待定 。 通信地址: 待定 。 1.1.2.9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 的分包人。 1.1.2.10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 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 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北京农学院学生食堂排烟系统改造项目。 1.1.3.3临时工程: 施工用水、施工用电、临时设施 。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 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详见施工图纸 。 1.1.3.11临时占地: / 。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 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 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 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 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 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3 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 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 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 约定。 1.1.6.4 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 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0)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 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 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 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 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 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10.2款约定的合同进 度计划修改后 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 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4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 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 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 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 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 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日内。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含竣工图用 2套)。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 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 文件范围:必要的加工图,大样图,竣工图,相关编制及晒图费用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中。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开工前 7日内。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4套。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2日内。 (5)其他约定: / 。 1.6.3 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 图给承包人。 1.7 联 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 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工地现场发包人办公室。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待定。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待定。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7 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 4.5.4 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 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 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 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 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5 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 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 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 承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 包人,具体施工条件在 “技术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中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 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 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 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 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 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 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 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 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 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 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3)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所有涉及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洽商、索赔。不管通用合 同条款第 3.1.1 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 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6 3.3 监理人员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 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 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 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 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 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 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 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 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①、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现场道路及通道;②、承 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及邻近场地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③、办理有关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④、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 护;⑤、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等。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 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 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 项约 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1)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的图纸; 2)按照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需要制作加工图、大样图、安装图;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7 3)如果发包人将部分设计工作委托承包人完成时,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1)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 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2)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安置、摆放由承包人负责。 如承包人需另行租赁场地摆放材料、设备,因此发生的租赁地费用、材料设备转运、转送费用由承 包人自行承担。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从开工日期到竣工日期,承包人负责 保管全部已完工程,相关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在上述承包人负责保管期间内,如发 生需其保管的任何工程(包括整体或部分)或任何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发生损失或损坏,除系因不可 抗力而造成的之外,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负责修复或弥补,以使全部工程在各方面达到合同文件 中约定的质量标准。4)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的安置、摆放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需另行租赁场 地摆放材料、设备,因此发生的租赁地费用、材料设备转运、转送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承包 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未按要求执行出现违 规行为,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6)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 物治理工程,承包人在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制造行业等建设工程中必须使用水性漆替 代油性漆,需采购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产品,如未按要求执行出现违规行为,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将终止合同。 4.2 履约担保 4.2.1 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 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 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履约担保是本合 同的附件。 4.2.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 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 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前,应通知承包 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支付 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 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 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8 4.3 分包 4.3.2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投标函附录。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投标函附录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 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 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 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 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 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 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 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 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 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7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 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在投标 中提供在现场管理的承诺书,开工后甲方负责记录其考勤,如有缺勤,在竣工结算中扣除违约款。 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员、质量监督员、资料员,预 算员)。 4.6.3 项目经理必须在施工现场,在投标中提供在现场管理的承诺书,开工后甲方负责记录其 考勤,如有缺勤,在竣工结算中扣除罚款; 竞争性磋商文件 109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 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 条款第 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 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 理人审批的期限:按照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在采购前 5 日 历天内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报告后 1日历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在 1个日历天内完成修改。 经监理人、设计人和发包人认质、认价、封样后承包人方可采购进场。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 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承包人 。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 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 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竞争性磋商文件 110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测 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开工通知后 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2日天内给予批复。 9.3 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承包人。 9.4 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本合同生效后 7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 2日天内给予批复。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 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 容:承包人应按投标阶段承诺的总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目标,以及施工顺序和方法要点,向监理人提 交更准确更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内容包括:编制说明,施工总进度 计划表,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 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施工方案要详细具体,具有针对性。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 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7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 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日内。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报告后 2日内。 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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