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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军区联勤部昆明采购站厨房设备公开招标对江西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回复

  • 云南
  • 状态:变更
所在地区云南招标类型变更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5-05-22

成都军区联勤部成都物资采购站昆明分站对江西省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质疑函的回复
江西省某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已经收悉贵公司致我站厨房设备公开招标项目的质疑函。现作正式回复。
一、贵公司质疑点之一: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要求“建议使用获得TUV能效证书,并达到1级能源效率等级的电磁灶具。”贵公司提问:“为何代理机构用能效等级来筛选潜在投标人”。
请按以下步骤自行释疑。
1、准确理解“建议”一词的含义;
2、在第1步的基础上,请指出招标文件中“用能效等级来筛选潜在投标人”的具体位置。
3、在贵公司能够正确区分“建议”、“须”以及“可以”的区别并重新仔细读懂招标文件之后,如仍有疑惑请再发质疑函。
二、贵公司质疑点之二: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要求“投标燃气灶具须为2015年度《云南省燃气设备、产品审查合格目录》中商用燃气灶具类别中所列产品。”贵公司提问:“为何代理机构要设定此规定来筛选投标人”。回复如下:
1、招标文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此项规定的依据是《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如果贵公司对上述文件的理解有困难,请咨询相关法律和行政机构;
2、贵公司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燃气灶具属于涉及公共安全的特殊商品,根据贵公司引用的《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的前28字,以及本省现行法规和本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见第1条),我部认为招标文件应当并且必须对投标的燃气灶具产品做出上述要求,否则一旦出现燃气相关的公共安全事故,采购方将有可能承担违法违规责任。
对贵公司引用的法律条款的余下部分,即“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部认为依据本省现行法规和本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做出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中提出的“不合理的条件”。
3、贵公司指责:“本项目设定此条件,意在保护云南当地供应商,排斥省外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前述第1、2条已经解释了设定此条件的原因和依据,因此贵公司指称的我部“意在保护云南当地供应商,排斥省外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纯属臆测。
4、如果贵公司对设定此条件的依据存疑,由于我部对云南省立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管辖权,请向《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制定机构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质疑。
5、本项目所需燃气灶具预算占项目总预算比例很低,且2015年度《云南省燃气设备、产品审查合格目录》中商用燃气灶具类别中所列产品由25家省内外企业生产,贵公司可以从目录所列厂家中选择一家购买产品参加投标,而不是要求采购方取消这一规定以方便自己使用《合格目录》以外的自产产品投标。
三、贵公司质疑点之三: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要求“投标人须有4名以上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须提供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保单据作为证明。”。贵公司同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再规定强调保护中小型企业,该项目设定如此高的门槛,是否有遵循国家的政策规定,是否有明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为何代理机构会提出如此不合法规的条款筛选投标人”。
1. 招标文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此项规定的依据是《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六条,贵公司为何视而不见?《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算不算贵公司理解的“国家的政策规定”?贵公司认为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要“明确”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明确”允许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要求呢?或者贵公司认为政府采购法的哪一部分禁止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要求呢?如果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即“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这一要求违法的话,请参阅前述我部对贵公司质疑点之二的解释的第2条。
2. 据我部调查,为获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燃气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从而成为“经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仅需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派出专业人员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为期3天的培训(培训费约800元/人),考试合格后即可取得证书。这一要求为何在贵公司看来是“如此高的门槛”?是因为贵公司从未听说过燃气从业人员需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吗?
3. 须提供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保单据作为证明是为了防止不具备这一条件的投标人拿其他企业安装维修人员的资质证参加投标——这是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投标时的惯用手段。要求提供缴纳社保单据可以确保有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人员确实是投标人公司的正式员工,这一预防措施如果对贵公司而言是“如此高的门槛”,建议贵公司考虑商业诚信问题。
4.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须具备4名以上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针对的是市场上所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如前面第2条所述,获得上岗证书的门槛对各种规模的正规企业而言都不高,我部看不出这与《政府采购法》保护中小型企业的要求有何关联和冲突?这一规定对无资质、无专业人员、存在安全隐患的“小作坊”、“黑作坊”也许是难以跨越的“如此高的门槛”,但这不正是制定和落实这一规定的初衷吗?不知贵公司为何如此敏感?是否是因为贵公司对“中小型企业”有不同的定义?
5. 考虑到外地企业投标的问题,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与具备条件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贵公司完全可以按专业分包的原则与具备相关资质的供应商联合投标。如果确实有参与投标的愿望,贵公司为何不考虑这种可能性呢?
四、贵公司质疑函第二部分指出“①代理机构一再强调所列条款是依据云南省地方法律法规,②当云南地方法律法规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向背(注:原文如此)时,③代理机构称须遵守云南省地方法律法规…”。我部在此澄清,在与贵公司的沟通中,我部仅表达过以上的第①点和第③点,第②点系贵公司业务员反复强调云南省地方法规违反《政府采购法》后自行加入。
贵公司指称:“…代理机构舍本逐末选择偏离政府采购法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如同一纸空文,明目张胆地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注:引用原文时修正了一些错别字)
对贵公司在沟通中提出的要求,我部是否可以解读为:贵公司要求我部视地方法规如一纸空文,明目张胆地违反《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及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这些条例所做的规定,从而方便贵公司投标?《政府采购法》与云南省地方法规之间是“本”与“末”的关系吗?遵守云南省地方法规就一定违背《政府采购法》吗?就是贵公司声称的“舍本逐末”吗?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贵公司的私利随意选择应该或者不应该遵守吗?
事实上,对于“当法律A与法律B相违背时,应当遵守哪一部法律?”这样的伪命题,我部不会做任何判定。因为对这一命题的前提,即法律A是否与法律B相违背,我部认为,一般机构与公司既无能力证实,更无权力依据自己的意图宣布法律A或法律B不应当被遵守。我部认为,对任何一部法规,不论是否对自己有利,在权威机构(贵公司绝无可能成为这样的机构)宣布其失效之前,都应当被尊重和遵守,这是任何守法公民和合法组织对法规应有的敬畏。
贵公司在质疑函中反复声称:云南省地方法规与《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相违背。对此,我部建议贵公司首先要证明地方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是政府采购法(条例)中的“不合理条件”,然后以行政或法律手段“挑战”这些“不合理的”地方法规,直至这些地方法规中“不合理的”部分被纠正。届时,我部自然会依据新的规定重新调整招标要求。
五、贵公司质疑函最后一部分认为:“我们有理由怀疑项目所在地特定供应商在招标前已介入该项目,对其他潜在供应商作出了种种限制。”
首先,采购项目对合格投标人的正常条件要求应该有以下几类:1、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2、该行业正规企业通常应当具备的资质,如质量、环境体系认证等;3、国家行政机构(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等)或其设立的权威机构发布的认证;4、合理的制造商授权要求。以上4类以外的要求才有嫌疑被列为“已介入该项目”的“特定供应商”对其它潜在供应商所做的限制。请贵公司具体指出招标文件中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中是否有不在上述4类要求之内的。
其次,对其他潜在供应商的限制还可以体现在产品参数方面的排斥性要求,请贵公司查找并指出是否有可疑的排他性参数。
最后,不合理的评审规则也有可能不利于其他潜在供应商,请贵公司研究后指出是否存在只对特定供应商有利的不公平的评审规则。
如果贵公司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那么我们也有理由怀疑贵公司患有某种“受迫害强迫症”。
采购活动既是买卖双方的合作,又是双方的博弈。要想处于有利地位,采购方应该熟悉法规、了解技术与产品、了解市场及供应商。而供应商除了要知道采购方要买什么东西,还不能低估采购方对本行业的掌握程度,多一些冷静应对,少一些气急败坏。
针对贵公司业务员提出的疑问,我部在沟通时提出过购买《云南省燃气设备、产品审查合格目录》中的产品(连燃气灶厂家授权都不需要),以及将燃气相关部分以联合投标的方式分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等建议,但贵公司业务员以不方便、困难为由表示拒绝。依据一般的商业逻辑,只要贵公司有实力有信誉又愿意分享利益,怎么可能买不到产品找不到人安装呢?
成功的商业活动大多在某些阶段都会遇到困难。在这些时候,公司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克服困难而不是要求相关方改变规则来适应自己。如果连买个产品,找个伙伴这样的事都做不到,贵公司是否该考虑查找一下自身基本能力方面的缺陷?或者脚踏实地从简单一些的业务做起?
本项目投标准备的时间已经所剩不多,望贵公司克服畏难情绪,加紧准备,积极参加投标,珍惜这次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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