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 所在地区 | 广东 |
招标类型 | 公告 | 招标编号 | FEGD-ZT16413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7-01-12 |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的委托,对“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政策,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的原件,其它形式无效)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招标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编号:FEGD-ZT16413
二、采购项目名称: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公开招标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项目内容 | 采购数量 | 采购预算 | 交货期 |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1批 | ¥650,000.00 | 合同签订后25天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 |
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第四篇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应对本项目进行整体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五、合格的投标人:
1、投标人必须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若为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则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保密声明原件(首页、落款处、骑缝加盖公章,落款处法定代表人盖私章或签名)。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2017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本招标公告合格投标人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报名现场核对)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00 元,售后不退。若邮寄,相关费用由购买方负责(邮费100元/套)。通过邮寄方式发出的所有资料以邮递部门送达的时间为准,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损坏或丢失负责,并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七、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咨询。
八、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开标室
九、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2017年2月7日9时00分 至2017年 2月7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评标时间:2017年 2月7日9时30 分(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地点: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开标室
十二、发布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____(http://____/);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http://www.cfet.com.cn】
十三、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十四、采购项目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招标人名称: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
招标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339号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20―8233501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小姐
电 话:020-83642820-818
传 真:020-83642820-804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6楼
邮编: 510030
附件:
保密声 明
致: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因声明人现正在(或将要)为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为了明确声明人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防止该项目及项目建设单位的涉密信息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的规定,声明人自愿以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声明。
第一条:涉密信息
1、本声明所称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包括:相关保密法律法规中列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工作秘密的各项文件及信息。声明人对此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本声明之出具可认为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已对涉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涉密信息)和在有关声明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声明所称的涉密信息。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声明人为本声明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并且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擅自披露、使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制造再现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的器材、取走与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涉密信息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涉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涉密信息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2)声明人应提前六个月向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有权调动声明人的劳动岗位。
声明人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声明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声明人经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
2、有关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
3、声明人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声明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声明人如将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使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遭受损失的,声明人应对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因调查声明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②因声明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权利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可以选择根据本声明要求声明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声明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声明人恶意泄露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的涉密信息给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声明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声明人与公安边防部队高等专科学校食堂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及项目采购人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声明的效力和变更
本声明自盖章后生效。
声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