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食堂设备政府采购合同书
编号:2015029
长春市盛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与乾安县教育技术装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需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就采购食堂设备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书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1)招标文件
(2)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玖仟零肆拾元整,小写:389,040元人民币。
3、供货方式
供方按需方指定地点免费送货上门并经需方验收合格。
4、货物名称、技术指标参数、数量
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所列示的货物名称、技术指标参数、数量供货。
5、供货及安装调试
(1)必须在合同签订后20日内供货,并按需方要求免费完成安装调、测试,保证正常运行。
(2)政府采购合同不允许转包,否则,按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合同不允许分包,否则,将视为违约。
6、包装
(1)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应适合于长距离运输,并具备防湿、防潮、防震、防锈、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
(2)由于货物包装不良或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防护措施而造成的损失,供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在每一件包装中,应有详细装箱清单。
(4)供方应在每件包装上标有引人注目的发货标记。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合同号、地点、发站及发货人;收货单位、外形尺寸(长×宽×高)毛重/净重(吨)、装箱日期;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需要,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标明清晰易读的字样。如“小心轻放”,“此端向上”,“保持干燥”及起吊标记等贸易运输标记。
7、验收
(1)货物到达需方指定交货地点后,需方对货物凭现状验收,在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损情况下,需方对货物的件数、外观进行初步验收。若原装、原封、原标记有明显损坏,需方通知供方派人处理。
(2)凭现状验收发生短缺、损坏等问题时,需方收到货物后3天内通知供方,否则,视为需方初步验收无误。供方接到需方通知后,在3天内答复处理。否则,视为供方已默认需方的通知。
8、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供方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确定的货物功能、技术指标参数设计、制造。
(2)供方应制定周密的质量保证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装卸、搬运、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供方交货时,必须出具货物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证书,但不能解除供方在货物质量保证期的责任。
(4)供方售后服务部门须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12小时内赶到现场,提供不间断服务直到结束。售后服务部门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维修需求。
(5)供方须对合同中的全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按供方承诺的时间执行,质量保证期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在此期间,因货物质量问题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供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免费维修,确保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供方负责。因需方原因造成货物损伤、损坏,供方要协助修复,费用由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需方负责。
(6)在质量保证期内的工作应包括所有常规检查、调整。
9、货款结算
(1)供方与需方签订的合同价,在履行合同期间内有效,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调整价格。
(2)供方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结算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后达不到需方要求,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供方要设立结算账户,货款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供方结算货款时,必须持有税务部门发票(税款由供方支付)和验收报告单。
10、索赔
(1)供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需方已于规定的检验、验收测试期和质量保证期限内提出索赔,供方应按需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一是供方同意需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需方,供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等。
二是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需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三是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功能、质量和性能,供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需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天内供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若供方未能在需方提出索赔通知的3天内或需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需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需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1、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2、质量保证金
合同生效后,供方按时全部交货,免费安装调试,并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应向需方提交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内货物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后退还。
13、终止合同
供方如未按照合同文件要求履行义务,未按需方要求时间免费供货并免费完成安装调试,需方有权终止合同拒付货款并取消供方中标资格。
14、违约解决方式
合同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在双方友好协商仍然不能解决时,可申请仲裁,仲裁地为乾安县;如通过仲裁仍不能解决,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未尽事宜
在不违背合同条款及双方利益的前提下,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宜,双方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内容协商解决。
16、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及采购中心、乾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各一份。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供方代表签字: 需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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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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