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7-31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乙方:福州裕富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HK[GK]2018010的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厨房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炊事机械 | 炊事机械 | 1 | 批 | 国内 | 285362 | 285362 | 裕富宝等 | 400*1000*1200等 | ||||||
合计: | 285362.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伍仟叁佰陆拾贰元整元(¥285362.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为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中标样品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1.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 | |
2 | 5 | 2.余款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叁年后,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90日历天。
10、违约责任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2.质保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顺延叁年。 3.保修期内,保修由我司负责,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及零配件质量问题,由我司免费更换、维修,因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因采购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我司按中选价予以更换或维修。 4.保修由使用单位与我司联系,我司最终响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简单故障即时处理,复杂故障12小时内处理完成,需要超过24小时修复的故障,采购人又无替代设备的情况下,我司需提供备用设备,直至修复为止。 5.保修期结束后,需要我司进行维护和修理的,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保修期后需要更换零配件的,我司应以投标文件的报价提供。 6.安装调试期间使用单位派人随工学习,我司需现场培训。验收合格后,我司要向采购人提供该套设备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同时负责后期对采购人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贰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上街实验学校 | 乙方: | 福州裕富宝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侯县上街镇乌龙江北大道3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余华淑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王敏 | |
联系方法: | 13600818303 | 联系方法: | 13809552676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福州南江滨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5668603050 |
签订地点: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