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云南 | 招标类型 | 变更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7-09-20 |
勐海县教育局中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C包)采购文件附件变更
关于“勐海县教育局中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YNTC-201711”质疑函的回复
致:云南景华腾龙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公司发出的关于“勐海县教育局中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YNTC-201711”招标文件的质疑函我单位云南塔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认为贵公司质疑函不符合《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与内容,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贵公司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或者质疑的有效期应于2017年9月10前提出。
二、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三条、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于2017年08月28日至2017年09月0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报名,并电子招标文件。也就是说报名与电子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2017年09月01日,贵公司在招标文件后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也就是截止到9月12日有七个工作日。按照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贵公司提出质疑应于9月12日前提出质疑。
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综上所述,无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有效期,还是《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效期,贵公司未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不符合《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质疑条件。
三、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质疑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第(六)质疑人署名”,另本办法规定的署名含义是指:“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综上所述规定,质疑书的署名应由本人签字,并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以及注明联系地址。贵公司的质疑书内容缺少署名规定的签字盖章要求与联系地址,不符合《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未在《云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质疑,且内容不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内容要求。作为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就开完标后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继续进行质疑。
特此回复,谢谢参与本项目。
云南塔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2017年9月20日
采购文件附件:关于“勐海县教育局中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YNTC-201711”质疑函的回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