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 所在地区 | 北京 |
开标时间 | 2017-05-04 | 招标类型 | 公告 |
招标截止时间 | 2017-04-20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7-04-13 |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阳春光华校区)厨房设备更换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其他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 ||
行政区域 | 北京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4月13日 17:1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4月13日 17:07 至 2017年04月20日 16: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2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5月04日 09:30 | ||
开标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03会议室 | ||
预算金额 | ¥61.586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蒋鹏飞 | ||
项目联系电话 | 010-63509799-861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 ||
采购单位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83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温老师 6256767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蒋鹏飞 010-63509799-861 | ||
附件: | |||
附件1 | (阳春光华校区)厨房设备更换招标公告.docx |
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第十九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阳春光华校区)厨房设备更换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阳春光华校区)厨房设备更换
项目编号:HCZB-2017-ZB19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蒋鹏飞
项目联系电话:010-63509799-86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第十九中学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83号
联系方式:温老师 625676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华采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蒋鹏飞 010-63509799-861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阳春光华校区)厨房设备更换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1.586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4月13日 17:07 至 2017年04月2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20号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详见其它补充事宜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5月04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5月04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6号楼1503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领取招标文件时由拟派本项目负责人本人携带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须法人签字并盖人名章、写明项目联系人的姓名、手机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标人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则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5)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连续近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入账票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须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
(7)提供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未被 信用中国 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未被 中国政府采购网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的证明(加盖公章);
(8)距报名资料递交截止时间10日内其注册所在地检查机关出具的,关于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及拟参与招标项目负责人在参加投标活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加盖公章)。
(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保持一致并清晰完整)。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及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来源:http://www.ccg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