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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 广东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东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2-02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项目概况
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3房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106-202011-102087-0033

项目名称: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500,000

最高限价(如有):3500000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5年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将本项目采购的颐康中心打造成一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神慰藉、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其中重点服务是:助餐配餐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家政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规定)


4、其他: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整体报价,只对本项目服务内容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2019年审计报告》复印件或2020年6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原件)

2)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声明函原件)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有承接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项目或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项目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在相关网站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需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不是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提供授权书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应当另行购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售的磋商文件,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后才能有效的参加磋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提供报名费收据复印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 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3房

方式:现场领购,售后不退。

售价(元):3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 年 12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8房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 2020 年 12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8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供应商代表领购磋商文件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1)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的,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是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需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

(2)购买磋商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A、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经办人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本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www.gdgpo.gov.cn)、广州市政府采购网(gzg2b.gzfinance.gov.cn)和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zqishun.cn)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或者自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七号之三

联系方式:020-855336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2栋402房

联系方式:020-86000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玲

电话:020-86000166

附件

委托代理协议

竞争性谈判(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

发布人: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 年 12月02日

1 2 温馨提示: 供应商磋商特别注意事项 一、请供应商特别留意磋商文件上注明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一般情况下,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1小时将开始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一到,本公司不再接收任何 响应文件。因此,请供应商适当提前到达磋商地点。 二、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磋商时,请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进 入会场。 三、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编制页码,并且仔细检查响应文件格式中应盖章、签署之处是否有按 要求盖公章、签名、签署日期。 四、本项目接受分支机构参与磋商报价,需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已由总公 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不是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五、我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 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对一家供应商递交 两份响应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六、按照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请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进行注册登记。 有关注册登记要求请详阅“办事指南”-“供应商(服务商)注册登记”,注册过程中如有任 何疑问,可咨询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技术部(咨询电话:020-83345601、83726197、83188500、 83188580)。因系统设置原因,如成交供应商未完成注册,项目将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 请供应商至少在磋商截止时间前 2个工作日内成功办理注册手续。(注:已注册过账号的供应 商请忽略此信息。) (注:本提示内容仅为善意提醒,非磋商文件组成部分,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 3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9 第三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8 第四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19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33 第六章 评审方法............................................................................................................................. 56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71 4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广州 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0106-202011-102087-0033 项目名称: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3500000 元 最高限价(如有):3500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2、标的数量:五年 3、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将本项目采购的颐康中心打造成一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 资源等综合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康 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神慰藉、 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 养老服务。其中重点服务是:助餐配餐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家政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的相关规定) 4、其他: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整体报价,只对本项目服务内容中的部分 内容进行报价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 务”相关内容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 《2019 年审计报告》复印件或 2020 年 6 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 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 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声明函原件) 2)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 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 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 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声明函原件)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有承接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项目或老 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项目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政 6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资格 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 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 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在相关网站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3)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需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已由总公司授权 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不 是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提供授权书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应当另行购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售的磋商文件,并办理 报名登记手续后才能有效的参加磋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提供报名费收据复印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 年 12 月 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 少于 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 除外 )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方式:现场领购,售后不退。 售价(元):30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20 年 12 月 1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10 日;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从询价通知书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 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8房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7 时间: 2020年12月 15 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383号凯粤大厦B座408房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4)《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 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粤财采购〔2019〕1 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 (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2、供应商代表领购磋商文件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须加盖 单位公章): (1)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的,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营业执 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是分支机构参与磋商的,需提供该 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 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 (2)购买磋商文件经办人,需提供: A、经办人如是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经办人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代表 身份证复印件。 3、本项目的所有相关公告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www.gdgpo.gov.cn)、广州市政府采购网(gzg2b.gzfinance.gov.cn)和广州祺顺招标代 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zqishun.cn)上公布,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之日,不再另行通知。 8 4、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本 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本公告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 可以在公示期或者自期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 7号之三负一层 联系方式:020-855352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联系方式:020-8600016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小姐 电话:020-86000166 发布人: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 年 12 月 2 日 9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采购项目 (二)服务期限:五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三)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350 万元,服务期限五年,每年预算 70 万元。预算费用包含人员 经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评估经费、税费、机构管理费及由项目开 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的服务内容进行整体报价,只对本项目服务内容中的部分内容进行 报价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四)项目建设形式: 1、采购人无偿提供场地但不给予建设资助,由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运营方”)负责 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2、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以下简称“颐康中心”)选址,在 员村二横路昌乐园小区内。包括主楼 4 层和 2 层副楼,主楼面积 800 平方米,副楼面积 206 平方米,总面积为 1006 平方米。 3、运营方必须按照老年人照料服务等有关建筑标准,对服务场地进行全面的适老化升级 改造。建成一个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的街道综 合养老服务中心,投入运营时限:2021 年 1 月底前。 二、项目采购内容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为员村辖区范围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 综合养老服务。 (二)服务形式: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积极推进颐康中心在社区设立服务站点(颐康 服务站),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10 (三)服务目标: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的基础上,将颐康 中心打造成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通过颐康 中心的建设,增加中心城区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优质养老服务供给,完善全覆 盖、多层次、多支撑、多主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员村辖区范围内老人多层次、全方位、 就近就便的养老服务。 (四)服务内容: 1、基本服务:根据员村街老年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天河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 心(颐康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穗天民[2020]67 号),颐康中心须具备全托、日托、上门 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人 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神 慰藉、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 式综合养老服务。 2、重点服务: (1)助餐配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和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 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2)医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 社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 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 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社区护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 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 (3)家政养老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在院和周边社 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 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4)家庭养老床位:为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 居改造,提供与机构养老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3、服务支撑: (1)智慧养老: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物 11 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电子围栏、烟雾报警、 跌倒报警、远程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 (2)统筹指导: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 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 培训。 (3)供需对接:设置“养老服务顾问”,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 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三、建设标准和内容 (一)建设标准: 1、颐康中心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建筑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安全 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规 范。 2、颐康中心的服务设施总体要求: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 的要求合理确定。升级改造时,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 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3、颐康中心在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场地要求、装修设计要求、消防要求、设 备配置要求、功能区配置等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规范》的通知》(穗民[2017]517 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内容: 1、颐康中心的建设应根据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分区设 置,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特点,增强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休息区域宜与 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做必要的分隔,避免干扰。 2、颐康中心的建设应根据选址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 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长者饭堂、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除卫生间、沐浴间、 办公室外,其他功能区(室)宜一区(室)多用,即可换用、兼用。并配置供电、给排水、 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疫情防控等设备和 12 必要的交通工具。除全托外的日间照料、餐饮服务等功能区域不少于 200 平方米。 3、根据颐康中心选址的实际情况,设置不少于 15 张全托床位,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 低于 80%,日间照料床位数占比不低于 10%。(设置后暂无全托需求的,可利用全托床位开 展日托等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床位面积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1-2018)的相关规定,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 6.00 ㎡/床确定使用面积;单人间居室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 10.00 ㎡,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小于 16.00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 位数不应大于 6 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床与床之间应设有 隐私帘等保护个人隐私的分隔措施。 四、运营主体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1、服务机构应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相关 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 2、服务机构须具备医疗服务资质,或服务机构与颐康中心周边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有 合作,具备对老年人的照护、康复等相关服务能力; 3、服务机构须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 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及应急措施。 4、服务机构须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有效投诉记录、无失信行为记录。 (二)服务人员要求 服务机构应按照养老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 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财务人 员、工勤人员、配备经验丰富的中心主任,至少配备 4 名专职人员。 五、运营管理要求 (一)颐康中心开展运营服务前,运营方须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以依法登记的有 效法人资格对外挂牌运营、刻制印章、开具票据,在运营期限内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各项活动 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对外承担本项目的全部法律责任; 13 (二)颐康中心命名为“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由天河区民政局编号管 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市统一标识; (三)颐康中心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开展,应使用或接入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养 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以平台数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或资助的依据; (四)运营方须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投诉流程等公 开上墙,接受各级民政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运营方须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 功能和用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六)运营方须有效管理颐康中心综合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并与入住老人和服务 老人签订相关的入住协议或服务协议,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 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 100%。 (七)运营方须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和预防传染病的工作机制,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 意外保险。 (八)运营方须按照磋商文件、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 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严禁服务机构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提供承诺函) (九)运营方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设立专户,项目的 各项开支收入(含享受的各类补贴等)都必须入帐,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由采购人不定期抽查。 (十)运营方接受的社会捐赠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捐赠人意愿进行使用,捐赠款项应当专 款专用,在统一的核算帐上进行专项核算。 (十一)运营方须严格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 24 号)、《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天府办规【2017】8 号)和《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DBJ440100/T 288-2017)、《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 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2 号)等相关服务质量要求开展服务。 14 (十二)不管任何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运营方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 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运营方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按实际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运营方应与接替的综合养老 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十三)参考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中对颐康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按规定开展年度考核。如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或市关于颐康中心建设运营 有新的政策指引,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项目监管方式和处理办法 (一)监管方式 1、采购人负责对运营方的日常运营做好监管考核,对运营期间发现服务质量问题,服务 质量考评低于区平均水平的,责令运营方限期整改。 2、在项目从建设到运营的各个阶段,为了能够更好地了解项目进展、确保项目能够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采购人会按规定在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行使监督权利,并有权就运 营方提供的服务向运营方发出合理的指示,运营方应充分遵守所有合理指示。 3、采购人会定期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评估,对服务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服务对象的合 法权益。 4、运营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政部令第 66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处理办法 在服务期内,运营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运营方的运营资格,并实施临 时接管: 1、运营方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运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合同相关约定 的; 2、运营方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的,或擅自改变运营范围的,或擅自出租、 质押的,或擅自转让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或擅自停业、歇业的; 15 3、因运营方原因造成严重事故或者重大损失时,运营方不妥善处理或拒不赔偿的; 4、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养老服务机构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5、运营方出现欺老虐老行为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 90%的; 6、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放弃资格或无正当理由中止采购人委托的工作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7、运营方累计达到 2 次拒绝接受采购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8、运营方一年内受到三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理且整改不落实的; 9、运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七、接管预案 (一)在运营期满的,或运营期未满但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的,或由于运营方责任 导致采购人提前终止合同的,运营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移交项目相关文件资料。 (二)运营方应确保项目处于正常运营状况,项目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 所有权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如发现项目不能正常运营使用,运营方 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三)运营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移交程序前,运营方均应继续履行其合同项 下的义务。 八、资金支付管理 (一)年度运营经费:分三期拨付,运营之日起第三个月拨付 50%,第九个月拨付 30%, 剩余的 20%待年度评估合格后再行拨付。若评估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剩余经费不 再拨付。 (二)其他补助经费:在颐康中心建设完成、按要求办理养老机构备案并投入运营后, 按照《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7〕7 号)的规定享受相关补贴;颐康 中心投入运营后,按照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参加年度服务项目评估的,根 据评估结果定级享受相应服务项目补助。 16 九、服务评估 (一)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行)的通知》 (穗民规字〔2018〕12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运营方每运营满 1 年 需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报告。根据本项目采购的服务内容,由采购人向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 心申请服务评估。 (二)评估机构对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指标表的标准,通过服务现场及 过程观察、文档查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颐康中心开展综合养老服务的项 目评估。评估结果按服务项目类别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并由市、区居 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在广州市居家养老网上服务大厅公示 10 天。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等级,按 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20〕24 号)的资助标准进行项目补 助,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对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 格或不配合整改的,由采购人终止本项目服务合同或服务委托协议,该运营方在 2 年内不得 参与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招投标。 十、保密要求 (一)信息管理:运营方应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各类信息经过筛选和整理后,应当采 取适当的媒介分类保存; (二)信息权限:使用应用信息系统的服务机构,在用户角色及权限设置方面应遵循相 关的用户与权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 (三)信息安全:运营方及相关人员应正确、合法使用各类信息,采取措施保护信息安 全;设有信息保密及泄露处理机制;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窃取、盗用老年人信息。 (四)运营方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 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 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运营方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 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17 十一、其他要求 1、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标准发生变化,运营方必须 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提供承诺函)。 2、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采购人将不作任何 调整,具体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 3、服务期间,如财政拨款出现调整,双方另行商定。 4、服务期间,运营方如需要对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改造方案需先报采购人审核,经采购 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5、服务期间,运营方不得利用平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 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运营方情况严重,采购人可立即取消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 任。 注意:1、以上打“★”号的为本次磋商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不允许有负偏离。 2、本章的要求不能作为资格性条件要求评标,如存在资格性条件要求,应当认定 磋商文件编制存在重大缺陷,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8 第三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备注: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 19 第四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3500000 元 超过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2 采购人 单位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联 系 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20-85535202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 7 号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20-86000166 传 真:020-86000166 邮箱:13826075523@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采购信息发布网 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 广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gzg2b.gzfinance.gov.cn) 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http://gzqishuncn.us.ydok.cn/) 3 答疑会或踏勘现 场 本项目组织现场踏勘,相关规定如下: 1、踏勘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10:00,过时不候。 2、踏勘地点:天河区员村二横路昌乐园 65 号 3、联系人:林小姐 020-85535202 4、参加踏勘的人员: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已报名登记购买 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代表(由于疫情防控原因,每家供应商限 2 名代 表参与)。 5、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4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20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5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在 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如采购人不派代表参加评审,则磋 商小组成员全部从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本 项目采购人派1名代表参与评审) 定标原则 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 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 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第二成交候选人最 终报价高于第一成交候选人最终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成交候选人。 6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20-8600016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7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磋商文件的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于采购结果由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系人:张小姐 联系电话:020-8600016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 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 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8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天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9 采购代理服务 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 [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以成交金额为 基数下浮20%收取,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在领 取成交通知书之前缴纳;各供应商将该费用综合考虑计入磋商报价,不 再单列。 收款单位: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机场支行 银行帐号:3602065209200292563 10 重大违法记录 中较大数额罚 款金额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和《广东省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本项目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 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 10 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 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 21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 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1 构成磋商文件的 其他文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总 则 1. 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1.3 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及各方当事人适用本须知。 2.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负责项目的 整体规划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 等义务。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员村街道办事处 。 2.2 “采购代理机构” 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采购事宜的代理机构。负责整个 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 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完成本项目报名信息登记并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 人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2.5 “成交供应商”是指经法定评审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6 “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经营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 (4)向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本项目报名信息登记并购买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本次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与本次磋商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代 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购代理服务费币种为人民币,采购代理服务费不单列在磋商报价中。 22 (2)供应商应签署响应文件格式《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承诺书》,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和 缴纳账户信息详见《供应商须知附表》。 4.3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5.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 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 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 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 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 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 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 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 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 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 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 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 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 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3 三、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本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磋商文件是供应商 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项目磋商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本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磋商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 (一)磋商邀请函; (二)用户需求书; (三)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四)供应商磋商须知; (五)响应文件格式; (六)评审办法; (七)合同格式; (八)在磋商过程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若有)。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 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做出 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或被认定为响应无效。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7.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 7.2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或补充,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 修改或补充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且同时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 更正公告。该澄清、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该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 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前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 修改或补充;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7.3 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或 邮件方式有效)向采购代理机构予以确认,若供应商未在 24 小时内书面回复确认将视为同意 磋商文件修改内容,并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7.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澄清或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对磋商 文件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 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7.5 磋商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 应商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除非供应商磋商须知附表中另有规定,本项目不统一举行集中答疑会或组织踏勘现场。 24 四、响应文件 9.语言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 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 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 译或涉嫌虚假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0.计量单位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 量单位。 11.报价货币 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单位格式,正确计算并填写各报价。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的报价货币,均采用国家法定币种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12.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除非竞争性磋商公告中另有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13.知识产权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 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 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 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 关费用。 13.5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 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14.响应文件格式 14.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14.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但内容须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14.3 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 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14.4 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子项目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 25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 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 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自磋商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 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 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有效期。供 应商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 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5.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 延长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 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 文件。 16.响应文件的组成和份数 16.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内容包括资格性文 件(不仅限于磋商公告中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技术服务性文件(符合性文件、 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等)。响应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磋商文件的要求, 响应文件的编排顺序可参见“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磋商 文件格式中所列表格、文件及证明资料。 16.2 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响 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和编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并在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电子文件 U盘 1份,电 子文档内容必须与纸质文件正本内容完全一致,若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纸质为 准; 17.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和盖章 17.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笔书写,并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或加盖单位公章。 除响应文件格式规定必须盖章的位置外,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须逐页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 且对响应文件加盖骑缝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 章代替。 17.2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 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7.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响应文 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必须保证内容清晰可见不影响评审使用,否则可能做无效响 应处理。电子文档采用 U盘制作,电子文件为响应文件的 PDF 格式及 WORD 格式文件,不留 26 密码,无病毒,不压缩。(实质性要求) 17.4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8.1 供应商须将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即所有响应文件正、副本、电子文件 U盘密封 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8.2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封套上,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 编号、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响应文 件”。 18.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8.4 如果供应商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 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供应商修改完善后接收。 18.5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19.1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的规 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 知供应商不予接收的原因。 19.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但该补充、修改 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 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原 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0.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签字盖章、密封和标注、递交等事宜,按照本章 “第 17.18.19 条”相关规定执行,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0.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 五、磋商评审 21.磋商注意事项 21.1 磋商会议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会议邀请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并签到证明其出席会议。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 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参加,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不参加。 21.2 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时,收到的所有响应文件不足 3家时,宣布 项目流标。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原封退还。 22.磋商会议程序 22.1 磋商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27 (1)宣布会议开始,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当众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主持人宣读磋商过程注意事项。 (4)会议结束后,所有供应商代表立即退场,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以方便通知磋商报 价时或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时联系。 2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 规定进行。 23.开评标过程存档 磋商会议开始和磋商小组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 归档。 24.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综合评分法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 况、磋商评审结果等信息,将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请供应商 自行查阅。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 成交供应商。 25.2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 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 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谈判报告提出的排序 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5.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 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 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6.成交通知书 26.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及时将采购结果确认函发送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 机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采购信息发 28 布网站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6.2 成交结果公告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公告后,请成交供应商及时按磋商文件、《缴 费通知》等相关规定缴纳代理服务费,并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和领取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成 交通知书。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20-86000166。 26.3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4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 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5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规定的成交无 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 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7.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8.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 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经双方 确认的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并且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和内容。 28.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 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 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8.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 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8.5 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份送至采购 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存档。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020-86000166。 29.合同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30.合同转包 本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 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 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1.补充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 29 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 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 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 一致。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广 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和有关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35.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支 付程序按用户需求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30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 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质疑和投诉 38.《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 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 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9.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 文件公示期限为 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 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 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活动。 39.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无效)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将回复内容分 发给所有取得同一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质疑 事项,逾期质疑无效。 39.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加盖 单位公章,电话、传真或邮件形式无效)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 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原件,逾期质疑无效。 40.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 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 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 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31 40.1 质疑函应当署名,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供应 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 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 40.1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有效书面质疑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 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 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应该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40.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0.3 质疑受理单位: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0-86000166,地址:广 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 383 号凯粤大厦 B座 403 房 40.4 投诉受理单位:天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十、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1.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对小 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 评审,成交金额以实际磋商报价为准。 中小微企业磋商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供应商,通过磋商提供本企业制 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 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磋商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 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中小企 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42.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 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参加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 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 函》。 43.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 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成交将 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 重复享受政策。 44.根据粤财采购〔2019〕1 号《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关于印发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品目清单的通知》的规定,若本次采购项目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类别的,遵照相关 规定执行。 强制采购政策:若本次采购项目中涉及强制采购产品类别的,供应商必须对“用户需求 32 书”中打“★”的产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未实质 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做无效磋商处理; 优先采购政策:若本次采购项目中涉及优先采购产品类别的,供应商有获得节能产品认 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对该部分产品的价格给予 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45.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按现行有效政策执行。 注:①未提供相关声明函或证明文件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②供应商应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存在虚假,将依照《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十一、其他 4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 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和第七章中“1.总则、2.评标方法、3.评标程序”规定的内容条款, 在本项目磋商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 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33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1、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磋商情况作解释性说 明,不作为必填项。 2、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和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 商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并且对其提交 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4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采 购 人: 代理机构: 供 应 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正/副本 35 第一部分 资格性文件 资格性响应文件自查表 序号 审查事项 对应 页码 1 2 3 4 5 备注:根据评审标准填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6 一、磋商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 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 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 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 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 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XXXX 被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7 二、磋商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注:根据磋商公告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逐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 由供应商自拟,但需满足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磋商相关的承诺函或声明函格式(如适用) 1、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活动,现郑重声明:我公 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如我公司有幸成交,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次 采购任务。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活动,现郑重声明:我公 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如我公司有幸成交,将保质保量的完成本次 采购任务。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8 3、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为: )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 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我司在本项目磋商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 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阶段。 若在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 供的相关虚假资料或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要求,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司的磋商权利及成交资格, 且我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项目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现郑重声明: ①我公司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 不属于和其他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 ②我公司没有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不属于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 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 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我公司上述声明属实,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情况,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9 5、不是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或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单位的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活动,现郑重声明:我公 司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没有承接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项目或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项目,不属于禁止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情况。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6、独立法人资格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磋商,符合根据采购项目提出 的特殊条件,现郑重声明:我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属于联合体磋商的情况。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0 三、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注:根据磋商文件相关条件,提供对应的资料和文件;磋商文件未提供的文件格式由供应 商自拟,但需满足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1、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承诺书 致:广州祺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供应商全称) 在参加贵公司组织采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中如获 成交,保证在收到贵公司发出的《缴费通知》后,及时向贵公司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 如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供应商基本情况 (广州市政府采购平台供应商注册要求内容) 一、供应商基本信息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证件类型: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 座机电话: 电子邮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企业类型: 信用档案有效期止: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地区属性: 成立时间: 41 注册资金: 币种:人民币 经济性质: 主营项目: 兼营产品: 单位性质: 供应商类别: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发证机关: 备注:企业名称需与公章一致;“供应商类型”按经营范围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填营业执 照号码即可;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发证机关无可不提供(如是建筑工程类公司按证件上所填); 三、企业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子邮箱: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传真: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1.由于广州市政府采购网系统改版需要,凡参与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项目的供应商,均须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新系统内注册,注册事项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登记、 维护及管理供应商信息,同时开通其管理员账号。如供应商磋商成交后未完成注册,项目将 无法对外发布成交公告,故请供应商在磋商时按上述要求填写详细的供应产信息,协助采购 代理机构完成办理注册手续。 42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文件 符合性自查表 序号 审查事项 对应页码 1 2 3 商务评审资料自查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对应页码 1 2 3 技术评审资料自查表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审标准 对应页码 1 2 3 备注:根据评审标准填写。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3 一、磋 商 函 XXXX(采购人名称、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磋商文件,已完全理解 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 XXXX(姓名、职务)代 表我方 XXXX(供应商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相关事宜。 一、我方在参与磋商前已仔细研究了磋商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 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同意磋商文件的相关条款, 放弃对磋商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 二、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首次磋商报价为人 民币 XX 元(大写:XXXX)。 三、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规定的所有要求, 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及服务,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相关规定完成 项目。 四、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 1份,副本 2份,并且声明响应文件及所提供的 一切资料均真实无误及有效。由于我方提供资料不实而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我方承担。我方 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五、我方同意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如我方成交,磋商有效期将延至本项目《采 购合同》执行期满日为止。 六、我方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我方报价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 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 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的报价已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 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七、我方接受如果成交,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保证履行响应文件 中承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切实履行《采购合同》中的全部条款, 备注:本磋商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通讯地址:XXXX。 邮政编码:XXXX。 联系电话:XXXX。 传 真:XXXX。 日 期:XXXX 年 XXXX 月 XXXX 日。 4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复印件。 45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XXX(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XXX(单位名称),XXX(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 XXX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 XXX 项目(采购编号:XXX)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 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特此声明。 (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代表(签字):XXX 职 务:XXX 联 系 电话:XXX 日 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注:如被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可以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但必须 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6 三、报价表 1.第一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供应商名称 服务期限 质量标准 磋商报价(元) 1 从合同签订 之 日 起 五 年。 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行) 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2 号) 文件的相关评估标准。 小写: 大写: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应是供应商承担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经 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评估经费、税费、机构管理费及由项目开展 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报价表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如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监狱企业的,请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未附相关证明材料的 则视为供应商自愿放弃参与政策优惠。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47 2. 第 轮报价表(最终报价) (注:本表请供应商自行准备 3份,用于供应商代表和磋商小组磋商后填写报价使用。不用 装入响应文件中,除报价和承诺内容空白外,其他内容可按要求填写并签字盖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报价(元) 承诺内容 备注 大写: 小写: 备注 注: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所报价格应是供应商承担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经费、 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评估经费、税费、机构管理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 生的其他费用。 2.以上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供应商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行补充。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48 四、中小企业相关声明函(如适用)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的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____行业(请填写所在行业)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 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 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注: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9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本项目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50 2、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序号 名称 (姓名) 统一社会信息用代 码(身份证号) 出资额 (人民币 万元) 出资方式 占全部股 份比例 1 2 … 我方承诺,以上信息真实可靠;如填报的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等与实际不符,且属于虚假应标情形, 视为放弃成交资格。 备注: 1. 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为法人的,填写法人全称及统一社会信息用代码(尚未办理三证合一的填写组织机 构代码);为自然人的,填写自然人姓名和身份证号。 2. 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工艺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3. 磋商单位应按照占全部股份比例从大到小依次逐个股东填写,股东数量多于 10 个的,填写前 10 名, 不足 10 个全部填写。同时供应商需打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查询的信息并加盖供应商 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3、证书一览表 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证书等级 证书有效期 填报要求: 1. 填写供应商获得资质、认证或企业信誉证书。 2、请提供本表所列的证书资料复印件。 51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序号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联系人及电话 备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52 七、供应商本项目拟派人员情况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专业 职称/资格 经验年限 担任职务 备注:按评审标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公章):XXXX。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日期:XXX 年 XXX 月 XXX 日 53 八、服务条款响应 1、实质性服务条款(“★”项)响应表(如有)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响应描述(供应 商应按磋商服务实际 数据填写,不能照抄磋 商文件要求) 偏离情况说明 (无偏离/正偏 离/负偏离) 备注 注: 1、供应商必须对应磋商文件“用户需求书”中服务条款带“★” 项内容逐条响应。如有缺漏,缺漏项视 同不符合谈判要求。 带“★”项为不可负偏离(劣于)的重要项。 2、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 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3、若本项目磋商文件的用户需求书中无“★” 项,则此表可以不填。 4、本表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4 2、一般性服务条款响应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响应描述(供应 商应按磋商服务实际 数据填写,不能照抄磋 商文件要求) 偏离情况说明 (无偏离/正偏 离/负偏离) 备注 注: 1、供应商必须对应磋商文件“用户需求书”中的一般性服务条款内容逐条响应。如有缺漏,缺漏项视同不 符合谈判要求。 2、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 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 3、本表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5 九、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但内容需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和顺序,对完成整个项目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对含糊 不清或欠具体明确之处,磋商小组可视为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或响应不全处理。组织实施方 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综合实力 (2)对项目的理解和响应 (3)颐康中心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造价预算 (4)综合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方案 (5)重点服务的工作方案 (6)特色服务方案 (7)运营机构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 (8)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其它内容。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6 第六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 方法。 (二)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宜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 小组负责。 (三)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 所有的供应商。 (四)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 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 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 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招标采购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六)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 求该成员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 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 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的论证和咨询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部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 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磋商小组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中超过一名;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57 (七)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 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 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合格性和响应情况,仅依据供应商所提交一切文件 的真实表述,不受与本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外部信息、传言而影响自身的专业判断。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 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 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 审报告。 (八)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2、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进行独立评审; 3、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4、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 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5、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 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7、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 出评审;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 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 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 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 58 评审内容; 6、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 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二、磋商办法和程序 (一)本次磋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内容 商务部分 技术部分 价格部分 分值 20 分 70 分 10 分 (二)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1、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 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 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3、出现本条 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招标采购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三)资格性检查 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 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 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因素见下表,有出现不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附表 1《资格性审查表》 59 序号 审查事项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经营范围包含“养老服务” 相关内容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 《2019 年审计报告》复印件或 2020 年 6 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原件)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原件) 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原件) 6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 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 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 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 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提供声明函原件) 3)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有承接天河区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项目 或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项目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4)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要求,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 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 府采购网”中“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 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 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提供在相关网站信 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复印件) 60 7 1)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需提供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总公司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及针对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已由总 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 定的除外;若不是分支机构参与项目磋商的,则不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提供授权书 原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提供声明函原件)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应当另行购买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对外发售的采购文件,并办 理报名登记手续后才能有效的参加磋商,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提供报名费收据复印 件) 结 论 不通过原因说明: 注:①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 记为“×”; ②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 ,出现一个“×”为“不通过”; ③对结论为“不通过”的磋商,要说明原因。 2、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响应无效的,不作符合性审查。 (四)符合性检查 1、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 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本项目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事项,仅限于磋商文件的 明确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磋商小组不得臆测符合性审查事项。符合性审查因素见下表,有出 现不符合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响应处理。 附表 2:《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事项 1 磋商函及磋商有效期符合要求; 2 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处签字和盖章; 3 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 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磋商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 61 5 按规定格式填写,无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6 供应商无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 服务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的; 7 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要求; 8 无磋商文件或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9 未发现属无效响应的其他情形(见表末说明) 结 论 不通过原因说明: 注:①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 记为“×”; ②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 ,出现一个“×”为“不通过”; ③对结论为“不通过”的响应,要说明原因。 2、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情形外,本项目供应商或者其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审的; (3)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磋 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4)技术服务应答内容没有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5)磋商文件有明确要求,但响应文件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 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6)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7)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8)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磋商公平、 公正的; (9)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3、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 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 6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被认定其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应当出具符合性审查报告,没 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5、符合性审查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并 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或响应无效的供应商,不得进入 磋商环节(技术、商务和价格等的评分程序)。 6、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 活动公告。 (五)磋商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 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 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 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 份证明。 5、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 其他信息。 6、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 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7、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 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六)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 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 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 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 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 63 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 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 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 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 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 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报价的,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 章,否则无效。 6、磋商最终报价,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 报价。“最终报价表”只填报总价,其各分项按第一轮报价同比例下浮。磋商总价中不得包 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磋商时不予核减。磋商总价中也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 要求的内容,否则,将被视为包含在磋商报价中。本次磋商报价要求: (1)磋商总价是在供应商可以独立完成本项目,并满足预期实施效果和符合自身合法利 益的前提下,通过准确核算后所报出的全部服务所需的包干费用,包括履行合同所有相关服 务所需的费用和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实质性要求) (2)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 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 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即使成交也将取消成交资格)。 (实质性要求) (七)比较与评价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 分,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 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 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具体综合评分要素,见《商务评 审表》、《技术评审表》、《价格评审表》。 1、商务评审,由磋商小组成员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的商务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价,填写《商 务评分表》,如下: 附件 3:《商务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供应商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置办公区和服务接待区,设 施设备配备齐全得 6 分,基本齐全得 3 分,不齐全得 0 分。 未提供相关证明不得分。 6分 1. 供应商具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每提供一个资质得 3 分, 6分 64 供应商综 合实力 (20分) 本项最高得 6 分。 2. 供应商与颐康中心周边有医疗服务资质的机构有合作 协议的,每提供一个合作协议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未提供资质或合作协议不得分。 供应商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 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每提供一 个相关制度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8 分。 未提供相关制度不得分。 8分 2 合计 20 分 注:①上表所列为供应商的商务条件。请供应商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 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②磋商小组成员所评各项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汇总得出该供应商的商务评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技术评审,由磋商小组对所有有效响应文件的技术和服务响应方案进行审核和分析, 填写《技术评分表》,如下: 附件 4:《技术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对本项目 的理解和 响应 (4分) 根据供应商对本项目概况、工作范围、工作内容的理解和响应情 况进行评审: 1)深度理解项目背景和目的,能准确把握综合养老服务工作的实 施要点和技术要求,能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得 4分; 2)基本理解项目背景和目的,基本把握综合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 要点和技术要求、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2分; 3)对项目背景和目的理解有偏差,对工作实施要点和技术要求理 解不到位措施不合理,与用户需求有一定差距,得 1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4分 2 颐康中心 建设方案 和建设资 金造价预 算 (16 分) 供应商根据用户需求中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规定,制定出颐康 中心建设规划和功能区配置的建设方案: 1.建设规划符合老年人照料服务标准,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 符合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功能区配置具有安全性、便利性 和舒适性。建设方案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有详细的设计 效果图,能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得 10 分; 2.建设规划和功能区配置,基本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有基 本的设计效果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基本满足用户需 求,得 6分; 10分 65 3.建设规划和功能区配置,不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没有设 计效果图,不科学不合理,与用户需求有一定差距,得 3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供应商根据本公司的颐康中心建设方案,提供投入建设资金造价 预算: 1、建设资金造价预算内容全面详细,投入资金多且科学合理。具 有较强的可执行性和符合实际,得6分; 2、建设资金造价预算内容基本清晰,投入资金基本合理。具有可 执行性,得3分; 3、建设资金造价预算内容不清晰,投入资金少且不合理。不具有 可执行性,得1分; (未提供造价预算的不得分) 6分 3 拟投入项 目的人员 情况 (17 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中级社工师资 格证书或卫生技术职称的,得 5分; 2.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初级社工师资格证书 或卫生技术职称的,得 3分; 3.未提供相关证件不得分。 (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5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专业人员情况: 1、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2分; 2、具有社会工作师资格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 3、具有医师资格的,每人得2分,最多得2分; 4、具有护士资格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 5、具有养老护理员资格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 6、具有财会资格的,每人得1分,最多得2分; 相关人员一人多证的,不累计得分。未提供相关证件不得分。 (提供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2分 4 综合养老 服务的基 本服务方 案 (10 分)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综合养老服务基本服务内容制定出服务方案: 1.服务方案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完善、健全详细,具有较 强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能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得 10 分; 2.服务方案基本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基本完善、详尽,具有一 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6分; 3.服务方案不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不全面不详细,可执行性较 10分 66 低的,与用户需求有一定差距,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5 重点服务 的工作方 案 (8分)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重点服务(助餐配餐、医养结合、家政养老、 家庭养老)要求,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1.工作方案,科学完善、健全详细,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可执行 性,能满足或优于用户需求,得 8分; 2.工作方案,基本完善、详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基本满足用户需求,得 5分; 3.工作方案,不全面不详细,可执行性较低的,与用户需求有一 定差距,得 1 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8分 6 特色服务 方案 (5分)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提供特色服务方案: 1. 特色服务方案创新科学,符合本项目情况,具有较强的合理性 和可执行性,得 5分; 2. 特色服务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得 3分; 3. 特色服务方案不具有可行性,得 1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5分 7 运营机构 的管理模 式和管理 制度 (10 分) 根据本项目设置合理的管理模式,各部门有详细的职责说明,各 类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安全 管理、护理质量及安全、老人出入院管理、老人及家属意见及投 诉等: 1.具备健全规范的管理方案,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得 10 分; 2. 具备基本的管理方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得 6分; 3. 具备基本的管理方案,但可执行性较低的,得 2 分; (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10分 8 合计 70分 注:将所有磋商小组成员的所评各项的得分进行算术平均(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再汇总得出该供应商的技术评分(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价格评审 (1)价格核准:磋商小组成员对有效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错误, 修正错误的原则参见本章“(六)最后报价”中第“4”点。 (2)磋商小组成员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依据供应商提供的相关声明函和证明 文件。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67 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有效供应商,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 序号 情形 价格扣除比例 计算公式 1 供应商须为小型、微型 企业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 价格扣除 8% 评审价=最终报价—小型和微型 企业价格×8% 注:供应商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 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3)计算价格评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各有效供应商的评审价(指最终报 价经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后的价格)中,取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评审基准价/最终报价)×10分 注:评审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最终报价为准。 4、综合评分的计算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对每个有效磋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 加权汇总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得出每个有效磋商供应商的总分。(各项得分按四舍五入原 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评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 (八)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 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 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 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第二成交候选人最终报价高于第一成交候选人最终报价 20%以上的,只推荐 1名成交 候选人。第一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按 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认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 购活动。 (九)磋商小组评审结果复核 1、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 文件要求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 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68 (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3、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招标采购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 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招标采购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 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招标采购单位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 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招标采购单位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 审现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招标采购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3)招标采购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十)编写磋商报告 1、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招标采购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 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 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2、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 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 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十一)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 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十二)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 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69 三、废标处理 1、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公告,并公告废标的情形。供应商需要 知晓导致废标情形的具体原因和理由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询问招标采购单位。 2、对于评审过程中废标的采购项目,磋商小组应当对磋商文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 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定标 1、定标原则:本项目根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定标程序 (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递交给采购人。 (3)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确定成交供应商。 (4)不能认为采购人只能确定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有正当理由或第 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被依法认定成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顺序成交候选供应商 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 (5)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不在成交名单之列者即为落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6)自采购人确定成交结果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 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后,凭授权委托书原件(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到采购 代理机构处领取《中标通知书》。 (7)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招标采购单位不退回供应商响应文件和其他磋商资料。 (9)凡发现成交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0 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招标的。 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1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运营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天河区员村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440106-202011-102087-0033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72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广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制定。使用单位或个人可在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街道(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服务项目的情况。 3.当事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 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当事人 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 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当事人可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具 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 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3 甲方(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服务机构)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机构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构地址: 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 服务暂行办法》《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的颐康中心综合养老服务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1 运营经费 1.1.1 合同金额为:(大写) 1.1.2 支付方式: 年度运营经费分三期拨付 第一期划拨时间: 运营之日起第三个月 ;划拨比例; 50% ;金 额 第二期划拨时间: 运营之日起第九个月 ;划拨比例; 30% ;金 额 第三期划拨时间: 待年度评估合格后 ;划拨比例; 20% ;金 额 1.2 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乙方的服务对象属《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 的,资助费用由甲方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拨付给乙方。 1.3 服务项目补助 对乙方提供的日间托管、康复护理服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上门生活照料(每次不 少于 1小时)、上门医疗服务,经区民政局评估后,合格的每人次补助 2 元,良好的每人次 补助 3 元,优秀的每人次补助 4 元。服务补助资金由甲方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 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拨付给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并审核无误后办理财政集中付款手续,甲方办 理财政集中付款手续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因财政审批延迟导致项目经费逾期到 账的,甲方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出具发票的,甲方可顺 延支付费用,且不构成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75 二、项目内容 2.1 服务项目 2.1.1 基本服务:根据员村街老年人口较多的实际情况,结合《天河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 中心(颐康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穗天民[2020]67 号),颐康中心须具备全托、日托、上 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重点是失能(失智)老年 人提供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喘息服务)、精 神慰藉、辅具租赁、家居改造、文化娱乐、紧急援助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 户式综合养老服务。 2.1.2 重点服务: (1)助餐配餐服务:统筹设置养老机构食堂和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 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2)医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 社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 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 提供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社区护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 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 (3)家政养老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层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在院和周边社 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药、助浴、陪护等养老 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4)家庭养老床位:为有养老专业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 居改造,提供与机构养老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2.1.3 服务支撑: (1)智慧养老:依托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市居家综合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及互联网、物 联网等网络手段和电子设备终端,为老人提供紧急救援、安全防范、电子围栏、烟雾报警、 跌倒报警、远程照护等智慧养老服务。 (2)统筹指导: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 76 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为失能老人家属开展养老照护培训,为老年人开展居家安防等 培训。 (3)供需对接:设置“养老服务顾问”,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 办事指引、方案制定、服务转介等服务,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 2.2 服务设施 本项目建设形式为:甲方无偿提供场地(地址:员村二横路昌乐园小区内)但不给予建 设资助,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 2.3 服务地域范围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行政辖区内 2.4 服务对象 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作为重点对象,服务覆盖率须达到 100% ;同时,发展区域内 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服务覆盖率须达到 30% 。 2.5 服务要求 2.5.1 基础性服务要求 (1)乙方能严格按照合同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 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2)乙方能有效管理颐康中心综合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 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3)乙方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提供康复护理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 1:10,护理人员 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2.5.2 综合性服务要求 (1)乙方应建立健全机构规章制度,满足颐康中心综合养老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2)乙方应建立健全机构服务规范,做到服务专业、流程合理、记录完整、监督到位; 77 (3)乙方应不断完善组织架构,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 (4)乙方应在服务范围内开展专业的需求调查,积极引导老年群体参与服务活动,根据 需求情况拓展创新服务; (5)乙方选择承接的服务有专业资质要求的,乙方需配备具有对应资质的人员或链接具 备资质的社会资源开展服务。 2.5.3 专业服务要求 甲方向乙方购买的服务项目,乙方须严格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 府办规〔2020〕24 号)、《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穗天府办规【2017】8 号) 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 务规范》(DBJ440100/T 288-2017)、《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 估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18〕12 号)等相关服务质量要求开展服务。 三、绩效评估 3.1 甲方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抽查与评估。 3.2 乙方应每年提交服务自评报告至甲方处,并由甲方递交给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依据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制定的服务项目评估细则委托第三方 评估机构每年对乙方进行评估。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1.2 甲方负责指导本项目工作,对乙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制度 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4.1.3 甲方为乙方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及时传达颐康中心综合养老服务相关 政策。 4.1.4 甲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向乙方拨付运营经费。 78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运营经费。 4.2.2 乙方可从甲方处获得必要的工作支持。 4.2.3 乙方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4.2.4 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开展服务。乙方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 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4.2.5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反映服务开展情况,在项目评估前提供翔实的自评报告,配合甲 方及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监督与检查。 4.2.6 乙方须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甲方及区居家 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监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 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4.2.7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若因专业性较强的 资质原因(如医疗保健)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后签署服务委托协 议,乙方对第三方开展的服务负责。 4.2.8 乙方自行支付水费、电费、活动开展经费、公共场地意外责任保险及设施设备维护 等费用。 4.2.9 本合同期内乙方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当配合甲方进行服务交接工作。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5.1 合同的变更 因本合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甲方可以提出合同的变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 5.2 合同的解除 5.2.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79 (1)甲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乙方有违法违约行为的; (2)经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的考核评估,乙方未达到相应标准,甲方督促整改后仍 不合格的;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伙经营的; (4)经甲方查证,乙方有挤占、挪用、滥用该合同款项行为的。 5.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违约 责任: (1)因甲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工作无法开展的; (2)甲方无故克扣、拖欠该合同款项达 30 日的。 5.2.3 协商解除 (1)因本合同相关政策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协商解除该合同,甲 方按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量结算费用;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因违约行为,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解除该合同的,乙方退还甲 方提供的剩余资源; (3)本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结束。 六、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 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所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甲方 提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乙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整改。书面限期整改通知累计达三次, 乙方未按要求整改的;或乙方被投诉,经核实有效而未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改进累计达三次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6.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的年度评估定级不合格的,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督促 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甲方终止合同,乙方在 2年内不得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 80 服务项目招投标。 6.4 乙方在服务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利自行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 责任。 6.5 根据本合同,甲方逾期 30 日未向乙方支付对应款项的,乙方有权临时召回员工或解 除合同,并向甲方索要赔偿费用。 6.6 因广州市财政体制改革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中断或变化的,不属于违约范畴。 6.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寻求合理的与该项目相关的协助、甲方消极对待的, 乙方可向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进行投诉,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查核属实的,向甲方 提出书面限期整改通知,甲方应当按照书面意见进行整改。 6.8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损失。 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7.1 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乙方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颐康中心 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 收费依据,接收社会监督。并且优先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独居、高龄失能、计划 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提供服务。 7.2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颐康中心的运营权;如变更、终止或解除合 同,需双方达成书面共识,未达到一致意见前,双方均应严格履约合同;在无任何违约的情 况下,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合同,均应提前 180 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确保在颐康中心入住 或享受服务的老人的利益和需要获得妥善照顾; 7.3 不管任何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在解除合同至甲方确定接替的综合养 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乙方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人数 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乙方应与接替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做好 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7.4 不管任何原因导致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退出时投入资产的处置方式:①乙方 投入的建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加装电梯、消防报建施工、空调热水、厨房设备等 设施设备投入,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折旧,经协商处理,可通过由合同继承方回购、转卖新运 81 营商等处置方式;其中仅限于加装电梯设备部分,可由政府回购。②乙方已投入使用的易耗 品(办公耗材、保洁物品、护理用品等)可供新运营商继续使用,乙方已购买未投入使用的 由乙方自行处理。 7.5 在合同期内,乙方每年的综合养老服务工作,均被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定级为 “合格及以上”等级标准。合同期满后,在供应商同等资质水平竞选条件下,乙方有被优先 选择的权利。 八、合同生效及附件 8.1 本合同一式 两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 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8.3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 (1)加盖乙方公章的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其他附件: 8.4 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 本合同在履行中需要送达的通知、公告、函件及所产生的司法文书,如一方拒绝签收, 以本合同签订方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本文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一、项目简介 二、项目采购内容 三、建设标准和内容 四、运营主体要求 五、运营管理要求 六、项目监管方式和处理办法 七、接管预案 八、资金支付管理 九、服务评估 十、保密要求 十一、其他要求 第三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四章 供应商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有关定义 3.合格的供应商 4.磋商费用 5.公平竞争保障措施 三、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的构成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9.语言 10.计量单位 11.报价货币 12.联合体竞争性磋商 13.知识产权 14.响应文件格式 15.响应文件有效期 16.响应文件的组成和份数 17.响应文件的编制、签署和盖章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响应文件的递交 20.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五、磋商评审 21.磋商注意事项 22.磋商会议程序 23.开评标过程存档 24.评标情况公告 六、成交事项 25.确定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7.履约保证金 七、合同事项 28.签订合同 29.合同分包 30.合同转包 31.补充合同 32.合同公告 33.合同备案 34.履行合同 35.验收 36.资金支付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九、质疑和投诉 十、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十一、其他 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资格性文件 一、磋商资格声明函 二、磋商公告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供应商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性文件 一、磋 商 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报价表 四、中小企业相关声明函(如适用) 五、供应商基本情况 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七、供应商本项目拟派人员情况表 八、服务条款响应 九、服务方案 第六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二、磋商办法和程序 (一)本次磋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二)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三)资格性检查 (四)符合性检查 (五)磋商 (六)最后报价 (七)比较与评价 (八)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九)磋商小组评审结果复核 (十)编写磋商报告 (十一)磋商异议处理规则 (十二)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三、废标处理 四、定标 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金额及支付方式 1.1运营经费 1.2政府购买服务资助 1.3服务项目补助 二、项目内容 2.1服务项目 2.2服务设施 2.3服务地域范围 2.4服务对象 2.5服务要求 三、绩效评估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2乙方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 5.1合同的变更 5.2合同的解除 5.2.3协商解除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八、合同生效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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