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投标人具有厨房设备的生产、供货、安装及售后服务能力的制造商,且具有燃气灶具《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具有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大锅灶、燃气蒸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CQC); 5、投标人具有中餐燃气炒菜灶、燃气大锅灶、燃气蒸箱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CQC); 6、投标人具有保温台、燃气蒸箱、商用燃气灶具、不锈钢洗涮盆台《食品接触安全产品认证证书》(CQC); 供应商在竞价时,须根据资质要求中的内容以附件形式上传相关资质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