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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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浙大采招LQ2020-006号
项目名称: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采 购 人: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采购编号:浙大采招LQ2020-006号
采 购 人: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备案单位: 龙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盖章)
日期: 2020 年 12 月 23 日
目 录
TOC \o "1-3" \h \z 目 录 2
HYPERlink \l _Toc15960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二章 采购需求 7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11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36
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41
第六章 评审办法和细则 69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1年 1 月 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浙大采招LQ2020-006号
项目名称: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5.54万元
最高限价:25.54万元
采购需求: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 备注 |
1 |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 1 | 项 | 详见本文件第二章 |
合同履行期限:按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给予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扶持政策。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 2020 年12月2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每天上午0:00至12:00,下午12:00至24:00(北京时间,线下获取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
2、网上获取招标文件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以下报名资料:
(1)报名基本情况表;(2)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传至邮箱345627731@qq.com有效)。为确保报名资料已准确无误递交,请各投标人在递交报名资料后及时与招标文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取得联系。未提交报名资料的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不予受理。
3、地点:政府釆购云平台(www.zcygov.cn)
4、方式:潜在供应商政府釆购云平台,在线申请获取招标文件(进入“项目釆购” 应用,在获取招标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招标文件;仅需浏览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招标文件〃直接招标文件浏览)。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1年 1月 5 日 9 点30分(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电子投标):政府釆购云平台(www. zcvgov. cn)
开标时间:2021年 1 月 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5楼)
五、开启
开标时间:2021年 1 月 5 日 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5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釆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提岀针对同一釆购 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提岀质疑(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十一质疑)。
潜在供应商以“游客”身份获取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未按获取采购文件要求方式获取的不得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釆购代理机构 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岀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的规定向同级政府釆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本项目的更正、终止、澄清(修改)、中止(暂停)等公告内容在政府釆购云平台发布。
供应商应自行关注政府釆购云平台发布的本项目相关公告内容,采购人和釆购代理机构不再一一通知。供应商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
名 称: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地 址:丽水市龙泉市苍松路33号
项目联系人: 许年财
联系方式: 0578-7752553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5楼
项目联系人: 蒋君芳
联系方式: 0578-7129658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龙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地 址:龙泉市华楼街229号财政局
项目联系人: 沈力翔
电 话: 0578-7117319
附件:报名基本情况表
报名基本情况表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单位报名参加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浙大采招LQ2020-006号)的投标,愿恪守信誉,并提供良好的合作。现附上基本情况表壹份。
投标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
住 所 | 邮 编 | ||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类型 | ||
注册资本 | 营业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经营范围 | |||
税务登记证号 | 户 名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联系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
E—mail | 传 真 | ||
本项目要求的其他证书编号或业绩说明(按要求自行填写): |
注:本表应按公告要求如实填写;报名时提供该表。
采购需求
服务范围及内容:
(1)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包括本部和荷花塘校区)保洁内容:1.学校卫生间保洁,教学楼、科技楼、体艺楼、地下车库、走廊保洁工作;2.运动场、校门外道路等地面清扫;3.建筑物外面所有空地以及绿植区的卫生保洁;4.会议室、室内运动场的卫生保洁等。
(2)凤鸣校区厨房劳务外包及学校保洁内容:1.学生食堂烧饭、烧菜及厨房餐厅卫生保洁工作;2.学校卫生间保洁,教学楼、综合楼、宿舍楼楼梯、走廊保洁工作;3.学校垃圾池垃圾清运;4.操场空地、停车场、水沟、校门外道路等地面清扫。
二、▲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预算金额(最高限价)为25.54万元。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内容 | 数量 | 单位 |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万元) |
1 |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 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包括本部和荷花塘校区)保洁 | 1 | 项 | 18.15 |
凤鸣校区厨房劳务外包及学校保洁 | 1 | 项 | 7.39 |
三、人员配备及要求:
1.配备项目管理人员1名,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包括本部和荷花塘校区)保洁人员5名,凤鸣校区厨师1名,保洁2名。
2.所有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健康证)。
3.提供的服务工作人员,每日投入人工必需保证当天的所有服务质量要求,采购人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工作人员提出更换要求。
四、服务质量要求:
(1)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包括本部和荷花塘校区)学校保洁内容
1.教学楼、科技楼、体艺楼、地下车库、走廊、运动场、校门外道路等地面以建筑物外面所有空地以及绿植区,会议室、室内运动场保持干净,无灰尘、无痰迹,无积水,无土块、砖石、纸屑、瓜皮、果壳、塑料袋等垃圾。
2.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并随时保洁。
3.学校卫生间大、小便池外观洁净,池内无粪迹尿垢,无异味,必须每天拖洗一次。
4.所有保洁范围地面洁净,无水迹,垃圾桶干净。墙面、门窗、开关干净,无灰尘,无蜘蛛网。
5.会议室保洁,每次开完会后,整理会议桌面,并将杂物清除干净,拖洗地面,桌椅要整齐。
(2)凤鸣校区厨房劳务外包及学校保洁内容
1.食堂劳务部分:本项目以劳务输出的后勤服务承包,食堂日常的食品及原材料、调料的采购由业主方负责,供应商负责劳务输出及服务。学校学生就餐人数达80多人,供应商负责学生每日中餐的加工。
1.1供应商负责厨房设备、器具的使用和管理及日常简易维修,负责食堂消防、用电、用气、用油、机械设备的安全责任;负责厨房、餐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保洁工作,做好器具的消毒;食品48小时留样,并作好留样登记;配足人员,尽量使学生每天吃上温暖可口的饭菜。
1.2如节假日有加班上课,或遇节假日加餐或学校决定加餐的,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安排,并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任务,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食堂产生的泔水根据上级的要求,供应商每餐要及时处理,学校不另行支付劳务费。
1.3加强员工培训,开学前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学习各类食品卫生法及饮食卫生知识,提高食堂等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及卫生安全意识,合格后方可上岗。
2.学校保洁部分:
2.1学校卫生间保洁,教学楼、综合楼、宿舍楼楼梯、走廊、操场空地、停车场、水沟、校门外道路等地面保持干净,无灰尘、无痰迹,无积水,无土块、砖石、纸屑、瓜皮、果壳、塑料袋等垃圾。
2.2每天上下午各清扫一次,并随时保洁。
2.3学校卫生间大、小便池外观洁净,池内无粪迹尿垢,无异味,必须每天拖洗一次。
2.4所有保洁范围地面洁净,无水迹,垃圾桶干净。墙面、门窗、开关干净,无灰尘,无蜘蛛网。
2.5按采购人要求及时清运学校垃圾池内所有垃圾;垃圾清运车做好封装措施,避免垃圾飘落。
三、服务质量考核:
(1)以上工作由学校巡查小组或值周人员进行抽查,凡检查到以上工作没做好的每人次扣款10元。
(2)采购人根据服务质量要求对中标供应商进行考核,每一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周期。考核分满分为100分;考核满意度测评如果连续两次考核分80分以下,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承包资格(即终止合同)或要求其整改并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承包方承担因考核不达标而整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项目安全事项责任:
(1)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必须为完成本项目所招用的所有人员【劳务人员、管理人员等】办理人身基本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及公众责任险)。
(2)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证措施, 做好安全劳务工作。供应商在劳务服务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3)劳务服务期间供应商应密切注意气象预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暴风雨、洪水、雷电、冰冻、高温等造成人身损害,供应商不得以除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外的自然灾害为由向采购人提出补偿要求。
五、服务期限: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服务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因管理不善或投诉产生严重不良影响,采购人责令中标供应商整改仍未改善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在服务期满后,如中标供应商达到采购人各项考核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批准,合同服务期限可续签一期/年(最多续签二期),否则采购人将另行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人对本条款具有决定权。
六、▲付款方式:
(1)先服务后支付,服务费按月支付,每个月的劳务费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供应商提供税务发票(所有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由学校打入中标供应商对公账号。如有考核罚款,当月服务费必须扣除相应考核罚款再进行支付。
(2)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对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若经采购人评价为服务质量差、服务态度差的,采购人将暂不予以支付合同款,待纠纷解决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支付。
(3)考核期内如发生双方对考核罚款有异议或考核满意度测评差,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当月服务费情况的,中标供应商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的工资。中标供应商不得以采购人没有支付服务款为由,降低服务质量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七、其他
1.本项目最终报价,应包括本次项目实施所需的场地费、设备、器材、人工工资(含节假日加班费)、办公 、通信、福利、利润、税金、培训、奖罚措施、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政策性收费以及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2.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保证措施,做好安全工作。中标供应商在实施期间,若发生与本项目相关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概不负责。
3.本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www.zjzfcg.gov.cn/)上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不按要求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
4.有关“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事宜可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
联系人:蒋女士 联系电话:0578-7129658。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前附表
项目名称 |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保洁及厨房劳务外包 | |||
采购编号 | 浙大采招LQ2020-006号 | |||
采购代理机构 | 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联系人及电话 | 蒋女士 0578-7129658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组织方式 | 分散委托采购 | |
供应商 资格条件 | 详见本文件第一章第5.条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磋商有效期 | 磋商截止日后90天内有效 | |||
响应文件 递交方式 | 供应商应于2021年 1月 5 日上午9:30前在“政采云”上自行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或未按要求上传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 |||
磋商、评定 | 时间:2021年1月 5日上午9时30分开始 地点: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5楼) | |||
评定办法和细则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 |||
电子开标时投标人需配备设备 | 1.电脑(供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和澄清答疑使用)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CA锁(即原编制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CA锁) 3.投标人保证报名时所留的电话在开标、评审期间能随时联系,以便遇到评审小组要求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时,投标人能够及时答辩。 |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签订协议前,中标供应商须交纳中标价的壹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按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元,具体交纳帐户由采购人指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按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详见合同条款相关部分。 | |||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 履约期满后由成交人向采购人申请退还。 | 退还方式由采购单位提供 | ||
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 成交结果公告在浙江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http://lq.lssggzy.com/lqweb/)等媒体上发布,并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 | |||
特别提醒 | 请竞争性磋商供应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原件,未提供原件所造成的风险由竞争性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 |||
注意事项 | 1.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2.请务必确保投标文件制作 时所用的 CA 锁与投标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 | |||
防疫要求 | 1.严格执行丽水市、龙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规定,按浙江省健康码“红码”、“黄码”管理的人员或经申请获得浙江省健康码“红码”、“黄码”的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投标; 2.开标时防疫要求可能会有改变,具体请各供应商关注相关公告。 |
一 总则
1. 适用范围
1.1 磋商文件适用于本次所述项目的采购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定义
2.1.1 “采购人”系指 龙泉市实验小学教育集团。
2.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1.3 “供应商”系指符合本项目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并报名参与项目的供应商。
2.1.4 “负责人”系指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
2.1.5 “合同”系指采购人与成交人双方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以及所有附件、附录、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1.6 “产品”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产品(包括:虚拟产品),以及产品相关的保险、税金、备品备件、附件、耗材、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等。
2.1.7 “服务”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应承担的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附随义务。
2.1.8 “▲”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3.合格的供应商
3.1 符合本文件第一章 采购公告第“六”条的规定。
3.2 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4.联合体说明
4.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5. 特别说明
▲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以及属于同一母公司或集团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3 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 磋商文件说明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项目所需产品、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等。本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6.1.1 竞争性磋商公告
6.1.2 采购内容及要求
6.1.3 供应商须知
6.1.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范本)
6.1.5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
6.1.6 评审办法和细则
6.1.7 与本项目有关的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
7. 供应商的风险
7.1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磋商被拒绝。
8.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磋商文件澄清、答复、修改、补充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8.2 报名供应商认真阅读磋商文件,应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传真)提出澄清申请。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五个工作日前,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等上公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传真)的形式通知报名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不足五个工作日的,浙江大兴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顺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9. 要求
9.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9.2 响应文件、供应商与采购有关的往来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如涉及非中文内容的,供应商有义务将其内容翻译成中文,一切对非中文内容的误解,都将由供应商承担。
9.3其中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按政采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网址:help.zcygov.cn/web/site_2/2018/12-28/2573.html)和本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进行关联定位;
响应文件的组成
10.1投标文件分为: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两种形式。
10.2投标文件的效力:电子投标文件和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内容应完全一致。其中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不作为强制要求,供应商仅提交备份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无效。
10.3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投标文件、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因网络或者其他问题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才能启用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一旦启用,则电子投标文件不予启用。
▲10.4 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分为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采用电子签章。
10.5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格式、内容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 响应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1 资格审查文件编制内容和要求
▲11.1.1 公司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
▲11.1.2 授权委托书、身份证;
▲11.1.3 财务状况报告;
▲11.1.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11.1.5 资格证明;
▲11.1.6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
注:以上扫描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1.2 商务技术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2.1 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
11.2.2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 “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内容提供完整产品、服务、技术指标等。
11.2.3 项目承诺: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仅为基本要求,供应商可以作出优于或高于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承诺。
11.2.4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技术证明资料。
11.3报价文件编制的内容和要求
11.3.1 按磋商文件“第五章 磋商相关文件格式”所列的内容和格式的要求,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11.3.2 磋商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所列的相关内容编制。
11.3.3 磋商报价
▲11.3.3.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所附表格格式填写产品、服务的单价和磋商报价。响应文件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有选择的或者有条件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1.3.3.2 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
▲11.3.3.3 报价超过采购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1.3.3.4 供应商报价只有总报价而无分项报价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供应商报价只有分项报价而无总报价的,其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1.3.3.5 最后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除磋商文件特殊说明外,应包括本次项目实施所需的场地费、设备、器材、人工工资(含节假日加班费)、办公 、通信、福利、利润、税金、培训、奖罚措施、保险(包括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政策性收费以及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其他一切费用,供应商应列入而未列入其中的费用,均视为已包含在内,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4 排版:所有文字及表格采用黑色,正文字体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标题字体采用宋体小二号字体。页码应逐页连续编注,并应设在每页的页脚正中,页码应采用单纯的阿拉伯数字标示,数字两侧不出现诸如括弧、小横线等其他符号,页码字体为小四号宋体。任何一页上不设置页眉。正文文字说明部分的行距为1.5倍行距,表格内文字部分的行距为单倍行距。
11.5 封面: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封面,并按本章的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
13. 磋商有效期
▲13.1 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磋商有效期均为90天。
14.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每套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按投标文件规定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其中电子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
15.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政采云平台”将不接收投标文件。
四 磋商保证金
磋商保证金(无)
五 响应文件的加密、标记、提交、修改和撤回
16.1响应文件的加密、密封、标记
16.1.1 开标时间后60分钟内(2021年 1 月5 日上午10:30前)投标人可以登录“政采云”平台,用“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功能进行解密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解密或解密失败,将导致投标无效或失败。
备注: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政采云上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方投标无效,投标人方可在2021年 1 月 5 日上午09:30 前将在政采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加密投标文件(文件名后缀为备份文件四字的首字母)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邮箱(345627731@qq.com),传送的备份电子投标文件需打包压缩并加密,加密密码由投标方自行保管,如政采云上电子投标文件出现解密失败情况(开标当日9:30-10:30期间进行解密),投标方可按照自身意愿确认是否同意提供加密密码解密传送至邮箱(345627731@qq.com)的备份文件,并以备份文件作为替代电子投标文件,如投标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供有效备份文件,同时政采云上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17.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销
17.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生成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重新传输递交;
17.2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磋商响应文件的规定编制、导入、加密和提交;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六 开标和磋商
18. 电子招投标开标
18.1 本项目实行电子开评标,供应商无需前往开评标现场,只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政采云”平台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18.2采购代理机构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会。
18.3磋商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项目前期基本情况、供应商名单,宣读日程安排,宣布评审期间的有关事项。公布磋商会主持人、记录人、监督人等人员名单。
▲18.4投标截止时间后的60分钟内,由各投标人自行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请各投标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在电子开评标期间,供应商(授权代表)需确保在各自所在的区域具备上网的技术条件并保持网络及联系方式畅通),同时为避免出现以外,建议全程由一台电脑进行操作(包括标书制作、上传、解密等),中途不要更换电脑
▲18.5本项目优先采用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若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采用备份电子投标文件(政采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压缩包)进行开标、评标:
18.5.1因网络或政采云系统或其他问题造成所有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解密的;
18.5.2电子投标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8.6备份电子投标文件:为确保采购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因政采云上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导致投标方投标无效,投标人方可在2021年 1 月5 日上午 9:30 前将在政采云平台上最后生成的具备电子签章的备份加密投标文件(文件名后缀为备份文件四字的首字母)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至邮箱(345627731@qq.com),传送的备份电子投标文件需打包压缩并加密,加密密码由投标方自行保管,如政采云上电子投标文件出现解密失败情况(开标当日09:30-10:30期间进行解密),投标方可按照自身意愿确认是否同意提供加密密码解密传送至邮箱(345627731@qq.com)的备份文件,并以备份文件作为替代电子投标文件,如投标方未按照规定时间及要求提供有效备份文件,同时政采云上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18.7响应文件解密结束后,开启响应文件并评审。
18.8根据项目情况,开启“新一轮报价”时,供应商在线参与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供应商应关注报价时限。
18.9磋商会议结束。
特别说明:政采云公司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19. 资格审查
19.1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按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及记录。并当场告知审查结果。
19.2经资格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得进入磋商,并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 磋商流程
20.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点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询标、评议和推荐成交候选人。
20.2 磋商
20.2.1 符合性审查
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
20.2.2 磋商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
(1)磋商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对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被委托人签字的,应当附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内容及要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0.2.3 评审
(1)技术文件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分。
(2)资信商务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各响应文件资信商务进行评审,对客观分应统一意见后统一给分。
(3)报价评审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最终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后计算得分。
21. 响应文件澄清
21.1 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电子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电子形式。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 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其他内容。否则磋商小组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内容。
21.3 报价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
(1)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公布第 87 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6)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7)修正错误的的磋商最终报价,经供应商的负责人(或被委托人)同意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调整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若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磋商最终报价,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2. 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估
22.1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澄清答复内容及重新承诺情况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并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评分。
23.2 相同品牌的产品
23.2.1 如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投标人认定。评审后得分最高投标人获得中标供应商推荐资格;得分相同时,取报价最低者;报价相同时,取技术得分高者;均相同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3.2.2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清单中标注★的为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均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如项目无标注关键核心产品的,项目采购内容及清单中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的产品;多家投标人中,有一家投标人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产品的投标人均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23.2.3 当技术评审时发现多家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相同且有一家以上投标人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的,评审后得分最高为有效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如按一家有效投标人认定后,造成项目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项目应予以废标处理。
23. 评标报告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记录、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成交候选人,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
24. 保密和磋商过程的监控
24.1 自项目评审时起至成交结果公告发布时间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任何供应商或与上述评审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24.2本项目开标、磋商、评审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供应商在磋商会、评审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不公正行为或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施加影响的企图和行为,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
七 磋商无效的情形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响应文件无效:
25.1逾期上传电子档投标文件至“政采云”平台的;
25.2 电子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供电子签章的;
25.3 电子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出现特殊情况,采用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响应文件开标、评标的情形除外);
25.4供应商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的;
25.5不具备响应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5.6 磋商有效期不足的;
25.7 磋商小组评定有实质上 “▲”条款的负偏离的;
25.8 磋商小组评定有非实质性负偏离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项数的;
25.9 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款的;
25.10 报价超过响应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5.11 磋商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额外免费、无偿赠送或分项报价为0元情况的;
25.12 磋商报价存在漏项或报价数量少于采购要求的;
25.13 评审时如发现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高于其市场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且不能合理说明原因和提供证明材料的;
25.14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5.15供应商已明知采购期间或之后企业将发生兼并改制,或提供的产品将停产、淘汰,或必须有偿使用专供的备品备件和试剂耗材的,及其他应当告知采购人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实施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信息,不在响应文件中予以特别说明的;
25.16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5.17 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不按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5.18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文件无效情形。
八 法律责任
26.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6.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6.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6.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6.5 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的;
26.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26.1至26.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
2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7.1 向磋商小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27.2 成交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3 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7.4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7.5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27.6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成交无效。
28.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 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9.2 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9.3 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9.5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29.6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29.7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9.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9.9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29.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9.1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9.12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九 询问
30. 供应商有权就采购活动的事项提出询问。
30.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0.2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
30.2.1 采购代理机构为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建议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前,准备好需答疑、澄清的内容(内容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排他性或独有性以及是否有违反三公原则的内容等),以书面电子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
30.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个工作日前对供应商澄清的要求予以答复,答复内容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http://lq.lssggzy.com/lqweb/)”上予以公布,并且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供应商报名时填写的传真号码将答复内容传真给供应商,请供应商在报名时正确填写传真号码及务必关注相关网站,否则,所造成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0.3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0.4 政府采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十 质疑
31.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收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电子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 质疑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和龙泉市相关文件的规定。质疑内容涉及保密事项,质疑供应商应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31.3 质疑供应商可直接提交、传真或邮寄方式提交质疑书(一式三份以上)。以其他方式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接受、答复。
31.3.1 邮寄方式送达质疑书的,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到邮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2 传真方式送达质疑书的,质疑供应商应当取得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收到传真的意见,并及时将质疑书原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实际收到原件之日作为收到质疑的日期。
31.3.3 在质疑期限届满前,质疑书已经邮寄或传真成功的,质疑不视为过期。
31.4 质疑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并注明翻译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31.5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
31.6 质疑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 投诉
32.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龙泉市财政局投诉。
十二 授予合同
33. 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33.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龙泉)”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将包括成交人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但不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34.1 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总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之前,采购人经龙泉市财政局采购办同意,补充合同交龙泉市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35 签订合同
35.1 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磋商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
35.2 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 成交人不遵守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约条款及所作的承诺,擅自修改报价或在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10天内,无故拖延、拒签合同者,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的成交资格。
按有关法律法规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4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成交结果的质疑期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35.5 成交人应按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35.6 履约期满后由成交人向采购人申请退还,采购人将以电汇或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成交人在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应开具保证金收据。
35.7如成交人在履约期间未履行有关义务或项目未验收通过的,采购人将延期退还成交人履约保证金,直到成交人正常履行有关义务止。
35.8成交人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并经验收合格的,其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产品质保期满或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期满后无息退还。
35.9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三 验收
36.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36.1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6.2 如本项目采购人将邀请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核对中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保修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和磋商文件、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相符合。
36.3其他供应商,在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前将参与验收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在验收二日前告知其参加验收的具体时间和地址。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应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6.4其他供应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验收期间积极配合采购人组织的验收工作,不得影响或阻扰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参与验收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6.5 验收结果要报代理机构处备案。
十四 政府采购政策
37. 关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37.1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7.2 根据《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的有关规定,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