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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邀请通知(第二次)

  • 湖南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湖南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5-02-26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询价邀请通知(第二次)
项目编号:HH-HW-20150036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HH-HW-20150036,委托代理编号:HNHHDL-2015-007CG项目询价采购。现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请以下单位提交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1、郴州市天和厨具有限公司 2、江西省金辉厨具工程有限公司 3、东莞市精诚厨具实业有限公司 4、广州华优电器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2、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预算(元)
1 厨房设备 具体详见询价文件 370000
4、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1 具体详见询价文件 1.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 1.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条件: 2.1要求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必须具有厨房设备生产或销售的相关内容。 2.2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询价通知书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其他说明。以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供应商的公章。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1、按本邀请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燕泉北路180号燕泉福邸1703房)。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依据《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询价小组确认。审查后,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并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 六、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08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七楼开标室。逾期送达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七、确认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通知后,请于2015年2月28日17时前来函确认是否参加询价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湖南红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人:龙海云 电话:18973508976电话:18907358966 地址:郴州市地址:郴州市燕泉北路180号燕泉福邸1703房 日期:2015年2月26日
附件: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询价邀请公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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