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宁夏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7-09-13 |
投诉人:滨州市盛远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电话:13469615999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渤海十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宁夏极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慧霞
电话:13995240109
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47号
2017年8月2日,被投诉人宁夏极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烹饪实训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固交政采〔2017〕109号)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3日至2017年8月9日,定于2017年8月28日开标。被投诉人又于2017年8月21日在固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就该项目发布变更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5日,开标时间变为2017年9月11日。2017年8月9日,投诉人以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烹饪实训室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设置参数及特定资质条件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17年8月12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不满意其答复,于2017年8月1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审查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于2017年8月17日依法决定受理投诉,并于当日向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且向被投诉人、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送达了投诉书副本。经审查相关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1、质疑回复中写到本次采购的烹饪实训设备是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投诉人认为烹饪实训设备属于厨房设备,跟教学仪器无关;2、 质疑回复中说“和面机和压面机机械类设备不属于电器产品”,投诉人认为该采购项目设定资格要求且货物技术参数要求有排他性,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参与此项目活动。
被投诉人宁夏极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固原市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说明。
经我局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组织专家论证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要能够提供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即可;2、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撤销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压面机、和面机不需要提供生产许可证书;3、供应商将来中标后再提供同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在该项目特定资质要求中,建议电磁灶、电冰箱等国家要求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3C认证标志;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对照执行。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或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