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09-26 |
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采购厨房设备,根据我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用直接询价方式组织实施本次货物的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与报价。
一、询价邀请
1.询价编号:
2.询价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售后服务等要求详见“采购货物一览表”.
3.投标截止时间:报价文件应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00前送到或以快递方式提交到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楼综合管理部(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西路12号)。
4.报价文件要求:报价文件应用密封的形式,并在密封面注明询价编号、供应商名称、时间等,每一信封密封处应注明“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00之前(指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此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5.评标办法:符合“采购货物一览表”中技术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按“采购货物一览表”累计总报价最低为中标供应商
6.开标时间:2018年10月10日上午9:00。
7.开标地点: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楼
8.联系人:肖先生
9.联系电话:0591-83777697
二、采购货物一览表
详见附件。(最高限价22万元。)
备注:1.报价人报价应以包括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税金、包装、运输、装卸、保险、验收费、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特殊工具、验收、培训、保修等一切相关费用。
2.报价人所报价的货物应按“采购货物一览表”里的技术参数及售后服务的要求执行,未达到要求的视为无效报价。
3.售后服务:安装期间,报价人应安排人员现场组织安装调试,并提供运行指导及技术培训,如产品发生故障,报价人接到通知后半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承诺在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三、报价须知
1.报价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证件)。
2.报价人报价的货物必须符合“采购货物一览表”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要求在报价文件的“报价一览表”中对货物(如产品品牌、技术要求、详细配置清单)作出明确、具体的确定性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正品,若提供非原装正品货物,则无条件退货,并赔偿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报价人如是委托代理的必须提供厂家的有效期内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贰万元(现金),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设备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即返还履约保证金(无息)。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定标后立即返还(无息)。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无故不按时供货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没收其保证金。
四、签订合同、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在通知成交后,根据采购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
五、合同条款及格式
需方: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 合同编号:
签订地方:
供方:
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采购法规,现依照 结果,现就 项目的采购,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同范围(供货一览表)
产品名称 | 型号与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商标 | 备注 |
单价:包括增值税、运输装卸、运费、包装、保险等费用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
二、交(提)货地点:供方负责送达需方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
三、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运、运杂费用及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责任由供方自行负责。
四、供方要求:本合同生效后,需方将采购计划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传真供方,供方按需方提供的货物规格、数量及到货期限给予供货。
五、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六、货物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双方按合同第六条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对到货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包括供方出具其产品检验证书和合格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需方付款依据的组成部份,但不应视为是对货物质量的最终定论。
七、付款条件及方式:供方次货物经需方确认到货数量及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包括供方提供该批次货物产品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书),供方开具所供货物的含税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需方在收到发票后按季度计划45个工作日内给予付款。
八、质量条件及保修期:供方须提供 叁年 质保期(质保期以本合同履行最后一批货物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货物因供方制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并赔偿所有抢修费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方验收不作为供方拒绝赔偿的理由。若供方对质量问题存在异议,也应当先向用户履行质保服务义务,经需供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后,若认定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则按售后服务承诺的条件进行维修。因需方使用不当原因出现货物故障时,供方在接需方通知后,应帮助排除故障、修复或更换零部件,需更换零部件时,酌情收取成本费。在质保期满后,出现故障时,供方仍需做好售后服务,及时处理解决,以优惠于市场的价格收取零部件费及人工费。
九、违约责任:
1、未得到需方许可,供方擅自将本合同货物或服务分包给其他单位,或提供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视为供方违约,供方应向需方赔偿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2、供方未按需方要求期限到货,延迟交付货物,每延迟一日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非因需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供方延迟交付货物超过20个日历天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
3、在质保期内未及时履行质保责任和售后服务的,需方将自行委托他人进行服务,所发生费用由供方承担,按每次2000元的标准,供方应以现金补足赔偿损失。
4、供方产品在安装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造成需方及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需方验收不作为供方拒绝赔偿的理由。
5、供方货物产品验收不合格,需方有权对该批次产品要求全部退货,供方应无条件进行更换。经更换后供方货物产品再次验收不合格,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要求供方按合同总价款20%赔偿需方违约金。
6、供方未能按需方要求提供货物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不符合规定和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含增值税)2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处理。
十一、售后服务异议响应期限:本合同所购置的货物售后服务按本次产品相关质量要求和国家规定执行。产品从验收后至保质期满前,若供方产品安装在用户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2小时内负责解决,否则,造成需方或用户损失的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方有权将自行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三、其他约定
1、受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严重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等不能预见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延迟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尽快以传真的方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消除情况通知另一方。
2、合同有效期限到期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了结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到期的影响,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3、合同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供需双方应进行协商调整合同相关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任何补充协议,传真件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名,签章后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涉及重大信息变更,如税务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等,双方应在变更前提前一个月内及时告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纸质或电子信息资料。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时生效。供需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方 单位名称(章):福州市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福州市杨桥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供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纳税人识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