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要求及许可 |
到货时间 |
使用单位 |
到货地点 |
供应商资格 |
技术要求 |
售后服务 |
质量标准 |
第1标段 |
客车轮对大修 |
各型 |
条 |
36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RD3A和RD3A1型客车轮对新造或大修(A4修)生产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08〕251号、铁运〔2007〕73号、铁总运〔2013〕191号、铁总运[2013]191号《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技术要求。产品执行运辆客车电[2013]1036号《关于KKD车轮图纸修改内容的通知》。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总运[2013]191号《铁路客车轮轴组装检修及管理规则》的通知、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按铁总运[2013]191号文件中1.2.2条“质量保证”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4.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总运[2013]191号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2标段 |
油压减震器 |
进口 |
支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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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或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DISPEN和KONI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0]264号《客车进口油压减震器专业化集中修理办法》、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大修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TB/T1491-2004《机车车辆油压减振器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3标段 |
油压减震器 |
国产 |
支 |
26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或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0]264号《客车进口油压减震器专业化集中修理办法》、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产品执行TB/T1490-2004《铁道客车转向架通用技术条件》。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大修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TB/T1491-2004《机车车辆油压减振器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13号《客车油压减振器检修试验技术条件》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4标段 |
发电车主开关 |
各型 |
辆 |
15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发电车新造、大修资质,或经发电车新造、大修主机厂商审查授于的主开关大修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5标段 |
PT泵 |
CUMS型机组 |
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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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发电车新造、大修资质,或经发电车新造、大修主机厂或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不接受代理销售资质单位投标。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函[1994]192号《客车空调三机检修及运用管理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高压油泵 |
MTU型机组 |
辆 |
9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第6标段 |
火灾报警器 |
各型 |
台 |
26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 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满足GB4717-2005《火灾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具有该产品的生产或大修资质、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审查允许装车,并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GB4717-2005《点型感温感烟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关于印发客车安全监控装置检修要求》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7标段 |
绝缘检测装置 |
AC380/DC600V型 |
台 |
5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8标段 |
电茶炉 |
各型 |
台 |
226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电茶炉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执行。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按照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执行质量标准。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9标段 |
电气化厨房设备大修(含电磁灶、电炸锅、蒸饭箱) |
各型 |
台 |
12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电气化厨房设备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技术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运装客车[2004]4号《铁路客车餐车电气化厨房设备技术条件》、TB/T2557-2006《铁道客车电气综合控制柜技术条件》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0标段 |
电力连接器 |
各型 |
台 |
18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运装客车[2002]310号《客车电子防滑器、电力连接器、电控气动塞拉门集中修管理办法》等文电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O)》、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O)》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1标段 |
600V逆变电源大修 |
各型 |
台 |
1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或经客车新造、大修工厂或600V逆变电源生产厂商审查授于的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 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 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 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 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 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运[2013]13号《铁道客车用电线电缆技术条件(V1.0)》、铁运[2012]279号《铁道客车DC600V电源装置技术条件》、《关于印发客车DC600V 电源装置和真空集便装置检修办法的通知》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
第12标段 |
柴油发电机组(含下油箱) |
30KW |
台 |
10 |
|
2015-12-30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西安客车车辆段 |
1.投标人须是经国家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 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来无违法或违规等不良行记录,无因自身原因违约或未履行合同引起的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记录,无被责令停业或暂停投标记录,无经济方面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产品生产、大修资质。 4.投标人符合运装客车[2010]461号《关于公布对部分生产客车A类零部件企业检查认证结果的通知》,能严格执行科研机函[2014]241号《铁路动车客车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运辆管理函[2014]236号《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车辆维修资质范围目录的通知》。 |
1.产品技术要求执行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技术要求。产品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符合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产品需经铁路总公司派出的出厂验收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包括: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检验日期、质量合格证及编号、制造厂代号、出厂日期。 3.投标的产品纳入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质量监督管理,未受到铁科技函[2012]828号《铁道部关于监督抽查铁路产品质量情况的通报》批评。 4.产品使用说明书包括:产品型号、主要性能参数、产品原理图、使用说明书等。 |
1.生产商经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专业部门对其生产能力进行专业评审和专项检查,执行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质量要求,运辆管验函[2012]172号《铁路客车制造检修质量专项检查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情况》等质量要求执行。 2.投标人能严格执行铁公安〔2010〕89号《铁路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铁运[2012]137号《铁路车辆系统生产单位简称和代号管理规定》、运辆客车函[2012]114号《铁路客车重要零部件管理标识》等有关规定,供应的产品具有生产单位简称、代号和管理标识。 3.投标人有责任、有义务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帮助和技术支持。 4.投标人需严格按合同约定的供货时间组织供货。供应的产品质量保证一个段修期,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和进行经济赔偿。 |
1.投标人严格执行部有关规程、工艺标准,坚持“质量第一、服从运输”的原则,并对产品质量负责。 2.投标人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对其供货资质审查制度,自觉接受技术部门对其技术监督与质量审查。 3.按铁路总公司(或原铁道部)颁布的铁辆[1992]85号《客车车电装置检修规程》等文件验收合格。 4.供应的产品需接受路局验收部门的质量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使用单位装车前检查合格且无质量缺陷。 5.供应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使用单位通知后供应商需派技术人员三天内到达现场无偿修复,并参加使用单位组织质量分析会,分析原因、落实责任,立即对产品进行质量修复或产品招回,并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