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下载 | 发布时间 | 2019-03-21 |
系统发布时间:2019-03-21 18:00
质疑答复质疑人: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华公司)
地 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
联系人;黄齐 电话:18030617122
被质疑人: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联系人:谭女士 联系电话:028-65731881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凯旋南城A座2203-2204号
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教育局营山县西城实验学校二期膳食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19000027)的采购过程及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与于2019年3月14日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
1、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中“(电)气蒸房 32盘带推车”在技术参数中未明确该采购货物关于“电”的参数,而在后续参数中要求提供工业和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建议删除电加热设备的生产许可证。
2、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货物清单中“(电)气蒸房 32盘带推车”要求提供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查机构出具的一级能效检测报告,指向特定的检测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现差别待遇或歧视。
3、质疑人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中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1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三个证书的认证范围所包含的“商用电蒸锅”在采购货物中没有具体罗列,设置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建议在认证范围中删除商用电蒸锅。
二、质疑处理过程
我公司受理质疑人的质疑后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处理质疑。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听取了采购人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如下:
采购人考虑到现场实际使用需求,多数时候使用燃气,但在停气的时候以电力作为应急使用,所以采购电气两用的设备。具体参数虽然为燃气蒸饭车的参数,但在货物名称中已经明确了是“电燃气”两用,所以在后面要求提供电和气的生产许可证,主要是希望能够采购到原厂原装生产的设备,遂决定加入这一条。因此,并不存在质疑人提出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质疑人提出的该条建议不予采纳。对于质疑人提出的技术参数中未明确该采购货物关于“电”的参数,经与采购人沟通,现决定增加一条“12、投标人提供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燃气两用蒸饭车的合格检验报告”。
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如下:
采纳该条建议。已经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开予以更正,将提供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查机构出具的一级能效检测报告更正为: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一级能效检测报告。请质疑人仔细查阅。
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如下:
依据商用厨具行业对于商用电蒸锅的定义:商用电蒸锅是一种用于企业、商店、宾馆和饭店的产品,工作原理是利用电加热水产生蒸汽对食物进行烹饪,其主要产品有电蒸饭柜和电蒸炉等(该定义来自于慧聪商用厨具网)。由此可知,“商用电蒸锅”并不是如质疑人所说是厨房设备中的一种设备,而应该是一类设备。本项目采购设备中的电蒸饭柜、保温售卖台都是属于商用电蒸锅的这一类,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供三个基本认证证书的范围要对这些设备有所涉及是合情合理的。蒸饭柜是厨房中使用频率非常高的设备,其重要程度不言而喻,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故质疑人提出在认证范围中删除“商用电蒸锅”的该条建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3不成立,质疑事项2已做相应更正。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轩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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