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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 广东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广东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下载发布时间2019-01-25
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招标公告

公告时间:2019年01月25日至2019年02月19日。

工程编码(标段编码):E4419000748000472002001

招标编号:STASTA11900154

建设单位: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部门: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

工程名称: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

工程地址:东莞市沙田镇立沙岛

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投资金额:20193225.37元

工程规模:已建建筑装修4层1栋,总装修面积14112.24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0.8米;新建杂物房1层1栋,建筑面积24平方米,建筑高度为3.15米,框架结构,最大单跨跨度6米;室外配套工程。

发包范围: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1)杂物房地基基础工程(含土方挖运、基础施工等); (2)主体工程(含墙体、门窗、预埋件及孔洞预留、防水、杂物房主体结构等); (3)装修装饰工程(含楼地面装饰、内外墙面装饰、顶棚装饰、栏杆、扶手、台阶、坡道、隔断、洗手台、卫生洁具、厨房设备等); (4)屋面工程; (5)给排水工程(含生活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各类阀门水表等管道附件安装等); (6)电气工程(含照明、配电系统、防雷接地等); (7)弱电工程(含电话、电视、网络系统等); (8)消防工程(含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9)通风工程; (10)电梯工程; (11)室外配套工程(含地基处理、地面换填、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地面铺装、给排水、消防、景观照明、篮球场、羽毛球场、树池、花池、围墙、绿化等)。

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求: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或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二级临时(项目负责人资格:(1)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且登记的注册建造师等级(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未在其他任何在建工程中任职项目负责人;(3)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即“建安B”类证);(4)根据《关于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在莞执业的处理通知》(东建市〔2011〕29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不接受外省二级(含二级临时)建造师作为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5)贰级或以上等级的注册建造师(或临时注册建造师),建造师注册证书中列明的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6)拟投入本工程的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应符合《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东建市〔2014〕9号)的要求。)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工程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计划开工竣工日期:2019年03月01日 至 2019年07月05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2019年02月19日15时00分 开标室(9)

【第一阶段】开标时间:2019年02月19日15时00分

【第一阶段】开标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9)

【第二阶段】开标时间:2019年02月20日09时00分

【第二阶段】开标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标室(5)

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19年01月25日08时30分至2019年02月19日15时00分

招标文件售卖地点: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免费

图纸费:0元

招标人联系人及电话:李向前 0769-88665968

招标人联系地址:东莞市沙田镇横流大街46号

招标代理联系人及电话:叶焕然 0769-22683380

招标代理联系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大道中云智慧城市产业园F栋301室

招标文件(及资审查文件)每套人民币:0元

保证金金额:370000元

收取保证金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其它情况说明:1、企业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相应企业档案“企业资质栏”的“资质名称”项)中登记的资质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企业建档应当按照《关于企业库建档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公资交〔2016〕67号)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本次招标项目要求以下企业建档信息必须填报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及有效期正确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正确填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公示网址正确填报;注册建造师的安考证类型及有效期正确填报; 2、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投标人应尽早核实信用档案与交易企业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填写一致,相应企业类型信用档案状态不能为“限制投标及承接工程”或“限制投标”状态。 3、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系统信息数据采集时间前,投标人已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建档,且法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或企业、人员资质证书等与本次招标项目密切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已办结该变更的登记手续,投标人应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dg.gov.cn)核实企业填报数据真实有效。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5、如企业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有本工程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档案,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东建〔2017〕9号)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是在本工程所对应的企业类型信用总分大于等于90分的企业。 6、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本次招标所要求具备的各项证件、证书及个人身份证均应真实有效,不存在被相关行政部门扣留或吊销等情形。 8、如为省外进粤建筑企业,企业及其在广东省开展建筑活动的人员已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 9、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班子人员应提供在投标人处缴纳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本工程要求审查社保缴纳证明文件的人员及社保缴纳时间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件三:项目班子人员组成表。 10、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担保。本工程接受的投标担保形式为:单项投标保证金、银行电子保函。

投标企业建档来源要求:只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库建档企业。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人异议受理部门:沙田镇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地址:东莞市沙田镇虎门港服务大楼13楼,联系电话:0769-88665968;招标代理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大道中云智慧城市产业园F栋301室,联系电话:0769-22683380;监督部门: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住房规划建设局,联系电话:0769-88680711。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http://ggzy.dg.gov.cn

系统辅助资格审查项如下:

1、是否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文件标识码不能重复)。

2、企业建档信息是否“正常登记”状态。

3、企业营业执照是否过期。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

5、省外企业进粤备案要求。

6、企业资质是否满足招标项目要求。

7、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资格证书是否满足项目要求。

8、注册建造师是否有在建项目被锁定。

9、外省二级建造师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10、项目负责人的安考证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11、企业诚信总得分是否小于90分(市住建局)。

12、投标单位是否缴纳足额保证金(含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委托交易中心收退保证金或保函时启用此项)。

(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由招标单位在开标现场核验)

招标附件如下:

1.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v1.0

3.图纸预算文件v1.0

4.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招标文件电子版】

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 套工程 招 标 文 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编号 合同编号 广 东 省 建 设 工 程 标 准 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 套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沙田镇 发 包 人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7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0 一总 则 10 1 定义 10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3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14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4 5 施工设计图纸 15 6 通讯联络 16 7 工程分包 16 8 现场查勘 17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17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8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8 12 事故处理 19 13 交通运输 19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20 15 专利技术 20 16 联合的责任 21 17 保障 21 18 财产 21 二合同主体 22 19 发包人 22 20 承包人 23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5 22 发包人代表 26 23 监理工程师 26 24 造价工程师 28 25 承包人代表 29 26 指定分包人 30 2 27 承包人劳务 31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32 28 工程担保 32 29 发包人风险 33 30 承包人风险 34 31 不可抗力 34 32 保险 35 四工 期 36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6 34 开工 37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8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9 37 加快进度 40 38 竣工日期 41 39 提前竣工 42 40 误期赔偿 42 五质量与安全 42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2 42 质量标准 43 43 工程质量创优 44 44 工程的照管 44 45 安全文明施工 44 46 测量放线 46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7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2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3 3 55 工程试车 54 56 工程变更 55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 58 竣工验收 57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 六造 价 61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1 61 工程量 61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61 63 暂列金额 63 64 计日工 63 65 暂估价 63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4 67 优质优价奖 64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5 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66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66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66 72 工程变更事件 67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68 74 费用索赔事件 69 75 现场签证事件 70 76 物价涨落事件 71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2 78 支付事项 73 79 预付款 74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74 81 进度款 75 82 竣工结算 76 83 结算款 77 84 质量保证金 78 4 85 最终清算款 79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79 86 合同争议 79 87 合同解除 81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82 89 合同终止 83 八其他 84 90 缴纳税费 84 91 保密要求 84 92 廉政建设 85 93 禁止转让 85 94 合同份数 86 95 合同备案 86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87 1定义 87 2合同文件及解释 87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88 5施工设计图纸 88 6通讯联络 88 7工程分包 89 9招标错失的修正 89 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90 13交通运输 90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91 19发包人 91 20承包人 92 21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93 22发包人代表 94 23监理工程师 94 24造价工程师 95 25承包人代表 95 5 26指定分包人 95 27承包人劳务 95 28工程担保 96 31不可抗力 97 32保险 97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98 34开工 98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99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99 37加快进度 99 38竣工日期 99 42质量目标 100 45安全文明施工 100 46测量放线 100 48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00 49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00 50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101 51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01 5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 55工程试车 101 56工程变更 102 58竣工验收 102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02 61工程量 102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103 63暂列金额 103 65暂估价 104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04 67工程优质费 104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04 70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105 6 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105 72工程变更事件 105 73工程量偏差事件 107 75现场签证事件 107 76物价涨落事件 107 77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11 78支付事项 112 79预付款 112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113 81进度款 113 82竣工结算 116 83结算款 118 84质量保证金 118 85最终清算付款 118 86合同争议 119 88合同解除的支付 119 91保密要求 120 93禁止转让 120 94合同份数 120 95合同备案 120 第四部分 附件与格式 123 附件一联合体施工协议书格式 124 附件二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格式 126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127 附件四廉政合同格式 129 附件五履约银行保函格式 131 附件六履约担保书格式 136 附件七银行支付保函格式 137 附件八支付担保书格式 140 附件九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41 7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立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 工程地点东莞市沙田镇 工程内容杂物房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弱 电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电梯工程室外配套工程 工程规模已建建筑装修4层1栋总装修面积1411224平方米建筑高度为208米新建杂物房 1层 1栋建筑面积24平方米建筑高度为 315米框架结构最大单跨跨度 6米室外配套工程 结构形式 框架结构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镇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沙岛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基地装修及配套工程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包括 1杂物房地基基础工程含土方挖运基础施工等 2主体工程含墙体门窗预埋件及孔洞预 留防水杂物房主体结构等 3装修装饰工程含楼地面装饰内外墙面装饰顶棚装饰栏杆 扶手台阶坡道隔断洗手台卫生洁具厨房设备等 4屋面工程5给排水工程含生活 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各类阀门水表等管道附件安装等 6电气工程含照明配电系统防雷接地 等7弱电工程含电话电视网络系统等 8消防工程含消火栓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9通风工程 10电梯工程 11 室外配套工程含地基处理地面换填道路人行道停车场地面铺装给排水消防景观照明 篮球场羽毛球场树池花池围墙绿化等 8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26 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包含 定额工日工资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单列部分的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赶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额外增加的赶工措施费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9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 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 当天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 22 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 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签订 13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 程施工的条款 14 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 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 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 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 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 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 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 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113 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 114 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 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 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221款规 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 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 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 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 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 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 表由承包人依据第 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2 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 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根据第 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 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 括根据第 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 58条规定组织 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382款规定确定 126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 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 28天的 日期 128 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 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 12 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 时间为当天 2400即次日零点 129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的价格 13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 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 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 不包括利润 1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 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 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 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 的工程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 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 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 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 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 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 时工程 140 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41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 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 13 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 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 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 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 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 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并根据第 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 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 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 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 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 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 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 标题和旁注 合同文件 组成及优 先顺序 14 程 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 专用条款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 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 232 款第 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 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 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 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 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 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监理或造 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阅读理解 与接受 现与接受 修改合同条 款的限制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 15 43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 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 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 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国内没有适用的标 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 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 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 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款规定处 理 52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复 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53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收到 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 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 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 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55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 51款第 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 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 给发包人 图纸的提供 适用标准 与规范 承包人提供 配合施工的 图纸 图纸的修改 图纸错漏的 改正 图纸的使用 与退还 16 6 通讯联络 6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 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 邮寄电子传输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 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 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视为送达 7 工程分包 71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 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第三方 72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73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 7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 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74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 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 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 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 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签订分包 合同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通讯形式 发送通讯 分包工程的要求 分包工程的批准 17 75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 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 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6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 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应按照第 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 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 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 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 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 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 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 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分包工程 款责任和 义务 分包合同 终止 承包人现场 查勘 发包人提供资 料的责任 合同条款及格 式完备性和义 务 18 5 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92 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控制价等资料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 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 2 出现第 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 3 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10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 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10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 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03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 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1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 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 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 并在收到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 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 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 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在施工过程遇到 投标文件完备 性和义务 承包人报价 的限制 文物化石 等物品保 护 地下障碍 物处置 工程量清单准 确性和修正 算术性错误 的调整 19 时承包人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 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2 事故处理 1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 人 122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 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 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23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3 交通运输 13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 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13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 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133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 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134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 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 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生事故 的通知 事故争议 认定 事故的处 理 道路通行权和 场外设施 场外施工道路 的约定 超大件和超重 件的运输 场外交通 20 135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36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 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4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4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 233款第 243款专项批准事件的发包人批准 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 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发出 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件的相关工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 第142款规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件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件的相关资料整理 归档同时按第 232款第 242款规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监理工程师和或造 价工程师留存 14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31款第 241款和第251款规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 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建造师具体人选授予其 负责专项批准事件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 件当专项批准事件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 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件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 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 15 专利技术 151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 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 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 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技 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15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 的技术秘密和第 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 91条规定不 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侵犯专利 技术责任 道路和桥梁的 损坏责任 水路和航空运 输 专项批准事件 的签认 专项批准事件 签认人的要求 专利技术 的使用 21 153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 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其另作 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6 联合的责任 16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在工 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 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6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人 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应指派专 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 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17 保障 171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一切 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 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 分由其自身承担 17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18 财产 18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和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监理工 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得将实施合 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雇员的运输 工具除外 版权和知 识产权 共同的和各自 的责任 联合体文件签 暑 合同双方相互 保障 承包人对发包 人的保障 用于工程材料 工程设备和施工 设备的要求 22 18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周 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的 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程完工为止 18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 工程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 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二合同主体 19 发包人 191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192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 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 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 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发包人财产 及其使用 承包人财产 及其使用 发包人工 作 遵守法律 23 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93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 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194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95 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 58条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 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19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48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 设备 197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 20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 起的任何责任 20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全文明 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发包人支 付款项 发包人供应 材料和工程 设备要求 发包人未尽义 务的责任 承包人工 作 发包人提供 施工场地 发包人组织 竣工验收 遵守法律 24 4 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 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 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 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供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的管 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工 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 管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 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9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 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203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 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 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 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笔 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 算款中扣除 204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合同 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 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承包人实 施工作 承包人实施施 工组织设计和 工作安排 25 205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或附 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 发包人的雇员 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通 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 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0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0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21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式 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国家 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监 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 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予以 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 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1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 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 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 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 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承包人未尽 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现 场管理人 员任命和 更换 承包人代 表任命和 更换 承包人为发包 人的人员提供 配合 承包人避免施 工损害他人利 益 26 21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造价 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 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 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1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 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 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提交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命书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22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权 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23 监理工程师 23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理工 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 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3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 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 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 权力义务和责任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表任命和撤回 承包人代表 授权人选任 命和撤回 发包人对其 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 表职权 发包人对 监理工程 师授权 监理工程 师职权 27 233 除属于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52款规定批准承包人提供的配合施工设计图纸 2 根据第 72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 根据第 18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 4 根据第 33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 342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 37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 496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 6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6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的工程变更 11 根据第 75条规定指令或确认的现场签证 12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23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工 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 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 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 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 口头指令后的 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 面确认函后 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 可 23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 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 程师的指令 236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 监理工程 师职权限 制 监理工程 师指令 承包人执 行监理工 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 师职权委 托 28 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 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 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 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款规定任何此类 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3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 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 人应予赔偿 24 造价工程师 24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 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24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 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 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 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243 除属于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6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6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 3 根据第65条规定使用暂估价 4 根据第66条确定的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5 根据第67条确定的工程优质费 6 根据第682款规定事件调整的合同价款 7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监理工程 师未尽义 务或失误 的责任 发包人对 造价工程 师授权 造价工程 师职权 造价工程 师职权限 制 29 244 造价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 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 况下造价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 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 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小时后 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 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 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 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 为承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24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 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 程师的指令 246 造价工程师可按照第 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 回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 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 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 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 为无效 247 造价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 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 人应予赔偿 25 承包人代表 251 承包人应依据第 21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 将承包人代表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 所需的一切权力 造价工程 师指令 承包人执 行造价工 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 师未尽义 务或失误 的责任 承包人对 其代表授 权 造价工程 师职权委 托 30 25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 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 25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按照第 214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命的人选行使承包人 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该人选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但承包人代表保留因该人选未曾对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工作 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通知的权力未按照第214款规定 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254 承包人代表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 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 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6 指定分包人 261 指定分包人是指发包人事先指定的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 1 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的实施完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分包 人 2 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发包人选定的提供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服 务 的分包人 262 指定分包人属于承包人的分包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承包人有理由 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 263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的分包工程配合费 指定分包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按照第 74款办理 264 指定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指定分 承包人代 表职权 承包人代 表临时任 命人职权 紧急情况时 承包人代表 采取措施及 双方责任 指定分包 人工作 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人的接受 指定分包工程 款结算与支付 承包人对指定 分包工程的义 务 31 包人实施分包工程 27 承包人劳务 27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 以及人员安排报告并附上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一览表报告内容应包括管理 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 安排情况等 272 承包人除应雇佣投标文件中主要人员一览表中指明的人员外也可以雇佣经监 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服务于发包人的人员中雇佣人员 273 承包人应完善雇员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雇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劳动保护和安 全防护措施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2 保障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和治疗施工中受伤害 的雇员 3 充分考虑和保障雇员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尊重雇员的宗教信仰 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以及合同工 程中标价格进度款支付情况 5 督促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盖章签发的工作证 上岗 6 办理雇员的意外伤害等一切保险处理雇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74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 理工程师同意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此类情况均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予雇员补休或付酬如无特殊原因只要在不影响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保护财产 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无需事先经监理工程师同意 275 承包人应按照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 承包人人 员的雇佣 承包人对 雇员应做 的工作 承包人特 殊时间施 工的批准 承包人向 雇员支付 劳务工资 承包人提交施 工机构安排报 告 32 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 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76 承包人的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承包人应向 施工场地派遣足够数量的下列雇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277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雇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有下列行为的任何承包 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将其撤换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有损安全健康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 278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打斗和任何无序 非法的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8 工程担保 28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 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 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28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 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 承包人雇员安 排和撤换 承包人对 雇员的保 护 承包人提供履 约担保 履约担保 期限和退 还 向发包人 支付索赔 款项 承包人向工 地派遣雇员 的要求 33 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直接向发包人支付索赔价款 284 承包人按照第 28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 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 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 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 包人 28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 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 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直接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87 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当 事人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当事人可向其索赔担保的全部金额 288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 为本合同附件 29 发包人风险 29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9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 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 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 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 5 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和物价上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 费用的增加 发包人提 供支付担 保 支付担保 期限和退 还 向承包人 支付索赔 款项 双方延长 担保期限 约定担保 事项 发包人承 担风险 发包人风 险 34 30 承包人风险 30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30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 29条和第 31条 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 的损失或损坏 31 不可抗力 31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 怖主义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 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 1 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 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 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31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监理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7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 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28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照第 36条 第 74条规定索赔工期费用 3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 同价款 1 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 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 3 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承包人承 担风险 承包人风 险 不可抗力 因素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 引起费用 的承担 35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不能按期竣工的承包人无 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支付 315 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当事人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316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 自身承担 32 保险 32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 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保险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322 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 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 32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等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办 理保险 承包人办 理保险 不可抗力 引起工期 的处理 延迟履约 发生不可 抗力的责 任 避免和减 少不可抗 力的损失 36 323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 证 3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 列规定补偿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32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 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 报告和理赔工作 326 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 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27 从保险人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 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328 具体投保内容保险金保险期限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四工 期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3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31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合 同工程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天内 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 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 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位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双方提供 保险单和 凭证 未按规定 投保的补 救 发生保险 事故双方 应尽的责 任 工程变更 被保险人 应尽的责 任 保险赔偿 金的用途 约定投保 事项 提交工程 进度计划 37 332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 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3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同时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天内向监理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报告和修订计划一式 两份月施工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其他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33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 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不但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而且应按照第 662款规定向发包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误期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即使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 任何义务 34 开工 34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34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 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的 42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 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施工直至其被改变为止 343 承包人未能按照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 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 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4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342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 工程进度 的监督和 检查 提交施工 进度报告 和修订进 度计划 实际进度 与进度计 划不符时 的处理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 承包人未 按时开工 的处理程 序和责任 发包人推 迟开工的 处理程序 和责任 38 顺延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 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 包人承担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1 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暂 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 工的合同工程发生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又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令时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暂停施 工报告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被认可 352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小时内予以答复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 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令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复工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复工 报审表后的 48小时内未答复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 应予认可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发生的费 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353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 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 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第 562款规定及时提出工程 变更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 874款规定解除合同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承包人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 期延误的发包人可根据第 873款规定解除合同 354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 因承包人下列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工作失误或违约造成的 2 为合同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 3 施工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 暂停施工 的指令 暂停施工 持续 56天 以上的复 工要求 发包人承 包人原因 和不可抗 力因素造 成暂停施 工的责任 复工的要 求 39 4 擅自停工的 5 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原因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31条规定处理 355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 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 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 782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 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并按照第354款规定处理 356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 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按照第 354款规定处理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361 合同工程的工期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有关 规定结合合同工程拟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情况予以确定并在合同 中约定禁止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压缩工期 36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 合同中包括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位工程的工期 3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 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 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 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1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及其它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进 度款 3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造成的人为因素 4 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回复等 5 工程变更含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改变合同的任何一项工作等 6 工程量增加 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8 不可抗力 发包人不按 规定支付工 程款造成暂 停施工的责 任 暂停施工 结束后的 处理 工程计算 工期顺延 工期约定 的要求 40 9 发包人风险事件 10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11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工期顺延 12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364 当第 363款所述事件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 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 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工期顺延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工期顺延报告和有关详细资料 365 如果工期顺延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工期顺延意向 书并在工期顺延事件终结后的 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工期顺延报告和详 细资料 366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64款和第 365款发生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工 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 利 367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364款和第365款发生时规定提交最终 工期顺延报告和详细资料后的 28天内按照第 363款规定予以核实或要求承包 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旦协商确定顺延的工期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 告和资料后的 28天内未予核实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 认可承包人上述报告中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 368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可 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第662款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该支付期的误期赔偿费 37 加快进度 371 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 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按照第 334款规 定采取改进措施加快工程进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 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 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 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 87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 提交工期 顺延报告 工期顺延 持续发生 的要求 工期顺延 的核实与 确定 承包人原 因加快进 度的要求 拒绝延期 承包人误 期的赔偿 41 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 行的任何义务 372 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而编制 的提前竣工建议书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 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 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 2 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 3 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 661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该增加额 按照第722款第723款和第725款规定计算 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 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监理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 合同价款 38 竣工日期 3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82 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包人不能进行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 分别确定 1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2 承包人已按照第 572款规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日期 3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8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 期迟于计划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40条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 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发包人原 因加快进 度的要求 约定计划 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 日期的确 定 延迟竣工 的责任 42 39 提前竣工 3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按照第 37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 包人接受的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 程进度计划 392 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 382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天数减去计划竣工天数计算其公 式为 提前竣工天数=实际竣工天数 计划竣工天数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第 661款规定向 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 40 误期赔偿 40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 334款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02 误期实际延误天数按照实际施工天数减去计划施工天数计算其公式为 实际延误天数=实际施工天数 计划施工天数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第 662款规定向 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五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41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与 规范等规定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职责和义务 412 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合同工程质 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413 误期的赔 偿 实际延误 天数的计 算 履行职责和 义务 质量与安全 的监管 管理的要求 提前竣工 的要求 提前竣工 天数的计 算 43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以及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标准降低合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作 业人员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作业人员的劳动技能加强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 414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 安全的操作规程及管理要求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 料不得擅自修改施工设计图纸确保合同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2 质量标准 4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但不得低于国家或行业的强制 性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 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422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2 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的标准 4 负责合同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返修工作 5 参加合同工程的所有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组 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6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7 承担其他工程质量责任 423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 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程序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 度等文件资料即使承包人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 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424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照第 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所需的费用 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 承担 约定工程 质量标准 承包人保 证工程质 量的职责 质量保证 体系 承包人对质 量与安全负 责 工程质量 有争议的 处理 44 43 工程质量创优 431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加强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鼓励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 质量创优对于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 应按照第 67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优质费 43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在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争取 合同工程质量创优 44 工程的照管 4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合同工程及运至现场将用于和安装在合同工 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工程移交之日止此后工程的 照管即转由发包人负责 如果在整个工程移交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移交或发包人提前使用其中任一 单位工程则从确认移交或提前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位工程负责照管而 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负责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 合同工程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至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整个工 程移交之日止 442 承包人在负责工程照管期间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 和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费修复上述损坏保证合同工程质量达 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5 安全文明施工 45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授权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 文明施工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实施安全文明施工并按照第 80 条规定向承包人 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应及时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指令并按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安全文明施工内容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其报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 工程照管 照管期间 承包人造 成损失的 责任 安全文明 施工的要 求 发包人鼓 励质量创 优 承包人争 取质量创 优 45 452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 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定期对其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 发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 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 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操作规程施工的 2 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 求的 3 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 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下列情形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5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承担下列责任 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与规范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操 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教 育培训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 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并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3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 人批准的输送电线路工程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等 危险品工程以及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尽量避免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4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按预案做好安全检 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6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责 任 承包人责 任 46 454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 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 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 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委托第三方采取措 施该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455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仅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 安而且应做好包括有关人员现场生活居住场所在内的施工场地内的治安保卫工 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 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有关部 门报告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 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456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施工场地达到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为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并维 护干净卫生的生活设施并在颁发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后的 28天内清理现场运走 全部施工设备剩余材料和垃圾保持施工场地和合同工程的清洁整齐否则发 包人可自行处理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留下的物品所得金额在扣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之 后将余额退还给承包人 46 测量放线 461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 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 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 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462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 点移交发包人 施工措施 的审查与 整改 治安管理 施工场地 的环保卫 生要求 测设施工 控制网 施工控制 网点管 理与使用 47 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 付任何费用 463 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 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 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 464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 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 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 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 465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 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 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471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开挖含疏浚工作在内工作的 监理工程师应就此项工作按照第 56条规定书面发出专项指令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 程师指令后应及时实施相关工作 472 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此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72条规定办理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48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前与承包人确认发包 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览表应包括发包人供应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货计划和地点等 内容 48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 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交货日期后发包人应准时向承包 承包人测 量放线的 责任 测量放线 误差的处 理 保护基准 点或线等 标志 发出钻孔和勘 探性开挖工作 指令 约定供应 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交 货日期的 要求 钻孔和勘探性 开挖工作的费 用 48 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否则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483 发包人应按照一览表内容和第 482款交货日期向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 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 备到货前至少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 的见证下与承包人共同清点同时在施工现场内合理堆放 484 发包人应保证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出现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有权拒绝并要求发包人将其运出施工现场重新供应 符合要求的产品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485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 保管费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保管不善或承包人其它原因导致丢失或损害的承 包人应予赔偿除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造价工程师 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管费并增加到合同价款中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8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相应责 任 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拒 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替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交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外由发包人重新运至一 览表指定地点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 发包人应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交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 的保管费交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计划和第 482款交货日期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87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进行检验试验查 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 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承包人保管 发包人供应 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 供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与 约定不符时 发包人的责 任 供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 用前的检验 发包人供 应材料和 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 料和工程设备 的责任 49 48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除 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计算方法和额度可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外 该结算方式发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规定缴纳合同工程的规费税金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49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 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 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 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49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 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工程师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49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 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95 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款和第494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 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 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96 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497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 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 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约定结算 方式 承包人采购 材料和工程 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 料和工程设备 的责任 承包人使用采 购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责任 承包人不 执行指令 的责任 使用替换 材料的申 请与批准 采购材料和 工程设备使 用前的检验 承包人供货与 清点要求 50 498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或供应商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501 监理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代表可进入施工场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 车间等场所参加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 及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 502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包括见证取样和不见证取样两种情形 1标准与规范涉及结构安全要求或合同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等产品承包人应在取样前至少提前 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在监理 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同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试 验 2标准与规范没要求或合同没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试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 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 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协商确定检验试验的时间和地点并按时到场参加检验 试验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不能按时到场参加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 前 24小时发出延期检验试验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小时如果监 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指令也未能按时到场检验试验承包人可自行 检验试验并认为该检验试验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检验试验完成后承 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检验试验结果的有效证据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03 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检验试验合格的可在合同工程中使用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产品检验试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并及时清出施工场地 504 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 1 现场使用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2 施工过程中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的检验试验合格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 承担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检验 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禁止指定采 购材料和工 程设备 进入现场 检验试验 材料和工程 设备的见证 取样与不见 证取样检验 试验 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 检验试验 费用 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 使用 51 505 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自行检验试验结果有疑问的或查验承包人检验试验结果的 可要求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试验 1 合格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迟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2不合格的发包人供应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迟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利润承包人采购的再次检验试验费和或延迟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506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质量有争议的所需的检验试验费由责任 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分别承担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11 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 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 换合同约定自身施工设备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12 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 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513 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监理 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14 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 同工程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 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 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再次检验 试验及其 责任承担 材料和工程 设备质量有 争议的处理 承包人自备 的施工设备 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 施工设备和临 时设施 施工设备和 临时设施的 使用要求 承包人增加 或更换施工 设备 52 52 工程质量检查 52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监理工 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 协助 522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 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审 批发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发现质量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 除和重新施工即使经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523 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 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 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在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24 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 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补偿 525 如合同有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监理工程 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 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 审批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531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隐蔽隐蔽工程覆盖前或中间 验收部位具备专用条款约定的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 收前 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申请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 工程质量 检查的要 求 工程质量 不达标准 的处理和 责任 现场工艺 试验 隐蔽工程 和中间验 收的通知 承包人对工 程质量检查 的义务 质量检查 不得影响 施工 53 知的内容包括工程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 收资料承包人应准备验收记录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532 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 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 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 48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未发出延期验收指 令也未能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并认为该验收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监 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 541款规定重新验收 533 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隐 蔽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 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如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充 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 53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指示 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 541 当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 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同承包人承担 542 当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 位或某种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 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05款第523款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参加验收 的限制 验收结果 的确认 隐蔽工程 的拍摄或 照相 重新验收 额外检查 检验 承包人私 自覆盖 验收结果 的确认 54 55 工程试车 551 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55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 试车记录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 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 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为试车是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完成的 试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试车记录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553 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 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视为 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 55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 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555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款外由发包人承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下 列规定处理 1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 和延误的工期 2 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承 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采 购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担 上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拆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56 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 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 试车内容 单机试车 的通知和 限制 单机试车 结果的确 认 联动试车 通知和结 果的确认 试车费用 和不达要 求处理 投料试车 55 56 工程变更 561 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56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 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 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 562 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 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 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 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 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 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563 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应遵循下列程序 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工程师或承包人可依据下列情况及 时提出 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 书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 内容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 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14天内发出变更 指令 2合同工程发生第 56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并提供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存 在第 562款所列情形的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建议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书 面建议后应提出确认意见并报发包人审批确认存在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 工程变更 权限 工程变更 内容 工程变更 程序 56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天内发出变更指令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 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 监理工程师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 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 根据第72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及 其相关说明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时对 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 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14天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 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 7天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 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564 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 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 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变更建议被采纳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 第 563款规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 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款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 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额度予以奖励 565 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 72条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 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 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 承包人提 出工程变 更建议 工程变更 导致合同 价款和工 期的调整 57 57 竣工验收条件 571 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则认 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除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缺陷责任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和验收在内等有关工 作均已完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要求 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量工程师要求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572 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 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完整竣工 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 58条规定进行验收 573 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则认为合同工程尚 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58 竣工验收 581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 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 58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572款规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 师及时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1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 承包人完成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 至监理工程师同意为止 2监理工程师核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14天内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 583 经监理工程师按照第 582款规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在收 竣工验收 条件的要 求 竣工验收 条件的限 制 组织验收 和确认 竣工验收 条件 竣工验收 标准 核查竣工 验收申请 报告 58 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 28天内按照国家或行业省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 设计图纸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后 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584 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 28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则表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不 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 585 发包人未按照第 583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提请后的第 29天起承担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 586 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工 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核查达到要求的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修改意 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部分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后应再次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87 经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 382款规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合同工 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588 发包人要求某一单位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单 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验收 验收的程序可按照第 582 款第 586 款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 人颁发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 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费用增 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组织验收 的限制 不组织验 收的责任 接收工程 竣工日期 的写明 单位工程 和工程部 位验收 59 589 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合同 约定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 588 款规定验收合格并确保安全后 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593 款规定进行修复 5810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 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设施已拆除场地已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 的款项中扣除 581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 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备均应撤离 施工场地或拆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 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5812 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813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 864款规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 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59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 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使用未验收或 验收未通过工 程的责任 工程竣工 质量争议 的责任 缺陷责任 期计算 施工期运 行 竣工清场 施工队伍 的撤离 60 592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593 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缺陷责任以 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 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 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 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规定办理 3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工程师 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 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594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 包人应按照第 54条规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95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 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596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天内发包 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597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时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 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 598 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599 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 缺陷责任 期延长 缺陷责任 工程质量 保修 质量保修 期计算 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 书 颁发缺陷责 任期终止证 书 承包人的 进入权 重新检试 验 61 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 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5910 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六造 价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601 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 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 60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 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 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 78条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 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 61 工程量 61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等工作内容其任何 遗漏或错误既不能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 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 作应根据第 72条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 612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 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单价 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621 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准 建 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广东 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专业部门颁发的工程计价依据 修复质量缺陷 以外的费用 提交资金需 求计划书 提供资金 安排证据 清单工程 量包括的 工作内容 清单的工 程量 工程计量 和计价的 依据 62 62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或专业部门的工程计价依据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订的 有关计价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造价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 623 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款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款额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 收到报告后的 14天内核实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工 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4 当造价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 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 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 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结果 无效 625 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11款规定提交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后 14天内未 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 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 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计价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626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 7天内向 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 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 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 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627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 不予计量 628 除按照第 69条至第 73条第 76条规定所做的调整外每项工作所适用的单价费 率或总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并按照本条规定计量 得到的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或总价的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工程 师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该支付期工程款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 汇总计算合同价款 已完工程 款额报告 的提交和 核实 现场计量 收到已完 工程款额 报告的限 制 复核计量 结果 不予计量 各项工作 价款的计 算 工程计量 和计价的 要求 63 63 暂列金额 631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已标价的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部分或用 于提供不可预见的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因素发生的工程价款 调增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件的一笔款项 632 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 631款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 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 633 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项目的所有报价单发票 账单或收据 64 计日工 64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或价格是用于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 工作项目所需的人工单价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 642 任一按照计日工方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24小时内向 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 应每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证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 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认可 643 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就使用计日工 项目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 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计日工子目单价 或价格的乘积计算提出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 支付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 811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 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 65 暂估价 65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暂列金额 的用途 暂列金额 的支付 提供暂列 金额支付 票据 计日工单 价的用途 计日工的 确认 计日工的支 付 招标暂估 价项目的 要求 64 的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 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49条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 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5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或未达到规定 的规模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 与分包人按照第 722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 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款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66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 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 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 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提前竣工 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6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 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 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 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 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 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 以扣减 67 优质优价奖 67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优质费明确合同工程优质费用的计算额 提前竣工 奖 误期赔偿 费 非招标材 料和工程 设备暂估 价的要求 非招标专业 工程设备暂 估价的要求 工程优质 费的约定 65 度约定工程优质费的如果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或 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专用条款约定的 工程优质费 67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优质费按照合同价款的下列额度计算国家级质量奖 为 3省级质量奖为 2市级质量奖为 1工程优质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 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在竣工结算后获得优质奖项的发包人应在获得奖项后的 28天 内支付 68 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68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 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 款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68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调整事件应 包括 1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2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4 工程变更事件 5 工程量偏差事件 6 费用索赔事件 7 现场签证事件 8 物价涨落事件 9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件 本款1至8调整因素应分别按照第69条至第76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683 出现第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件分别按照第 74 条第 75条规定外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 当事人按照第 77条规定办理 根据第 682款规定事件调整合同价款如果是按照第 48条规定由发包人自行供应 或发包人招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均不应考虑第 722款规定的承包人 报价下浮率因素 约定合同 价款 合同价款 的调整事 件 工程优质 费计提与 支付 合同价款 调整的办 理 66 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69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 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除第76条规定以外的工程 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692 发生第691款情况的应根据合同工程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70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 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 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02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调整合同价款 703 发生第702款情况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71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缺项漏项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调整合同价款 712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 72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 713 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723款 规定在提交的实施方案被批准后计算调整的措施项目费 后继法律法 规变化的价 款调整 调整价款 的方法 项目特征 的准确性 项目特征描 述不符的价 款调整 调整价款 的方法 清单缺项漏项 的价款调整 调整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方法 67 72 工程变更事件 72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56条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22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属于第732款规定情况的按照其规定 调整否则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 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 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调整 其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合同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参考价格缺价的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 后调整 723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当事人确 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 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 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第 722款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 3 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本款第1点情形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 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第722 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不利一方当事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则认 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不利一方当事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 利 工程变更的价 款调整 调整分部分项 工程费的方法 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方法 68 724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 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 15则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可 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当P0

P1 ×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722款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725 如果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 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补偿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731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施 工设计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 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 732款第 73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 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 72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 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条规定调整 732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 56条规定工程 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 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01 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Q0时S=11Q0×P0+Q111Q0×P1 2当Q1﹤09Q0时S=09Q0×P009Q0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调整分部 分项工程 费的方法 工程量偏 差的价款 调整 调整承包人报 价偏差的方法 删减工作或 工程的补偿 69 733 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使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超过 10且该变化引起措 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第 723款规定调整除 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 1当S1﹥11S0时M1=M0+△M 2当S1﹤09S0时M1=M0△M 式中 S1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S0承包人报价文件对应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M1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ΔM按照第723款规定调整的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 74 费用索赔事件 741 费用索赔是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造 成的损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的行为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费用索赔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42 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任何费用或其它形式的损失索赔时应在该索赔事件 首次发生之后的 14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抄送发包人 743 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保存当时的记录作为申请索赔的凭证造价工程师 在接到索赔意向书时无需确认是否属于发包人责任应先审查记录并可要求承包 人进一步作好补充记录承包人应配合造价工程师审查其记录在造价工程师有要 求时应当向造价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复印件 744 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 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 料如果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每隔 7天向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书在 索赔事件终结后的 14天内提交最终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 745 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未能遵守第 742款至第 744款规定则承包人无权获得索 赔或只限于获得由造价工程师按照提供记录予以核实的部分款额 746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费用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或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并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承包人有权 调整措施 项目费的 方法 发出索赔 意向书 索赔记录 的保存和 审查 提交费用 索赔报告 无权索赔 核实费用 索赔报告 的限制 索赔的价 款调整 70 获得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 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如果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也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 步要求视为该费用索赔报告已经被认可 747 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 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48 费用索赔报告被认可则表明该事件已索赔成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 调整的合同价款并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5 现场签证事件 751 现场签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合同 履行期间出现现场签证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52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 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75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后的 7天内向发包 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并抄送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现 场签证报告后应通知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现 场签证报告后的 48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 报告后的 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 被认可 754 计日工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仅在现场签证报告 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 计日工没有相应单价或合同中没有适用单价的项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 报告中列明完成这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 和单价 755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 48小时内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作指 令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 反索赔 调整价款 的确认与 支付 现场签证 的提出 现场签证 报告的确 认 现场签证 的要求 现场签证工作 的实施 现场签证 的价款调 整 71 756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实施相关工作 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7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确认由此引起调整的合同价款 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6 物价涨落事件 76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 械台班单价或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且符合第 762款 第 763款规定事件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 762 按照第761款规定人工单价发生涨落的应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人工数量和合同履 行期与基准日期人工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调整的人工费 76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第 761款规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和施工设备 机械台班单价涨落分别超过 5和 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 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 不利一方当事人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 1价格系数法 C n=cnpn=cna+bLn L0+cEnE0+qMnM0 式中 C 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Pn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 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部分的权重系数b 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可表 示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资源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 重系数要求a+b+c++q=1 Ln En Mn 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 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 相关要素价格 L0E0 M0 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各相关要素价格 2价格调差法 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 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 现场签证 的限制 调整价款 的确认与 支付 调整承包人 采购材料设 备的材料设 备费施工 机械费的方 法 调整人工 费的方法 物价涨落 的价款调 整 72 764 执行第763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 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 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 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765 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3个工作日内通 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 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 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766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 763款第 764款第765款规定不适用由 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771 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 682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件的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 件分别按照第 74条第 75条规定程序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程序调 整合同价款 77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 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件后的 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 增报告的则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 款以及调整的金额 77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 14天内对其核实并予以 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 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认可造价工程师提 出协商意见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 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 备的价款 调整 承包人采购材 料设备发生工 期延误的价格 确定 调整承包 人采购材 料设备价 款的限制 调增价款的 核实 合同价款 调增报告 的提出 合同价款 调整程序 的规定 73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 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 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774 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 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775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件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 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部分金额应按照实际调减金额乘以承包人 报价浮动率计算 78 支付事项 781 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1 预付款按照第 79条的规定支付 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 80条规定支付 3 进度款按照第 81条的规定支付 4 结算款按照第 83条的规定支付 5 质量保证金按照第 84条的规定支付 782 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 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 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783 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 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 证视为承包人未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 784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雇员劳务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工资或未按照分包 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 为承包人违约若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 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 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 1 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 2 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 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 支付工程 款项 延迟支付 的利息计 算 承包人提 供支付凭 证 承包人未 按规定支 付款项的 限制 调增价款 的支付 合同价款 调减事件 的处理 74 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 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 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工 作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79 预付款 791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 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预付款预付款金 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 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30 792 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 请并抄送发包人 1按照第 281款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2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 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 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 向发包人发出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 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 程师 79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限满后 的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94 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 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 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回 795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 后的 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80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并按照 约定预付 款 预付款支 付申请的 核实与支 付 预付款支 付的限制 预付款的 扣回 退还预付 款保函 内容范围 和金额 75 第 45条规定实施安全文明施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 范围应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802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 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的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在该预付款扣完之日起与进度 款同期支付 803 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 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 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04 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 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1 进度款 81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进度款支付期的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支付期以月为单位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结束后的 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 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 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 已完工程的价款 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3 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 4 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5 本期间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 根据第 6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 7 根据第 68条至第76条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 8 根据第 79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 9 根据第 80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10 根据第 84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约定支付 方式 管理要求 约定支付 期限和提 交支付申 请 支付限制 76 11 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 12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81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62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 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 人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如果该支付期间应支付金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时造价 工程师不必按照本款开具任何支付证书但应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上述款额转期 结算直到应支付的款额累计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证书的最低限额为止 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 该部分工作 81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后的 14天内按照期中支付证书列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1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1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 的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 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815 发包人未按照第 813款和第81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 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 7天内仍未 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 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16 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在期中支付证书 中修正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 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该支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如果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没有达到质量要求造价工程师有权在任何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相应价款 82 竣工结算 82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 算按照第822款至第825款规定办理 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 78条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款项 签发期中 支付证书 进度款支 付 签发期中 支付证书 的限制 进度款支 付的限制 修正支付 证书 约定结算 程序和期 限 77 不停止 822 承包人应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递交或没有 明确答复的造价工程师可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 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823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予 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完整的核实意见包括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 同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 28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 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竣 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内不核实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实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 竣工结算已被认可 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 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824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 82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28天 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 1经复核无误的除属于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外发包人应在 7天内在竣工结算 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经复核认为有误的无误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 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 86条规定处理 825 发包人应在已核实无误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 竣工工程 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责任 83 结算款 83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 算款支付按照第 832款至第83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期 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照第 822款规定在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根据国家省规 定的格式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由承包人代表签认的竣工工程款额报告竣工支付申请 递交结算 文件及其 限制 核实结算 文件及其 限制 复核再次 递交结算 文件 支付工程 提交竣工 支付申请 78 一式四份并附上完整的结算资料详细列出下列内容同时抄送发包人监理工 程师各一份 1根据合同完成全部或所有工程的总造价 2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付的所有款项 83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照第 823款第 824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 件并在发包人签字确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 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 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3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28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3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3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竣工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通知后的 28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835 发包人未按照第 833款和第 834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 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 56 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 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 的价款优先受偿 84 质量保证金 841 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担保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 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 项支出 842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 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为止 843 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 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 14天内发 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竣工结算 款支付的 限制 签发竣工 结算支付 证书的限 制 签发竣工 结算支付 证书 竣工结算 款支付 质量保证 金的用途 和限制 约定质量 保证金 质量保证 金返还 79 85 最终清算款 851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 最终清算款按照第 852款至第 855款规定办理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支付 期支付方法等需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 师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清算支付申请有异 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 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 852 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后的 14天内予以计量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 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 7天内在最终清算文件上签 字确认造价工程师应在发包人签字确认最终清算文件后的 7天内向发包人签发 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 853 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 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 854 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第 852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清算支付申请已被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最终清算付款的通 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 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最终清算支付申请阐明的金 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 855 承包人未按照第 853款和第 854款规定支付最终清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 支付并有权按照第 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856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清算款有异议的按照第 86条规定的争议处理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86 合同争议 861 本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 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 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合同双方对暂定结 提交最终 清算支付 申请 签发最终 清算支付 证书 最终清算 款支付 签发最终 清算支付 证书限制 认可暂定 结果或产 生争议 最终清算款争 议的处理 最终清算款支 付的限制 80 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 有约束力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 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 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 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 14天内未对暂 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 862 争议发生后的 14天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 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863款至第866款规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 863 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第 862款规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规定期限 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后的 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 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照第866款规定提请仲裁或诉讼合同双方或一方 当事人逾期既未将争议提交调解或认定机构也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视为合同双 方当事人已认可暂定结果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864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请求后可组织调查勘察计量等工 作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协助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应就争 议做出书面调解或认定结果并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除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并在 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865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书面结果后的 28天内仍可按照 第 866款规定将争议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事实确凿司法机关认定需改变外逾期 未提请仲裁或诉讼的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作出的书面结果是最终结果对合同双 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866 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的 28天内可按照 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协商 解决争议 方式 调解或认 定 调解或认 定结果的 确认 仲裁或诉 讼 81 867 争议期间除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连续施工状态保护好 已完工程 1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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