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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公告】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 广西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西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1-17
【交易公告】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

项目编号

GXCQJY20-497

项目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

挂牌日期

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

挂牌价格

3603.00元/月

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方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南宁市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详细情况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实际为接地一层商铺,参考面积约41.90㎡,临龙福路,现状:毛坯,租期5年,用途:时尚、文化、休闲、购物、办公商业业态。权属为南宁市邕宁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由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运营管理,标的基本情况详见资产招租清单。

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查阅。

受让保证金

10000元

标的企业情况

企业类型

\

经营范围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万元

注册地

\

人员情况

\

转让形式

\

标的企业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转让标的企业评估数据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科目\评估基准日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资产总计

\

流动负债

\

负债总计

\

净 资 产

\

中介机构

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

\

评估机构

\

产权转让行为的上级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批复文件号

\

批复内容

\

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账面值(万元)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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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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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评估结果(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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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核准或备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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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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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编号

\

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条件极对受让方的基本要求

价格说明

月租金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履约保证金按成交标的月租金的2倍金额缴纳,待租赁期满承租方办理各项手续,结算租赁房屋时产生的各项费用后,出租方于结清当日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若承租方如未按规定结清所有费用,则出租方有权拒退履约保证金,待结清所有费用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半年结算,支付时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

租赁期限

5年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交易所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2.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详见附件),并于签订租赁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期6个月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交易方式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交易所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受让申请方式

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竞租人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竞租保证金处置方式

交纳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交纳时间及其他约定

交纳截止时间

2020年11月23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 0010 1390 0137 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

事项

1.1.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2.2.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交易所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交易所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出租方。

处置

方法

1. 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它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出租方进行处置。

其他

报名链接:https://www.dscq.com/bidDetails/2fd9dd44dc11441db7e35e1e31e538d6.shtml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邕宁区蒲津路229号原县交通局办公楼3楼0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黄国伟

注册资本

2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经济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所属行业

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5NJFDH3F

经营规模

小型

资产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市邕宁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批准类型

会议纪要

批准文件名称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十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批准文号

〔2020〕20号

批准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租期内租金逐年递增8%。

2.餐饮、五金等部分产生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影响安置小区居民生活等商业不得参加本次招租。

3.不得经营有毒有害物品、气体、化学物等,不得违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4.涉及专项经营的,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电话、使用网络、物业管理等所产生的经营性费用,由承租方按合同约定自行承担。

6.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并爱护商铺、附属设施设备、负责维修保养商铺、附属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使用不当,致使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拒不维修的,出租方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需装修装饰商铺,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费用。

8. 商铺以空置状态交付,现商铺中所包含的中央空调、厨房设备、办公窗帘等设施设备不属于本次招租商铺的附带资产,交付前需配合出租方进行拆卸,待出租方清空标的后按实际现状交付承租方。

9.商铺交付时间: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10.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范本)。

披露附件

大唐世家租赁合同范本(最终)(1).docx

竞租申请与承诺书-20-497.docx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交易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交易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交易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交易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交易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交易所对公开挂牌的项目通过第四产权网站(www.dscq.com)进行网上报名。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六条 交易所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交易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八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易所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九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交易所将不予受理。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转让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交易所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 转让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交易所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三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五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竞价系统。

第十六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不得低于起始价出价。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交易所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交易所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交易所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交易所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交易成功”是指:1.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2. 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3. 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交易所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

联系方式

交易场所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 系 人

乔先生

联系电话

18776979882、0771-5837328、0771-2856762

传 真

0771-5705627




合同编号:
字号:
铺面编号: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大唐世家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龙福路4号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一楼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商铺情况

1.1 甲方出租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给乙方承租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 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商铺的基本情况,乙方已对商铺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按铺面(租赁物)现状承租。

1.3 该商铺配置                                等附属设施,同时一并交付乙方使用,其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甲方对商铺管理的有关规定。

2.2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擅自改变约定的商铺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交付至 年 月 日期满。

3.2 租赁期满乙方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将按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乙方在同等价位上有优先择取权。
  四、租金、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4.1乙方按下列的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4.1.1 商铺租金单价为      元/月/㎡,按照租赁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为        元,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合计人民币     (?              )。租期至第二年起租金逐年递增 8%(公式计算如下:第一年租金为X,第二年租金为X+X*8%;第三年租金为X+X*8%+[(X+X*8%)*8%];第四年、第五年租金以此类推)。乙方于每半年开始的前 5日内预交纳下期租金。交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收款后出具正式票据。

具体每个会计年度的租金总金额核定为:

第一年( 2020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二年( 2021年 月 日—2022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三年( 2022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四年( 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五年( 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4.1.2租金缴付方式: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缴纳至甲方公司账户(户名: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南宁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87312010162397278),并将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甲方,甲方收到缴款单后应向甲方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4.2以上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乙方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或补交。
4.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收费时间的,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4.4甲方依据本合同收取租金、费用不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应收取的各项行政管理费用、税费等。
  五、合同履约保证金
5.1签订本合同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为第一年1个月租金的2倍金额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能抵作租金或相关费用。
5.2履约保证金缴付方式同租金缴付方式一致,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3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补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4本合同期满后15日内,乙方并于5日内结清租赁期内有关费用及办结交房手续的,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不含约定扣除部分(包含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如不按照时间规定结清租赁期内有关费用及办结交房手续的,甲方有权拒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商铺使用要求、维修保养责任、装修装饰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约定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2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爱护商铺、附属设施设备、负责维修保养商铺、附属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使用不当,致使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3 甲方对商铺、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6.4乙方需装修装饰商铺,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费用。维护、保养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装饰、增设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届满、解除、终止时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商铺的返还
7.1 乙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所租赁的商铺,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和商铺结构。
7.2 商铺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符合正常经营使用的要求。
7.3 乙方逾期将租赁商铺退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换锁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如商铺内仍有未清物品的,视为无主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占用商铺期间,每日按日租金额的2倍支付占用费,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八、物业管理
8.1 商铺的物业管理暂由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龙岗分公司负责,乙方须服从物业管理。

8.2 乙方须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含公摊]、生活垃圾处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维修服务费等费用)按季度收取,收取标准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收取。

8.3 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须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补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享有出租商铺所有权、按实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9.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有收回商铺及设施设备的权利。

9.3 按时将商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9.4 对商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商铺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9.5 负责商铺范围内水、电等公用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9.6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及时验收,如认为甲方的商铺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应在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交付的商铺或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租赁商铺的现状承租。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在承租期间内享有使用商铺及商铺配置的设施,从事合法的经营和使用权。

10.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10.3 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相关行政部门与甲方的管理,有意见和要求应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不参与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活动,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活动,共创文明环境。

10.4 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倡导的“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等活动。

 10.5 维护承租商铺、物品完好及公共秩序。

10.6 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10.7 必须对经营、使用租赁商铺涉及的自有财产进行投保,没有投保的,一切后果自负。

10.8 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10.9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拉水、电设施及使用功率超过 瓦的大功率电器等,如违反物业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10 在甲方核定商铺范围内经营,货物不能超过商铺范围,不得越界占道或摆放货(杂)物。

10.11 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好营业执照等依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证件,方可正常营业。

10.12 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此引起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方的要求依法有据,甲方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依据付款凭证,有权全额向乙方依法追偿。

10.13 乙方从事下列活动: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产和加工、或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违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全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

11.1 如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形在此约定为战争、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火灾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同时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按2个月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1 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或相关费用超过10日,经催告后 7 日内仍未交纳的;

11.2.2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

11.2.3 未经甲方同意将商铺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租他人的;

11.2.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利用商铺违法经营;

11.2.5 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处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11.2.6 违反甲方管理有关规定的,并经劝告3次不改的;

11.2.7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对“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等活动工作不配合的,或导致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11.2.8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影响安定团结活动的,在商铺周边内打架、斗殴、吵架、无理纠缠、散播谣言、散发不法刊物等资料、不服从管理的;

11.2.10 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拒不整改的。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商铺、设施设备的,延期期间,免除乙方相应期间租金;

12.2 甲方无法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商铺,按合同履约保证金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按本年度2个月租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5 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交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6 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规章制度,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或参与影响安定团结活动在商铺管理内打架、斗殴、吵架、无理纠缠、散播遥言、散发不法刊物等资料、不服从管理,乙方必须按照管理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视乙方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十三、特别约定

1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果变更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如因接收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送达,邮寄凭证作为接收费依据,一方送达的通知自寄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

甲方: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一楼,邮编:530299
 乙方:             ,地址:                        ;邮编:         
13.2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租赁合同年租金总额在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计收。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乙方留存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甲方备档。


甲方(盖章):广西顶蛳山商务 乙方:

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南宁市龙福路4号 户口居住地址:

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二楼

                     暂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771-4763023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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