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江苏 | 招标类型 | 变更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6-10-19 |
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租赁经营项目
招租公告
为充分发挥神仙居景区综合服务功能,推进景区品牌建设,提升景区的经营品质及服务形象,更好地为游客服务,我单位经研究决定对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使用权进行公开招租,具体情况如下:
一、标的内容(具体以现场实际为准)
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分为南北二个区域,具体分布如下:
1号标的物(北景区商业网点):北门入口小卖部、象鼻瀑小卖部、北海上站小卖部、北海餐厅小卖部、北海餐厅、中观桥小卖部。
2号标的物(南景区商业网点):中华石小卖部、南天索道下站小卖部、夫妻峰小卖部、南天索道上站小卖部、南天餐厅、茗仙楼小卖部。
竞价顺序按1号标的物、2号标的物依次进行,意向承租人可同时对两个标的物进行竞投报价,也可对其中一个标的物进行竞投报价。但同一意向承租人最多只能为一个标的物的承租人。如某意向承租人同时参加1号标的物、2号标的物的竞价,若该意向承租人已在1号标的物成为第一承租候选人,则自动放弃2号标的物的承租资格。详见招租文件。
二、租赁期限: 1 年,租赁房屋以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如招租人因原承租人原因迟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同意迟延开始使用,并不追究招租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三、租金:租金为意向承租人的竞价成交额。
四、对承租人的要求
1.意向承租人应在房屋出租竞价截止前到现场查看租赁房屋,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相关质疑须在房屋出租竞价截止前提出。凡参加竞价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了租赁房屋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房屋现状及租赁要求,招租人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2.需严格遵守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租赁合同相关条款。
3. 承租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营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商品,承租人及其雇佣人员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自行办理、设施设备自行添置(事先需经出租方确认),自觉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指导,并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4. 承租人确保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商品价格表、服务人员形象窗等相关经营信息上墙,明码标价,诚信规范经营。厨房用品、各类商品货物摆放整齐有序,环境整洁卫生,按照相关标准做好碗筷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
5. 对承租人的特别要求
(1)神仙居景区商业网点以销售餐饮和旅游商品为主,承租人根据出租方拟定的神仙居景区商品指导目录要求销售商品,鼓励承租方引进品牌餐饮和另行开发(采购)目录外商品进行销售,但承租方需事先申请,并经出租方审定核准价格后方可销售,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同意视作违约(详见合同附件)。
(2)神仙居景区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承租人需加强对租赁范围和从业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风景名胜区和神仙居景区各项规定和制度,服从主管部门、出租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工作全部责任,如造成风景资源和景区利益损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神仙居景区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承租人应按照5A级景区服务质量要求做好经营品质,同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人员整体素质,按出租方要求统一配置工作服,佩戴工作牌,微笑服务,展现良好的服务形象,承租人雇佣的前台服务人员必须经出租方审核认可,承租人在景区内全部工作人员必须报出租方备案。
(4)承租人在经营范围内确保不发生游客投诉事件,如果发生游客投诉应积极有效处理,因投诉事件对出租方及其景区造成影响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违约或赔偿责任。
五、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中国境内独立法人企业,具有餐饮或酒店管理经营资格。
2.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租。
六、招租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竞价者,请于2016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前,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xjztb.cn上本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招租文件。
2.招租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
3.在竞价截止日期前,招租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租文件,竞价人应关注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的有关本项目招租文件修改的信息。
七、竞价时间及地点
1.参加竞价报到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10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2.竞价地点为 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一楼(后溪路22号);
3.逾期或者未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竞价的,取消竞价资格。
八、联系方式
招租人:浙江神仙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招租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仙居县环北东路259号检验检疫大楼4楼 地 址: 仙居县塔山沿路209号
邮 编: 317300 邮 编: 317300
联系人: 余明亮 联系人: 徐一可
电话: 13575875927 电话/传真: 0576-87821579
特别说明:《仙居新闻》刊登的公告内容与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公告不一致的,以仙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