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青岛市中心聋校设备采购(4)第二标段的澄清及变更延期公告
关于2014年青岛市中心聋校设备采购(4)第二标段的澄清及变更延期公告
各相关投标人:
山东盛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青岛市教育局的委托,对2014年青岛市中心聋校设备采购(4)(项目编号:T-20140923-074)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现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如下澄清:
一、问题澄清
问题1、本次招标主要内容是炊事设备,所以面对的是炊事设备生产商,但是投标却要求提供大量的机械设备作为实物样品参与评分,我方认为存在“本末倒置,人为设限”的嫌疑。
炊事设备和机械设备虽然看似都是厨房设备,但从行业内部区分的话,炊事设备(主要包括燃气设备、电加热设备、制冷设备、排烟设备以及各类盆台置物架等)和机械设备(包括切绞研磨设备、和面压面设备、清洁洗涤设备、传送设备、饮用水设备等)通常是由不同生产厂家制造的,这两类生产厂家的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证件审批等都各有侧重,就像家具行业里钢木家具和木质家具基本都是由不同生产厂家生产制造一样。所以本项目投标人必须要外购机械加工设备来参与投标,而本项目要求的七件样品中,需外购的样品就有四样之多,其中“第3项 切菜机”、“第26项 磨煮一体豆浆机”、“第58项 开水器”,产品技术标准化程度高,技术规格明确,提供生产厂家授权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完全可以保证采购质量,何必再多此一举提供实物样品? “第52项 浸泡式臭氧洗菜机”价格昂贵,而且评标现场根本无法进行操作演示,故专家只能看到外观,想要评判其质量好坏还是要看投标文件的技术支持材料,所以提供实物样品完全没有参考价值。但招标文件又要求了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所以投标人想要参与本次投标,必须在开标前购入上述机械设备作为样品提交,其资金投入风险和潜藏的来自设备生产厂家、物流等各方面可能造成的时间延误,无形中对投标人造成了很大的限制。
综上所述,本项目对机械设备类样品的要求,既对项目评审起不到实际意义,又为投标人增加了很大的负担和限制,建议取消机械类设备样品或改为其他炊事设备类样品。
答:为使炊事机械设备更好的保证质量、满足采购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
问题2、本项目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样品”项评分细则规定:“根据样品质量品质、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评价,得4-1分”。根据开标大厅现场情况,每家投标人七件样品且样品体积庞大,是否有足够空间摆放都成问题,如何进行现场演示?另外,“第6项 大锅灶”实质性指标要求“一键启动熄火保护”,是否也需要现场点火演示?如确需演示,请提供各类机械设备演示内容和评判标准,如所提方案可行,我公司愿撤回上述第1条疑问,并尽最大努力配合现场演示工作。
答:此项目无需现场演示。
问题3、本项目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样品”项评分细则规定:“若样品不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参数,扣除样品分的同时,每出现……”、“若样品不符合、投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参数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投标无效”。语序混乱前后矛盾,评分是以招标文件为指导还是投标文件为指导?请予以明示。
答:技术部分“样品”项评分细则规定更改为:所提供样品与招标文件相符、外观完好,得4-1分;根据样品质量品质情况进行评价,得4-1分。若样品与所提供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扣除样品分的同时,每出现一条非实质性负偏离扣除响应情况中基础分2分,出现5条及以上负偏离,响应情况项不得分。若样品与投标文件实质性技术参数不一致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投标无效 。
问题4、设备列表“第31项 热风循环双门消毒柜”、“第32项 三层烤箱”、“第44项 双门醒发箱”等设备,要求使用“sus304-2B不锈钢板材”,而sus304是日本JIS标准,此标准不适用于国内不锈钢板材质量标准。建议按照国标明确招标文件不锈钢板材标准。
答:不锈钢板材更改为304-2B不锈钢板材 (06Cr19Ni10)。
问题5、设备列表“第26项 磨煮一体豆浆机”,规格尺寸为“778*468*788mm”,所有设备规格尺寸终,唯独此项设备规格尺寸要求非常具体,经查该豆浆机为九阳品牌的设备专有参数。而此项设备开标时又要求提供实物样品,我公司认为如此要求极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用来控标。如此具体的规格尺寸求,既不符合招标参数的制定原则,又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另外,其他非标准规格的设备(如“第50项 隧道式带烘干洗碗机”、“第56项肉丸成型机”等),各生产厂家对产品都有自己独有的外观设计,若所投产品功能、质量、性能等指标均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产品实际规格尺寸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尺寸有微小偏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负偏离?
答:所投产品规格尺寸大于等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尺寸,都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内容变更
2.1将原招标文件第十三章评标办法78、评标标准分项明细表中78.4技术部分样品评分标准“所提供样品与招标文件相符、外观完好,得4-1分;根据样品质量品质、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评价,得4-1分。若样品不符合投标文件技术要求参数,扣除样品分的同时,每出现一条非实质性负偏离扣除响应情况中基础分2分,出现5条及以上负偏离,响应情况项不得分。若样品不符合、投标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参数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投标无效。”
现变更为“所提供样品与招标文件相符、外观完好,得4-1分;根据样品质量品质情况进行评价,得4-1分。若样品与所提供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扣除样品分的同时,每出现一条非实质性负偏离扣除响应情况中基础分2分,出现5条及以上负偏离,响应情况项不得分。若样品与投标文件实质性技术参数不一致的,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其投标无效。”
2.2将原招标文件第十二章项目需求以及技术要求第76条招标产品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中第二标段设备列表中“第31项 热风循环双门消毒柜”、“第32项 三层烤箱”、“第44项 双门醒发箱”、“第51项土豆脱皮机”用料sus304-2B不锈钢板材;
现变更为304-2B不锈钢板材(06Cr19Ni10)。
三、时间变更
3.1、由原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自2015年01月21日起至2014年01月29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
现变更为:自2015年02月10日起至2014年02月26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节假日除外);
3.2关于原招标文件的询问在在2015年01月30日16:00时前。
现变更为:在2015年02月27日16:00时前。
3.3原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答疑时间:2015年02月05日上午10:00时。
现变更为:时间:2015年03月03日上午10:00时。
3.4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时间2015年02月08日16:30时前。
现变更为:时间2015年03月06日16:30时前。
3.5原招标文件中递交时间: 2015年02月12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第1开标室。
现变更为:时间:2015年03月10日13时30分起至14时00分止。
地点: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第4开标室。
3.6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须要勘察现场,没有按时勘察现场的投标人为无效投标。
勘察时间:2015年02月27日上午09:30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佳木斯路31号
联系人:张老师
电话:1364532233
本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各投标人具有同等约束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函为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郑昌修
联系电话:0532-67737997 15105329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