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2-07 |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教育局
乙方:金永丰(宁德)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XY[XJ]2017092的濠村中小厨房设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食品制备电器 | 食品制备电器 | 1 | 136466 | 详见报价一览表 | 合同签订后(40)天内交货 | 合同签订后三年免费保修 |
合计: | 136466.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叁万陆仟肆佰陆拾陆元整(¥13646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濠村中学;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行业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安装调试完全结束后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甲方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所供服务(货物)项目的技术指标、标准及我国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若在施工过程中数量发生增减变化,则以验收时数量为准,结算时价格按投标时价格进行计算。在甲方安装现场进行最终检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分2次,第1次:所有货物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安装并调试完毕,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日期支付90%合同总价;第2次:最终验收合格后货物正常使用12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至保修期满时。
10、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责任;采购方未付清合同款项前,本次招标的标的物所有权由乙方所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售后要求:乙方将提供三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保修期从验收合格后起计算,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由在保修期内乙方无偿为采购方提供帮助服务、紧急支持服务和培训服务,乙方应承担可能产生的人工费等一切费用。 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濠村中学 3、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40) 天内交货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浦城县教育局 | 乙方: | 金永丰(宁德)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住所: | 浦城县劳英路145号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6号(天一.碧海云天)1幢9层901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何菲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霍勇荣 | |
联系方法: | 18650605202 | 联系方法: | 1359918826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82433052513165 |
签订地点:浦城县教育局/2018年2月2日
签订日期:2018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