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9-21 |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乙方:福建省宁德新天地厨具发展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ZMGC[TP]2018002的厨房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厨房操作台 | 厨房操作台 | 1 | 套 | 国内 | 193600 | 193600 | 见报价清单表 | 见报价清单表 | ||||||
合计: | 1936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叁仟陆佰元整元(¥1936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7)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松港街道灵祐路7号;
4.3交付条件:到货并安装、验收完毕付合同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等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标准: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验收。所有设备必须是原装包装。若发现原包装破损或保修条款不满足要求,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免费重新更换,并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95% | |
2 | 5 | 质保期结束后支付5%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保修期满后十天内。
10、违约责任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乙方须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合格的产品,所有产品提供24个月原厂免费保修。免费保修期自验收合格签名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须按合同条款提供免费服务,非因操作不当造成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 2.乙方在免费保修期内须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要求提供7*24小时响应,遇到故障6小时内到达现场,12小时内排除故障或提供备机服务。 3.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应负责排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免费保修期结束后,乙方应在设备使用地区指 定有维修能力的代理机构对设备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可合理收取维修成本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 乙方: | 福建省宁德新天地厨具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霞浦县松港街道灵佑路7号 | 住所: |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9号地区物资大院内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李烈元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李烈元 | |
联系方法: | 0593-8950228 | 联系方法: | 13599820509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蕉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7002609008052151 |
签订地点:采购人办公室 签订时间:2018年9月16日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