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青海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2-02 |
项目概况 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http://zfcg.haibei.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2月11日 18: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北政采磋商(货物)2020(HBCG)-11-24号
项目名称: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511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一
标项名称:办公家具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93648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标项二
标项名称:办公设备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232769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标项三
标项名称:厨房设备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34251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具体详见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12月0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http://zfcg.haibei.gov.cn
方式:在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自行磋商文件(的“磋商文件”以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1日 18:00(北京时间)
地点: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http://zfcg.haibei.gov.cn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0年12月14日 14:30 (北京时间)
地点:海北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电子评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项目不收取磋商投标保证金(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北政办函【2019】109号文件)
2、本项目A包部分产品需现场提供样品,样品请于2020年12月14日上午8:30至上午12:00(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样品)送至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海北州西海镇)进行签到,逾期未签到或上午12:00前未完成安装的,样品概不接收。具体样品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联系人:戴先生,联系电话:13309706333。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海北州西海镇
传 真:/
项目联系人:戴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133097063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北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海镇银滩路117号海北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3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海北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15309700553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doc827.2 KB
特别提示:
1、该项目报名及网上投标需在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操作,具体相关操作事宜请务必提前与海北州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技术支持部门联系。(西宁思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0971-6284811)
2、为了给投标供应商提供更好的服务及投标便捷,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注册(网址:zfcg.haibei.gov.cn),本平台全程网络操作,需办理技术支电子平台的投标UK。注:请提前注册及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咨询:拉先生 联系电话:0970-8643943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网上投标可能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如果电子平台操作遇到困难或因网上不能如期上传投标文件的,请提前及时在上班时间与技术支持部门或采购中心联系,逾期所造成的的后果自负。
4、因未按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相关要求投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事宜影响投标等情况出现,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特此说明。
(本提示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标书编号:北政采磋商(货物)2020(HBCG)-11-24号
项目名称: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集采机构:海北州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11月
标书编制单位:海北州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
TOC \o "1-3" \h \z \u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1"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2"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3" 一、说 明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4" 1.适用范围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5"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6" 3.磋商费用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7" 二、磋商文件说明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8" 4.磋商文件的构成 6
HYPERlink \l "_Toc496626199" 5.磋商文件的质疑 7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0"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7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1"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2"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3"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4" 9.磋商保证金 8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5" 10.磋商有效期 8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6"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8
HYPERlink \l "_Toc496626207" 12.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9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0" 13.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0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2" 14. 资格审查程序 11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3" 15.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11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4"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1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5" 16.磋商小组 11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6" 17.磋商工作程序 12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7" 18.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3
HYPERlink \l "_Toc496626218" 19.评审办法 13
HYPERlink \l "_Toc496626237"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5
HYPERlink \l "_Toc496626238" 附件4:供应商承诺函 36
HYPERlink \l "_Toc496626239" 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37
HYPERlink \l "_Toc496626241" 附件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39
HYPERlink \l "_Toc496626242" 附件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0
8
HYPERlink \l "_Toc496626245" 附件11:分项报价表 43
4
4
4
4
4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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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项目名称 | 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北政采磋商(货物)2020(HBCG)-11-24号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项目分包个数 | 3个包 |
采购预算额度 | A包:玖拾叁万陆仟肆佰捌拾万元整(?:936480.00) B包:贰拾叁万贰仟柒佰陆拾玖元整(?:232769.00) C包:叁拾肆万贰仟伍佰壹拾元整(?:342510.00) |
采购要求 | 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 |
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专业技术和软件平台开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及承诺函;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前)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0年12月1日 |
报名、磋商文件发售起始时间 | 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18:00时止。 |
磋商保证金 | 项目不收取磋商投标保证金(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北政办函【2019】109号文件)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020年12月11日下午18:00时整(北京时间) |
磋商时间 | 2020年12月14日下午14:30时整(北京时间) |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地点 | 本项目在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不需提供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平台网址:zfcg.haibei.gov.cn。 磋商地点:海北州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二楼电子评标室)。 |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制要求及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 1、本项目采用电子集采流程,与电子化采购有关的事项在本磋商文件中都用红色字体着重显示,特此说明。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1项“磋商响应文件构成”的要求,磋商响应文件须按以下要求分册编制。分别为: 资格性审查文件,包括11.1.1(1)至(9)的内容; 符合性审查文件,包括11.1.2(10)至(19)的内容。 2、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在电子化平台上自行磋商文件。注意:的“磋商文件”以经公示、澄清确定后的版本为准。 3、递交投标文件方式:本项目在电子化平台上报价并上传投标文件,因投标供应商不按规定正确上传报价而影响投标的后果自负。注意:(1)、投标文件格式为word或者pdf格式,且目录格式与招标文件目录格式一致; (2)、投标文件中的扫描件(或照片)内容应清晰可辨;(3)、上传的投标文件不得超过100M;(4)、供应商应尽早上传投标文件。因文件过大,网速慢,未提交全部文件内容或文件内容错误,上传效果差等投标失误影响评标的,其责任自负;磋商响应文件均需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磋商响应文件须编制目录、页码,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4、答疑澄清方式:磋商小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答疑或澄清采用电话或在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进行,供应商可在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的“评标答疑”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信息。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在项目评审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答疑时间,需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磋商小组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无法进行电话或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上答疑者,视同放弃答疑。 |
样品摆放时间、地点 | 本项目A包部分产品需现场提供样品,样品请于2020年12月14日上午8:30至上午12:00(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样品)送至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海北州西海镇)进行签到,逾期未签到或上午12:00前未完成安装的,样品概不接收。具体样品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联系人:戴先生,联系电话:13309706333。预成交人样品将由采购单位封存。未成交人样品自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5天内撤回,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为认真做好疫情防控与样品摆放现场秩序管理工作,请参与本项目样品摆放的各投标供应商做好个人防护并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 采购单位: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项目联系人:戴先生 |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 集中采购机构:海北州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拉先生 联系电话:0970-8643943 |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 海北州财政局 联系电话:0970-8642631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海北州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电子化)。
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
3.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愿承担准备和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所有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磋商文件说明
4.磋商文件的构成
4.1磋商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内容。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
5.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
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
8.磋商报价及币种
8.l磋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服务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须按“报价一览表”格式填写投标总报价,最终报价不得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方案。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最后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8.6最终报价方式:采用网上报价,在项目开标时须在线了解开标信息,掌握最终报价时间,并在规定的报价时间等候报价,因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的视同弃权(系统自动默认),其责任自负。
9.磋商保证金
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政府采购审批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北政办函【2019】109号文件)
10.磋商有效期及项目完成期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项目完成期及供货地:供货期为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供货地为:海北州海晏县西海镇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1.1.1资格审查文件
(1)磋商函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供应商承诺函
(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6)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8)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9)磋商保证金
11.1.2符合性审查文件
(10)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表
(11)分项报价表
(12)技术规格响应表
(13)其他资格证明材料
(14)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5)供应商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6)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8)销售及服务相关内容
(19)供应商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第12项“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12.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12.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制要求及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2.2 供应商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提供被授权人(委托代理人)准确的联系方式。
12.3电子投标文件采用word或者pdf格式,其中的图片类内容可采用扫描件或者照片,内容须清晰可辨,否则影响正常评标的责任自负。
12..4投标文件目录须按标准目录制作,且目录可以索引定位,因目录不标准或目录无法定位造成专家评标困难者,责任自负。
12..5投标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并提供与投标代表联系的准确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因无法联系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12.6网上投标
12.6.1投标人应在电子平台上报价并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12.6.2投标人按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包报价,填写供货期。
12.6.3开标时的“报价一览表”由各供应商网上报价生成。
12.7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若招标人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约束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期。
12.8、投标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声明撤回投标文件,但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2.9开标
12.9.1招标人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除A包提供样品外无需来现场参加。
12.9.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并邀请风险防控专家或采购方单位现场监督。
12.9.3开标后,投标人可登录电子化平台同步观看开标“报价一览表”。
12.9.4开标后,投标人网上报价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2.9.5答疑时间:开标过程结束后,采购执业机构根据投标情况确定答疑时间,并同步在线公告,投标人也可在电子化平台的“评标管理”界面了解答疑时间等项信息。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3.1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编制要求及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程序”。
14.2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在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进行同步操作。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4.3供应商以纸质、电报、电话、传真等形式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集中采购机构概不接受。
五、资格审查程序及方法
15. 资格审查程序
15.1递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15.2 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不得评审。
16.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1 不符合磋商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包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6.2 未按第11.1.1款(1)-(9)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16.3 资格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6.4 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六、磋商程序及方法
17.磋商小组
17.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对解释或澄清其磋商响应文件;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5磋商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风险防控专家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7.6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7.6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磋商工作程序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由磋商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
18.2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处理:
(1)未按第11.1.2款(10)-(14)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方案的;
(4)项目完成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
(6)投标项目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服务要求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3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在线通知要求其在磋商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8.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9.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19.1磋商小组在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上传或输入,投标平台:海北州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9.3 答疑期间,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将不予接受,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
(5)磋商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0.评审办法
2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评标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6),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17),并由供应商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0.2 比较与评价:经磋商小组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后,由确定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磋商报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磋商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20.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技术质量方面与服务、类似业绩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20.4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序号 | 评审项目 | 满分分值 | |
Ⅰ | 商务部分(满分30分) | 1、磋商报价 | 30 |
Ⅱ | 技术部分(满分70分) | 1、技术质量方面 | 45 |
2、服务、类似业绩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 | 25 |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评审项目 | 内容 | 满分 分值 | 评审标准 |
磋商报价30分 | 报价分 | 30 | 磋商基准值=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生产)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技术质量方面45分 | 技术参数 | 35 |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和配置完全满足或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得35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5分,以不超过三项为限;有四项以上(含四项)负偏离的,该项为零分。 |
环保和节能 | 3 | 投标产品具有环保认证证书的,得1.5分;具有节能认证证书的,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该项得分的认定以提供政府采购环保/节能清单所在页的扫描<或复印>件为准) | |
对磋商文件编排响应程度 | 2 |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较好的,得2分;一般的,得1.5分;较差的,得1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排或其他情况的不得分。 | |
样品评价 | 15 | 1、整体外观(满分2分)。样品外观、规格、安全性、便于维护性,每满足一项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 2、所使用的配件(满分1.5分)。样品所使用的配件质量、合理性、牢固性,每满足一项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 3、产品设计(满分1.5分)。样品设计先进性、舒适性、美观性,每满足一项得0.5分,不满足不得分。 | |
服务、类似业绩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25分 | 项目管理及实施方案 | 8 | 设置了项目管理机构,并且有科学、具体的项目管理措施,能够结合项目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5分;差的不得分。 |
售后服务计划、措施及服务承诺 | 10 | 1、针对该项目须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含:①售后服务机构和人员②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③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④售后服务方式和特色。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满分8分,未实质性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 2、提供售后服务相关承诺的,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 |
类似业绩情况 | 2 | 提供近三年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4项以上(含4项)的,得2分;提供4项及以下的,每提供1项得0.5分;不提供不得分。 | |
本地化服务能力 | 5 | 在本省有服务机构的,得5分;有合作性服务机构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七、成交办法
2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2.成交通知
22.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成交供应商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23.签订合同
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海北州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3.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3.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3.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3.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3.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4.串通投标的情形
24.1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磋商活动终止
25. 终止情形
25.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相关规定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5.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处罚
26.处罚情形
2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司法人向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人员惩戒“黑名单”。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6.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十二、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海北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货物类)
海北州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北政采磋商(货物)2020(HBCG)-11-24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委托方): (盖章)
成交供应商(受托方): (盖章)
磋商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20年11月**日中共海北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北政采磋商(货物)2020(HBCG)-11-24号)的磋商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成交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的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磋商文件;
2.磋商文件的澄清、变更公告;
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成交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州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二、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序号 | 标的名称 | 项目要求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服务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日;交货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磋商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
详细地址: | 详细地址: |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建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0年 月 日 | 开户行账号: | 6 |
联系电话: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0年 月 日 | ||
合同备案部门: | 海北州政府采购中心 | ||
单位负责人: | |||
项目经办人: | |||
合同备案时间: | 2020年 月 日 |
合同通用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载明的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金额”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合同条款”指本合同条款。
1.4 “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机械、仪表、备件等,包括辅助工具、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
1.5 “服务”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6 “甲方”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乙方”指提供本合同条款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1.8 “现场”指合同规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9 “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条款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10原厂商:产品制造商或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办事或技术服务机构。除另有说明外,本合同文件所述的制造商、产品制造商、制造厂家、产品制造厂家均为原厂商。
1.11 原产地:指产品的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1.12 “工作日”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天”指日历天数。
2.技术规格要求
2.1 本合同条款下提交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应等于或优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技术规格要求。若技术规格要求中无相应规定,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有关的标准的中文文本。
2.3 除非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范围
3.1 甲方同意从乙方处购买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消耗性材料、专用工具等,包括各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满足合同设备组装、检验、培训、技术服务、安装调试指导、性能测试、正常运行及维修所必需的技术文件。
3.2 乙方应负责培训甲方的技术人员。
3.3 按照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软件产品进行免费升级,同时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免费保修期满后,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大修和维护所需的配件及服务。
4.合同文件和资料
4.1乙方在提供仪器设备时应同时提供中文版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等。
4.2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如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则应严格保密并限于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范围。
5.知识产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
5.2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3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对本合同内容、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如有违反,违约方负相关法律责任。
5.4在本合同生效时已经存在并为各方合法拥有或使用的所有技术、资料和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应属于其各自的原权利人所有或享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6.保密
6.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履行完毕后的任何时候,任何一方均应对因履行本合同从对方获取或知悉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2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任何以口头、书面、图表或电子形式存在的对方信息,具体包括:
6.2.1任何涉及对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处理手段、财务信息;
6.2.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与本条款存在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7. 质量保证
7.1货物质量保证
7.1.1乙方必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1.2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使用,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并免费予以改进或更换。
7.1.3根据乙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接到上述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免费更换或修理破损货物。乙方在甲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后,未作答复,甲方在通知书中所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7.1.4乙方在收到通知后虽答复,但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合同款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7.1.5 合同条款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算,合同另行规定除外。
8.包装要求
8.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8.3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包装均为出厂时原包装。
8.4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装箱清单,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
8.5 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失、损坏均由乙方负责。
9. 价格
9.1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及部件的设计、检测与试验、制造、运输、装卸、保险、技术资料、培训、交通、人员、差旅、质量保证期服务费、其他管理费用、所有的检验、测试、验收费用等均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价格,包括了乙方履行合同全过程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一切税费。
9.3检验费用
9.3.1乙方必须负担本条款下属于乙方负责的检验、测试和验收的所有费用,并负责乙方派往买方组织的检验、测试和验收人员的所有费用。
9.3.2 甲方按合同计划参加在乙方工厂所在地检验、测试和验收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3甲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所在地,测试无法依照合同进行, 而引起甲方人员延长逗留时间,所有由此产生的包括甲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及成本由乙方承担。
10.交货方式及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
交货日期:所有货物运抵现场并经双方开箱验收合格之日。
11.检验和验收
11.1开箱验收
11.1.1货物运抵现场后,双方应及时开箱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以确认与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型号等是否一致。
11.1.2 乙方应在交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1.3 开箱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数量、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及时按甲方要求免费对拒收货物采取更换或其他必要的补救措施,直至开箱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完成交货。
11.2 检验验收
11.2.1交货完成后,双方应及时组织对货物检验验收。合同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试验、检验。
11.2.2在具体实施合同规定的检验验收之前,乙方需提前提交相应的检测计划供甲方确认。
11.2.3 除需甲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乙方还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1.2.4 检验测试出现全部或部分未达到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处理方式:
a.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b.要求乙方对货物进行免费更换,然后重新测试直至合格为止;
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甲方因此而发生的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1.3 使用过程检验
11.3.1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由甲方组织质检(相关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据质检报告及质量保证条款向卖方提出索赔,此索赔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11.3.2如果合同双方对乙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10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