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下载 | 发布时间 | 2018-12-03 |
系统发布时间:2018-12-03 16:49
质疑答复
质疑人:云南兰耀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船房社区第七居民小组新村43号1楼1号
邮政编码:650228
联系人及电话:13388808098
法定代表人:唐建国
委托代理人:黄丹
被质疑人: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月海路一段月海国际7楼(州残联前行50米)
联系人:何女士
联系电话:0834-2890932
云南兰耀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喜德县中学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11月27日向我公司提交质疑书,我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一:
招标公告公告原文“10、针对本项目的特殊要求:10.1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我公司认为,贵部门提出的要求,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限制了我公司公平参与该项目的权利;
质疑事项二:
招标文件原文“综合评分明细表:根据供应商所投样品的做工、工艺、材质及外观是否能够最大化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的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优的得8分;良的得5分,一般的得2分。(评分可并列)样品不全或未提供样品则不得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我公司认为,贵部门提出的样品要求,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的规定,限制了我公司公平参与该项目的权利;
质疑事项三:
招标文件原文“二、项目清单:3、电池大锅灶 ★2、有屏显炒锅加热弧度同步功能、屏显瞬间火力大小模拟同步功能、全屏中文显示,轻松掌握火力大小;有菜段定制、定时、定温、预约开关、电度累计等智能功能,智能控制;有电压、超温、传感、无锅等故障提醒保护功能。要求必须提供40KW的功能模拟演示器现场通电演示,直观感受产品所拥有的功能。且要求提供显示器浸泡在1000mm水面以下的水里,时长不低于30min,试验后检查内部无进水现象,且通电后仍然可以正常工作的检测报告,提供通过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我公司认为功能模拟演示器不具备实际性能且没有标准,那以什么标准根据模拟器作为评判依据?这明显存在漏洞,我公司认为会对我司公平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产生不良影响。
质疑事项四:
招标文件原文“二、项目清单:3、电池大锅灶
★5、机芯控制板通过连续模拟正常工作实验240小时的使用寿命试验,试验后检查控制板不破坏,无裂纹,能正常通电,功能应正常,提供通过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6、提供通过中国质量认证的电磁兼容六项抗扰度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要求6项同时满足);
★7、提供通过中国质量认证的电磁六面防辐射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8、提供电磁炉所用304不锈钢板材通过的7种化学成分的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9、要求提供电磁炉厂家能源审计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10、提供电磁炉重要配件电容通过的4项灼热丝试验,试验后电容不起燃的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
★11、提供所投型号产品通过的食品接触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盖鲜章;
12、采用耐用方便的9档360°C带防滑硅胶条的磁控把手火力调节器。
★13、全密封烤漆模块化机芯,分层负压散热,杜绝漏电、散热好;电磁炉机芯分别通过防尘和防水试验、且防尘试验达到IP6X、防水试验达到IPX6的防护等级,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盖鲜章,检测报告自带测试前后的照片证明检测有效性。
平冷工作台 ★4、提供有效的2018年度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六门冰柜(全冷冻)★4、提供有效的2018年度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
三门保鲜柜 ★4、提供有效的2018年度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鲜章;
1.我公司不理解“通过中国质量认证的”是什么意思,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还是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标志的检测报告,还是其他意思?
2.检测报告也没有使用年限,为什么要求检测报告是2018年的?2017年或者2016年的为什么不可以?为什么有些认证需要“提供所投型号产品”,而很多又不需要?
质疑事项五:
招标文件原文“二、项目清单:3、电池大锅灶
1、功率:≧40KW,电压:380V,锅径Φ1200mm,使用 (201/304)≧1.2mm油膜不锈钢板材,炉面一体拉伸成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根据我司从事厨房设备行业的经验,喜德中学仅仅是一个学生食堂,根本用不上40KW的电磁灶,顶多用到30KW,用在食堂不经济,会造成政府采购资金的浪费,明显违反了采购法的初衷,虽对我司合法权益不造成损害,但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我司认为有必要提出并请求专家论证。
根据投标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1、(1)法律法规引用错误,贵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故我公司提出“提供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不成立。
2、法律法规引用错误,贵公司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我单位将在更正公告中将该项进行调整修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3、针对贵公司提出的“功能模拟演示器不具备实际性能且没有标准”,我公司将在更正公告中将该项进行调整修改。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4.1通过“中国质量认证的”,说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带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标志的检测报告皆可。综上所述本条质疑事项不成立。
4.2 鉴于本项目采购货物的具体情况,检测报告的出具年限可不做要求。我公司将在更正公告中将该项调整为“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鲜章”。详见四川政府采购网关于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5、喜德中学是凉山州较大的一个完中,采购人根据中学实际需求,功率:≧40KW的电磁炉,才能满足采购要求。综上所述质疑事项5不成立。
综上,本公司认为,1、4.1、5项质疑事项不成立。感谢贵公司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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