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广西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1-17 |
质疑人:南宁市广厨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西群
委托代理人:耿庆凯
地址:南宁市安吉大道南武二级公路31-2号
电话:0771-3938998 邮编:530000
质疑人关于食堂设备采购(GXZC2017-G1-13650-GCZB)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并对质疑内容进行了核查,现就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一:采购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第41页3、信誉业绩分 ,,,,,,,,,,,,,,,,,,,,,,,11分(1)投标电磁炉产品生产厂家获得: 中餐烹饪世界锦标赛官方电磁设备服务商 ,得3分。(提供厂家盖章复印件,截标前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2)投标 电磁单头大炒炉 产品获得: 中国商用电磁炉产品质量AAAAA级 证书,得2分。(提供厂家盖章复印件,截标前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得分)(3)投标抽油烟风机产品荣获:中国企业促进发展委员会颁发的 工程建设推荐品牌 、中国名牌
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期限内作出回复。
以上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加分条件
质疑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作出处理。 的规定,该项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二:采购招标文件部分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招标文件第42页4、售后服务分,,,,,,,,,,,,,,,,,,,,,,,3分根据投标文件中原厂产品授权、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内容的完整性、可行性,免费保修期、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故障出现解决方案、定期维护 (注明时间)、免费技术培训方案、免费保修期外维修方案、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其他优惠措施、安装要求及方案等方面,综合评定后在相应等级内独立打分。满分3分一档(0.1~1分):上述内容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一般的;二档(1.1~2分):上述内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良好的;三档(2.1~3分):上述内容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时被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优秀的。注:投标人非生产厂家的,截标前未能够提供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针对本次项目的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书或原厂供货证明原件备查的,视为未提供,不得进入二、三档计分。
以上条款以授权书、承诺书分档计分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质疑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质疑处理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并作出处理。 的规定,该项质疑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三:中标结果公示不清晰,模糊、不透明。我公司现场开标投标价比公布的中标公司投标价低了¥2939065.00元,价格相差一倍还多,如此巨大的差价竟然都能让中标,让人难以理解,至今也没收到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给我公司的相关得分情况及排序情况的邮件。打电话给采购代理机构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刘工也没有任何解释,不难让人猜测这里面是否存在高价围标内幕,我公司对此表示强烈质疑。
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期限内做出回复。
质疑三答复:本项目已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16〕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中标公告,相关信息可在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 www.gxzfcg.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查看。
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以招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对投标人的中价格、技术、信誉业绩、售后服务、政策功能分(节能、环保等)等方面内容按百分制打分,并根据供应商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因此是否中标不是以价格作为唯一评定标准。
我公司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的规定,将有评审得分与排序的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予以告知,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驳回质疑。如质疑人对上述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