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东 | 招标类型 | 变更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7-10-14 |
招标编号:广建咨询(东招)2017-0232号 | 招标编码:CBL_20171012_40242977 |
开标时间:2017-11-01 |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代理: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人: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资金来源: 其它 | 投资金额:49万元 |
招标编号:广建咨询(东招)2017-0232号 | 招标编码:CBL_20171013_40307858 |
开标时间: |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
招标代理: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招标人: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
资金来源: 其它 | 投资金额:49万元 |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的委托,对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广建咨询(东招)2017-0232号
二、采购项目名称: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预算:¥485,571.50元。
四、采购数量:一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序号 | 采购名称内容 | 交货期 |
1 |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 双方签定合同后,30 天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
六、供应商资格: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国内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投标人必须提供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制造商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若投标人为所投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的经销代理的,须同时提供有效的销售代理证书或生产厂商授权委托证明书。
七、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17年10月12日 08:30至2017年10月18日 17:30 期间(仅限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到(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2009号)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5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备注:供应商在购买采购文件(报名)时须按以下要求执行:
○未在本市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②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④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公章);⑥本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资料⑦提供以上证件的原件扫描件(整合成一个PDF文档格式)。
○曾在本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提供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本邀请函“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已办理三证合一的供应商,上述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代替;
八、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1月01日14:30
九、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2008号。
十、开标时间:2017年11月01日14:30
十一、开标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2008号。
十二、本公告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 至 2017年10月18日
十三、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联系人:钟先生
(二)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座2009号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801999
传真:0769-22805999 邮编:523000
(三)采购项目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9-22801999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澄清通知
送达范围:
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广建咨询(东招)2017-0232号)的投标供应商。
通知内容:
一、招标文件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修改为:
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人)
乙方:(中标供应商)
受甲方委托,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对 (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为 )进行采购,于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 为中标供应商。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组成及合同总价
1.1 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包括:(1)本合同书,(2)补充协议或者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4)投标文件(含澄清内容),(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澄清通知)等。
1.2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规格 | 配置要求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备注 |
1.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__________ ____元)。
本合同总价包含了产品购置费、安装调试费、运费、售后服务费及验收合格之前和保修期间的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二、合同主要条款
1.1本合同的付款方式为: 。
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请款申请及所需的材料和等额合法发票,且发票名称必需与乙方完全一致。
如因乙方怠于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办理手续等乙方原因以及甲方财政审核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甲方不以违约论。
1.2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 ;交货地点为: 。
1.3本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 ,自货物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怠于或拒绝履行的,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具体质量保修服务要求及售后承诺: 。
1.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其人员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自行处理和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因此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5甲方根据项目要求增加其他必要条款: 。
三、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4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导致甲方不能使用成果的应退还全部项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等非甲方原因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保修单。
5 交货方式
5.1 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时间和地点交货。
6技术资料
6.1本合同技术资料(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将以下方式交付: 。
6.2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环保要求及甲方的技术要求,并提供货物的出厂测试报告及合格证,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或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7.2 乙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7.3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本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自行或是委托第三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5 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12个月(如相关规定超过该期限,则按照该规定执行)。
8 检验和验收
8.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8.2 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依据制定的方案进行安装、调试,确保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8.3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发现所交付的货物有短缺、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的,甲方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甲乙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合同货物运输和安装调试过程中因事故造成货物短缺、损坏,乙方应及时安排换货,以保证合同货物成功完整交付。换货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9 索赔
9.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不低于合同总价5%)。
9.2 在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9.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合同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4 本合同所述之损失、经济赔偿是指甲方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而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10 迟延交货
10.1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0.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甲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认为理由不成立的,交货期限不予延长。
11 违约赔偿
11.1 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天以上(含 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并且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1.2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是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补足。
11.3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款项或是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的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由乙方另行补足。
12 不可抗力
12.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2.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合同签订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日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3税费
13.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4 合同争议的解决
14.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合同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起15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违约解除合同
15.1 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甲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
15.2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未予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7 转让和分包
17.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17.2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乙方共同对甲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7.3甲方和乙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4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或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18 计量单位
18.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9 合同生效和其它
19.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采购代理机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合计 页,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19.3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19.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二、招标文件第26页“31.履约保证金”中31.1和31.2修改为:
31.1 中标人须按履约保证金指南上的规定日期内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5%。
31.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31.2.1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银行支行或以上级别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以专业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履约保证金(注:我市政府采购投标专业担保机构为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必须是已在东莞市财政局备案的银行)。非东莞市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要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1)履约保函应是合法经营的银行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非东莞市范围内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必须附上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件。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投标人可以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依据广东省财政厅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粤财采购【2013】15号)和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
(1)履约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的义务向采购人提供的保证担保。中标人未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约定义务而应实际支付保证金的,由专业担保机构按照担保函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2)融资担保,是指由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人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投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履约进行融资。
3)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短缺压力,根据《东莞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实施办法》(东财[2014]328)规定,各投标人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前往与东莞市财政局签订合作框架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或信用担保。
4)金融机构联系方式如下:(详细联系方式及融资产品信息可到http://dggp.dg.gov.cn/“政 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模块查询):
(1)试点地区专业担保机构:东莞市金鼎融资担保公司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君豪商业中心9楼
联系人:卢先生 13794966038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金泽花园商住中心玉兰阁A06-08号铺
(市国土局斜对面,市供电公司隔壁)
联系人:陈小姐:13922514987 、李先生:18607692998、朱小姐:18681073366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首层
联系人:文小姐:18688622988
(4)广东华兴银行东莞分行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10号亨美大厦1-4楼
联系人:公司银行部负责人纪佳23889669 18122817288、产品经理李思梅23889680 18926881661
(5)东莞银行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海德广场1栋商铺101号办公801号
联系人:业务发展部联系人: 吴悠 22113180 、18689263096
(6)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6号广发银行二楼小企业金融部
联系人:尹淑君 0679-22450215、 13580876392
三、采购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变。
请各投标供应商按照本通知及时做好投标前的准备工作。并请在接到本文件后一个工作日内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传真至我司。
联 系 人: 陈 先生
电 话:0769-22801999 传 真:0769-22 805999
广州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