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变更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6-12-14 |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现对拱墅区中队新营房相关物资采购(厨房及食堂设施类)项目的采购文件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 一、采购文件P4“序号8,名称:不锈钢保温分餐台(八盒),数量:1”更正为“序号8,名称:酒店用保温自助餐炉,数量:8”;
二、 二、采购文件P5“序号26,名称:双门蒸饭车,数量:1”更正为“序号26,名称:大容量电饭煲(23L),数量:3”;
三、 三、采购文件P6“相关说明”增加“7)投标人须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明确品牌及厂家、规格型号,并逐一附图,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8)本项目所采购的厨房设备皆为商用,所有投标产品须满足采购人基本使用需要和功能要求,否则采购人将不予验收通过”;
四、 四、采购文件P41《投标报价明细表》备注:增加“2、以上所有投标产品须明确品牌及厂家、规格型号,并逐一附图,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五、其它事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