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 | 所在地区 | 天津 |
招标类型 | 公告 | 招标编号 | HXGPC-2016-Z-0007 |
招标截止时间 | 2016-01-29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6-01-08 |
受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的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1、项目名称: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 HXGPC-2016-Z-0007
二、项目内容
厨房设备 一批;
主要技术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三、项目预算:23.22万元
四、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无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在国家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厨房设备的生产厂家。
2、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参加开标会要求: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受权人参加,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或受权人(须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受权人一致)参加开标会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否则投标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投标人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燃气灶具)(提供有效证书原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
4、投标人须具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提供有效证书原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
5、投标人须具有《天津市燃气器具品牌备案登记证》(提供有效证书原件,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
6、投标人须书面承诺:在本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和辅助材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如属于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范围,则使用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
7、投标人应提供“全新原装正品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投标人应提供“真诚投标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9、投标人所投货物应为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承诺书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0、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复印件应在有效期内)。
11、投标人应提供201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最新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标前1个月以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2、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如没有,则提供无违法违规情况的承诺。
13、投标人须提供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2015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或2015年1月至6月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4、投标人须提供2015年10月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纳税纪录(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4时。
2、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现场购买(不支持邮寄)。
4、招标文件的售价:招标文件售价为每套200元人民币,标书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注:当招标文件电子版与纸质文件如有差异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七、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月29日上午9:00时
2、开标时间:2016年1月29日上午9:00时
3、开标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联系人:徐女士 阎女士
2、联系方式:022-23278227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名称: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
2、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桥西街92号
3、采购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张工:28258776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01室
3、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22-23278227
十一、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河西区民政局和天津市河西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公告期限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即自2016年1月 8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