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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

  • 上海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上海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2-01
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 2020-12-01 10:44:09.0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2011000162070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
地址:嘉定区博乐路222路
邮政编码:201800
电话:39921267
传真:/
联系人:朱维群

乙方: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庙镇宏达村宏北760号3幢176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202153
电话:02166280705
传真:02166280705
联系人:潘佶

(GF—2017—0201)

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

2.工程地点:嘉定区中医医院。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020-33。

4.资金来源:预算内资金。

5.工程内容:1、消防报警改造(1#、3#、5#、7#、8#楼、第二门诊)8336.63 平方米;2、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改造(1#、2#、3#、5#、7#、8#楼、、第二门诊)12744.63 平方米;3、消防控制室改造;4、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 套;5、气体灭火装置 5 套;6、自动喷淋系统改造 4595.26 平方米;7、装饰修复等。

6.工程承包范围:

全部施工图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叁仟零贰元整(?1263002元);

其余报价明细详见商务标(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按照双方签署时间为准。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法人章起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此处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国家和上海市的其他法律法规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3、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招投标文件;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签订在后的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权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图纸交底后七天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0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 交通运输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限本工程中使用,不得外传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5%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推进及落实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竣工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以包工包料(甲供材料除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的方式承包本工程施工,自进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在施工区域内的所有安全、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场容保洁、现场管理(包括各相关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等均由承包单位负责,自行解决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并做好文明施工管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身份证号:(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方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管理、处理与承包人有关的问题,并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等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25天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十五日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十天向承包人代表和监理单位总监提出书面申请,获得各方共同书面许可后方可离开施工现场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开工之日起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具体详见本合同关于施工安全管理协议的附件。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落实相应的规章制度 ;规范场容、场貌,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创造文明有序安全生产的条件和氛围;减少施工对居民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等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后7天内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本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所有材料必须具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承担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承担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承担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10. 变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建议后3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建议后3天内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1)单价的计取方法:

(a)投标书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投标书载明的单价执行。

(b)投标书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投标书载明的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

(c) 投标书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执行;不能参照以上定额的,可参照现行适用的其他相关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投标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用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投标书中没有的材料、机械、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和交易信息》中对应的材料、机械、人工单价下浮10%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和投资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按照承包合同价款的20%支付工程预付款(但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所对应的规费和税金不计算在预付款支付范围内) 。

预付款支付期限: 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前,累计支付进度款不超过合同价的60% ;竣工决算审计后,累计支付至审定价的9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工程无重大质量事故的,支付余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发包人管理要求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措施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不可调整;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等调整价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建安工程审计后支付;合同进度付款申请按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4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72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承包人应及时上报验收申请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3个月内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30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2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30天内完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30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年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天内 。

16. 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因承包人原因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承包人不积极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发包人有权处罚合同价的0.5~10%的罚金,直至承包人妥善解决为止 。

20. 争议解决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1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1: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2: 建设工程廉洁责任合同格式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格式

附件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格式


附件1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以投标文件提供人员表为准)

附件2

建设工程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嘉定区中医医院消防维修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嘉定区中医医院

实施单位(甲方):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各方活动,防止发生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规定,订立本廉洁合同。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赞助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四)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五)不得以考察、参观等名义参加乙方安排的国内外旅游活动。

(六)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

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旅游、娱乐等活动或进入高档场所。

(四)不得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六)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应向甲方上级单位或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合同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二)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

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不力,维护党的“六大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组织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行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进行问责。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利益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五)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以及导致党员、国家监察对象被纪检监察组织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嘉定区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经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联席会议审定,给予相应期限不得参加本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五、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附件3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2000年10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50人的工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2至3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4: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5-8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出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500至5000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1万至5万元不等,整改所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10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至1000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2000至50000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徐建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潘佶
日期:2020-11-24 日期:2020-11-24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

签章人: 朱伟群
签章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中医医院
签章时间: 2020-11-24 10:18:26
签章人: 君阳
签章单位: 上海君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签章时间: 2020-11-30 14: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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