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四川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下载 | 发布时间 | 2019-03-29 |
系统发布时间:2019-03-29 20:38
质疑答复函
质疑供应商: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凤鸣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蒲丹
委托代理人:陈守元
联系电话:17740219151
被质疑人: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1栋4单元4楼401号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28-87726602转6605
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认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教育局”四校两园”窗帘等生活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19000020)的采购文件部分内容使其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9年3月19日向我公司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一)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教育局”四校两园”窗帘等生活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19000020)采购内容涉及到四个不同的领域行业,进行一个包整体采购不合理,要求对本项目应进行分包采购。
(二)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质疑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教育局”四校两园”窗帘等生活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13222019000020)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样品评审”、“项目安装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没有进行量化,认为以上三项评审因素分值过大,要求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并降低此三项分值所占比重。
(三)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质疑本次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不合理,认为招标文件对货物的参数、材质已进行了准确的描述,要求取消样品打分评审因素。
(四)南充同舫鑫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有窗帘、快检设备、高清数字枪击、双炒一吊灶四大类,评分标准只针对餐厨设备进行打分不合理,要求调整评分标准的评审因素。
二、质疑处理
我公司收到质疑函后,成立了3人质疑处理小组。对质疑函的内容及证明材料进行了查阅,与采购人进行了沟通。现根据相关资料质疑答复如下:
(一)本次采购项目的主要目标在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寻找一个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提供设备以及完成相关的售后服务。本次采购的窗帘、快检设备、厨房设备等为市场货源充足的一般性产品,潜在供应商可以从市场采购符合本项目所需设备。本次采购产品技术含量不高,也不涉及行政许可,总体一包采购,有利于采购人统一售后管理,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从而节约财政资金。
根据川府发〔2018〕14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精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分包采购的,应当保证分包的科学性、合理性,不得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不得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为一个采购项目,在进行分包采购”,经查,本项目未对相同采购对象进行分包采购,也未对不同类的采购对象合并成一个采购项目后再进行分包采购。
(二)本次采购项目对评审因素中的样品、项目安装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已从不同方面进行量化。样品打分因素从材质、性能、美观度、色彩配比度等方面进行了量化;项目安装实施方案从项目设备运输、仓储计划、施工质量、设计方案、施工流程、施工人员安排、进度计划、验收方案等方面进行了量化;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从培训方案、响应时间、售后巡检、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项目后续保障计划等方面进行了量化。评审时,专家将根据评分标准涉及到的内容,专业的判断响应文件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有无不足或缺失。
(三)本项目要求提供的样品(窗帘、艺术圈、织带、幔子吊坠、不锈钢快餐盘)存在技术参数描述较少,投标人根据技术参数提供的投标产品可能存在参差不齐,良莠差别较大、价格差别较大的情况,单凭较少的书面描述,不足以采购到优质的产品。为防止采购需求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出入较大,要求提供样品以保证产品质量。通过观看样品可更直观的了解产品的材质、美观度和色泽的饱和度;也能更直观的看清不锈钢快餐盘是否有不利于清洁卫生的卫生死角。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经查,本项目样品的评审因素规定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相关。
(四)本采购项目对涉及本次采购的所有设备在技术参数和配置中均有打分。因厨房设备价值占比较重,且产品质量涉及食品卫生安全,采购质量重点关注在厨房设备上,评分标准与项目本身有关,这也体现了本次采购产品的实际需求和重点要求。
三、质疑答复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供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答复。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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