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福建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精神病医院
乙方:北京润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BYZB[GK]2018068的闽侯县精神病医院迁建项目食堂厨房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厨卫用具 | 食堂厨房设备 | 1 | 批 | 国内 | 1448539 | 1448539 | 科蓝环保、SCOOKER等 | 1200×700×1950mm、650×750×500+770mm等 | ||||||
合计: | 1448539.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捌仟伍佰叁拾玖元整元(¥1448539.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19 年 3 月 31 日前(在设备安装前现场具备安装条件的情况下,即铺贴完墙地砖并通水通电;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交货期相应顺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肖家道村;
4.3交付条件: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品牌货物,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所有配置应符合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有关验收标准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合同签订后货物全部到场,由采购人进行到货验收,确定质量合格,中标人持有合同总额30%的正式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
2 | 65 | 合同签订后安装调试完毕,并由采购人逐项验收确认;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持有合同总额65%的正式发票、合同、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七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5%。 | |
3 | 5 | 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验收合格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前,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缴纳合同 总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若因乙方的原因无法按期完成交货,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5000 元违约金,若延期超 7 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 乙方负责。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对此产生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闽侯县精神病医院 | 乙方: | 北京润天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螺洲街14号 | 住所: | 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2层524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胡荣存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3850111916 | 联系方法: | 1358167696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朝内大街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1001070300059001613 |
签订地点:闽侯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