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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客车大部件大修公开招标二次公告

  • 陕西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陕西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5-08-11
西安铁路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办公室就下述招标项目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报名参与投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说明 1.招标人名称及地址:西安市友谊东路33号西安铁路局 2.项目名称:客车大部件大修 3.项目编号: 103277 4.资金来源:大修 5.项目内容:
标段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要求及许可 到货时间 使用单位 到货地点 供应商资格 技术要求 售后服务 质量标准
第1标段 客车轮对大修 各型 36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RD3A和RD3A1型客车轮对新造或大修(A4修)生产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总运〔2013〕191号、铁总运[2013]191号《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总运[2013]191号《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按铁总运[2013]191号文件中1.2.2条“质量保证”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总运[2013]191号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2标段 油压减震器 进口 38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或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DISPEN和KONI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0]264号《客车进口油压减震器专业化集中修理办法》、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大修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TB/T1491-2004《机车车辆油压减振器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标段 油压减震器 国产 26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或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0]264号《客车进口油压减震器专业化集中修理办法》、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大修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TB/T1491-2004《机车车辆油压减振器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4标段 发电车主开关 各型 15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发电车新造、大修资质,或经发电车新造、大修主机厂商审查授于的主开关大修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5标段 PT泵 CUMS型机组 6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发电车新造、大修资质,或经发电车新造、大修主机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高压油泵 MTU型机组 9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第6标段 火灾报警器 各型 26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满足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具有该产品的生产或大修资质、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审查允许装车,并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7标段 绝缘检测装置 AC380/DC600V型 5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8标段 电茶炉 各型 226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电茶炉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执行。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按照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9标段 电气化厨房设备大修(含电磁灶、电炸锅、蒸饭箱) 各型 12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电气化厨房设备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0标段 电力连接器 各型 18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运装客车[2002]310号《客车电子防滑器、电力连接器、电控气动塞拉门集中修管理办法》等文电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O)》、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O)》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1标段 600V逆变电源大修 各型 1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600V逆变电源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12标段 柴油发电机组(含下油箱) 30KW 10   2015-12-30 西安客车车辆段 西安客车车辆段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通用要求: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近3年相关项目的供货业绩证明,并无不良反映;⑥满足国家、铁道部及行业生产的有关资质要求和规定,国家或铁道部有许可、认证、质量检测等强制要求的产品,必须取得相应的认证许可或质检报告等;⑦报名并购买了本项目招标文件。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或代理供应商投标。 三、时间安排: 1.报名及购买标书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08月17,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公休节假日除外)。 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3.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四、报名及开标地点: 1.报名、购买标书、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西安市李家村十字东北角中铁第一国际大厦十二楼1203、1204室陕西铁信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29-87866221、87866222。 2.即日起开始报名,报名方式:将报名表传真至029-87866221,或书面递交至报名地点。报名表需注明以下内容:①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②投标标段号(没有则不填);③投标单位名称;④联系人名称;⑤联系人手机号码及单位业务电话。报名表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招标文件售价300元,标书售后不退。请投标单位代理人到报名地点缴费或电话联系汇款帐号。 4.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可从西安铁路局电子商务网www.xtwzw.com下载,投标单位报名并缴纳标书费后,下载密码将发送至联系人手机号,投标代理人按短信内容下载,也可直接至报名地点购买。 五、联系方式: 1.报名、缴费、开标地点:王晓东,029-87866221。 2.技术咨询:西安铁路局机关1130室,康勇,029-83198778。 西安铁路局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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