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所投燃气产品生产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国内燃气灶具销售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修改为“所投燃气产品生产制造商应具备相应的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燃气灶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 2、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资料也根据此条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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