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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项目招标公告

  • 湖南
  • 状态:公告
招标单位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在地区湖南
招标类型公告招标编号AX2016-J-142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6-12-12
竞争性谈判-安乡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 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 安乡县人民法院(采购人)的 安乡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项目名称), 政府采购编号: AX2016-J-142,委托代理编号:HCHN2016-CG78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参与资格审查,并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 一、项目概况
  •  
  • 采购项目名称: 安乡县人民法院,安乡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
  • 采购计划编号:AX2016-J-142。
  • 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包/品目号 标的名称 数量(单位: ) 预算(元)
    / 安乡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 详见清单 295750.00
  • 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谈判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第包
      包/品目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主要需求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 安乡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及自助餐设备 详见谈判文件采购需求 详见谈判文件采购需求 交货地点:安乡县人民法院 交货日期:10日历天 付款方式:合同约定
      竞争性谈判项目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  
  •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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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
  •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 《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 其他说明
  • ?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2016年10月1日之后,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 四、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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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 12月19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安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乡大道中段东侧六层办公楼东侧二楼开标室1)。(指定地址)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 五、确定邀请供应商
  • 谈判(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
  • 六、联系方式
  • 采 购 人: 安乡县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周主任 联 系 人: 刘德进
    电 话: 13907427199 电 话: 常德市武陵大道368号浙商广场B座1917室
    地 址: 安乡县 地 址: 1867067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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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
  • 号:,委托代理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
  • 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
  • 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
  • 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 一、我方在此声明:
  •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 1、受到刑事处罚;
  • 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日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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