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西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交易公告】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交易公告 | ||||||||||||||||||||||||||||||||||||||||||||||||||||||||||||||||||||||||||||||||||||||||||||||||||||||||||||||||||||||||||||||||||||||||||||||||||||||||||||||||||||||||||||||||||||||||||||||||||||||||||||||||||||||||
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4号楼1层128号商铺公开招租
| ||||||||||||||||||||||||||||||||||||||||||||||||||||||||||||||||||||||||||||||||||||||||||||||||||||||||||||||||||||||||||||||||||||||||||||||||||||||||||||||||||||||||||||||||||||||||||||||||||||||||||||||||||||||||
| ||||||||||||||||||||||||||||||||||||||||||||||||||||||||||||||||||||||||||||||||||||||||||||||||||||||||||||||||||||||||||||||||||||||||||||||||||||||||||||||||||||||||||||||||||||||||||||||||||||||||||||||||||||||||
| ||||||||||||||||||||||||||||||||||||||||||||||||||||||||||||||||||||||||||||||||||||||||||||||||||||||||||||||||||||||||||||||||||||||||||||||||||||||||||||||||||||||||||||||||||||||||||||||||||||||||||||||||||||||||
合同编号:
字号:
铺面编号: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大唐世家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龙福路4号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一楼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在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赁商铺情况
1.1 甲方出租位于南宁市邕宁区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 号商铺(建筑面积为 ㎡)给乙方承租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更改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 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商铺的基本情况,乙方已对商铺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按铺面(租赁物)现状承租。
1.3 该商铺配置 等附属设施,同时一并交付乙方使用,其所有权仍归甲方所有。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承租该商铺仅作为 使用,并遵守甲方对商铺管理的有关规定。
2.2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擅自改变约定的商铺用途。
三、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交付至 年 月 日期满。
3.2 租赁期满乙方将商铺交还给甲方,甲方将按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进行公开招租,乙方在同等价位上有优先择取权。
四、租金、相关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4.1乙方按下列的方式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4.1.1 商铺租金单价为 元/月/㎡,按照租赁商铺建筑面积计算,月租金为 元,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合计人民币 (? )。租期至第二年起租金逐年递增 8%(公式计算如下:第一年租金为X,第二年租金为X+X*8%;第三年租金为X+X*8%+[(X+X*8%)*8%];第四年、第五年租金以此类推)。乙方于每半年开始的前 5日内预交纳下期租金。交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收款后出具正式票据。
具体每个会计年度的租金总金额核定为:
第一年( 2020年 月 日—2021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二年( 2021年 月 日—2022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三年( 2022年 月 日—2023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四年( 2023年 月 日—2024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第五年( 2024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租金总额为 元;
4.1.2租金缴付方式:由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缴纳至甲方公司账户(户名: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南宁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187312010162397278),并将银行现金缴款单交给甲方,甲方收到缴款单后应向甲方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
4.2以上租金及相关的费用如遇政策性调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经双方确认,乙方应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交纳或补交。
4.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收费时间的,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4.4甲方依据本合同收取租金、费用不包括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应收取的各项行政管理费用、税费等。
五、合同履约保证金
5.1签订本合同5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的金额为第一年1个月租金的2倍金额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能抵作租金或相关费用。
5.2履约保证金缴付方式同租金缴付方式一致,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5.3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补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果甲方违约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5.4本合同期满后15日内,乙方并于5日内结清租赁期内有关费用及办结交房手续的,甲方将合同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不含约定扣除部分(包含但不限于违约金、赔偿金)。如不按照时间规定结清租赁期内有关费用及办结交房手续的,甲方有权拒不退还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六、租赁商铺使用要求、维修保养责任、装修装饰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约定
6.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6.2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爱护商铺、附属设施设备、负责维修保养商铺、附属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关费用。因使用不当,致使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6.3 甲方对商铺、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6.4乙方需装修装饰商铺,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承担费用。维护、保养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装饰、增设附属设施、设备在本合同届满、解除、终止时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商铺的返还
7.1 乙方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7日内返还所租赁的商铺,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和商铺结构。
7.2 商铺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符合正常经营使用的要求。
7.3 乙方逾期将租赁商铺退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换锁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如商铺内仍有未清物品的,视为无主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占用商铺期间,每日按日租金额的2倍支付占用费,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
八、物业管理
8.1 商铺的物业管理暂由厦门唐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宁龙岗分公司负责,乙方须服从物业管理。
8.2 乙方须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含公摊]、生活垃圾处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水电周转金、维修服务费等费用)按季度收取,收取标准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公示栏收取。
8.3 如乙方不能按时交纳须承担物业管理相关费用,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抵补损失,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并同时补足合同履约保证金。
九、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享有出租商铺所有权、按实按时足额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9.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有收回商铺及设施设备的权利。
9.3 按时将商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9.4 对商铺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商铺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9.5 负责商铺范围内水、电等公用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
9.6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将租赁商铺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应及时验收,如认为甲方的商铺或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的,应在3日内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甲方交付的商铺或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应按租赁商铺的现状承租。
十、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在承租期间内享有使用商铺及商铺配置的设施,从事合法的经营和使用权。
10.2 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10.3 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相关行政部门与甲方的管理,有意见和要求应以书面的方式向甲方提出,不参与不利于安定团结的活动,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活动,共创文明环境。
10.4 严格遵守卫生管理规定,积极支持配合政府倡导的“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等活动。
10.5 维护承租商铺、物品完好及公共秩序。
10.6 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10.7 必须对经营、使用租赁商铺涉及的自有财产进行投保,没有投保的,一切后果自负。
10.8 必须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10.9 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拉水、电设施及使用功率超过 瓦的大功率电器等,如违反物业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10 在甲方核定商铺范围内经营,货物不能超过商铺范围,不得越界占道或摆放货(杂)物。
10.11 在签订本合同后自行办理好营业执照等依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手续、证件,方可正常营业。
10.12 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此引起第三方要求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第三方的要求依法有据,甲方为此支付了相关费用的,甲方依据付款凭证,有权全额向乙方依法追偿。
10.13 乙方从事下列活动: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产和加工、或与食品相关的生产经营,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因乙方违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乙方全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终止
11.1 如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情形在此约定为战争、地震、洪水、政府行为、火灾或法律上认可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承租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1.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自解除合同同时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有权不予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按2个月租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1 未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或相关费用超过10日,经催告后 7 日内仍未交纳的;
11.2.2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商铺用途的;
11.2.3 未经甲方同意将商铺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租他人的;
11.2.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利用商铺违法经营;
11.2.5 未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处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11.2.6 违反甲方管理有关规定的,并经劝告3次不改的;
11.2.7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或对“城乡清洁工程”、“爱国卫生运动”、“美丽南宁·清洁乡村”和“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等活动工作不配合的,或导致被相关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11.2.8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影响安定团结活动的,在商铺周边内打架、斗殴、吵架、无理纠缠、散播谣言、散发不法刊物等资料、不服从管理的;
11.2.10 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拒不整改的。
十二、违约责任
12.1 甲方不能按期交付商铺、设施设备的,延期期间,免除乙方相应期间租金;
12.2 甲方无法约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商铺,按合同履约保证金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2.3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事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按本年度2个月租金额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从合同履约保证金抵扣,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2.5 如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水电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欠交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2.6 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及法规、规章制度,违反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或参与影响安定团结活动在商铺管理内打架、斗殴、吵架、无理纠缠、散播遥言、散发不法刊物等资料、不服从管理,乙方必须按照管理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视乙方情节严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
十三、特别约定
13.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果变更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接收方应即时签收,如因接收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送达,邮寄凭证作为接收费依据,一方送达的通知自寄出后第5日视为送达。
甲方:广西顶蛳山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龙福路1号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一楼,邮编:530299
乙方: ,地址: ;邮编:
13.2 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同意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新租赁合同年租金总额在本合同年租金总额的基础上递增 %计收。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4.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4.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 乙方留存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甲方备档。
甲方(盖章):广西顶蛳山商务 乙方:
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南宁市龙福路4号 户口居住地址:
大唐世家一区7号楼二楼
暂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0771-4763023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