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中心小学
乙方:厦门鹰厨工贸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90]ZZCX[TP]2018031的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中心小学漳州台商投资区东山小学厨房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通用填空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厨房操作台 | 厨房操作台 | 1 | 批 | 国内 | 268000 | 268000 | 鹰厨等 | 详细见标书 | ||||||
合计: | 26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捌仟元整(¥26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东山小学;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合同附件(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中心小学-厨房设备报价单)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经安装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派员按双方确定的设备供货清单的规格尺寸进行验收。逾期或甲方自行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95 | 经签订合同,供货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款的95% | |
2 | 5 | 余款5%作为质保金于1个自然年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质保期结束。
10、违约责任
9.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3 ‰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10天(含1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交货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2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参数、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谈判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愿意更换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3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 3 ‰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中心小学 | 乙方: | 厦门鹰厨工贸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霞兴路1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村田里社193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蒋祖洋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肖春明 | |
联系方法: | 13656979425 | 联系方法: | {{(供应商联系电话(合同))}}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厦门政务中心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43 6079 7708 |
签订地点:角美中心小学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4日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