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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

  • 广东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东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20-12-11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比选公告 时间 :2020年12月10日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对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选取供应商或承包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并有意向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交密封投标(或报价..)文件,有关主要事项如下:

1.项目名称: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2.招标(或采购)内容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地上地下结构(含钢构)工程、砌筑工程、公共装修工程、外墙工程、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标识标线工程、人防、环保、泛光照明、室外市政配套设施、周边市政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改造恢复、建筑给排水工程、防排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如设备用房、社区用房等)、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预留预埋、燃气工程以及市政道路工程、与车辆段相关工程接口处理、110KV变电站及外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含厨房设备及安装)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3.预计施工或供货或服务的起止时间:

(一)工期
建筑期:自起保之日60个月,若被保险人不能按期完工,可免费延期至工程完工之日,但免费延长天数最多不超过365天;
(二)缺陷责任保证期:2年。保险起始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4.报价上限价(或预算、估算): 0.6‰。5.采购方式:公开比选6.公告起止时间:2020 年 12月 10 日至12 月20 日7.资格审查方式:/8.评定标办法:最低价中选法9.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参选人要求:
1、参选人必须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且在深圳地区设有分公司;参选人可以总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以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的须取得总公司的唯一授权;
2、参选人必须持有保险监督部门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若参选授权分公司参与参选,除提供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总公司对深圳(市)分公司的唯一授权,及深圳(市)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参选人业绩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参选人须具有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担过保额7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含已完工、正在承保项目)的承保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无

[注]:1、报价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报价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其他]:在招投标(询价)活动(包括在深圳地铁项目)中因串通投标(报价)被暂停投标(报价)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报价)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报价申请人不被接受。如果在投标报价中发现:母、子公司,或同一法人代表的公司,或投标人作为其他投标人的分包商参与投标报价,或两家或以上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单一最大股东的,将视为串标、围标,按规定处理。

10.投标人购买招标(或询价…)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料

/

11.领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地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zmc.net/)自行。12.领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时间:/13.现场踏勘:不组织14.递交投标(或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所有报价文件应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00(北京时间)之前送至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21楼,联系人:刘工,陈工,联系电话:13751100012,13418550487)。

逾期送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15.投标(或报价)保证金

无。

16.其他注意事项

A.取得招标采购文件的报价人,如不递交报价文件,应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前2日向业主作书面说明,否则,业主将在今后拒绝该报价人参加业主其它任何项目的报价或投标。

B.如报价人为中选候选人,被业主通知谈判时,参与谈判的报价人代表要求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且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出席谈判会。

C.业主不承担报价人准备报价文件和递交报价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报价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D.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报价、宣布询价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对受影响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报价人作出解释。

17.联系方式

采购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刘工,陈工

电话:13751100012,13418550487

邮编:518040

电子邮箱:26340437@qq.com

附件1: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比选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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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

1栋(1-7单元)保险比选文件

比选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辛 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TOC \o "1-1" \h \u 第一章 比选邀请函 1

第二章 比选须知 4

第三章 比选内容及要求 10

第四章 参选文件格式要求 12

第五章 合同 19

第一章 致参选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选人”)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聘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公司,欢迎有意向的公司提交密封参选文件,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名称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二、比选内容

(一)项目概况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碧朗路,其中1、2单元地上34层,高109.45米,其余单元地上32层,高100.55米。设两层裙房,为地上停车及沿街商铺,一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为14.4万平米。

(二)比选范围

本次比选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结构(含钢构)工程、砌筑工程、公共装修工程、外墙工程、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标识标线工程、人防、环保、泛光照明、室外市政配套设施、周边市政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改造恢复、建筑给排水工程、防排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如设备用房、社区用房等)、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预留预埋、燃气工程以及市政道路工程、与车辆段相关工程接口处理、110KV变电站及外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含厨房设备及安装)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比选控制价格

最高限额费率 0. 6 ‰ (含税,不含本数)

四、合格参选人条件

(一)参选人要求:

1、参选人必须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且在深圳地区设有分公司;参选人可以总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以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的须取得总公司的唯一授权;
2、参选人必须持有保险监督部门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若参选授权分公司参与参选,除提供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总公司对深圳(市)分公司的唯一授权,及深圳(市)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参选人业绩要求: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参选人须具有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担过保额7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含已完工、正在承保项目)的承保业绩。

(三)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无

五、比选文件的领取

(一)比选文件领取时间: 2020 年 12月 10 日至12 月20 日

(二)比选文件领取地点:地铁官网自行

六、参选文件的递交及比选

(一)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0年 12 月 21 日早上10:00

(二)参选文件递交地点:地铁大厦21楼

(三)比选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四)比选地点:地铁大厦 会议室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的,相关报价均按无效报价处理。

(二)参加开标的参选人代表要求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且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出席开标会。

(三)比选人不承担参选人准备参选文件和递交参选文件以及参加本次比选活动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四)比选人在与参选人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任何时候均有权宣布终止比选程序,对受影响的参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参选人作出解释。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刘工13751100012 陈工23882571

传真:23992574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比选的否决性条款

参选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比选人负责判定):

(一)参选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参选文件未按规定密封和加盖参选人公章的;

至截止时间,提交参选文件单位少于3家,或经审查,参选文件出现不予受理情形导致有效文件不足3家的,重新组织比选。

二、参选文件的编写及封装要求

(一)参选文件应中文编写,A4纸印刷,按照“比选文件”格式装订成册,所有文件均须加盖公章。参选人应提交参选文件正本1套、副本1套,每套参选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和“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二)参选文件必须按规定密封,在外层包封封口处加盖参选人单位公章。

三、比选有效期

自规定的参选书递交截止期限起180天内,参选文件均保持有效。

四、 比选规则

(一)首先由比选人组建的比选工作小组对各家参选人的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如下(参选人提供的比选文件中有下述任意一项情形的,视为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参选人的参选文件不被比选人受理):

1、参选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参选人公章的;

2、参选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未随参

选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

3、参选人的所报费率等于或高于控制价上限的;

4、参选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或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5、未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的。

6、未按参选文件要求封装标书的。

7、未满足合格参选人条件的。

(二)采用最低价中选法。由比选工作小组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参选人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报价最低的排名第一,报价次低的排名第二,以此类推),推荐排名第一的参选人为中选候选人。

(三)若出现两家或以上参选人所报价格均为最低时,则抽签确定中选候选人。
特别提示:当报价的数字与中文大写不一致时,以价低者为准。

(四)若排名第一的参选人放弃中选,则依次推荐排名第二的参选人为中选候选人。

五、确定中选人

比选人根据比选工作小组提出的书面比选报告,在对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的参选文件进行审核后,确定中选人。

六、合同签订

比选人确定中选人后,将按照本比选文件的合同条件,与中选人签订合同,如中选人不按规定与比选人签订合同,则比选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中选,保留要求中选人赔偿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附表1: 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比选项目名称: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日期: 2020年12月 日

序号

项目

参选人名称

参选文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

参选文件按规定密封

参选人所报费率(单位:%)

参选人签名确认

比选工作小组(签名):

监督人(签名):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序号

项目名称 参选人

参选人名称

1

参选人必须为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且在深圳地区设有分公司;参选人可以总公司或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以深圳分公司参与参选的须取得总公司的唯一授权。

2

参选人必须持有保险监督部门核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若参选授权分公司参与参选,除提供总公司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总公司对深圳(市)分公司的唯一授权,及深圳(市)分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

3

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参选人须具有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承担过保额7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含已完工、正在承保项目)的承保业绩。

4

参选文件按要求加盖参选人公章

5

参选文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随参选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6

参选人所报费率不等于或高于上限

7

参选人未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报价文件,未在一份报价文件中对同一比选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若有多份报价声明哪个有效。

8

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承诺函》

9

按参选文件要求封装标书的

评审结论:

说明:1、评审通过的用“√”表示,未通过的用“×”表示。结论用“合格”或“不合格”表示。

2、只有以上项目全部通过,评审结论为“合格”,否则结论为“不合格”。

比选工作小组(签名):

监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参选人报价排序表

项目名称: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比选日期:2020年12月 日

序号

参选人

报价

排名

备注

1

2

3

4

5

比选工作小组(签名):

监督人(签名):


附表4:参选人简称表

参选人简称表

比选项目名称: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日期: 2020年 月 日

序号

参选人全称

参选人签字

备注

工作人员(签名):

监督(签名):


第三章 比选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碧朗路,其中1、2单元地上34层,高109.45米,其余单元地上32层,高100.55米。设两层裙房,为地上停车及沿街商铺,一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为14.4万平米。

二、比选范围

本次比选范围包括并不限于:地上地下结构(含钢构)工程、砌筑工程、公共装修工程、外墙工程、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标识标线工程、人防、环保、泛光照明、室外市政配套设施、周边市政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改造恢复、建筑给排水工程、防排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如设备用房、社区用房等)、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预留预埋、燃气工程以及市政道路工程、与车辆段相关工程接口处理、110KV变电站及外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含厨房设备及安装)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工期

(一)工期
建筑期:自起保之日60个月,若被保险人不能按期完工,可免费延期至工程完工之日,但免费延长天数最多不超过365天;
(二)缺陷责任保证期:2年。保险起始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四、比选报价

本次比选报价的最高费率为 参选人报价不得等于或高于0. 6‰ 。

第四章 参选文件格式要求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

保险

参 选 文 件

参选人(盖章): [参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录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若有)

4、 承诺函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参选人(盖章): [参选人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参选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全权代表我公司参选项目、代表我公司签署参选文件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参选文件的内容、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司的参选任何行为。

授权有效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参选人(盖章): [参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三、承诺函格式

承诺函

致: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经分析研究了贵司提供的比选文件,经研究后,我方愿以保险费率 ,作为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的报价;并按合同条件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并完成本项目的任务。

2、我方对贵司比选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无保留、无条件同意,特此声明及承诺。

3、如果贵公司接受我方的参选,我方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保险。

4、我方同意在规定的递交参选书截止之日起180天内遵守本参选。在该期限期满之前,本报价对我方始终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如果我方中选,我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服务。

6、我方保证:在参选过程中,我方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无互相串通参选报价、无排挤其它参选人的合法权益、无向比选人或评委成员行贿谋取中选、无以他人名义参选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的不良行为。

7、我方承诺无条件服从条款:“比选人在与参选人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任何时候均有权宣布终止比选程序,对受影响的参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参选人作出解释。”

参选人:(盖章) [参选人名称]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合 同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工程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投保人):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保险人):

2020年12月

目录

TOC \o "1-3" \h \z \u 第一部分保险协议书 2

第二部分中选通知书 8

第三部分参选函 9

第四部分承保条件 11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39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 54

第五部分保险公司年度履约评审表 69

第六部分保函格式 71


第一部分保险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投保人)

乙方:XXX公司(保险人)

为了合理转移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本工程)建设期间所面临的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甲方经公开比选选择乙方承担本工程建设期间保险业务,作为本保险项目的保险承保人,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投保金额及保险费用

本项目投保金额暂为XX万元,保险费用总额暂定人民币(小写)XX万元(大写:XXX)(含税价),保险费率为XX‰(大写:XX),其中不含税价XX万元,增值税额XX万元,增值税率为X%。合同的增值税率根据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动而调整,不含税价不随增值税率的变化进行调整。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用如下:

序号

工程类别

暂定投保金额(万元)

中选费率

保费(万元)

1

房建工程

XX

XX

XX

本工程最终投保金额:以建筑安装各专业签订的合同结算金额总和为准。但无论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安装各专业签订的合同结算金额为多少,最终本项目的保费不超过合同金额(填列合同金额)。

结算时,增值税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已支付且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按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税额;剩余未支付且未开具发票部分,按结算时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确定税额。

本项目结算价以政府相关部门审计结果或甲方审定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支付依据。(如政府结算评审、审计政策和规定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时发现存在超付款项的,乙方应配合将超付款项退回甲方,并协助甲方完善相关工作。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未按要求提交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甲方可通知其要求提交,通知后14天内仍不提交的或没有明确答复的,甲方有权依据已有资料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查,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提交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以评审结果作为结算的最终结果和支付依据。

二、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1、保险协议书

2、中选通知书

3、承保条件(包括比选文件第五篇比选承保条件,附加条款,参选文件中的其他增值服务,保险明细,保险条款等)

4、比选文件(另册)

5、参选文件及澄清问题的答复文件(另册)

6、其它由双方协定的作为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若保险条款与合作协议或附加条款冲突,合作协议及附加条款效力优先。若有不明确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在前及时间在后者准。

三、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保险项目风险评估所必须的及与承保有关的资料,并按下列期限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一)保险费用按照以下支付进度进行:

1、保险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函后,甲方按合同暂定投保金额,支付暂定保险费用的50%。

2、本项目结算经甲方审定或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审计)后,按照审定金额支付保费余款。

3、每次支付,乙方应至少提前30天提出付款申请,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批通过,且乙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

4、无论支付条件如何,乙方应对投保期内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所有工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其参选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删任何条件。同时,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保守秘密。

五、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接到事故通知后,两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勘查,否则,视为保险人放弃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权力,被保险人有权对受损财产进行抢修。

当第三者循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发律师函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及其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悉的有关情况,并配合甲方及其他被保险人处理上述事宜。

六、在本项目保单履行期间,为了加强现场风险管理,作好防灾防损工作,乙方保证作好以下服务:

1、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编制完成本项目的保险理赔手册,并交付有关方使用。

2、保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保险理赔的机构和人员方案,经甲方认可后实施。乙方安排的直接服务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符合项目保险理赔工作的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整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3、建立定期防灾防损检查和例会制度。

(1)每年至少一次由乙方负责聘请国内外专家对现场进行查勘,检查防损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防损措施。

(2)每半年至少一次由乙方派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甲方的有关部门配合,检查工程的安全防范体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防范措施。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现场风险管理协调会。乙方派驻现场的机构提出现场风险防范管理情况的季度报告,以及改进管理的建议,及时完善现场安全管理。

(4)以上为基本要求,可视情况和甲方要求调整次数和内容。

4、培训

(1)根据甲方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对甲方免费提供保险专业知识的培训。

(2)根据甲方要求或现场管理需要,乙方负责邀请国际上有经验的专家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的讲座和技术交流。

5、乙方承诺,将从本次中选总保险费中提取1.5%设立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上述第3、4项约定的防灾防损和培训工作。防灾防损和培训工作的方案及费用安排由甲方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公司认可后,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甲方或其授权的保险经纪公司负责监督和考核。

6、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情况组织年度履约评价(履约评价标准及程序见附件)。保险期内年度履约评价不合格达到2次以上的,甲方有权把乙方列入保险供应商黑名单,拒绝乙方在此后3年内参与甲方保险采购项目的参选。

七、保单(保险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均保证严格履行保险条款的各项约定。

八、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终止。

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均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双方达成协议后方可生效。

九、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均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协商结果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1016号地铁大厦

电话:

0755-23992600

传真:

0755-23992555

开户银行:

建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开户全名:

深圳地铁集团

账号:

44201501100052560514

邮政编码:

518026

项目主管部门经办人及电话:

刘洋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人:

合约部门经办人及电话:

陈泽伟

合约部门审核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全名:

账号:

邮政编码:

承包商经办人:

承包商经办人电话:

合同签署地点:

时间:

2020年12月XX日

第二部分中选通知书



第三部分参选函


第四部分承保条件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本项目投保人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项目被保险人为: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方及与下述保险工程范围相关的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测量单位、咨询单位和供应商等;

2、? 保险工程概况

深圳地铁松溪家园项目1栋(1-7单元)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碧朗路,其中1、2单元地上34层,高109.45米,其余单元地上32层,高100.55米。设两层裙房,为地上停车及沿街商铺,一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为14.4万平米。

本次比选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结构(含钢构)工程、砌筑工程、公共装修工程、外墙工程、保温隔热工程、屋面工程、建筑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白蚁防治、电气工程、电梯工程、高低压配电工程、标识标线工程、人防、环保、泛光照明、室外市政配套设施、周边市政道路及配套交通设施改造恢复、建筑给排水工程、防排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如设备用房、社区用房等)、消防工程、弱电智能化预留预埋、燃气工程以及市政道路工程、与车辆段相关工程接口处理、110KV变电站及外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太阳能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部分、室内精装修工程(含厨房设备及安装)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三、保险期限

1、总保险期限

建筑期:自起保之日60个月,若被保险人不能按期完工,可免费延期至工程完工之日,但免费延长天数最多不超过365天;

缺陷责任保证期:2年。保险起始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包含:本工程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所有扩展责任、特别约定等所有保险条件。

四、保险标的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建筑、安装工程:上述保险工程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所用材料,包括临时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管线改迁与交通疏解等工程。

设备采购及安装:上述保险工程范围内的设备采购及到达施工工地现场或合同指定交货地点的设备运输、保管、安装及调试。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对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保险承保区域

工程施工区域及临近区域,范围包括上述保险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包括交通疏解、管线迁改)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和其它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仓库及上述地域之间的运输途中等地。

六、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暂定投保金额为xx万元。

2、最终投保金额为:

以建筑、安装工程各专业签订的合同结算总金额。

赔偿限额:对于保险工程范围内因一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每次事故无赔偿限额。

特殊风险赔偿限额:对于地震、海啸两种特殊风险物质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80%。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包括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以及诉讼费用)为人民币1亿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中:第三者人身伤害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七、免赔额

(1)? 适用于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整个项目免赔人民币200万元;

2、其他事故:每次免赔人民币10万元;

(二)适用于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

注:1、计算免赔次数时的标段或工区划分以业主最终批复确认的为准。

2、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3、上述各项共同导致的损失,按每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并以其中高者的免赔额规定为准。但物质损失部分和第三者责任部分分别扣除各自相应的免赔额。

八、司法管辖及特别约定

司法管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双方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均应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特别约定

1、当第三者循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调解、发律师函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保险人同意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保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悉的有关情况,并配合被保险人处理上述事宜。

2、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约定

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并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3、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约定

如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若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参与事故调解,保险公司应派员参与事故调解,如保险公司不派员参与,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公司承担其鉴定费用。

4、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法调整约定

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或变更未通知等相关原因为由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5、清理费用约定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损失(即使该损失为非保险标的的损失)而进行清除、拆除、支撑等以达到被保险人可继续正常施工的客观条件所产生的费用。本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本约定的内容并不影响保险条款中关于施救费用的赔偿。

6、本合同条款中第三方财产是指除本合同中物质损失项下列明的财产和费用外,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财产均为第三者的财产,即使该财产属于投保人或其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所有、保管或控制。

7、涌水(泥)、突水(泥)理赔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已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仍发生了涌水(泥)、突水(泥)或掌子面及周边土体塌方,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相关施救费用(包括反压、注浆等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及修复费用。

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损失进一步扩大而调用的机械、人员(及配备的劳保工具)、抢险材料所发生的预防性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本预防性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0万元)赔偿不影响其它施救及修复费用的赔偿。

8、放弃评估约定

如果因施工造成第三者财产遭受损失,若理赔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保险公司不要求就受损财产提供特别清单或进行评估,但只需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说明、第三方维修单位开具的发票作为理赔的依据。

9、? 临时设施赔偿约定

本合同对保险责任造成临时设施(包括周转性材料及模板等)的损失负责赔偿,其中:

①定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工棚、脚手架、电线、管道、电话和其他通讯设施、照明和其他临时装置;火工品库房、砂石料场、拌合站、机加工场地、场地办公室、工人帐篷、仓库和其他临时建筑物及其内部设备;木材、模板、承重模板、临时桥梁、临时停靠码头、盖板、围堰、钢盖板、大栏杆及吊架杆、便道、临时铁轨、临时护墙、水路改道、取土坑和矸子山等;

②赔偿约定:对于临时设施的损失,按重置价值进行赔偿;对于一次性使用的异型模板,如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失,则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使用完成后发生损失,则不予赔偿;对可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和标准模板,则计算其摊销价值的方式和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

10、临时修复特别约定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为了保证施工连续性、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不限于正常公共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及第三方人身安全等)而须对遭受本合同赔偿范围内的物质损失或第三者财产损失进行临时性修复所产生的成本及费用,本费用的赔偿并不影响最终修复费用的赔偿。

11、关于保险条款中“施工过程”的界定,自开工至工程结束,是一种持续不间断的过程。

12、余泥渣土排放费特别约定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导致产生须外运余泥渣土时,被保险人须向弃土场管理机构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承包商为此而付出的其他费用或开支,本项目下无免赔额。

13、本保单特约承保绿化工程,由保险事故造成的绿化工程(包含树木、草皮等)损坏或灭失(含受损或倒伏植株的扶起、养护及已确定死亡植株的重新采购、运输、栽种、养护成活等一切必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14、若本保险合同保险保障责任部分上、文字的条款产生冲突时,保险人须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解释。

十、使用的主条款

经保监会批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详见本章)

十一、理赔期限

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并达成一致理赔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十二、防灾防损及交流培训基金

保险人应当按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5%为标准设立专项防灾防损及培训基金。

十三、附加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 10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1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_24_个月。

3、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工地外储存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

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

(一)保险财产存放于建筑物内或有其他有效的保护性隔离,保安措施、防火设施均符合该地点和储存财产的存放要求;

(二)不同储存仓库之间需有防火墙隔离或至少50米的间隔;

(三)按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暴雨或洪水造成水浸或积水的标准选择和设计库房;

(四)每一库房的存放金额不得高于下列最高存放金额。

每一库房最高存放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民币5000万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5、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6、新增项目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保险项目将根据工程期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该调整的部分全部列入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新增项目的合同金额应计入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的预计总保险金额,但不得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 15 %,对于超出原预计保险金额部分,应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工地外预制结构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在工地外任何场地处于加工或预制过程中的被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工程已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对本承保项目的部分工程已签发完工验收或临时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本保险单对于该已完工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变,直至工程整体完工为止。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11 、空运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2、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5%,且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实际工程造价。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赔偿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将依据出险后以恢复受损标的之设计功能为基本赔偿原则,以恢复、修理、重置、替换和修复受损毁标的的全部费用为赔偿标准,即使此费用不同于最初建筑费用或损失前价值。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保险人同意放弃他们可以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相关公司或被保险人的董事、官员和雇员或当作是被保险人的并征得保险人同意赔付的任何一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全额赔偿扩展条款

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损部分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第三者定义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参与工程项目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被保险人的顾问及其授权的代表、雇员(本标段或工区承包商施工人员除外)以及政府官员都被视为第三者。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 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不再交纳额外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电气设备及用具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下的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但根据工程合同或依法应由设备供应商负责赔偿的部分除外。

20、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1、预防措施条款

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公司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预防费用(损失已经发生且必须产生的维修费用不在此列)。但此项费用并不影响保险条款及保险法中约定的施救费用的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22、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3、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本保单扩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震动、移动、降沉或减弱支撑而引致建筑物结构(或构筑物)受损(破坏性)或危害占用者的安全而所致的赔偿责任。

已被有关当局宣布为危楼(或构筑物)或已被命令拆除的建筑物,保险人对于该楼(或构筑物)因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3.1在同一个标段内因为同一原因六个月内连续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视同一次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计算事故的起始时间点为沉降数据超限及房屋出现开裂现象(两者同时具备)作为事故发生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点:以持续影响六个月为一次事故周期(若期间发生停工及未开工,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23.2无论同一建筑物(包括多栋建筑共用一个裙楼)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只计算一次免赔。

23.3同一时间(六个月内)区域、不同片区的房屋多次分批受损,只要受损的房屋在同一标段内,不同片区的房屋均合为一起计算免赔;

23.4关于注浆费用的理赔约定:

(a)按照原设计图纸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注浆部分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b)在沉降数据超限但第三者房屋并未开裂,为阻止沉降数据进一步扩大而采取注浆措施属于预防费用,按照预防费用条款处理;

(c)在沉降超限且第三者房屋开裂时,为阻止房屋开裂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的注浆措施属于施救费用,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23.5明确建筑物内的财产属于第三者保险标的范围;

23.6明确由于施工造成第三者房屋开裂后,由于暴雨从裂缝处进入造成室内财产受损,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23.7明确房屋开裂后因维修而必须(由受损区域的街道办或者政府相关部门会议决意)发生的搬迁费及人员住宿安置费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本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万,总赔偿限额为1000万。

24、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在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于以下情况亦负责赔偿:

(1)、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改变后有关图纸未能归档,造成被保险人不知道管线改道情况;

(2)、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系用于军事用途,被保险人不能知晓该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情况;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对于任何(后果)间接损失及罚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5、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6、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施工场地及其邻近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和救护车的费用。但保险期间内,金额不得超过: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4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0、共同被保险人条款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双方同意在发生损失时,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总是保持和执行各种合约以及各自的合约赔偿。

双方同意保险人对任何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险合同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1、预付赔款条款

如果被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无法迅速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可确定损失值的80%以内予以预赔。在确定损失后应立即完成有关索赔及理赔手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32、公估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发生损失,双方同意委托双方认可的公估师(检验人)进行损失查勘、检验和理算。双方认可的公估机构包括:根宁翰保险公估、万宜麦理伦保险公估、泛华保险公估、民太安保险公估、信诚联合保险公估、国众联保险公估。公估师的工作进程及工作结果需向双方汇报。

除上述名单外,根据情况保险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公估机构。保险人处理某一保险事故须委托公估机构的,须经被保险人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33、埋管查漏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下列项目:

(一)流体静力试验后的查漏费用(包括特殊设备的租用费、运输费和操作费)

(二)为查寻及修补漏点而产生必要的土方工程费用。例如,对未受损壕沟的开挖,管道覆盖层的剥离和复原。但上述泄漏必须系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事故,或由工地的施工错误所造成,并且________%的焊缝已经×光检查,且所有发现的缺陷均已排除。

本条款不负责赔偿焊缝的错误修理造成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施工变更条款

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方法,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但保险人有权随时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不可撤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是否与保单中的规定相违背,除非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单约定的时间支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没有权利取消该保单。

本保单所载其它内容不变。

36、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清除污染费用包括:

(一)为修理受损物件必需发生的清除污染费用,例如:对在正常操作过程中暴露于离子辐射的部件进行清除污染的费用;

(二)为接触受损物件而发生的费用,例如:卸去及重新放置护罩和防护墙的费用;

(三)为防护受损物件的人员而发生的费用,例如:防护服,为避免辐射而设置阻隔物的费用;

(四)受损物件因正常操作过程中无法修理,只能重置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五)受损物件修理后,根据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试验、检查、验收而发生的费用;

(六)转移和处置放射性残骸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但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承保的财产,其通常的修理费用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37、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8、社会活动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在保险合同所涉地点举行活动时(例如:论证会,比选会,答疑会,开工典礼,竣工仪式等),因发生与业务有关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

(1)不能在其它保险合同下得到赔偿,否则本保险合同只负责超出其它保险合同赔偿金额的部分。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遵守并履行被适用的保险合同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董事及管理人员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董事和管理人员在出差或商务旅行过程中因意外导致的第三者责任,并在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为限额。赔偿责任每次事故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41、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本保险期限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42、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因车辆的装卸过程或在有关车辆上落货而导致;

(2)因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员)在操作由其拥有或租用的车辆时的不良装卸而导致。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3、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明细表中在列明的承保地址内或周围地区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和相似物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4、契约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5、业主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第三者责任项目下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施工有关的被保险承包商照管或控制的业主建筑物或财产所造成损失之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及在保险期限内根据本保单第二部分的保险限额。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46、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 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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