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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监狱干警食堂餐饮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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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状态:公告
所在地区福建招标类型公告
请点击下载发布时间2019-01-21
福建省福州监狱干警食堂餐饮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2019-01-21 23:24:10.0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监狱

乙方:福州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型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TZB[GK]2018070的福建省福州监狱干警食堂餐饮外包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餐饮服务 餐饮服务 2 国内 2010000 4020000 福州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402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零贰万元整元(¥40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开始履行合同;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79号;

4.3交付条件: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甲方民警职工食堂试经营2个月:自2019 年2 月 1日至2019 年3 月 31日。试经营期满经福州监狱膳委会组织全体民警进行测评,满意率达到60%(含)以上后,再签订正式承包合用,由乙方正式承包甲方民警职工食堂,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 4月 1 日至2021年 3 月 31 日。 二、承包经营范围 乙方经营甲方民警职工食堂的全部餐饮业务,主营项目:快餐、小炒、宾客接待。二楼餐厅增设食杂柜,为民警职工提供一些日常食品和夜宵,供大家刷卡购买。 食物品种的要求 早餐需提供:稀饭2种、小菜6种;豆浆、鸡蛋2种、油条、油饼、馒头、包子;粉干、面条。民警自由选择。 中餐:需提供四荤四素二汤一主食,供民警选择。 晚餐:需提供四荤四素二汤三主食,供民警选择。 三、履约金、水电费标准与交纳方式 ㈠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民警职工食堂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万元(¥110000.00元)。若试运营期满,乙方没有继续承包甲方干职(员工)食堂,甲方以转账方式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万元(¥110000.00元),不计利息。 ㈡乙方承包期间,民警职工食堂使用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煤气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发生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水电行为。除客餐桌外,乙方不得使用电炉、取暖器等高电量设备。确需使用时,经甲方同意,安装电表,每月按市电标准向甲方缴纳费用。 四、乙方义务 ㈠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狱的管理制度,守法经营,提供优良服务。 ㈡严格遵守国家对从事食品加工业从业人员卫生防疫的有关规定和健康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审验。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㈢乙方应采购符合国家卫生检疫标准的食品和商品。食用油(采用超市供应品牌)、酱油、生抽、虾油、醋(采用民天、海天、李锦记等品牌)、味精(采用罗星塔、莲花、太太乐、古龙等品牌)、辣椒酱(采用红翻天、老干妈等品牌)、番茄酱(采用味好美、李锦记等品牌)实行品牌化;肉类需购买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的新鲜肉,大米需购买2.8元/斤以上的优质大米,蔬菜、水产品、副食品类等采购应从超市、蔬菜批发市场、生鲜批发市场有“三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标准检验检疫证明)的供应商渠道进货;所有食品进货渠道须经甲方备案,确保就餐人员的饮食安全、新鲜、卫生。 ㈣承包期间,乙方免费使用甲方现有的设备和厨具等,负责保管、养护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做好防火防盗、用气用电安全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发生短少、损坏、被盗的,均需照价赔偿。经营期间,若需添置其他设备和用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购买。 ㈤食堂需配备2名三级《厨师烹饪证书》的厨师担任烹饪师傅,同时配备相关人员经相关专业培训,有一定餐厅工作经验的服务人员以保证服务质量。客餐时需专职服务人员,负责客餐服务工作。聘用人员及待遇等由乙方自定,但需报甲方备案。工作时须统一服装、佩戴头帽、口罩、围裙及一次性手套。 ㈥乙方应建立食堂收支账,以备查验。乙方承包期间,每月10号前向甲方公布上一月份食堂的收支情况,工作餐和客餐的经营毛利不超过营业额的 35 %(含发票税点)。 ㈦乙方每日必须对食堂内外卫生进行清扫,对餐饮器具进行清洁、消毒,并为就餐人员提供酱、醋等调料及抽纸、牙签、洗洁精等保洁品;自购扫帚、拖把、抹布等卫生用具,提供老鼠贴及苍蝇贴,及时关闭纱窗、纱门,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按时清理垃圾。 ㈧在承包经营期间,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对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落实经营要求、服务水准、菜肴质量、菜量、卫生清洁等进行满意度测评。若第一次基本满意率为65%以下的,则罚款300元;连续两次基本满意率为65%以下的,则罚款500元;连续三次基本满意率为65%以下的罚款1000元,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五、甲方义务 ㈠甲方提供乙方承包食堂使用的厨房设备、餐厅等设施(设备、餐具清单价格附后)。 ㈡甲方协助乙方维护食堂的就餐秩序及治安。 ㈢甲方根据供水供电部门的通知、掌握停水停电情况,同时通知乙方,并调整就餐时间通知就餐人员。 ㈣甲方负责垃圾外运。 ㈤甲方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膳委会,公布食堂经营情况,收集就餐人员对伙食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乙方反馈,督促乙方及时整改。 六、结算方式 ㈠票据要求:餐费乙方开据加盖公司印章的餐饮税务发票进行结账、转账,客餐餐费报销需附加《点菜单》《结账单》作为附件。 ㈡结算期限:民警职工一日三餐餐费次月10日前进行统计、核算、结账,客餐餐费逐次审批报销、转帐。 七、违约责任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民警职工食堂试用期间,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㈠甲方工作人员或客人在乙方承包的民警职工食堂就餐,发生一次3人以上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为食物中毒或经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因食用乙方所提供的食物造成甲肝病毒流行5人以上,乙方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㈡购买无国家质量安全标识的食品(暂无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除外)、副食品、调料品进行加工后销售的,按照购买、销售商品价格给予10倍以上的罚款。 ㈢损坏或丢失甲方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按损失的实际金额赔偿。试经营期满,乙方没有继续承包甲方食堂,乙方仓库库存食物不得转让给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除外。 ㈣乙方为就餐人员违规刷卡套现,每次罚款100元。 ㈤操作现场、餐厅、售菜台、餐具、室外环境卫生不清洁、不卫生,甲方存证并通报乙方,每次扣款300.00元人民币。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时没有统一服装、不带帽子、口罩、围裙及一次性手套的,每人每次扣款100.00元人民币。甲方根据就餐人员举报并经查实后发出整改通知,未及时整改的,扣款300.00元人民币。 ㈥乙方必须按国家对食品加工业的要求,对出售食品进行留样,没有留样,发现一次扣款200.00元人民币。 ㈦承包经营期内,若乙方将承包的民警职工食堂转包他人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经营权,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1万元(¥1100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㈧上述扣款、赔偿款、违约金从当月支付款项中抵扣。 八、其他 ㈠乙方工作人员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工作人员在操作工作中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㈡非甲方责任,在试经营期中乙方中途解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反之,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与履约保证金相同数额的违约金。 ㈢乙方签定协议时,应向甲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乙方在食堂管理经营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专职厨师《厨师资格证》复印本等作为合约的附件。配备的工作人员需提供《健康证》进行登记备案。 ㈣乙方在承包干职食堂期间,应委托项目负责人一名驻点管理,不得转包他人经营。 ㈤承包期间甲方若遇政策性变动需中途终止履行合同的,或因不可抗拒力因素(如地震、台风等)造成的合同被迫中止的,甲方不承担补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业,乙方如需中途终止合同,应提前3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经营时间办理管理费用结算,并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 ㈥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九、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因本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月据实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9、合同有效期

二年。

10、违约责任

无。。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福建省福州监狱 乙方: 福州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79号 住所: 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榕南路10号金山碧水榕城广场9号楼3层12店面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吴福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吴福生
联系方法: 0591-86216023
联系方法: 1359943813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
账号: 账号: 3500188000705251112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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