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湖南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9-12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厨房设备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9月12日
采购合同编号: HC20180185
采购人(全称):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甲方)
供应商(全称): 经济开发区恒辉厨具经营部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厨房设备
(2)采购计划编号: HC20180185
(3)项目内容: 厨房设备
(工程项目)承包范围: 厨房设备 项目经理: 吴昌辉 。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258000.00
大写: 贰拾伍万捌仟元整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2018 年 9 月 6 日,完成日期: 2018 年 9 月 15 日。总日历天数: 9 天。
地点: 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方式: 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4.付款:
1、所有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验收内容主要为:型号、规格、数量、外包装、备品和性能等),凭用户的验收证明单及卖方开具的相关发票,付合同金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无质量问题一年内付清。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18年9月7日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执 一 份,供应商执 一 份,采购中心执 一 份,采购办执 一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 2018 年 9 月 7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龙晓玲
委托代理人: 李永亮 委托代理人: 吴昌辉
电 话: 电 话: 0745-2225999
传 真: 传 真: 0745-2283635
开 户 银 行:工商银行怀化经济开发区支行
帐 号:1914105509100077452
:暂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