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湖南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一、项目编号:DCZXHNCG[2020]060(招标文件编号:DCZXHNCG[2020]060)
二、项目名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长沙市开福区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06号
中标(成交)金额:63.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长沙市开福区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 | 详见响应文件 | 1年 | 详见响应文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昌(组长)、文楚成、文杰(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1.3万元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1.3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谈判情况:
采购预算:650,000.00元
序号 | 成交候选供应商 | 最终报价(元) | 评审价格(元) | 推荐成交排序 |
1 | 长沙市开福区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630,000.00 | 567,000.00 | 第1成交候选人 |
2 | 湖南中源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638,000.00 | 574,200.00 | 第2成交候选人 |
3 | 长沙锦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641,000.00 | 641,000.00 | 第3成交候选人 |
2.本公告自发布之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1号
联系方式:陈炼;0731-848165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三楼
联系方式:黄鸿麒、陆思霞;0731-8536862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鸿麒
电 话: 0731-85368627
竞争性谈判
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采 购 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编号: DCZXHNCG[2020]060
采购代理机构: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 12 月
目录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谈判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被邀请供应商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采购人)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采购项目(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DCZXHNCG[2020]060)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 04 日起至2020年12月 09 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8 时 30分至 12 时,下午 14 时 30 分至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持谈判通知、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3楼(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详细地址)购买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售价:400元/套,售后不退。
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 日 13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3楼(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地址)。
3、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4、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请于2020年12月 10日13 时 30 分前来函以确认是否参加谈判。
5、联系方式:
采 购 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陈炼
电 话:0731-84816588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1号
采购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黄鸿麒、陆思霞
电 话:0731-85368627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三楼
保证金汇至: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
银行帐号:8201 0100 0002 6089 6
购谈判文件款汇至: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开 户 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
银行帐号:8201 0100 0002 6085 2
2020年12月 04 日
附件: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谈判邀请,确认 (参加/不参加)谈判采购。
特此确认。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采 购 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联 系 人:陈炼 电话:0731-84816588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1号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3楼 电话:0731-85368627 联系人:黄鸿麒、陆思霞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1)发布邀请公告 ■(2)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 (3)随机从省级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 |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1) 谈判通知; (2) 个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供应商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 4.供应商社保登记证复印件或近3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5.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二、特定资格条件:无 备注: 1.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如为“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请单位自行说明。 2.本项目近三个月指:2020年5月-11月中任意三个月。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 不接受 □ 接受 |
第二章第6.2(3)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投标人自行勘察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 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 □ 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采购优先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①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本项目具体扣 除比例为10%。 ②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 / %。 |
第二章第9.6款 |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式见附页3。 | |
二、谈判文件 | ||
第二章第10.3款 |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详见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 |
第二章第11.1款 | 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 2020年12月04 日至2020年 12月09日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0年12月 10 日 13 时30 分 (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5款 | 采购项目预算 | 人民币650,000.00元 |
第二章第17.4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7.5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8.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 / 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等形式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保证金汇至: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开 户 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开福支行 银行帐号:8201 0100 0002 6089 6 3、缴纳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4、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19.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1.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编号: 包或品目名: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3.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776号院内3楼(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 ||
第二章第37.1款、 | 发布公告的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向采购人收取代理服务费13,000元。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1.信用记录: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甄别确认截止时间为: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之后,指定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指定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
附页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波 |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 13874998873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肖勇光 | 分行高级经理 | 13755192647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黄飞燕 | 营业部总经理 | 13308463468 |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 蒋寒奇 |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 1354898297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刘栅延 | 支行行长 | 13337316405 |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 蒋修远 | 支行客户经理 | |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邓永胜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13617319650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蔡学军 |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 13055167195 |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 宋学农 |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 0731-845822141 |
长沙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 联系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 谢俊峰 | 湘江中路支行公司业务管理经理 | 84919503;13687320956 |
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 唐红英 | 溁湾支行行长 | 89750053;18673166920 |
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 | 颜国恒 | 芙蓉中路支行 | 88665238;13574801920 |
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 李 宁 | 天心区支行副行长 | 85114839;13975813058 |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 | 刘 毅 | 丽臣路支行行长 | 82741897;13808436058 |
长沙银行 | 廖 科 | 金城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 84413595;13707319275 |
邮储银行长沙分行 | 严春燕 | 岳麓支行副行长 | 85579459;13875864330 |
附页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 何 嘉 | 010-88822659/13718642233 |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蔡建雄 |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彭 球 邓霞英 |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
附页3
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 “谈判小组”是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谈判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 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谈判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8.2本章第8.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谈判。
9. 政策支持
9.1对小微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9.2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按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占总报价的百分比调整)。
9.3符合本章第9.1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4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谈判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二、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组成
10.1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谈判通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谈判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谈判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谈判文件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谈判文件提供期限见谈判文件前附表。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3.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谈判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货物说明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5)技术/商务、合同响应与偏离表
(6)提供享受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
(8)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9)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谈判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偏离表》、《商务、合同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特别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和交纳的税款和费用。
(3)谈判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
16.3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
16.4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5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7.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将视为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7.3 证明服务与谈判文件要求一致的文件,须提供:对照谈判文件技术规格,将偏离项的说明在技术偏离表中注明。
17.4 除谈判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7.5 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8.保证金
18.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19.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8.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8.3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8.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
(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9. 响应文件有效期
19.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0.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0.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和电子版要求见谈判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0.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副本不可为复印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0.3 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在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加贴封条,并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1.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2.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2.1供应商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2.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3.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3.1 供应商应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3.2在本章第12.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是否完好,无提前拆封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4.供应商资格审查
24.1供应商有本章第17.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6.2款的规定对联合体各方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进行审查,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4.3除本章第17.1款、第17.2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5.谈判程序
25.1谈判程序: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谈判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初步审查
26.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证金形式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澄清
28.1 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8.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9.符合性审查
29.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9.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30.谈判
30.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对于本章第10.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9.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0.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应向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公布报价情况,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8.4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0.7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提出成交供应商
31.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供应商符合本章第9.2款关于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最后报价按本章第9.1款规定进行价格扣除,并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
31.2按本章第31.1条按价格扣除后的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31条的规定。
33.谈判的特殊情形
33.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符合本款情形的,本章第30.1款、第30.2款、第31.1款、第34.1款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34.谈判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谈判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报名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谈判或者放弃成交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谈判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谈判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谈判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40.2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人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谈判文件的其他规定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42.2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 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一.采购合同协议书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 (全称): (甲方)
供应商 (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项目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1、 。
2、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需支付预付款的,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份、供应商执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二、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甲方名称、地址 | 名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华章路1号 |
项目现场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 服务期:一年 项目现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质量保证期 | / |
响应时间 | 提供365天×24小时专用对接电话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方式 | 1. 支付方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 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按合同金额支付服务费用。 |
伴随服务 | 详见第三章采购需求。 |
解决争议的方式 | √□ 诉讼 □ 仲裁 |
合同未尽事项 | 按合同协议书的规定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餐饮劳务服务人员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人民币650,000.00元
二、服务内容:
1、为全院职员提供早餐(约 280人)、中餐(约380人)、晚餐(约280人)的预定、用餐服务。包括食材的清洗、烹饪;食堂的分配、碗、筷、盘的清洗消毒;食堂清洁、员工用餐服务等。
2、法院安排的其他餐饮工作
三、服务地点: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机关食堂
四、委托管理期限:
本项目委托期限为一年。
五、服务要求: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食堂干部职工用餐。
1、设备设施配置
1.1采购人提供厨房设备设施,包括所有餐具、工具、用具等。
1.2用餐区桌椅备齐。
1.3食材、百货、空调、水、电、燃气等费用由采购方负责。
2、食堂用餐模式及基本要求
2.1干部职工用餐:早、中、晚三餐就餐方式均采取自助餐或围桌形式就餐。具体要求如下:食堂工作人员将当日菜肴用专业保温器皿装好并有序排列供就餐员工选择。既要保证就餐人数快速有序就餐,又要保持食堂干净整洁的环境。
2.2会议、接待用餐:遇到本系统内小型会议及临时接待用餐,中标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完成接待任务,并提供高水准的接待用餐。
2.3遇有紧急任务或人员公差,需随时做好就餐保障。
2.4用餐过程中必须保证用餐时所有菜品的及时补充。
2.5刑事案件受审被告人用餐。
2.6中标方负责工作餐具和接待餐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2.7每天对食堂进行清洁、消毒,每周进行两次大扫除,大扫除需对食堂下水道等进行冲洗消毒;每年做两次灭鼠、灭蟑螂、蚊蝇等害虫清理。
2.8配餐、送餐及订餐的收集等。
3、餐点、菜品要求
3.1早餐保证有面、粉、包子、馒头、烧麦、炒饭、炒粉、红薯饼、油条、豆浆、牛奶、稀饭、鸡蛋等中西式点心的制作和供应。
3.2中晚餐保证主荤、副荤、青菜、凉菜、甜品、例汤的供应,并提供小钵饭与普通白饭的自选(中晚餐保证荤菜类4个以上,素菜类2个以上),菜肴主要以湘、粤菜为主。
3.3所供食品必须由中标单位自制,不得外购。
3.4制作精美菜谱提供点餐等特色化服务,具体方案由投标人自行提供,采购人审核。
4、食堂服务工作要求
4.1工作服由中标单位准备,员工必须穿工作服佩工作牌上岗,要求统一着装、戴清洁帽、穿水鞋(或胶鞋)上班,保持干净整洁。
4.2所有员工必须要服从法院的管理,严格执行法院规章制度,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上要求能吃苦耐劳,认真细致,个人卫生达到岗位要求。严格做好厨具、餐具的收集和清洗消毒工作。
4.3严防食物中毒、火灾、燃气泄漏及其他安全事故,保证人身安全。
4.4所有员工要求保持良好的形象,礼貌周到、耐心细致的为法院职工提供热情微笑的服务。
4.5必须按照食监部门要求做好台账、培训、食物留样、卫生及其他工作。
5、食堂管理要求
5.1食品管理
禁止采购、烹饪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产品;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推广使用新鲜肉,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控制在鲜肉总量的10%以下)、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
5.2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控制
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储存和加工食品。食品储存应当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在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贮存位置,应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销毁。食品加工要在符合条件的操作间进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5.3食品留样要求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5.4食堂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
5.4.1从业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