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8-22 |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人民法院
乙方:漳州宝树堂商贸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XYX[TP]2018007的平和县人民法院厨房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厨卫用具 | 其他厨卫用具 | 1 | 套 | 国内 | 170800 | 170800 | 详见报价单 | 详见报价单 | ||||||
合计: | 1708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零捌佰元整元(¥170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交货;因甲方装修原因不能及时进场,交货时间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新建审判法庭;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附件(厨房设备清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项目未经验收前,甲方不得私自使用,如经使用,则视为自动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0 | 经验收合格 | |
2 | 10 | 质保期后15个工作日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从合同货款中扣除违约金。延期交货违约金为每迟交 1 天,按合同总金额的 1 %扣划。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0%。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 乙方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符合食品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甲方邀请第三方进行验收(费用由甲方自行承当),有不符招标文件要求的,乙方要无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甲方继续邀请第三方进行验收,整改验收第三方费用由乙方承当。整改后第三方验收不合格,每发现一件按合同金额的10%进行处罚,同时无条件进行更换符合招标要求的合格产品,发现三件及三件以上的,视为整体验收不合格,以合同金额总价进行处罚,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场,同时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1)质量保证: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 12 个月;质量保修期内货物若发生问题,我司提供最终维修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在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服务。故障原因在24小时内无法排除的,则提供相应的备用货物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故障维修响应时间内未到达现场进行维修者,采购人可自行委托相关企业或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我司承担。 (2)邀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甲方: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漳州宝树堂商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琯溪路149号 | 住所: | 漳州市芗城区惠民路66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朱小红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559653688 | 联系方法: | 152606101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漳州农商行延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9080210020010000581685 |
签订地点:平和县人民法院
签订日期:2018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