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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采决〔2015〕3号)

  • 广西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西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5-03-03

项目名称: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DS09G1-20140435

公告内容:

 

当事人:江西昌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修水县黄坳乡塘排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陈反资

你公司在参与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代理的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S09G1-20140435)中,提供的松下电器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虚拟材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严重扰乱了东兴市政府采购市场。具体事实如下:

经与松下电器生产厂家确认,该公司并未给你公司及广西蒙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过相关《售后服务承诺书》和授权书,因此确认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拟材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35.145万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3514.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公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取消当事人的中标候选人资格,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四、同时也处罚广西蒙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东兴市财政局(收款单位:东兴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国家金库东兴市支库;账号:20070500004271001;预算级次:市级;缴款科目:103999其他罚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5日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东兴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东兴市教育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何老师0770-768069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小区B-35号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龙德胜0770-2885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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