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
标段/分包号:LY-GC-20200916-01-01,标段/分包名称: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的合同公示见附件 附件: 合同11.9.pdf 附件: 合同11.9.doc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 2.工程地点:天平湖路以南,梅山西路以东。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国有非财政。 5.工程内容:本工程室内装修建筑面积 8445.37m2,包含宴会厅、宴会前厅、餐厅、包间、 精酿吧、烧烤吧、啤酒吧、走廊等。 6.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及保修。(详见工程量清 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月 2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2月 2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且满足五星级标准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叁拾贰元玖角壹分(¥:21696832.91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款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宋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4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0年 10月 22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省泰安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 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九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承包人执 二 份,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一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91370900494077912Y 组织机构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地 址: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邮政编码:271000 邮政编码:215004 法定代表人:孙启亮 法定代表人:王汉林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王振江 电 话:0538-8563979 电 话:0512-68282740 传 真:0538-8563979 传 真:0512-68282740 电子信箱:tacxfz2@163.com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三元支行 账 号: / 账 号:10547701040008248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 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 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 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 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 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 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 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 6 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 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 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 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 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 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 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 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 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 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 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7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 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 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 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 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 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 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 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8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 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 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 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 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 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9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 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 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 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 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 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 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 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 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10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 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 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 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 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 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 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 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 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 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 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 11 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 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 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 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 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 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 12 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 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 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 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 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 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 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 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 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13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 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 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 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 14 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 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 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 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 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 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 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 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 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 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 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 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 15 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 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 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 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 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 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 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 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 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 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 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 16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 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 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 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 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 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 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 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17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 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 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 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 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 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 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 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 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 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 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 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 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 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 义务。 18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 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 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 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 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 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 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 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 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 19 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 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 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 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 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 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 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 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 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 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 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 20 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 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 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 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 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 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 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 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 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 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 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 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21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 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 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 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 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 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 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 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 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2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 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 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 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 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 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 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 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 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 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 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 医疗设施。 23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 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 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 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 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 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 24 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 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 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 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天内发 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 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 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 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 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 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 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 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 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 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 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 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26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 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 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 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 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 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项〔承 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 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 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 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 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 扩大损失。 27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 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 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 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 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 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 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 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 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 28 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 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 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 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 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 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 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 29 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 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 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 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 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30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 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 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 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 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 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 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 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 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 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1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 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 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 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 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 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 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 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 32 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 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 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 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 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 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 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 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 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33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 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 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 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 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 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 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 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 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 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 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 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种方式确定 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 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 34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 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 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 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 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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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5 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321 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t3t2t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 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300201 F......F;F;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 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 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 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 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 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 36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 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 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 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 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 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 37 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 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 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 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 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 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 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38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 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 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 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 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39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 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 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 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 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 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 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 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 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 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 40 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 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 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 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 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 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 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 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 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 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 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 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41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 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 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 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 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 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 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 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 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 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 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2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 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 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 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 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 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 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 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 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 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 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 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 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 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 43 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 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 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 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 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 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 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44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 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 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 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 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 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 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 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 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 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 45 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 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 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 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 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 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 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 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 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 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 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 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 中扣除费用。 46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 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 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 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 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 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 47 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 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 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 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 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 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 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 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 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 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48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 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 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 49 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 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 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 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 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 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 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0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 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 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 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 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 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 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 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51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 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 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 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 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 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 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 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天内完成上 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 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2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 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 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 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 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 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 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 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 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 (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53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 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 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 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 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 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 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 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 54 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 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 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 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 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 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 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 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5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 效力。 5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补充协议、补充条款、联合体协议、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和解调解协议、有关工程接洽、变更、投标人承诺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联系电话:0535-8221297; 电子信箱:yinqiao@sina.com; 通信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 3909号金华大厦 A座 606。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号院 3 号楼 2层 B-0066房间。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本工程施工现场在建筑红线内,不涉及其 他边界外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设临时工程的用地或用于施工所需场地,如:临建用地、仓储、 组装用地、居住生活用地,临时占路、占人行道、占公共用场地。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 它相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消耗量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需要,协商解决 ; 57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如需要,协商解决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需要,协商解决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3 份施工设计图纸(其中 2 套用作竣工图)。承 包人可自费复制更多的份数。 (2)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 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 发包人。 (3)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 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 (4)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 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详见合同协议书部分,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规定有矛盾的,以 较后时间制定的为准,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招标文件不符的,以招标文件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签订合同后 7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 3份施工设计图纸(其中 2套用作竣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具体数量以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目录为准)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列明起止时间), 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进场后 7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电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可依据给定图纸自行复印。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陈建强 。 58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整修进场道路、桥梁、场内施工道路,满足施工及 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 防护设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围挡(以发包人指定位置)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承 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 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发包人;承包人可为实 现合同目的复制和使用,但未经同意不能用于合同外或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不能用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复制或提供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否。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陈建强; 身份证号:370902198708145478; 59 职 务:经理; 联系电话:18253839333; 电子信箱:tacxfz@163.com; 通信地址: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参与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 协作单位的协调等事宜;2、与监理单位配合,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2、施工期间,对技术变更、 工程量签证及各类文件的审批权 3、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的调换须事先经其同意;4、撤换 其认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 4、行使合同赋予发包人的其他权力。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收到通知后 28天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具备开工条件的资料、施工过程中的资料、竣工图及按 质监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物业管理和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后 7天内,不按时报送按延误工期处理(按迟延 的天数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 3套完整竣工资料(含 3套竣工图)、 按照施工图的格式和比例绘制与实际施工现场相吻合的竣工图 3套,电子版 1 套,每出现一处不 吻合处在工程未支付款项中按 1000 元/处缴纳违约金,经监理人复核签证后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 人;并给规划部门提供该部门认可的电子版竣工图。其测图、绘图、竣工资料收集整理达到泰安 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 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 ①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三份,电子版档案一份; 60 ②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 7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监理工 程师签认,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 3天内签认。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承包人应及时将 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 工档案后 7 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③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 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 ④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关于竣工资料的特别约定: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应依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整理编制,并对其 真实性终生负责。竣工资料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签字确认后,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因竣工资料 不完整、不准确导致的一切问题的责任。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施工现场总水表后的管线之后线路、通讯等管网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 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具体位置由承包人自行勘察,临电接入点由发包 人指定,临电接入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达到施工要求的标准,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负责整修发包人指定的进场道路及场内施工用道,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 需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为满足施工需要的临时设施、辅助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因施工期间运输损坏的发包人提供的场内运输道路。 (3)发包人代表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无; (4)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 3 份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月 报,每月 28日前向发包人代表提交三份施工月报; (5)其他各类文件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范为准。提交时问:至少有 5 个工作日的时间供发包 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 (6)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 (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发包人不承 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 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 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8)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文物及花木的保护,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61 (11)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应将所有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房屋、管线等)拆除并 清理出场,现场应达到技术规范与合同的要求; (12)专门用于本项目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 视为是专门供本项目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 代表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 (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 坏承担任何责任; (14)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①公众的 便利。②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③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 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15)承包人所派施工现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 有权禁止其进场并限期撤换,直至终止合同,同时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记入建筑市场不 良行为记录; (16)如发生施工爆破作业,则所需的批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7)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设备合格证、年审证明等有关证件。 (18)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现行扬尘防治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宋强; 身份证号:321085197611283232;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苏 132111201501;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苏 13211120150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 B(2019)0010606; 联系电话:0512-68282740;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 项目施工中的各项责任。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得少于 25天,不足 25天承包人按照 2000 元/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面部识别考勤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及所有现 场管理人员进行考勤(其中造价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不用考勤)。若承包人现场考勤存 在弄虚作假现象,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100000元违约金,发现超出 2次的,发包人 62 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30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 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 条款,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向发包人缴纳 100000元违约 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天以内(含 1天),缴纳违约金 2000 元;2 天以上(含 2 天)的,缴纳违约金 5000 元/天。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要求承包人更 换合格项目经理或解除合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100000 元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 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100000元违约金。 (1)因更换项目经理造成工期延误的,应由承包人承担; (2)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 称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更换并缴纳违约金 50000元:①经常行为不轨或不认真,品行不端; ②履行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③不遵守合同的规定;④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 境保护的行为;⑤连续两月考勤天数(其中造价员/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不用考勤)每月不 足 25 天;⑥打、骂、威胁发包人及监理人派驻现场人员;⑦工作期间饮酒;⑧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不称职行为或违法行为; (3)因承包人原因项目经理不能到场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同意可更换具有同等级别、同 等奖项的项目经理,并缴纳违约金 50000元,更换的项目经理不具备同等级别、同等奖项的,缴 纳违约金 80000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100000元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提前一周报发包人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给工程造成质量、进度影响的需承担 相应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到场需要更换的,经发包人同意可更换并处每人缴纳违约 金 10000元。但最多更换人员不得超过 30%。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其中造价员/ 预算员、材料员、质检员不用考勤)须在面部识别考勤机上考勤,考勤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至工 程移交之日止。每月考勤天数不得少于 25天。少于 25天时,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63 2000元,考勤自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至工程移交之日止。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超半天按一天计。连 续两月考勤天数不足 25 天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相关管理人员或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人员考勤造假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应承担 100000 元违约金,发现超出 2 次的,发包 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300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由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任何工程进行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工程施工中凡涉及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分包给具备相应资 质的单位施工,并保证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分包单位的合同款在符合分包合同要求后由发包方代为支付, 在总承包方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同期扣回。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至颁发接受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了合同价 10%的履约保函,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违约情形 的,发包人将按照保函约定进行索赔。担保银行未按发包人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除应 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在银行拒付履约保证金后立即将履约保证金全额支付给发包人。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 投资等相关事项、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使用要求等,对发包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 出书面报告; (3)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 64 提出建议,并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4)组织协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关系,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5)具有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6)对工程施工进度 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监督权; (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价格范围内,具有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8)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可提出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9)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约定(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权利; (10)具体权限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在施工现 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 2 间办公室。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索爱华;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7015898; 联系电话:0535-8221297; 电子信箱:yinqiao@sina.com; 通信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 3909号金华大厦 A座 606;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装修标准达到五星级标准,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100000元。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5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1)零死亡、零事故。现场内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发包人要求时限内达到 100%, 杜绝现场重大隐患的出现。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火灾的安全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发包人要 求时限内达到 100%。 (2)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 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不达标停工的,工期不顺延。因停工或延误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 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承包人未按安全文明要求施工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 20000元的违约 金,未在发包人要求时限内整改完成的,承包人按 10000元/天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4)任何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全部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 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承包人还应向发包 人缴纳 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 ,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编制,保安制度、责任制 度、报告制度的编制均由承包人负责,在进场后 5日内,报送发包人审核、备案,发生治安保卫 事件和其他影响正常经营及工作的事件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每次 5000 元至 50000元违约金。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必须做到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争创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 地,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 100000元。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每次拨付的工程款中。 6.1.7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现场门口附近的环境整洁。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①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 工组织设计②安全技术措施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④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最迟不超过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 66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 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 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提交进度计划后 7天或同时提交。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委托的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三日内未领取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 或委托的监理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领取后,施工中标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名单中管理人员 7天内全员到场,非全员到场组织施工的,视为承包人消极怠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已缴纳 履约保函的,需按履约保函内的担保额度全额赔付给发包人。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最迟为约定开工日期前 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合同签订后 10日内承包人提 交详细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进 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按照节点施工进度计划,单个节点每延误一天缴纳合同价款的千分之 一作为违约金,单个节点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并重新更换施工单位,承包人 在未完善结算手续的情况下必须立即无条件撤出工地,同时,承包人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 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无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埋藏在地下的未引爆的炸弹、地勘过程中未发现的特 殊岩层构造、地下管道、有毒的土壤或异常的地下水位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认 定为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 67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根据泰安市历史气象资料中的气象 数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由发包人视实际情况而定。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本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发包方有采购权或参与采购。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工程施工中所 需的材料及设备需先提供样品及生产厂家的资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并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共 同认可后方可采购使用。若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需求,发包人将不予批复,超过两次不予批 复后,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但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 备,发包人有权责令不予使用并清除现场。承包人承担所供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装卸、保 管费用及质检部门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当中;如需临时占地, 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房屋、场地。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负责。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符合相关试验标准。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8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变更前必须报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确定变更项目单价;对属于措施 项目的费用评审单价时不再考虑;否则,变更项目不予计算,一切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负。 变更议价原则:清单中有单价的执行清单单价或执行近似项目的单价,无近似单价的项目参 照投标期的有关定额计算的项目单价下浮 20%为最高限价(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 东省机械台班定额和编制办法为依据,按照工程相应类别,本项目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不 因市场、政策等原因而调整,最终单价以泰安市高铁新区投资评审中心核定单价为准。 防洪、施工防护、施工降水、排水等措施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清单报价中。 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的措施项目费报价不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而调整,合同外增 加的额外工作中,增加的单体工程或单独构筑物工程造价根据变更议价原则超过 20 万元的,措 施项目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参考变更议价原则。 工程实施中图纸的修改、设计变更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 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当实际数量发生变化时,以审计部 门审计认可的实际数量为准。 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部分,工程量按实计算,并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现场的监理工程师、 承包方、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签字认可;工程施工(隐蔽)记录单签证,只是对工程量 和施工做法的实际记录,结算原则同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其价款一并在竣工 结算后支付。 零星工作内容的,须由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承包方共同签证工程量。在审 计定案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原件,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本工程及材料须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测的,验收、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 包人承担。 施工单位将材料报送泰安市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的,须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供相应检测 批次批号及检测结果,且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69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暂估价 10.7.1暂估价项目:暂估价项目的结算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项目工程实施期间材料不调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材料、人工、政策、成本、市场波动等任何 因素而进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合同价格已含税,仅若因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增值税率调 整,应根据最新的税率对未支付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最终适用税率以国家政策公布的适用税率为 准,调整后含税价格=原合同含税价格/(1+原合同增值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率)。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市场价格波动执行合同条款第 11.1 条。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无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70 工程量计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按鲁建标字[2016]40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 计算规则》、鲁建标函[2017]23 号文、鲁建标字[2018]45号文件、泰建发〔2018〕102号(规费 执行泰建发〔2017〕78 号)、鲁建建管字(2018)17号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合同要求完成每个支付节点的工作后。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每次付款凭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审计部门签字认 可的计量支付凭证,支付已完工程量价款的 75%(扣除全部暂估价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 至已完工程价款的 75%(扣除全部暂估价后),审计定案完成后付至定案值的 97%,余款作为质 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满后重新组织验收,验收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以上款项由发包人支 付)。 本工程税率 9%,每次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提供足额适用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节点付 款前,承包人需提供本工程结算定案金额 100%额度的发票。如未能开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1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提起申请,由监理人 14天内报发包人。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竣工验收后一年 内看护费由承包人承担,超出一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60天内向承包人 签发工程接收证书。收到发包人移交工程书面通知之日前承包人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工程有关各项费用。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自应接收之日起承担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各项费用。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合格后。 72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90天内,否则,每延误一天缴纳合同 价 1%的违约金。 (2)竣工结算书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申请结算金额及明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结算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工程签证单、业主指令、工作联系单、工程洽商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竣工验收合格 记录、设计变更、设计补充单、图纸会审记录等)以及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商务标、合同等。 (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的份数:一式六份(其中结算资料保证原件不少于三份) (4)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时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 工作,委托代理人签署资料具备承包人签章同等法律效力。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书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书后 30天内完成结算资料完整 性的审核并出具《工程结算书资料审核意见》。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资料不齐全的,承包人须 在 7天内将资料完善,逾期未提交的,每延误一天缴纳违约金 2000元。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金额的期限:发包人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审核报告后应在 60天内审核完 毕。承包人在收到审核报告后的 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须经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视为承 包人认可审计单位、发包人的审核结果。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委托代理人签字) 同时必须提供有效的异议依据(仅限于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及其他由发包人、设计人签字盖章确 认的书面资料)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审计单位或评审中心在 10天内复核完毕并完成定案,如因 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承包人不提供有效的异议结算依据或者其提供的依据不成立等原因导致 10 天内完成不了复核及定案的,视为承包人承包人对现有结算资料认可,发包人有权根据审核报告 完成定案。 审计单位出具审核报告,承包人按照按照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收费规定向审计单位交 纳审计费,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的付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 60天内付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审计单位确认 的审核报告及评审中心评审报告出具后 30天内完成最终结算申请单的审批。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支付手续办理完成后 30天内付款。 73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24个月。其他约定执行通用 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 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接到申请 后 28天内组织验收,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四方共同复验无质量问题并办 理完复检合格证明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承包人未及时 办理质保期到期复检证明的,质量保修期过后承包人申请退还质保金时经复检发现质量问题的, 承包人必须免费保修,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四方共同复检无质量问题并办 理完复检合格证明后方可退还质保金。承包人不得以超出质保期或质保期内发包人未通知有质量 问题为由拒绝保修,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号):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4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负责工程交付启用后运行维护管理 3个月的磨合期。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最长不能超过 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先发延期通知, 调整开工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 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 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7)其他: 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在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本 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或工程质量无任何保证,因而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或达不到 预定的质量标准时,发包人可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提出警告,承包人应据此采取措施,以便加 快工程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无权为了采取任何措施而要求增加任何附加费用。 (2)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转移(或挪用),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及时补 回,并向发包人支付与转移(或挪用)款项数额相等的违约金; 75 (3)合同履约期间,工程师发出的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口头指令及书面文件,承包人 应执行,因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内,结算时不予调整。 (4)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出现质量问题, 应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改正,直至停工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 (5)双方在确定合同日期及各控制节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雨雪、冰雹、台风、高温等异常 天气,也已考虑停水、停电、节假日、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承包人不得因以上理由提出工 期和费用索赔。 (6)承包人承担各种违约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须继续承担 赔偿责任。 (7)各种违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现场管理办法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①违约金,应约定比例或金额;②继续履行;③赔偿 损失;④延长缺陷责任期;⑤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承包人出现通用条款 16.2.1条或专用合同条款 16.2.1条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发包人均 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对未完“工程价值”评估、解约后移交、不再退还保证 金等。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双方协商解决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该专用条款中约定投保的所有保险内容,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 价款中,均由承包人购买,发包人不再额外支付,保险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 用为止。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 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 76 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 成的财产(本项目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所述的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发包 人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天报告一次, 直到损害结束。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包括开工日直至本合同工程(或其单项工程)竣工 颁发竣工证书为止,发包人和承包人遭受的并由投保协议所规定的损失或损害。但是,以下(1)、 (2)两项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损失和损害,但起因是在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 (2)承包人在施工的作业中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缺陷修复履行保修义务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 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 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或分包人)承担,并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 单独支付。 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 财产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双方要通过监理人相互通知并获得同意,但工伤保险 变更除外(要强制投保)。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77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岱岳区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21.1依据工程进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清理所有的临时性工程场地和临时道路及临 时设备基础,如塔吊、井架等及其基础,将这些场地恢复到原有状况,至少达到施工开始前的标 准;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可自行处理,且在工程款中对承包人处以发包人处置费用的 2 倍作为违约金。 21.2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好与其他承包人及配套工程的协调施工;否则,要承担由 此引起的返工怠工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21.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人员或受承包人人员指使的他人故意刁难、辱骂、殴打、威胁建 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承包人应立即将相关人员清除出场,并向发包人缴纳 50000元/次的违 约金,造成人身伤害时,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21.4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及具体分工组织施工。对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责令其改正,对于严重违反有关 规定或屡教不改者,发包人有权撤换施工队伍,直至解除合同。 21.5由施工单位自行协调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社会关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安 排专职保洁人员,负责施工现场门口附近的环境整洁。 21.6承包人应按时、优先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杜绝建筑工人上访事件。在工程实施期间及工 程质保期内,如出现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工人到各级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办公场所等上 访、纠缠(不限于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情况时,承包人须自行在 8小时内处理完毕,此外,须 给发包人缴纳 50000元/次的违约金。 21.7承包人出现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承担 10%合同价的违约金。 21.8疫情期间施工单位所发生的防疫费用综合考虑到报价中,结算时不额外计取。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3:安全施工合同 附件 4: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附件 5:投标报价说明及答疑(注:应包含控制价编制阶段答疑及投标期间答疑) 78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 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 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 期 竣工日 期 79 附件 2: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及 园路铺装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投标单位负责工程交付启用后运行维护管理 3个月的磨合期。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其中防水部分为 60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承包人提交质保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接到申请后 28 天内组织验收,经 80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物业管理单位四方共同复验无质量问题并办理完复检合格证明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 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共同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承包人未及时办理质 保期到期复检证明的,质量保修期过后承包人申请退还质保金时经复检发现质量问题的,承 包人必须免费保修,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物业管理单位四方共同复检无质量问题并 办理完复检合格证明后方可退还质保金。承包人不得以超出质保期或质保期内发包人未通知 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保修,由此造成的全部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 话: 0538-8563979 电 话:0512-68282740 传 真: 0538-8563979 传 真:0512-68282740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三元支行 账 号: / 账 号:10547701040008248 邮政编码: 271000 邮政编码:215004 81 附件 3: 安全施工合同 为在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项目编号:LY-GC-20200916-01)施工合同的实 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 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 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 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 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 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 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 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 82 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 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 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 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 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 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 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 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乙方保证保证不发生任何形式安全事故,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泰安市有关要求执 行。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除承担全部责任外,无条件向甲方缴纳 100000元/ 次的违约金。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法人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电 话:0538-8563979 电 话:0512-68282740 日 期:2020年 10 月 22日 日 期:2020年 10月 22日 83 附件 4: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国务院令第 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承包双方在自由平等基础上, 一致达成本协议。 1、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泰安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包 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户”)。承包人应在农民工进场施工之日起 15 日内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卡,并将工资卡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中。承包人每月 5日前出 具上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支付清单须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经监 理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确认。发包人依据工资清单每月足额支付工资款到工资专户。 2、发包人依据承包人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代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出现任何农民工工资问题或纠纷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发承包双方依据既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扣除之前每月代支的农民工工 资款后,将剩余工程款(扣除相应违约金及其他应扣除款项后)支付承包人。 甲方:(盖单位章) 乙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京沪高铁泰安站新区指挥部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电 话:0538-8563979 电 话:0512-68282740 日 期:2020年 10 月 22日 日 期:2020年 10月 22日 84 附件 5:投标报价说明及答疑(注:应包含控制价编制阶段答疑及投标期间答疑)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按鲁建标字[2016]40 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 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函[2017]23 号文、鲁建标字[2018]45 号文件、泰 建发〔2018〕102 号、泰建发〔2017〕78 号文、鲁建建管字(2018)17 号文件、鲁建标字 [2019]10 号文件、鲁标定字[2019]3 号文、鲁建标字[2019]22 号文件、泰安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设计施工图纸及 施工现场情况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应在本章第 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 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4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政策规定及 合同约定的风险。本项目人工费、材料费等所有费用不因市场、政策等原因而调整。 1.5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 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时,承包人必须 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 付。 1.6“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7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 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 85 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费用。 1.7.2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材料和设 备价必须执行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价格,价格详见后附表。投标人报价时未执行此价格 的,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报价做废标处理。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 人供应,但相应的所有检测费由投标人承担,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额 外计取。 1.7.3“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本身 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包含材料税金(即投标时计入含税市场价),不包括其本身 所对应的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 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 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 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 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计取规费,但不计取税金,投标人还应将上述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 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暂估价 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价格的税前价并计取相应的规费,但不计取税金后 从中标单位结算值中扣除,暂估价材料实际供应数量若超出清单工程量(含损耗,结算时损 耗以定额为依据),超领暂估价材料按照招标人采购市场价格的 1.2倍在结算中扣除。由此 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额外计取。 “材料和设备暂估价表”中的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招标人负责供应并计入中标单位 的投标总报价,但不计入中标单位的最终结算,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工程设备发票由材料和 工程设备供应商直接给招标人开具,无需中标中标单位提供。 1.7.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税金。 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投标价格并 计取相应的规费、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清单项目的投标价格并计取 相应的规费、税金以外,投标人还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 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结算时,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暂估单价及 投标时所计取的规费和税金,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结算时不额外计取。 86 1.7.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1.7.6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必须按招标人(招标代理 机构)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不得变更项目名 称和序号。 1.8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1.8.1参照“措施项目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计价方法)”,选用相应定额或 计价办法。(参照鲁建标字[2016]40号《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或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费用信息自主计算确定相应单价、费率。)可以计量工程量 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 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1.8.2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 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 1.8.3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 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1.8.4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 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1.9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 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 平和综合实力。 1.10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 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1.11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1.12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 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 用。 87 二、投标报价说明 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 鲁建标字[2016]40 号文件发布的《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及 现行调整文件执行;鲁建标函[2017]23 号文、鲁建标字[2018]45 号、泰建发〔2018〕102 号文件、鲁建建管字(2018)17 号文件、鲁建标字[2019]10 号文件、鲁标定字[2019]3 号 文件、鲁建标字[2019]22 号文件、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 取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4) 人工单价执行泰建发〔2018〕102 号文件,规费执行鲁建标字[2016]40 号文件及 其修订泰建发〔2017〕78号文件,税率执行鲁建标字[2019]10号文件(本项目执行一般计 税),价目表执行鲁标定字[2019]3号文件。 (5) 施工企业定额,《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 (6)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7)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8) 清单中所列措施项目; (9)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10)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 其他的相关资料(泰安市现行有关规定)。 2、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 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 不得低于其成本。 4、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报价中所报的单价 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临时工程与设施、驻地建设费用、劳务、材 料、机械、质检(自检)、检测、安装、维护、各项措施费用、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 润、总承包服务费、与其他专业安装单位的配合费、安全施工费、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维 88 护、规费、税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等费用,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及招标 代理费、交易费、印花税。 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由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次日 12:00 点前交纳,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0% 100-500万元 0.7% 500-1000万元 0.55% 1000-5000万元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 1-5亿元 0.05% 5-10亿元 0.035% 10-50亿元 0.008% 50-100亿元 0.006% 100亿元以上 0.004% 安全施工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 并单列。根据鲁建建管字(2018)17 号文件,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包括社会保险费,结算时 须提供社会保险费缴纳手续(如不提供,此部分费用不予结算)。上述费用均不得让利和 优惠。人工单价、规费及税金计取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按鲁建标字[2016]40 号文件、鲁建标 函[2017]23号文、鲁建标字[2018]45号文件、泰建发〔2018〕102号(规费执行泰建发〔2017〕 78号)、鲁建标字[2019]10号文件、鲁标定字[2019]3号文件、鲁建标字[2019]22号文件、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项目 执行一般计税标准。[违反本条规定,其报价无效] 5、材料及设备采购 5.1所有材料及设备由投标人采购,材料及设备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结算时价格不做调 整。主要材料品牌执行附件 1《材料品牌表》中最高档品牌报价及施工,品牌有不同系列不 同档次的,按高等档次以上水平的材料考虑报价及施工。其他材料报价参考国内前三大名 89 优品牌,一个品牌有不同档次的,按高等品材料考虑报价。 5.2 由中标人自购的所有材料及设备,必须送样品经招标人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不符合 要求,中标人自行拆除并重装,重装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3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 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 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 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 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5.4材料的实验或其他试验,试验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费用由投标人在清单报价 中综合考虑。 6、本工程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验收的,验收、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 人承担。 7、关于质量、工期、服务、优惠条件等方面的承诺凡涉及价格的优惠,一律在综合报 价中体现。 8、总承包服务费已综合考虑在总包单位报价中,总包单位不再向分包单位收取,投标 报价时不再考虑此费用。 9、本说明未尽事宜,以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计价管理办法、招标文件以及有 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10、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按照投标报价说明及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按实际发生 计算。措施费(包含措施一、二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表”中填报,实行包干价, 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不因市场、政策、设计变更等任何原因而调整。 (一)装饰部分 1.所有材料防火等级必须满足图纸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 2.装饰面层必须严格按照实物小样、物料表、清单特征描述、图纸要求。 3.图纸设计乳胶漆均为环保防水乳胶漆,严禁使用工程漆。 90 4.本工程所有材料不允许出现负偏差。 5.石材满足效果图要求,石材无石斑、无色差、不能是染色石材,石材厚度不允许有 负偏差。 6.瓷砖石材切割、石材防水防污表面处理(六边防护)、倒角、磨边、表面结晶处理、 异形加工、抛光、皮革等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7.瓷砖石材不能出现缺角少楞,质地、色度要求一致,不得出现明显色差,不得有崩 裂、暗裂等情况。综合考虑浴缸、洗漱台、窗台板边角造型,门窗洞口的石材套的造型等面 积按照展开面积计算,实际尺寸现场确定;其他部位地面、墙面石材尺寸参见效果图及图纸, 背倒 45度角后正面拼阳角等特殊拼缝、碰角工艺等综合考虑在报价内。 8.墙面、地面瓷砖石材能够满足五星级酒店标准,瓷砖厚度不允许有负偏差。造成的 瓷砖石材损耗综合考虑到报价中。 9.扪布要求纹理、经纬清晰,缩水率不大于 5%,布面无明显毛刺,满足艺术彩绘图形 图案着色牢固。 10.现场墙面已完成抹灰部位,墙面清理、找平、找补费用综合考虑在相应装饰工程报 价中。 11.墙面装饰中因需要增加暗门工程量及费用不单独列项,综合考虑在相应墙面装饰工 程报价中。 12.墙面、天棚吊顶、衣柜装饰等 304 不锈钢装饰线条、造型线条不单独列清单项, 报价综合考虑在相应装饰工程报价中。 13.图纸及清单中不锈钢均为 304不锈钢,施工单位用不锈钢材料需提供检测报告。 14.吊顶清单报价中综合考虑灯槽、淋浴喷头、造型等增加的基层板等。 15.天棚吊顶遇门窗、管道等的封边不单独计量,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6.中央空调进出孔、消防喷淋开洞的加固、开洞、洞口加固、吊顶造型线条、乳胶漆 综合考虑在天棚报价中。 17.墙面装饰报价中综合考虑后期配合智慧开关(电梯控制面板)等相应专业工程开洞、 封堵费用。 18.窗帘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拼接。 91 19.满足施工验收规范及甲方要求。 20.墙面抹灰综合考虑墙面喷浆。 21.耐碱网格布材质规格为 5*5*160g/m2。 22.所有门窗均包含采购、运输、安装及预埋件、配件等所有工作内容,门窗五金均 采用 304不锈钢。 23.木饰面木皮采用胡桃木。 24.栏杆油漆、木制作油漆和铁件油漆包含在相应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25.冬季、雨季、雾天施工、精保洁、清单未列措施项目等相关措施项目综合考虑在报 价中。 26.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施工单位需运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费用综合考虑到清 单报价中,不再单独计取。 (二)安装部分 27.本清单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编制(特别说明不包含的项目除 外)。 28.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图纸设计说明中所列明采用标准图集号的项目均包括标准图 集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29.强弱电箱、消防箱等箱体预留洞口及上部过梁已计取在装饰相关清单项中,由装饰 单位施工; 30.配电箱到室内空调机的配管、配盒由装修队伍负责预留到位,空调机至液晶开关只 考虑预留穿线管(控制线由空调单位施工),必须保证管路畅通。 31.施工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吊顶处预留检修口及盖板,开孔及恢复由装修单位施工。 32.装修区域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应急疏散系统及弱电系统配管、配盒计入本次 招标范围内,必须保证管路畅通。 33.变配电室至 2-LED-DY1箱、2-LED-DY2箱、3-LED-DY1箱电源进线由装修单位负责, 变配电室内电缆按 30m 考虑,含设备接线,配合专业分包单位接线调试,配电箱由智能化单 位施工。 92 34.装饰灯具、开关、插座、配管、配盒计入本次招标范围;装修区域的照明配电箱计 入本次招标范围。 35.给水主管由总包单位施工,至卫生间支管由装修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主管对接,并完 成打压及灌水试验;厨房内按照厨房设备厂家设计预留至用水点。 36.图纸所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安装均为国内十大名牌产品,质量等级为一级品,样式、 规格等应符合设计风格和甲方要求,如不符合要求自行拆除并重装,重装费用自行考虑。所 有施工设备、材料在施工前提供样品及技术参数,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37.本项目厨房内照明灯具、插座及配管配线计入本次招标范围,厨房设备甩项。 38.安装部分所有甲供卫生洁具包含软管、角阀水嘴等全套附件,施工负责安装试验, 满足相关验收规范。 39.总包装修单位报价时,综合考虑后期消防、空调、锅炉、智能化等所有后期进场施 工队伍的配合使用费,不允许再向其它队伍索要任何费用。 40.卫生间内的通风系统计入本次招标范围。 (三)工程质量及材料要求 1、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且满足酒店五星级标准; 2、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质量、颜色、花纹、质感及品牌档次不得低于图纸文件中上传的 实物小样及招标文件要求。 3、材料要求根据 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所用材料的品 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对人体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如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严禁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中标人所用材料及设备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所提供样品必须满足招标人、设计人 员要求,经招标人、设计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招标人、设计人员同意,擅自施工的, 造成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 93 附表一 材料、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 单位 含税单价 (元) 备注 一、 材料暂估价表 1 台上台盆 L565*W350*H110mm 套 4000 综合考虑水龙 头、软管、上下 水等全部附件 3 成套成品拖布池(含 龙头) 综合 套 3000 综合考虑水龙 头、软管、上下 水等全部附件 4 大平板蹲便器 综合 套 4500 综合考虑软管、 上下水等全部附 件 5 连体座便器 综合 套 7500 综合考虑软管、 上下水等全部附 件 6 智能马桶 综合 套 13500 综合考虑软管、 上下水等全部附 件 7 落地式小便器 综合 套 8280 综合考虑软管、 上下水等全部附 件 8 地漏 综合 套 45 9 单芯铜导线 2.5mm? 综合 m 2.5 10 单芯铜导线 4mm? 综合 m 3.8 11 单芯铜导线 6mm? 综合 m 5.5 12 铜芯导线 10mm? 综合 m 10 13 铜芯导线 16mm? 综合 m 16 14 铜芯导线 25mm? 综合 m 25 15 铜芯导线 35mm? 综合 m 30 16 铜芯导线 50mm? 综合 m 35 17 电缆:单芯最大截面 10mm?及以下 综合 m 50 18 电缆:单芯最大截面 35mm?及以下 综合 m 150 19 电缆:单芯最大截面 70mm?及以下 综合 m 240 94 20 电缆:单芯最大截面 120mm?及以下 综合 m 420 21 电缆:单芯最大截面 240mm?及以下 综合 m 700 二、 设备暂估价表 1 配电箱 2AL1 台 1500 2 配电箱 2AL2 台 1500 3 配电箱 2AL3 台 1500 4 配电箱 2AL4 台 1500 5 配电箱 2AL5 台 1500 6 配电箱 3AL1 台 1500 7 配电箱 3AL2 台 1500 8 配电箱 3AL3 台 1500 9 配电箱 3AL4 台 1500 10 配电箱 3AL5 台 1500 11 配电箱 3AL6 台 1500 12 配电箱 BJAL 台 800 95 附表二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类型 部位 单位 综合单价(元) 备注 1 入口前厅艺术吊灯 5000mmX1200mmX900mmH 入口处前 厅 套 20000 2 精酿吧天花吊灯 18000mmX4800mmX600mmH (厚度约 60mm) 精酿吧天 花 套 42000 3 精酿吧吧台吊灯 1000mmX800mmX100mmH(单个尺寸) 精酿吧吧 台上方 套 3500 4 行政包房就餐区吊灯 3000mmX2000mm(最宽点)X600mmH 行政包房 就餐区餐 桌上方 套 7000 5 行政包房落地灯 330mmH X直径 400mm 灯具高度:1600mmH,立杆长 约 1460mm 行政包房 就餐区餐 桌上方 套 3000 6 VIP大包房就餐区吊灯 1900mm(最 宽处) X 1900mm(最宽处) VIP 大包 房就餐区 餐桌上方 套 6000 7 VIP小包房就餐区吊灯 VIP 小包 房就餐区 餐桌上方 套 4000 8 海鲜宴会厅鱼形吊灯 海鲜宴会 厅 套 7000 9 二层明档(明档 2)吧台外吊灯 1100mm~1200x1300~1320mmX200mmH (单个尺寸),组长约 4600mm 二层明档 (明档 2) 吧台外侧 天花 套 6500 10 二层明档(明档 2)吊灯直径 300mm/200mm 二层明档 (明档 2) 吧台上方 套 4000 11 VIP中包房就餐区吊灯直径 1400mm (上环最宽处)/1000mm(下环最宽 处)X1200mmH VIP 中包 房就餐区 餐桌上方 套 5000 12 行政包房操作台吊灯 2000mm X 100mm X200mmH 行政包房 就餐区餐 桌上方 套 7000 13 宴会厅壁灯 320mmH X1170mm 宴会厅墙 面 套 4000 96 14 装饰球型灯泡 二层明档 (明档 2) 吧台上方 装饰 套 100 15 生鲜灯 套 600 16 行政包房壁灯 行政包房 墙面 套 1000 17 吧台艺术氛围灯 套 800 18 光纤灯 二层啤酒 吧天花 ㎡ 350 97 材料品牌表: (每种材料按照以下提供的品牌中最高档品牌报价及施工,品牌有不同系列不同档次的,按 高等档次以上水平的材料考虑报价及施工。) (一)装饰部分: 1.木地板:肯帝亚、圣象、拜尔、大自然、安心、安信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瓷砖:马可波罗、东鹏、蒙娜丽莎、新中源、鹰牌、诺贝尔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3.地毯:山花、海马、华德、东升、东方、红叶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4.内墙石材:环球、溪石、万里石、东城、东升、万隆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5.石材胶:得玛茜、大力士、德邦佳润、大力宝、锋泾、神力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6.装饰木板材:科定、兔宝宝、莫干山、万象、大王椰、鹏鸿、千年舟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7.吸音板:声博士、星牌优时吉、阿姆斯壮、爱富希、百强、佰家丽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8.石膏板:泰山、龙牌、拜尔、千年舟、兔宝宝、杰森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9.乳胶漆:多乐士、嘉宝莉、立邦、三棵树、华润、紫荆花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0.铝扣板:顶上、奥华、顶善美、名族、奇力、友邦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1.轻钢龙骨:泰山、龙牌、可耐福 、杰科 、源胜、博罗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2.装饰木门:美心、欧派、群星、盼盼、TATA、梦天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3.楼宇门:卡当、盼盼、西州、美心、百骏、百诚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4.入户门:王力、美心、盼盼、新多、步阳、群升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5.铝合金塑钢门窗五金:坚朗、顶固、洁雅、国强、汇泰龙、诺托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6.可视对讲:冠林、立林、慧锐通、大华、松佳、安居宝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7.智能指纹锁:三星、摩力、超人、黑龙、好太太、德施曼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8.玻璃:上海耀皮、南玻、信义、台玻、金晶、福耀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9.窗帘:如鱼得水、金蝉、欣明、美居乐、乐巢、志达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0.电动窗帘:创明、亨特、青鹰、格拉夫、力航、名成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1.五金:海蒂诗,海福乐,雅洁,顶固,坚朗,汇泰龙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2.ts防水卷材:兴源、科顺、卓宝、禹王、东方雨虹、德高、金禹王、天神或其他同等档 次品牌; 23.防水涂料:德高、东方雨虹、百德、卓宝、青龙、科顺或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4.密封胶:中原、之江、白云、硅宝、安泰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98 25.化学锚栓:喜利得、慧鱼、坚朗、倍络得、达立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二)安装部分: 1.吸顶灯、筒灯、灯带:西顿、飞利浦 PHILIPS、松下 Panasonic、罗格朗 legrand或 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2.PVC-穿线管及接线盒、PP-R给水管及配套阀门、PB及配套阀门、UPVC 排水管、地漏: 联塑 LESSO、中财、伟星、日丰、公元、金牛角(金牛管业)、金德、邦蝶(白蝶管业)、 美尔固(金塑集团)、亚通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3.空白面板 86盒、网线面板:西蒙 Simon、西门子 Siemens、罗格朗 legrand、施耐德、 松下 Panasonic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4.水龙头:科勒、TOTO、高仪、吉博力 GEBERIT、摩恩 MOEN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5.给水阀门(全铜或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埃美柯 Amico、南洋、顺水、盾安、三花、 永德信、瑞格、杰克龙、飞球、皇冠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6.钢制球阀:纽威阀门 NEWAY、远大、中核苏阀、盾安、京牌、尧字、江一(江南控股)、 上阀 SF、兰高阀、埃美柯 Amico、力牌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7.电热水器、小厨宝:海尔 Haier、A.O.史密斯、美的 Meidia、阿里斯顿 ARISTON、帅 康 sacon、万和 Vanward、万家乐、奥特朗 Otlan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8.配电箱(元器件):施耐德、西门子、ABB、罗格朗 legrand、西蒙 Simon、松下 Panasonic 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9.电缆、电线:远东、熊猫、上上、宝胜、正泰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0.开关、插座:西蒙 Simon、西门子 Siemens、罗格朗 legrand、施耐德、松下 Panasonic 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11.洁具、卫浴类、花洒:TOTO 卫浴(东陶)、科勒 KOHLER、高仪、吉博力 GEBERIT 或其他同等档次品牌; 99 啤酒屋精装修图纸问题 1、缺总体装饰效果说明,各工种施工工艺说明。答:总体装饰效果 见效果图;施工工艺节点详见补充后的节点图。 2、一层无节点详图(1FA、1FB、1FD 无节点详图,1FC 节点详图不 详)。答:正在补充。 3、一层立面图无材质标注。答:正在补充。 4、二层无顶面及地面节点详图,墙面节点详图不全。答:正在补充。 5、二层立面图与平面索引图图纸编号不对应。答:正在补充。 6、二层行政包房地毯是活动地毯还是固定,地毯下部是否铺木地板? 答:活动地毯,下部铺设木地板。 7、卫生间及传菜间地面防水为何种材质,墙面是否做防水? 答:聚氨酯防水三遍,不小于 1.5mm 厚,包厢内卫生间及传菜间墙 面上翻 300,厨房上翻 1800,公共卫生间统一上翻 300,蹲便区地面 防水上翻至蹲便台以上 300。 8、无立面图房间应在平面图中标注墙面及踢脚做法或提供各部位做 法表。答:已补充。 9、无门表及门做法详图。答:正在补充。 10、楼梯间无踏步及平台材质及做法,无楼梯扶手材质及做法。答: 正在补充。 11、没有物料表答:正在补充。 12、地面是否有地暖 13、38 卡式龙骨,实践应用效果并不好,平整度,强度均次于∪型 100 龙骨,是否需要修改 答:U 型龙骨是否指 U 型支撑卡? 此处为 38 卡式龙骨+50U 型副龙骨结构,因墙体为加气块,U 型卡容 易拉脱。 14、同一台盆柜,柜门与柜板不宜用两种差别太大的材质,是否需要 修改 答:统一为 25mm 木饰面板,具体为 18mm 多层板基层+双面 3mm 实木贴皮饰面板(3mm 夹板贴 0.5-0.6mm 实木皮),成品定制。 15、VIP 大包间 2 立面图屋面支撑方式不明确,靠铝单板即需搭建钢 101 架樑,请明确答:详见大样。 16、成品衣柜 2.95m,单扇面板太高,开启易变型。答:成品定制, 门板背加钢制加强筋。 17、成品衣柜 3.45m,单扇面板太高,开启易变型。答:成品定制, 门板背加钢制加强筋。 102 18、成品衣柜缺内置层板分割尺寸。答:详见大样。 103 19、蓝色线条缺基层材质,面层材质标注。从效果图上看应用独块连 续图案的定制版艺术扪布形式。扪布与装饰木线条之间在实际施工效 果上应有一根 3 毫米铝合金线条收口。 答:详见大样。蓝色线条为实木线条,与艺术壁画以工艺缝收口。 20、VIP 小包间立面图人字屋顶两顶接口处如何处理,材质,颜色 答:详见大样。 21、缺少钢架隔墙节点图答:详见大样。 22、安装图纸目前仅装饰图中的灯具、开关插座、洁具点位布置,无 管线平面图和物料书,仅能计算布置图中点位个数。答:正在补充。 23、无智能化设计图纸和清单。答:正在补充。 24、缺天花装饰造型与水电气,消防各工种检修口定位尺寸配套(3 104 合一图,俗称融图)。答:正在补充。 105 答疑 1、热水器 20L、30L、40L、60L请分别明确规格型号及参数? 答复:品牌自定,N=2000W; 2、请明确工具间/清洁休息室内是否是拖布池 答复:此处是洗手盆; 3、请明确无障碍/母婴室是否为效果图现代薄边艺术台上盆 答复:是台上盆 4. 水施图纸中工具间/清洁休息室未安装拖布池,电气图纸中已添加,请在水施图中补充? 是否一二层都安装? 回复:已含在清单中了 106 施工中标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名单 日期:2020年 10月 22日 工程名称 刘家山啤酒屋室内装修施工项目 建设单位 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号 中标价(万元) 2169.683291 施工单位联系人 宋强 联 系 电 话 0512-68282740 施 工 组 织 机 构 及 人 员 配 置 姓名 岗位 证书编号 执(职)业资格 宋强 项目经理 苏 132111201501 一级建造师 宋千慧 技术负责人 SZZJ201801600895 中级职称 张国荣 施工员 32161010530383 施工员证 李双全 质量员 32171070500574 质量员证 张成锋 预算员 苏 110A47198 预算员证 朱鋆 材料员 32161110500767 材料员证 卢生飞 安全员 苏建安 C2(2020)0014622 安全员证 107 108 10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形式 五、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七、承诺 八、词语含义 九、签订时间 十、签订地点 十一、补充协议 十二、合同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交通运输 1.11知识产权 1.12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5.3 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 质量争议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4测量放线 7.5 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10.2变更权 10.3变更程序 10.4变更估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暂估价 10.8暂列金额 10.9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3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2.5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竣工验收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13.3工程试车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18.4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20.2调解 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发包人 3. 承包人 4. 监理人 5. 工程质量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8. 材料与设备 9. 试验与检验 10. 变更 11. 价格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4. 竣工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 违约 17. 不可抗力 18. 保险 20. 争议解决 21.补充条款 二、投标报价说明 2020-11-17T14:08:13+0800 2020-11-17T14:08:14+0800 2020-11-17T14:19:27+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