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北京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1-20 |
一、项目编号:QTQZB-2020-205(招标文件编号:QTQZB-2020-205)
二、项目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新办公区附属设施灶具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江南星业(北京)厨房设备工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庞村村委会西北1000米
中标(成交)金额:87.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江南星业(北京)厨房设备工贸有限公司 | 灶具 | 详见投标文件 | 详见投标文件 | 1 | 87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覃洪、刘书发、李玉峰、孙维娜、温仲慧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05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联系方式:张主任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院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
联系方式:朱小汝 010-89526942-6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朱小汝
电 话: 010-89526942
第一章
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新办公区附属设施灶具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QTQZB-2020-205
项目单位: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委托,现对北京市通
州区生态环境局新办公区附属设施灶具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诚邀潜在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磋商。
1.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2.项目预算:人民币92.9202万元;
3.采购需求:附属设施内的新建食堂后厨需新购置含粗加工、面点、烹饪、洗碗、排油烟系统、排污系统等整套食堂建设灶具,以及建设地沟、隔油池等配套土木建设。包括但不限于食堂设备供货、安装、服务等;配合装修单位设计和深化厨房图纸等工作。
4.服务期:60日历天
5.服务地点:通州区。
6.采购项目的属性:货物
7.供应商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 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
4)磋商文件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8.本项目扶持中小企业及监狱企业发展,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促进残疾人就业等,具体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0.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
有意向的供应商可从2020年11月09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每本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现场办理,不可邮购)。
获取磋商文件时携带: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原件(适用于代理人领取文件时)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法定代表人领取文件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最近三个月在本单位社保证明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有一项资料不全者均不能获取磋商文件。
1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启时间:2020年11月20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12.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
13.响应文件的递交:响应文件请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由专人送达响应递交地点,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受,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1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15.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采购人联系人:张主任
16.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
联系人:朱小汝
联系电话:89526942-614
邮箱:qitaiqiao2008@163.com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本次采购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
1.2本项目预算:92.9202万元,供应商就本项目报价不得超过上述预算金额,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本磋商文件所称“招标人”是指采购人或享有采购人权利、承担采购人义务的相关单位及其代表。
采购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采购人联系人:张主任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北京奇泰桥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
电话:89526942-614
2.3 “合格的供应商”系指符合下列资格要求并向采购人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1符合本项目《磋商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
2.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竞争性磋商;
2.3.3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2.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2.4“星号条款”指注有“★”标志的条款,星号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条款,对其中任意一项的偏离或不符合或缺失即按无效响应处理。星号条款的下一级条款(无论是否加注“★”标志)仍为星号条款。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组成。
4.合格的货物及服务
4.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4.2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5.磋商费用
5.1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明确磋商程序、磋商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技术需求书;
第五章评分标准;
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
7.采购文件的澄清
7.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任何澄清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以前收到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要求视情况以适当形式予以答复。
8.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8.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回函确认。
8.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使用的语言
9.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10.《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4条规定编制的商务部分;
(2)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编制的技术部分;
11.报价
11.1本项目报价分两次进行: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时,按照第六章的格式提供初次报价;在磋商结束后,根据磋商小组要求的时间提供最后报价。
11.2报价的构成: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本项目全部采购服务内容的含税价。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提供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总价中不得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实质性的缺漏可能导致其响应被拒绝;非实质性的缺漏将视为已包含在总价内,且总价不变,供应商将免费无条件给予补充完备,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供应商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12.价格
12.1价格均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
13.报价货币
13.1本项目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14.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文件
14.1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争性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未提供完整有效的下述标注“★”号的文件,将在被视为无效响应: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分项报价表
(3)★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供应商如为企业法人,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事业法人证书或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须在有效期内);
(6)★财务状况报告(须提供2019年度审计报告或近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如提供复印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资信证明中如明确注明复印无效的则必须提供资信证明原件));
(7)★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税收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作为单位纳税的凭证;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8)★供应商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个月内任意一次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缴纳凭证复印件须清晰可辨;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须填写供应商资格声明);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4.2 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提交其他证明其综合实力的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涉及的资质、认证、奖项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声明函附件(仅小微企业须提供,如不提供则评审时不被认定为小微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类似业绩表(需附有效证明文件);
(5)其他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5.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文件
15.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服务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证明服务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不限于):
(1)评分项目响应情况、相关说明文件及证明文件对应情况说明:评分标准中如要求承诺函、截图等证明材料的,需提供索引到响应文件对应页码的准确索引。由于供应商索引错误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技术条款应答表:要求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四章技术需求书进行逐条点对点应答。对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需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需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服务的具体参数值(格式见附件11)。
(3)本项目组人员构成情况表:所有人员需单独提供人员简历附在该表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同时,需按照评分标准要求(如有)在简历后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12)。
(4)服务方案(方案应充分说明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实施所采取的人员、技术组织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与人员的配置、管理和分工,对实施进度的控制措施,对项目质量的控制和管理措施等)
(5)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各种表格及其它内容
(6)供应商认为其它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文件
(7)供应商需自行编写或提供的文件
16.磋商保证金(不适用)
16.1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7条的规定不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6.2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 整。
16.3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电汇,以其他形式提交的,不予接受。可直接汇入以下银行账户(请注明XX项目磋商保证金):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16.4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如发现由于供应商原因无法入账,将可能被视为无效磋商保证金,从而导致拒绝其参加磋商。
16.5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部予以退还。
16.6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成交供应商。
16.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2) 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本须知第35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7.报价有效期
17.1报价应自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不足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被拒绝参加磋商。
17.2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拒绝或同意上述要求,但要求与答复均须是书面文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采购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18.《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须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并密封提交一份电子文档(Word及PDF格式(加盖单位公章),U盘形式,不予退还),每套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或签章。授权代表须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响应文件》中。《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在封面上标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正本”或“副本”和“于2020年11月20日09时00分之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19.2《响应文件》应由专人送达,供应商应按19.1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按照第一章磋商邀请中注明的时间和地址递交。
20.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所有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都必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20.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规定,通过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适当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递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21.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2.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后,可以主动修改或撤回其首次《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2.2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9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2.3从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报价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擅自撤回其首次《响应文件》。
五、磋商
23.接收首次《响应文件》
23.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公告》中注明的时间和地址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的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
24.《响应文件》的初审
24.1符合性审核: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商务审核:审核《响应文件》是否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有效签署;报价有效期是否合格;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服务期、合同条款有无偏离等。
24.3技术审核:对《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逐项进行审核。
24.4 初审时,资格证明文件缺漏的供应商将被拒绝,不再进入后续磋商程序。
25.磋商内容
25.1磋商小组将初审情况汇总后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须对磋商内容进行书面回答和承诺。
25.2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由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6.最后报价及承诺
26.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
26.2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的每一页都必须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有效签署。最后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3最后报价仅允许供应商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总报价进行调整,最后报价低于首次报价的比例,即为按该比例调整供应商的分项报价。
27.《响应文件》的评价
27.1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将和首次《响应文件》一起构成最终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依据最终的《响应文件》对供应商进行评审。
28.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28.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8.2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开标前,查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件将视为自动弃权。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为无效响应:
(1)供应商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或保证金形式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2)供应商不符合本须知2.3条要求的;
(3)供应商未提供本须知14.1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5)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装订、签署、盖章的;
(7)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响应的;
(8)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中标注“★”号的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要求;
(9)报价超出投资预算的;
(10)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参加开标会时未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的。
(11)响应文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响应被拒绝的其他条款。
28.3评审标准:评审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第五章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总分100分。
28.4提供相同品牌(核心)产品的不同供应商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报价低的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报价相同的技术得分高的供应商获得成交推荐资格。
28.5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荐前三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8.6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磋商:
(1)?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政府购买服务及特殊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除外);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9.与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磋商小组的接触
29.1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前提下,磋商小组遵照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9.2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
29.3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9.4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原因,不退还《响应文件》。
六、授予合同
30.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力
30.1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31.合同授予标准
31.1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磋商小组推荐的综合得分最高且通过合同授予前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32.评审结果的公告
32.1 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3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
33.1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授予合同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4.成交通知书
34.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35.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首次《响应文件》及其最后报价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6.服务费
36.1成交供应商应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有关规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及专家劳务费。
7、? 其他
37. 质疑与接收
37.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并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送达。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7.3 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联系部门:招标部
联系电话:89526942-614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0号百合湾小区18号楼912室
第三章 合同条款
(此合同模板仅供参考,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为准)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采购人或购买货物的单位。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供应商,即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10天以前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6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保险
8.1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或工厂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保险,按照发票金额的10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 付款条件
9.1 付款条件见“合同专用条款”。
10 技术资料
10.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7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 质量保证
11.1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11.2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最迟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个月。
12 检验和验收
12.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文件中加以说明。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7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2.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2.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 索赔
13.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5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3.2 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3.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3.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 迟延交货
14.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4.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 违约赔偿
15.1 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6.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7 税费
17.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8 仲裁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8.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合同条款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 违约解除合同
19.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9.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9.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9.1.3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9.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9.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9.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定、履行过程中,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9.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0 破产终止合同
2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 转让和分包
21.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1.2 经买方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 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2 合同修改
22.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由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的合同修改意见,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签署。
23 通知
23.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4 计量单位
24.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5 适用法律
25.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 履约保证金
26.1 卖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26.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6.3 履约保证金应使用本合同货币,按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附件8),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B. 支票、汇票。
26.4 履约保证金在法定的货物质量保证期期满前应完全有效。
26.5 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27 合同生效和其它
27.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7.2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专用条款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的序号将与合同一般条款序号相对应。
1、? 定义
1.1(5) 买方:本合同买方系指: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1.1(6) 卖方:本合同卖方系指:中标人
1.1(7) 现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安装和运行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指定地点
6、交货方式
6.1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交货方式为:适用合同条款6.1.1。
9、付款条件:买方与卖方签订采购合同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70%的预付款;货到指定现场并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余款。
11、质量保证: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1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至少不低于24个月(如有特殊要求,则以“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
12、检验和验收:
12.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 7 天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3、索赔:
13.3索赔通知期限: 7 天。
16、不可抗力: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6.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28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6、履约保证金:
26.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时间: /
履约保证金金额: /
履约保证金形式: /
27、合同生效和其它
27.2 本合同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执 5 份和卖方执 1 份。(如有特殊要求,则以“技术规格”中的要求为准)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
需 (货物名称)经 (采购代理机构)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
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4、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生效。
买 方: 卖 方:
名 称:(印章) 名 称:(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第四章 技术需求
厨房设备需求清单 | |||||||||||||
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尺寸(mm) | 数量 | 单位 | 技术参数 | 备注 | |||||||
区域:AA库房 | |||||||||||||
AA01 | 四层平板层架 | 1150*500*1800 | 2 | 台 | 采用SUS304#不锈钢拉丝板,层板厚度1.5mm,层板下面安装加强筋60*20MM厚度1.5mm的不锈钢槽型补强撑,所有层板安装补强撑,立腿采用φ38*1.2mm不锈钢圆管,配可调不锈钢子弹脚,每层载重300kg/㎡。# 提供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CMA检测报告; | ||||||||
AA02 | 米面架 | 1100*500*300 | 2 | 台 | 采用SUS304不锈钢板,台面1.5mm,层板四周折下40mm;折边处平整光滑,面板的刃口倒成圆角,没有毛刺,折边内外部容易进行卫生清洁;台面下方选用优质木材厚20㎜,并经过干燥处理,不开裂,不变形、防水型; 层板下方为1.5MM并设有不锈钢加强筋,立管为直径为Φ38*1.5mm不锈钢管,5厘米不锈钢调整脚。 | ||||||||
区域:AB粗加工 | |||||||||||||
AB01 | 灭蝇灯 | 30W | 2 | 台 | 电压:220V | ||||||||
AB02 | 洗手星盆 | 400*400*800+150 | 1 | 台 | 采用SUS304不锈钢板,前方封不锈钢板、欧式款型、池深280MM,台面为1.5MM不锈钢板,星盆体为1.2MM不锈钢板,立管径为38*1.5MM不锈钢钢管,横撑管为直径25*1.2MM不锈钢管, 下水口配不锈钢过滤,5厘米不锈钢调整脚。# 提供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CMA检测报告; | ||||||||
感应水龙头 | MS42AC/DC | 1 | 套 | MS42AC/DC装台面交直流通用感应龙头 | |||||||||
AB03 | 洗地龙头 | M98E-HRS11 | 1 | 台 | 表面静电喷塑处理,开放式洗地龙头,配11米软管,可安装在墙,天花板,地面等,管子随承受压力,300psi-1000psi,适用温度:0-100度,花洒式喷头 | ||||||||
AB04 | 双层工作台 | 1800*750*800+150 | 1 | 台 | 采用SUS304不锈钢板,台面1.5mm,层板四周折下40mm;折边处平整光滑,面板的刃口倒成圆角,没有毛刺,折边内外部容易进行卫生清洁;台面下方选用优质木材厚20㎜,并经过干燥处理,不开裂,不变形、防水型; 层板下方为1.5MM并设有不锈钢加强筋,立管为直径为Φ38*1.5mm不锈钢管,5厘米不锈钢调整脚。# 提供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CMA检测报告; | ||||||||
AB05 | 备用编号 | ||||||||||||
AB06a | 挂墙电热水器 | EC8003-G6 | 1 | 台 | 符合国家标准 | ||||||||
AB06 | 三星盆台 | 1800*750*800+150 | 1 | 台 | 采用SUS304不锈钢板,前方封不锈钢板、欧式款型、池深280MM,台面为1.5MM不锈钢板,星盆体为1.2MM不锈钢板,立管径为38*1.5MM不锈钢钢管,横撑管为直径25*1.2MM不锈钢管, 下水口配不锈钢过滤,5厘米不锈钢调整脚。# 提供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检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CMA检测报告; | ||||||||
摇摆双温水龙头 | M98E-503SN12 | 3 | 套 | 配G1/2“ 长度18”(457mm)内螺纹进水软管 | |||||||||
AB07 | 挂墙双层架 | 1800*350*600 | 1 | 台 | 1.台面为SUS304B不锈钢板材,厚度为:1.5mm | ||||||||
AB08 | 四门高身双温雪柜 | 1220*815*1950 | 1 | 台 | 内箱尺寸:1100*640*1384 推荐招标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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