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下载 | 发布时间 | 2018-09-10 |
系统发布时间:2018-09-10 15:56
质疑答复
质疑人: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蓬州、15982377045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028-87797107/87793103转882)
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西昌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一批次体育设备、图书及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34202018000172)01包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8月27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函,我单位于2018年8月28日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 质疑人不认可评标委员会将其投标认定为无效的理由;
2. 质疑人不认可评标委员会以“初步审查”的方式将其投标认定为无效。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签收质疑后,及时查阅采购文件等资料并组织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根据复议意见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
质疑人认为其针对本项目的优惠条件是为了提高项目优质服务质量,确保采购单位采购的设备处于更好的运行状态,且也未在优惠条件中表述对本项目将给予赠送与赠予的条款,因此不应予以废标。
经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复议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3.2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属于符合性审查的范围;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商务部分第2点,优惠条件中是否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属于本次招标实质性审查内容。而质疑人投标文件“优惠条件”中部分内容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的内容,例如:
质疑人投标文件第653页“优惠条件”中,第1条“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及第2条中内容,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中“3.2质保期内卖方应免费负责设备维修及抢修。”及“6.5质保期后,卖方应向用户提供及时的、优质的、价格优惠的技术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的服务内容。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商务部分第2点明确规定:“投标人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投标人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招标文件的约束。否则,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根据上述规定,虽然质疑人未在优惠条件中表述对本项目将给予赠送与赠予的条款,但其提供的部分优惠承诺包含了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故评标委员会未予质疑人通过符合性审查(初步审查)理由充分。
2.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
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中,初步审查系指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如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所述,质疑人在招标文件中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包括了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三)商务部分第2点要求(实质性要求)。因此,质疑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初步审查。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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