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下载 | 发布时间 | 2019-02-20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项目名称: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食堂活动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重发)
货物名称: 厨房设备
合同编号:
出 卖 人: 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买 受 人: 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19年2月19日
政府采购合同
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 (买受人) 中意宁波生态园控股有限公司食堂活动中心厨房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重发) (项目名称)中所需 厨房设备 (产品名称)经余姚市政府采购中心以 CG19-001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宁波恒隆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出卖人)为中标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一般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部分)
(2)合同特殊条款(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部分)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文件)
(5)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四章)
(6)投标项目明细清单(投标文件)
(7)技术响应表 (投标文件)
(8)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包括出卖人出具的承诺书、投标文件中的各类承诺)
(9)履约保证金等
注:1、项目具体技术需求及采购人地址等详见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询标记录。
2、合同总价包含项目达到预期使用效果所需的一切费用。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约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欲对合同(需变更的金额占合同总金额10 %以上或10 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任何改动,均须按照《 余姚市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精神执行。
3、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采购货物明细表。
4、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大写) 壹佰陆拾肆万玖仟伍佰陆拾陆 元人民币。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约定。
6、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见合同及买受人出具的“商品交验单”。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且买受人收到出卖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受 人: 出 卖人:
名称(公章): 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合同文本
一、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指买卖双方设立的、载明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应付给出卖人的款项。
1.3“货物”指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受人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1.4“服务”指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1.5“买受人”指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单位。
1.7“出卖人”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1.7“现场”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指合同双方依据约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出卖人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若有)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受人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出卖人应保护买受人在使用该货物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出卖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出卖人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交货方式
出卖人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保险
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出卖人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出卖人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由工厂交货、或买受人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受人办理。
7.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
8.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约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8.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出卖人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受人。
8.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8.3如果买受人确认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出卖人将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受人,否则视作未交货处置。
9.质量保证
9.1出卖人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买受人先查看包装是否完好,封印是否清晰完整,确认是否为厂家的“原装货”,然后再打开包装,查看合格证及设备上的生产日期标志和条形码,有无涂改、改动迹象,打厂家免费电话查询确认。出卖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准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限内,出卖人应对提供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质量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9.2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由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3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如果出卖人在收到通知后10天内未弥补缺陷,买受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0.检验
10.1在交货前,制造企业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企业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0.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受人将对货物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买受人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根据合同约定检验标准由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0.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9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受人将有权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10.4买受人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企业进行监制,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0.5制造企业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受人。
11.索赔
11.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受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检验标准所检验的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11.2在根据合同第9条和第10条约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出卖人应按照买受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2.1出卖人同意退货,并按合同约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1.2.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受人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1.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出卖人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受人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出卖人应按合同第9条约定,相应顺延质量保证期限。
11.3如果在买受人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出卖人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出卖人接受。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受人同意的延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约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受人将从应付款或从出卖人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提出追偿。
12.延期交货
12.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出卖人遇到不能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变更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2.2如果出卖人无理延迟交货,买受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作出处理:①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②赔偿损失;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④解除合同。
13.违约赔偿
除合同第14条约定外1、出卖人所提供设备中的所有部件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正牌的,并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原厂合格产品。
2、本次采购的厨房设备出卖人必须按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期交付使用(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买受人原因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将被扣罚违约金500元,逾期超过10天则将被加倍扣罚违约金,即1000元/天。如因买受人原因引起的延期交付使用,工期可作相应调整,但出卖人不得另向买受人提出经济索赔。
3、出卖人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免费质保 年,终身维修(只收取部件成本费)。在免费质保期期内属自然损坏的,出卖人应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关部件,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报修电话后,10分钟内作出响应,并派维修人员在120分钟内赶到现场,120分钟内解决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问题的设备,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给用户代用,以保证用户单位正常使用。如因人为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部件损坏,出卖人同样应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按前述规定进行修复,但可酌情向买受人收取人工费和物件成本费。免费质保期从厨房设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免费质保期内,出卖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质保义务的,买受人将拒付余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出卖人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出卖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发生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14.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订补充协议。
15.税费
15.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负担。
15.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
15.3在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出卖人负担。
16.履约保证金
如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买受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
17.解决争议方法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机构仲裁。
18.合同解除条件
18.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向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8.1.1出卖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或买受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的;
18.1.2出卖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经催告后30天内、或经买受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在以上情况下,并不影响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索赔:
18.2在买受人根据上述第18.1条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受人可以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出卖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出卖人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破产解除合同
如果出卖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受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受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0.转让和分包
20.1未经买受人事先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范围、条件和变更应与上述约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欲对合同(需变更的金额占合同总金额10 %以上或10 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任何改动,均须按照《 余姚市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管理暂行规定》余政办发2012(88)号文件精神执行。
22.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送达,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约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合同生效及其它
25.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受人收到出卖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5.2本合同一式5份,以中文书写,买受人、出卖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资金支付方各执一份。
二、合同特殊条款
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按合同一般条款序号有下列各项:
1.定义:
1.1买受人:本合同买受人指:采购人
1.2出卖人:本合同出卖人指:中标供应商
1.3现场:采购人指定
2.交货方式:
由中标供应商运送货物至现场并完成招标要求提供的服务。
3.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
4.1以人民币付款;
4.2货物按照《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的意见》(余政〔2013〕114号文件)精神,经市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验收合格,出具《余姚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通知书》,并正常使用30天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0%,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后无质量或服务问题无息退还。
5.质量保证金:合同总额的10%为质量保证金。
6.履约保证金:在签署本合同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总合同金额5%作为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买受人需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7.售后服务:卖方的承诺。
8.违约责任:除合同第14条约定外1、出卖人所提供设备中的所有部件材料必须是全新的、正牌的,并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定的原厂合格产品,进口产品必须是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获得国家授权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证明的原装合格产品。如发现所供部件与合同不符。
2、本次采购的厨房设备出卖人必须按时交付使用,如不能按期交付使用(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买受人原因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将被扣罚违约金500元,逾期超过10天则将被加倍扣罚违约金,即1000元/天。如因买受人原因引起的延期交付使用,工期可作相应调整,但出卖人不得另向买受人提出经济索赔。
3、出卖人必须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免费质保 年,终身维修(只收取部件成本费)。在免费质保期期内属自然损坏的,出卖人应提供免费修理或更换相关部件,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报修电话后,10分钟内作出响应,并派维修人员在120分钟内赶到现场,120分钟内解决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解决问题的设备,提供相同档次的设备给用户代用,以保证用户单位正常使用。如因人为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部件损坏,出卖人同样应在接到买受人的通知后按前述规定进行修复,但可酌情向买受人收取人工费和物件成本费。免费质保期从厨房设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免费质保期内,出卖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质保义务的,买受人将拒付余款,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均由出卖人承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出卖人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相关附件:采购合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