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转让持有的资产,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资产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或《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等内容和规定。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或在线报价时适用) 6、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一批家具、家电、厨房设备等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135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11-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27 |
转让底价 | 132755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85085596,陈小姐85085587 |
二、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家具、家电、厨房设备等资产 | ||
规格型号 | / | 计量单位 | / | |
所在地 | 杭州市上城区 | 数量 | /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义乌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贝村路955号浙商银行大楼5楼 | 注册资本 | 壹拾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陈兴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2MA28D74M32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义乌市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第7次董事会决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批准单位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家具、家电、厨房设备等资产 | ||
转让底价 | 132755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政策许可、协调处理、相应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对交易标的在拆除、搬迁、清运过程中的消防、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和经纪会员、杭交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在拆除期间(自受让方进场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管理,标的的灭失、损坏,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拆除搬运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确需开墙破洞的,必须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并按审批意见进行实施。除标的外,凡建(构)筑物中的门窗及支撑结构等不得损坏和拆除,如未经转让方批准造成损坏拆除的,受让方必须负责修复、并以评估价2倍赔偿。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保证严格按照《安全、消防协议书》内容执行。因处置不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5、标的交付: (1)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受领成交标的。成交标的交接地为本次标的展示地点,本次成交标的移交由转让方负责向受让方交付。成交标的的移交以清单移交,移交实物有差异及数量或零配件如有缺少,以现场展示实物现状为准。由于杭交所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杭交所、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退货或要求赔偿,杭交所、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7天内将成交标的搬离移交现场。逾期应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天,视为受让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除受让人已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资金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视作受让人自动放弃,无偿由转让方处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3)在成交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对标的移交的有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不予移交,该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如转让方发生特殊情况,使成交标的无法按期移交或拆除、搬迁、清运无法进行,转让方有权延期或暂时中止成交标的移交,成交标的的搬迁期限作相应顺延。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转让方、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个自然日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受让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资产转让合同》(若已签订)。 (2)逾期交付的,逾期应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天,视为受让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除受让人已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资金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视作受让人自动放弃,无偿由转让方处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7、本项目竞价成交的,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转让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地点:杭州市上城区翰林街1号201、翰林街5-11号 联系人及电话:颜先生8508559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 | ||
附件2、资产交易合同(样本).doc | ||
附件3、安全、消防责任书(样本).doc | ||
附件4、标的清单.xlsx | ||
附件1、承诺函.docx |
承诺函
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我方拟受让一批家具、家电、厨房设备等资产项目(标的编号:HJS2020ZC1358),现做如下承诺:
1、我方已认真阅读、知悉并自愿遵守《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等文件的规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竞价活动。
2、我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待《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必须自行解决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搬迁、清运及垃圾清理等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必须事前充分考虑拆除及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政策许可、协调处理、相应风险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对交易标的在拆除、搬迁、清运过程中的消防、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和经纪会员、杭交所无关。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标的在拆除期间(自受让方进场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管理,标的的灭失、损坏,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拆除搬运过程中,受让方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确需开墙破洞的,必须经出让方审批同意,并按审批意见进行实施。除标的外,凡建(构)筑物中的门窗及支撑结构等不得损坏和拆除,如未经转让方批准造成损坏拆除的,受让方必须负责修复、并以评估价2倍赔偿。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方保证严格按照《安全、消防协议书》内容执行。因处置不善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9、同意本项目竞价成交的,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转让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10、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意向受让方(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