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浙江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关于对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 诉 人: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被投诉人: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龙泉市贤良路615号
相关供应商: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川路151号
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OB-LQ2018-05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称:1.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合理的理由及书面形式告知该项目废标,而且也没有与投诉人协商的意图,单方面的宣布废标,是违法的。2.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评审专家组评标、分值汇总计算错误,造成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资信、商务得分多计7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并将核实结果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答复,投诉人有异议。应对分数汇总结果进行核实后并得到监管部门确定后才能废标。3.对我公司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公司是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质疑内容与汇总计算错误,是否有关联性,理由是否成立。4.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对全部参投人的得分依据、得分汇总都进行过复审核实,这是至关重要。5.既然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承认捏造事实,给我方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其造成的名誉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贵方是代表政府、代表国家的机构,所以请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其捏造事实行为按照招标文件第11章33.6条执行,给广大投标人一个交代;6.评标委员会既然代表政府代表国家对项目进行评分,确定我方为中标候选人,不能一句评审失误就将该项目废标。
根据以上投诉内容,本机关依法调取、审阅了该项目有关文件和材料,就投诉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按规定提交了申辩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按照公开招标的既定程序,于2018年12月3日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有八家,评审结束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投诉人得分第一,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8年12月4日,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经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未查询到投诉人的证书情况,请求核实投诉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真实性。为此,被投诉人暂停发布结果公告,组织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重新核实投诉人相关证书,同时向投诉人发送了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质疑函,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明确称:投诉人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所以在本次招标项目中未提供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不存在证书作假问题。评标委员会的答疑结果为:经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发现评标委员会在2018年12月3日评审中的证书认定环节出现差错,将他人公司的证书错误认定为投诉人的证书,导致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打分发生错误。具体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资质、实力规定的评审标准:“该评分项分值为0-11分,其中1.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三大体系认证的,且认证范围包括厨房设备类产品的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具有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3.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4.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类产品《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类产品得1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原件,否则不得分)”。按照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1.投诉人提供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环境管理三大体系认证,按评分标准应得3分。2.投诉人提供了《关于拟认定2018年第二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公示》1张,未提供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3.投诉人提供了永康市华港厨具配件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4张、佛山市塞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张、江门市腾飞实业有限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10张,未提供自己公司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4.投诉人提供了永康市华港厨具配件有限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3张、佛山市塞米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1张和《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1张,未提供自己公司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按评分标准此项得0分。综上,投诉人的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应得3分,但评标委员会2018年12月3日的评审报告中,投诉人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得分为10分,评标委员会的错误导致投诉人该评分项多得7分。因此,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无效,告知采购人后,本项目予以废标处理。
2018年12月12日,被投诉人召集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告知投诉人及永康市盛大不绣钢制品有限公司废标原因,同时发布了废标公告。投诉人于2018年12月1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永康市盛大不绣钢制品有限公司捏造事实,被投诉人没有合理理由及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本项目废标。2018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出具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一、二、三、四。
本机关调阅了本项目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并分别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做了问询和笔录,证实投诉人未提供本公司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人在2018年12月4日出具的质疑答复中,也承认投诉人未取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因此,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企业资质、实力规定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企业资质、实力评分项的打分错误,影响中标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的行为。被投诉人据此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予以废标处理并无不当,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二、三、四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五。
经查,永康市盛大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投诉人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六。
本机关认为: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依法应予纠正。被投诉人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对于本项目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案作出处理。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虽已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投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浙江武义陈奇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龙泉市民兵训练基地食堂装修改造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编号:OB-LQ2018-054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龙泉市人民政府或者丽水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泉市财政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