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 重庆 | 招标类型 | 公告 |
请点击下载 | 无 | 发布时间 | 2019-06-20 |
采购目录: 炊事机械 配置要求: 采购厨房设配一批,具体参数及相关要求请参照采购询价文件。 | ¥99,500.00 | 1(批) | ¥99,500.00 |
1.响应文件应包括报价表(格式自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自拟)、诚信声明(格式自拟)、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自拟)、相应资质文件、售后服务条款、实体门店照片。
2.单项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投标总价不得超过采购总价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3.厨房设备的采购需各潜在供应商进行现场踏勘后,根据所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投标报价。因此请潜在供应商于投标报价开始前(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联系采购人,由采购人协助到青堰村敬老院进行实地踏勘。如没有进行实地踏勘而直接进行投标报价的,视为无效投标。
1.中标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中标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2.在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后,中标供应商应及时组织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
3.产品在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在2个月之内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中标供应商在验收时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和合格证等。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2)货物技术资料、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并验收,并经采购人确认。
本项目全部用人民币报价,实行一次性报价。应包含货物、技术资料、运输、市政赔偿、安装、调试、税费、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与货物有关的供方商纳的税费等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投标报价超过限价,报价无效。
合同签订生效后,待货到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采购方在60天内向成交单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供货方提供合格销售发票及相关票据。
(2)采购方提供政府采购验收表,根据该项目验收工程量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中标金额。
剩余合同款的10%,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1、质疑内容、时限
(1)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和处理。
(2)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两个日历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3)质疑答复方式
采购人通过补遗方式对质疑进行答复。
3、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2)在提出投诉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3)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同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处理决定书。
1.供应商提供的物品应符合技术要求条款中所标称的规格、参数和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基本使用要求。
2.供应商应保证物品全新、未使用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合格品。
3.产品质量保证期
(1)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2年质保。
(2)采购货物属于国家规定“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三包”规定。供应商的质量保证期承诺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按供应商实际承诺执行。
(3)采购货物由产品生产厂家(指产品生产厂家或其负责销售、售后服务机构,以下同)负责标准售后服务。
4.售后服务内容
(1)电话咨询:成交供应商和厂家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维修。
(1)如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五天仍不能交付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同时根据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情况向采购人赔偿。
(2)若供应商违反售后服务条款,每违反一例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3)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及采购文件要求的质量、服务标准或履约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责任的权力。
(4)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条款执行。