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成交公告
附件1 |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终.pdf |
一、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编号:/)
二、项目名称: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23号楼310室
中标(成交)金额:384.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 |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内容及要求 | 1年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采购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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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刁永作、吴金宝、刘 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固定价格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3.5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联系方式:刘处;694236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10号路桥大厦621室
联系方式:李召;59123750-2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召
电 话: 59123750-266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 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0 年 10月 20 日 目 录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3 一、 说明 ---------------------------------------------------------------- 3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 3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 4 四、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 6 五、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 7 六、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与签订合同 ---------------------------------------- 9 七、 保密和披露 --------------------------------------------------------- 10 八、磋商过程中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 ---------------------------------------- 10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 12 第四章 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 -------------------------------------- 13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16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20 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 商应在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10号路桥大厦 6层 62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年 10 月 30 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 采购需求: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 合同履行期限: 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号)、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 知》等。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4.依据(财库【2016】125号)文,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 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6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10号路桥大厦 6层 621室 2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 10 月 30 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10号路桥大厦 6层 620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 10 月 30 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10号路桥大厦 6层 620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购买磋商文件时需递交以下资料: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购买招标文件的,以上 1、2不需要提供,但需要提供盖公章的法定代表身份 证明文件(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凡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须携带以上资料(复印件每页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到采购代 理机构查验。经检查合格后,对其发售磋商文件。未经登记而复制竞争性磋商文件参加本项 目磋商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 8号 联系方式:刘处;6942367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10号路桥大厦 621室 联系方式:李召;59123750-2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召 电 话:59123750-266 3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 说明 1、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委托与管理服务。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的业主方。 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组织方。 2.3“供应商”系指购买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且已经提交或者准备提交本次竞争性磋商 响应文件的单位。 2.4“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服务。 2.5“货物”系指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 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3、合格的供应商: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资格标准。 4、响应费用 供应商自行承担其参加磋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于阐明所需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 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服务内容及要求 (4)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 (5)合同参考范本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磋商邀请中载明的地 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6.2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项目提出质疑,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若为信函须是原件;若为传 4 真件,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受理),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7、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 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 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个工 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写 8、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竞 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并保 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视其为虚假响应,其响应将被否决。 8.2报价 8.2.1 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在磋商后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再次 报价。报价含供应商完成本项目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内容、质 量标准、完成时间等实质性条款。 8.2.2 供应商的报价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应是完成技术文件中的所有要 求,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供应商对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任何有 选择的报价方案及价格将不予接受。 9、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语言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用中文书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 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10、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第六章的所有附件及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提供的其他文 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11.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在递交截止时间之日后开始生效,并在 90 日历天期限内保持 有效。有效期不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11.2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书面要求供应商同 5 意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应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 绝上述要求而其保证金可按规定予以退还。供应商答复不明确或者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 绝上述要求。对于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但 将要求其相应延长保证金有效期,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规定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有效期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2、磋商保证金 12.1磋商保证金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12.2供应商应在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之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磋商保证金。 12.3磋商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免受因供应商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2.4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2.5供应商应提供的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如下: 开户名称: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客站支行 帐 号:01090336200120105159899 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因票据即将到期,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暂时行使 票据权力。 12.6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 90日历日。 12.7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况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1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格式 13.1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制作,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 5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文档 1 份(u 盘 或光盘)。正本必须用 A4幅面纸张打印装订,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胶装成册,副本可以 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如有不一致,以 正本为准。 6 (2)电子文件,供应商必须随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同时提交一套全部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u盘或光盘),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 13.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 章,如由后者签字,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3.3响应使用货币为人民币。 13.4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技术竞争性磋商响应文 件,该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服务主要技术要求的详细描述。 13.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 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供应商公章。 13.6全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是为改正供应商造成的必须修 改的错误而进行的。有改动时,修改处应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公章。 13.7未按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字迹模糊不 清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四、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4.1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磋商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文档单独密封。竞争性磋商响 应文件未密封将导致响应被拒绝。 14.2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 2020 年 10 月 30日 9 时 30分之前(指磋商邀请中规定 的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及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代表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4.3如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邮局或专人送交,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按照 本须知第 14.1条至第 14.2条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注明的地址送至接收人。 14.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14.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在磋商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迟到的竞争性磋商响 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将被拒收。 14.6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撤回, 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的内容和撤回通知应当按本须知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 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7 1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五、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16.磋商开启时间 16.1 在投标邀请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启。 16.2 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所有供应商 应派授权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到评审现场)。 16.3 记录人将磋商一览表内容分项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7.组建磋商小组 17.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 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为 0 人,评审专家 3 人。评审专家从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 有限公司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磋商小组负责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 并做出授予合同的建议。 1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 18.1对所有供应商的评估,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评议过程将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 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18.2有关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一切情 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 18.3供应商任何试图影响评委会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估、比较或者推荐候选人的 行为,都将导致其磋商被否决,并被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8.4评委会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检查,以确定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 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是否提交了磋商保证金、文件是否已正确签署。 18.5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 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8 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如果供应商不接受按上述方法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其磋 商文件将被否决并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8.6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8.6.1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对响应文 件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将依据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投标邀请第四项所述的资格标准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以确定其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不满足 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标准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其投标将被否决。 18.6.2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还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 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 应。实质性偏离是指:(1)实质性影响合同的范围、质量和履行;(2)实质性违背竞争性磋商 文件,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利和中标人合同项下的义务;(3)不公正地影响了其它作出实质性响 应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不继续进行评估,其投标将被否决, 磋商小组应当详细记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响应文件也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 商文件要求: (1)未按规定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未加盖供应商公章的; 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的; (2) 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 18.6.3串通投标的,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 有串通投标行为,并做出其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2)不同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3)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企业资料参与 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 磋商保证金、开标的; (4)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8.7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18.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 本项目。 19.比较与评价 19.1 磋商小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的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 9 性检查合格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19.2 若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使得其项目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 能影响项目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按磋商小组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19.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 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 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 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与签订合同 20.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准则 20.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 20.2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磋 商标准、方法,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1.成交通知 21.1磋商结束后,磋商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 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 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按相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1.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签订后,《成交通知书》成为《合 同》的一部分。 21.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1.4在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磋商保证金将在 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成交供应商。 22.签订合同 22.1 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 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 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签订合同,按照有关法律 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项目磋商保证金,以抵偿对采购人造成的损 失。 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补充或修改的文件及澄清或承诺文件等,均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一并作为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招标项目的互补性法律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 22.3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 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服务费 23.1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代理费,请供应商在测算 项目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3.2成交供应商应在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采购代理机构参照《采购代理服 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向采 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费。此项费用不应单独开列,但计入评审总价。 23.3招标代理费的交纳方式: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 标代理费。 七、 保密和披露 24.保密和披露 24.1供应商自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 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24.2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政府相关部门披露。 24.3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人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 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披露关于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成交项目名称。 八、磋商过程中适用的政府采购政策 1.《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 财采购【2020】195 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库[2011]181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等。 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 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予认定,供应商应 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1 (2)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 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则不予认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2.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规定,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供应商提 供的设备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须附加盖供 应商单位公章的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证书)。 注: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 16 号)文件中所指机构。 12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招聘餐饮公司项目 二、服务要求 1、供应商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负责主食、菜肴的搭配与制作,负责餐厅环 境卫生与服务等。供应商负责垃圾清运,不得随处排放,负责下水道定期清掏。 2、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3、供应商必须按时供应甲方每日 4餐(交通支队食堂 3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 营养搭配好、色香味俱佳。逢节日制作节日菜肴,供应商须保证供餐标准。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全面清洁整理食堂、用餐大厅环境卫生,经常清理食堂内 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 5、及时清理不锈钢灶台及炊事用品油渍。 6、消除蚊、蝇、鼠害。 7、保证冰箱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分开存放。 8、供应商自行招收录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管理,供应商负责与在食堂工作的供应商员工签 订、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甲方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案。供应商应及时 足额支付在食堂工作的供应商员工的工资(包括但不限定于加值班、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 等福利)、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正规服务费发票。 9、供应商自行负责与在食堂工作的供应商员工的伤、病、亡、残及其他身体不适的善后 处理,并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落实伤、病、亡、残和工伤鉴定及相关的费用和待遇, 与甲方无关。供应商在甲方工作的人员的人身伤亡等事故与甲方无关,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和后果。 10、供应商应做好员工岗位职责、劳动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11、供应商应教育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12、供应商对甲方食堂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13、供应商有义务对其工作人员进行餐饮业的全面健康体检,确保派遣到甲方的人员身 体健康。供应商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并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供应商人员健康证在厨房公 示,并接受甲方监督。 14、供应商在本合同期间应确保甲方人员用餐的卫生安全,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服务期及服务人数要求 服务期为一年。要求服务人员总计 64人。 13 第四章 磋商原则和磋商方法 一、磋商原则 1、本次竞争性磋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邀请各报价方参加报价。 2、竞争性磋商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申请人,不得参加磋商。 3、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报 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报价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 4、磋商与评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磋 商方法,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 二、磋商程序 1、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磋商小组将对各报价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 磋商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 价、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对经过资格性检查的报价 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做出响应。 (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 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序 号 评审因素 供应商名称及评审意见 1 供应商是否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应加盖公章。 2 响应文件签署和盖章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 3 是否出具供应商声明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评审结论: 通过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评审标注为× 14 2、磋商 (1)磋商小组进行评审时,采用“一对一磋商的形式”。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 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信息,为明确本次招标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各供应商应接受磋商小组 可能多次的询问、质疑和磋商。 (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 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 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 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 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综合评审 主要对磋商文件符合性进行评审即文件应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竞争性 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有大 的缺项、漏项。如果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主要条款做出变更,应在磋商文件中有文 字说明其原因和理由。 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 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响应文件被否决。 (1)磋商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文件,竞争性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 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打分。最大限度地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 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应当被推荐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各评委打分汇总,计算算术平均值,即为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以评审 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3名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 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提交评审报告及评审推 荐意见。(评分保留 2位小数) 三、评分标准 (满分 100 分) 15 各部分评分分值分布如下: 序号 评审条款 评审依据 分值 1 价格 本项目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 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即 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10 2 服务方案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点,提出合理的服务计划。 方案细致完善,科学、合理、可靠、针对性强,得 25 分; 方案科学、合理,基本完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 20分; 方案合理、完善,无针对性,得 15 分; 方案合理,但细节不够完善,无针对性,得 10 分; 方案内容欠缺,无针对性,得 5分。 25 3 食品安全、卫 生保障措施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提出食品安全、卫生保障措施。 措施细致完善,科学、合理、可靠、针对性强,得 25 分; 措施科学、合理,基本完善,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得 20分; 措施合理、完善,无针对性,得 15 分; 措施合理,但细节不够完善,无针对性,得 10 分; 措施内容欠缺,无针对性,得 5分。 25 4 消防、生产安 全保障措施 及应急预案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提出合理的消防、生产安全保 证措施及应急预案等。 方案完善,科学、合理、可靠、针对性强,得 20 分; 方案科学、合理,基本完善,但针对性较差,得 15 分; 方案合理,细节不够完善,无针对性,得 10分; 方案内容欠缺,无针对性,得5分。 20 5 组织管理机 构和劳动力 计划及保障 措施 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劳动力计划和队伍的选择能够满足本项目 的劳动力需要,保障措施科学、合理、可靠、针对性强,得 20 分; 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劳动力计划和服务队伍的选择基本能 满足本项目的劳动力需要,保障措施基本合理,但针对性较差, 得 15分; 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劳动力计划和服务队伍的选择基本能 满足本项目的劳动力需要,保障措施基本合理,但细节待完善, 得 10分; 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劳动力配置和服务队伍的选择一般,措 施一般,得 5 分。 20 6 总计得分 100 16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仅供参考,以采购人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顺义公安分局机关食堂、交通食堂、看守所食堂 招聘餐饮公司项目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 乙方: 甲方因食堂承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与乙方经协 商一致,立此合同,以利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对 进行管理,甲方提供厨房和厨房必要设备以及 餐厅、桌椅,提供水、电和燃气。 2、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食堂,必须保证甲方正常及临时的就餐需求。 3、乙方应按照政策、法律规定,对本公司聘用的劳动者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考核监 督、人事调整等实行自主管理,并独立承担用工责任。 4、承包期间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法经营,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对乙方饭菜质量、花色品种、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 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3、每周对乙方提供的食谱予以确认。 4、甲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的餐饮设备,并承担食材、消耗材料、服装、维修、水、 电、燃气费用,并免费为乙方员工解决食宿。 5、甲方有权对食材、餐具、设备、器材、消耗材料等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6、甲乙双方共同建立厨房和餐厅设备和用品清单,厨房设备正常损坏损耗应及时报甲方 负责维修更换。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和用品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7、在合同期内,如乙方人员有传染病症状等不适宜食堂工作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要求 乙方无条件更换人员。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负责主食、菜肴的搭配与制作,负责餐厅环境 17 卫生与服务等。乙方负责垃圾清运,不得随处排放,负责下水道定期清掏。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 3、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每日 4餐(交通支队食堂 3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 营养搭配好、色香味俱佳。逢节日制作节日菜肴,乙方须保证供餐标准。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全面清洁整理食堂、用餐大厅环境卫生,经常清理食堂内 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 5、及时清理不锈钢灶台及炊事用品油渍。 6、消除蚊、蝇、鼠害。 7、保证冰箱冰柜定期清理、除霜,消除异味,生熟物分开存放。 8、乙方自行招收录用工作人员并依法管理,乙方负责与在食堂工作的乙方员工签订、变 更、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甲方提供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备案。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 在食堂工作的乙方员工的工资(包括但不限定于加值班、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福利)、 社会保险及公积金、正规服务费发票。 9、乙方自行负责与在食堂工作的乙方员工的伤、病、亡、残及其他身体不适的善后处理, 并依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落实伤、病、亡、残和工伤鉴定及相关的费用和待遇,与甲方 无关。乙方在甲方工作的人员的人身伤亡等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10、乙方应做好员工岗位职责、劳动安全规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11、乙方应教育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厨房纪律。 12、乙方对甲方食堂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13、乙方有义务对其工作人员进行餐饮业的全面健康体检,确保派遣到甲方的人员身体 健康。乙方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并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乙方人员健康证在厨房公示,并 接受甲方监督。 14、乙方在本合同期间应确保甲方人员用餐的卫生安全,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15、乙方确保工作岗位满员为 人,包括厨师、面点师傅、服务员等,乙方应督促其员 工厉行节约,禁止浪费。 第四条、伙食标准 1、伙食标准:每天早餐、午餐、晚餐及夜霄(交通支队食堂不含夜宵)。 2、食谱原则: 早餐:主食6种,稀3种、小菜4种; 午餐:主食6种、热菜6种(主荤菜2种、素菜2种、凉菜4种)、汤2种; 晚餐:主食5种、菜4种、汤2种; 18 夜霄:工作餐,根据甲方通知酌情搭配。 第五条、承包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期内(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包费共计人民币 。 2、甲方在每月盘点考核合格后于每月月底前支付给乙方当月承包费人民币 (付款 前,乙方应提供正规服务费发票)。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2、任何一方提前 30日通知对方,均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1)因乙方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以及就餐人员遭受损害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义务的。 4、如果乙方面临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力。 5、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食堂考核办法(具体详见附件),一年合同期内总体考核为优秀的 可以续签合同,否则本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 赔偿或补偿要求。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义务,每次应赔偿甲方人民币贰仟元整作为违约金,造 成就餐人员人身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赔 偿对方解约当月承包费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特别约定 1、乙方应建立健全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及有关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预防措施并张贴 明示,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乙方对食堂的防火、防毒、防盗、卫生管理等负全责。 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食品中毒、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外,并 依照相关法律追究乙方责任。乙方定期对员工进行必要的食品安全培训,相克食物不得同时 制作食用,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食物中毒事件处理。为保证甲方员工就餐安全,一旦证实甲方员工是因食入乙方制作 的菜肴而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疾病,一方面乙方要全额承担所有甲方员工因食物中毒而产生 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另一方面要 19 从乙方承包费中扣除 500—1500 元∕人不等,作为甲方员工营养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由乙 方负责举证,证明乙方无责。若乙方不能举证证明乙方无责,则由乙方负全责。 第九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有权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 2、甲方指派 (姓名)负责监督食堂管理,对乙方的食品安全、餐饮质量、厉行 节约等情况实行全面监督管理;乙方指派 (姓名)作为本项目负责人。 3、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可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附件: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乙方员工劳动合同及 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须加盖乙方公章;食堂考核办法。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20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本附件所有格式仅供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供应商应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 次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有关内容、表格可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对实质性文件的相关条款 做出变动。 21 (正本或副本)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日 期: 22 一、目录 (1) 投标函 (2)技术服务和商务偏离表 (3)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4)参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5)保密承诺书 (6)其他商务证明文件、技术资料 (7)最后报价表 注:供应商应按目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但具体内容不限于以下内容。 23 附件 1-1 投标函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的磋商邀请,本签字代表: (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 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电子版壹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详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报价总价具体详见磋商一览表。 2、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和有关附件, 将自行承担因对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理解不正确或误解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3、供应商保证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规定,供应商所提交的材料中所含的信息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任何误导性。 4、供应商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5、本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自磋商日起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为 90 日历日。 6、如果发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2.7条所述情况,则同意采购代理机构不 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7、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 不一定接受最低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响应报价。 8、与本次竞争性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 加盖公章) 日期: 24 附件 1-2 报价表 项目名称: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一、分项费用 人数 单价(元/月/人) 服务期(月) 合计(元) 备注 12 二、报价汇总: 小写: ;大写: 说明: 1、投标报价为一次性包干报价,供应商若成交,其投标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保持不变,均不受政 策性调整、市场因素和其它意外风险因素等的影响。 2、如果不提供本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3、投标报价表中分项有不足的可以补充。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5 附件 2 技术和商务偏离表 附件 2-1技术偏离表 技术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文 件》的技术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 文件》的技术条款 偏离情况 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供应商的技术偏差必须如实填写,并应对偏差情况做出必要说明。供应商应对故意隐瞒技术偏差的 行为承担责任。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正偏离”或“负偏离”,并标明“其他无偏 离”。 附件 2-2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偏离表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序号 条目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供应商如果对包括付款方式/条件、服务周期及合同条款在内的商务条款的响应有任何偏离,请在本表 中详细填写;如对商务条款没有偏离,请注明“无偏离”。 26 附件 3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3-1 声 明 函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中,现做如下声明: 1、在此次采购活动中我公司未主动或被动地与具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明的关联关 系的其他供应商共谋参与磋商。我司承诺如果在资格审查或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如果发现 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上述关联关系,参加磋商活动无效;如果成交,我司愿意无条件放弃成交 资格,并接受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或磋商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竞争性磋商文件 相关规定进行的任何处理。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就我方全部所知,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 我方同意根据贵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27 附件 3-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致: (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 为供应商代表,代表本公 司参加贵司组织的 项目的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竞争性磋商过程的 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递交并签署磋商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署递交最后报价等。供 应商代表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予以认 可并对此承担责任。供应商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供应商代表人: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 务: 详细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附:法人代表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 期: 被授权方: 被授权人签字: 日 期: 28 附件 3-3 企业情况介绍及营业执照 29 附件 4 参与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1、拟委派的项目主管简况表 项目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历及专业 毕业 时间 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职称/专业资格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相关经验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该项目中任职 该项目业主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注:后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近半年社保证明、相关证书等。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30 2、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服务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毕业院校、 学位及专业 毕业 时间 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职称 /专业资格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职务 相关经验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该项目中任职 该项目业主方联 系人和联系电话 注:后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近半年社保证明、相关证书等。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31 附件 5 保密承诺书 致:采购人 就 (项目名称),我方特做如下保密承诺: 不论投标成功与否,对因上述项目我方所获取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文件以及由招标人提供的所有内 部资料、技术文档和信息予以保密严格进行保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复印或扫描等)进行复制;同时 对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所有有关人员在使用上述信息、资料文件时进行登记备案;未经招标人书面许可,供 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本项目的任何内容;如我方中标,在后续的 合同期间及其结束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将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资料用于发表和公布,或对外 泄露。 一旦发现或有举报我方人员出现泄密或其他违约行为,经证实后我方除对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予以内部 处分外,完全愿意接受贵方的处理意见并负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2 附件 6 其他商务证明文件、技术资料 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编写有关资料包括: (1) 服务方案。 (2) 安全运行防护措施。 (3)应急预案。 (4) 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技术支持材料、机构设置证明材料等一切需 要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认真分类并装订成册,做好标识以方便评委会逐条对应评议。 (5) 与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情况说明,供应商应如实披露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 期: 33 附件 7 最后报价表 项目名称: 货币形式:人民币 一、分项费用 人数 单价(元/月/人) 服务期(月) 合计(元) 备注 12 二、报价汇总: 小写: ;大写: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 此表无需在制作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填写,供应商须单独打印并盖章以备最后报价之 用。 2. 最后报价表中分项有不足的可以补充。 34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 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5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36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