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项目名称: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DS09G1-20140435
公告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江苏东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德福路
法定代表人:郝名超
委托代理人:郝士佳
联系电话:13978026988
被投诉人: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竹塘路18号米兰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陆胜天
联系电话:0771-5708887
二、事实根据及处理决定
2015年2月2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江苏东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的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S09G1-20140435)的《投诉书》。同日,经对《投诉书》审查,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投诉,递交的投诉书格式等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规定,本机关正式受理了投诉人江苏东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在法定的期间内将《投诉书》送达给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被投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答辩,并依法对本投诉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
投诉人江苏东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称:
投诉一:中标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样品进行密封处理,且开标截止时间后仍在包装,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诉二:中标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样机产品不能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
投诉三:中标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厂家联想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不能响应招标文件第30页要求:“★9.由设备制造商提供整机原厂(含显示器)3年下一自然日(注明:包含节假日)完全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含所有配件及服务)。提供终身400(支持手机拨打)或800呼叫中心热线7天*24小时免费技术支持服务(节假日无休)。”
投诉四:根据招标文件第78页要求“(三)资信及商务文件目录:11.产品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商投标必备)。”指出“联想厂商和松下厂商没有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开出代理资格证明文件”,中标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维持原质疑答复结果。
本案利害关系人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答称:
1、该公司在截标时间前对样品进行隐藏处理,不存在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该公司所投的样机产品在投标文件里已经提供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材料,且与样机型号一致。
3、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交联想生产厂家的授权书和售后承诺书,所以无须提供厂家授权与售后服务承诺书,所以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4、该公司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是从正规渠道获得且真实有效。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对被投诉人、本案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答辩意见书及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依法调取、审阅了有关文件和查看开标现场监控视频。同时,本机关为公正处理本案,聘请专家对本案协助调查。
经审查查明:
1、经调取开标现场的监控视频查看,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是在截标时间之后约15秒钟方完成样品的隐蔽处理,但超过截止时间包装的部分并无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招标文件里要求外包装隐蔽处理的目的是为了让评审专家不能看到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在本项目中,即便样品外包装隐蔽了厂家的信息,在样品里仍然可以清晰看到厂家的信息,对于样品打分情况并无影响。故投诉一的投诉事实我办不予支持。
2、经核查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里有所投样机的节能证明材料,且与3C认证型号一致,故投诉二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3、海南点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为联想品牌,联想厂家为每款机型均提供整机原厂(含显示器)3年下一自然日(注明:包含节假日)完全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含所有配件及服务)。提供终身400(支持手机拨打)或800呼叫中心热线7天*24小时免费技术支持服务(节假日无休)。因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厂家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投标人已响应本项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故投诉三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4、招标文件第78页要求“(三)资信及商务文件目录:11.产品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商投标必备)。”属投标文件参考格式,且招标文件要求第53页“7. “▲”系指必须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条款。”中的第55页“1.资信及商务文件:(11)产品代理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未打“▲”,所以本条不属于实质性要求条款。故投诉四的投诉事实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江苏东方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多媒体设备、计算机和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S09G1-20140435)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兴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东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东兴市教育局
采购人地址:东兴市教育局
采购人联系方式:何老师0770-7680693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广西德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越秀小区B-35号三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龙德胜0770-288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